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中国东北电力集团1996、1997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共计90户,仍由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在沈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的其他成员企业和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6]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物储财[1995]399号)。考虑到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1997年底前,继续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家物资储备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法规国税函[1996]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矿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五矿集团的发展,增强该集团的凝聚力,现对五矿集团所属企业缴纳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五矿集团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18家(名单附后),由核心企业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五矿集团所属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韵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五矿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
法规国税函[1996]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浙江、四川、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天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中化集团的发展,加强该集团的凝聚力,经研究决定,现对中化集团所属企业在1996、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化集团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25户(名单附后)由核心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6]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扬子纺纱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扬子纺纱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8号)收悉。关于张家港扬子纺纱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考虑到该公司主要生产精纺毛纱、混纺毛纱、其他纤维纱及其相关产品,生产设备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其生产用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为×××××美元)的折旧年限缩短为七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法规国税函[1996]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请示》(皖国税外[1996]87号)及补充材料收悉。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是由芜湖万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保衡有限公司联合投资从事电力开发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企业设在沿江开放城市芜湖市市区内,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电力开发销售取得的所得,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政字[1996]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国有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属于工效挂钩办法的一种形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9号)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只要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国有施工企业,且其当年工资含量结余是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含量系数内计提的,其计提的工效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准予扣除。
法规国税外函发[199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产重估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在1995年度所得税审计中贯彻执行。
1.中油公司参与重估的固定资产净值额应以1995年3月31日的帐面净值为起始点,对其已在1994年度摊销和折旧完的自营勘探和开发投资进行重估而加大净值增值额的部分,在税务审计时应予剔除。
2.中油公司的自营勘探和开发投资可按照财政部的有关法规,全部视为购建的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并就其净值增加额计提折旧。
3.中油公司资产重估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按照财政部对清产核资的统一法规,从财清办[1995]140号文件批复之日,即1995年10月份起计提折旧。
法规国税函[1996]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威特中东银行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科威特中东银行要求享受协定免征利息收入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180号)收悉。科威特中东银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科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二)项限定的科威特政府全部拥有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对科威特中东银行贷款给我国南海莺歌海石油合同区块崖13—1气田开发的外方合同者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和中科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支付方在每次支付时扣缴。
法规国税函[1996]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江航天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以下简称三江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纳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三江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江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该集团的核心企业,即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三江集团除上述合并呐喊岁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三江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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