法规国税函[199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江苏、福建、湖南、广东、海南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五矿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的有关法规,考虑到五矿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3847万元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1994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按实际发生数由所属企业在税前扣除。
法规国税发[1997]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 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件,本法规自2007.05.01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法规国税函[199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中国东北电力集团1996、1997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共计90户,仍由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在沈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的其他成员企业和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6]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物储财[1995]399号)。考虑到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1997年底前,继续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家物资储备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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