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字[1998]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1998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4]31号文件精神‚对国家教委所属的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总公司1998年为全国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从海外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770万美元的图书、报刊、期刊、文献资料(含缩微平片、资源卫星照片、附有信息的胶卷和计算机磁盘、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中:北京海关进口报刊220万美元‚图书350万美元‚缩微制品100万美元;深圳九龙海关进口图书50万美元‚缩微制品50万美元。对在此文下达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法规财税字[1998]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就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法规财税字[1998]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本法规自2003.1.30起自动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
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7]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于1996年11月5日在《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24号)中答复,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现你局请示,对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法规财税字[1998]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广东浙江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将广东、浙江两省的移动通信资产注入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并在广东和浙江设立广东移动通信总公司、浙江移动电信总公司等子公司。现将企业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和浙江省移动通信总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邮电通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广东移动通信总公司和浙江移动通信总公司不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法规财税字[199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法规财税[1998]86号 关于海口罐头厂进口马口等物资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海口罐头厂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别进口的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额度内的马口铁等物资,均享受特区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
考虑到上述物资为生产用原材料,后续环节生产销售后,还须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了使国家给予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海口罐头厂在上述额度内从海关取得的加盖“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准予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法规财税[1998]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本法规自2006.3.30起自动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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