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川财社[2023]23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23〕23号                2023-02-16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6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16日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我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过程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通过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科学开展绩效评价和切实强化结果应用,进一步改善政策实施效果、提升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金精算平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在国家相关部门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要求,结合各险种管理层次及特点,建立目标明确、管理规范、职责清晰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指标体系和绩效管理系统。

  (二)全程管理,全面覆盖。全面贯彻落实“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总体要求,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三)突出共性,兼顾个性。建立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绩效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突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和管理共性特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性,兼顾不同社会保险基金项目的差异,体现预算绩效管理的针对性。

  (四)激励相容,约束有力。健全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资金安排或政策调整时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绩效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审核并下达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审定绩效评价报告,反馈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推进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绩效目标初审、指导经办机构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形成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结果应用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第六条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要全面落实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或分解下达至统筹地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开展省级绩效评价。

  统筹地区具体负责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实行全国或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的险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省级层面负责,各市(州)相关部门具体承担;调剂金模式省级统筹和其余险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各市(州)相关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具体承担。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的制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当前我省经济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的热点难点以及社保基金预算管理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靶向管理、精准制定,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省税务局制定和调整全省统一的区域绩效目标和指标,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初审,财政厅审核。财政厅牵头按规定程序报送国家相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按时间段分为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总体目标主要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部署,反映未来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险政策预期实施效果。年度目标是实现总体目标的年度计划任务。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分解和细化,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工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设定,涵盖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方面。

  (一)决策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完善等方面。

  (二)过程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基金预算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

  (三)产出指标主要包括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

  (四)效益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满意度等方面。

  绩效指标选取应遵循可取、可比、可测、可用原则。

  第十条 省级部门在部署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全省统一的指导性区域绩效目标和指标,待国家相关部门审核我省区域绩效目标后正式下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批复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批复程序执行。

  第三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分析和监测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预算执行进度、风险防控、财务管理与核算等情况。重点关注社会保险费收入完成、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收入到位、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等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主要采用目标比较法,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分析。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税务部门具体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形成运行监控情况报告。各市(州)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牵头汇总本地上年运行监控情况报告,报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

  第十四条 统筹地区有关部门要通过绩效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分类予以处置,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针对绩效目标执行出现偏差的,要及时提示警示纠偏;针对预算执行进度滞后的应督促加快进度,执行偏差较大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针对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经评估后应尽快按程序调整。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是在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按照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目标实现程度、政策产出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形成评价结果的活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评价分为统筹地区自评和上级部门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高等院校、专家等第三方具体实施。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价方法以比较法为主。

  统筹地区自评由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要求分险种组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导经办机构商税务部门具体实施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其中:全国和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的险种绩效自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商省税务局具体实施并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调剂金模式省级统筹险种和市(州)级统筹险种由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商税务部门具体实施并形成自评报告,由财政部门牵头报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上年度统筹地区自评工作需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并上报绩效自评报告。

  省级绩效评价由财政厅牵头,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导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商省税务局具体实施,形成全省分险种绩效评价报告。上年度省级绩效评价报告应于每年7月10日前送财政厅,财政厅于7月底前完成汇总并上报。

  第十八条 绩效自评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省级绩效评价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应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财政厅牵头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结合各险绩效评价结果,对统筹地区实际绩效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相关地区和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逐步在资金安排中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类进行整改,对评价发现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要着力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对执行中存在绩效目标实现偏离、预算进度执行偏差、监督管理运行不畅等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保绩效管理严格按照计划实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公开力度,逐步推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同级人大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应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对各市(州)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跟踪问效“两书一函”制度予以提醒督促、要求整改和工作约谈,坚决压紧压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16
文号:川财社[202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会[2023]2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粤财会〔2023〕2号             2023-02-09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现将《规范》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开展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将学习贯彻《规范》作为本地、本部门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规范》,确保将其传达至每一位会计人员。要帮助广大会计人员全面理解《规范》精神,准确把握《规范》要求,引导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提升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服务广东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积极营造良好职业道德环境。要加强典型宣传,挖掘先进典范,通过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会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形成见贤思齐、争当先进的生动局面。要将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容纳入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将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作为评价、选用、选拔会计人员的重要标准。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职责作用。行业协会要在行业内广泛组织开展《规范》宣传学习活动,强化自律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增强行业诚信观念,推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将《规范》作为自觉践行的行业准则。学会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引导会计人员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和对《规范》的普遍认同。

  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于2月17日前将宣传学习工作计划反馈至省财政厅会计处(上报地址:公共资源数据库-群组文件-市县财局-上报文件-会计处),省直各单位于4月30日前将宣传学习情况反馈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通过粤政易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郭钊),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于6月30日前将宣传学习情况反馈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发送邮件至:czt_kjc@gd.gov.cn)。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财会〔2023〕1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2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会计处郭钊,020-83170087)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09
文号:粤财会[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建[2023]5号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 促进经济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 促进经济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财建[2023]5号                  2023-03-0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促进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4日

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并加力提效 促进经济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衔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经济回稳向好态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办发〔2023〕2号)要求,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着力扩大投资、促进消费、增强外资外贸,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安排省预算内基建投资7.2亿元,支持新动能培育和创新驱动发展、生态文明、重大区域战略实施,以及基础性、公益性、补短板方面项目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积极引入中国PPP基金等国家级基金,有效拓宽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发挥专项债券稳投资作用。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准备等工作,积极争取中央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加快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其中中央提前下达的885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力争在上半年使用完毕,确保尽早发挥项目效益,持续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投资拉动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项目主管部门)

  3.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安排省级补助资金6.75亿元,支持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安排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1.9亿元,支持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安排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5.5亿元,统筹中央补助、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铁路、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安排10亿元对铁路运营亏损进行补贴,提升铁路建设运营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5.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78亿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和质量。统筹资金支持推进百万亩绿色高标准池塘改造,提升产出效益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6.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安排省水利专项资金40亿元,衔接落实省水网规划目标任务,支持全面完成长江崩岸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万座重点山塘整治项目建设,支持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等,加快补齐水利基础设施短板。(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7.加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安排5.5亿元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项目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重点学科建设和科研攻关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安排1亿元支持智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人工智能辅助诊疗。(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8.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统筹30亿元以上资金实施全流域补偿,安排1.18亿元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安排2.5亿元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积极争取更多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项目落地江西,全面推进美丽江西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9.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安排省发展数字经济资金2亿元,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加大对数字经济重大项目、试点示范等支持力度。安排省信息化建设运维资金4亿元,支持提升政务信息化水平。实施5G基站电费补贴政策,对每个实际运营的宏基站给予电费补贴。开展电信普遍服务建设,对移动网络基站建设进行补助。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10.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安排省科技专项资金18.15亿元,实施科技强省战略。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基础研究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项目平台建设。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保险补偿,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1.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安排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10.28亿元,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支持布局发展未来产业,培育增长新动能;支持制造业能力提升,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给予奖补;梯次培育优质企业,对数字化转型试点中小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奖补;对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国务院督查激励表彰的设区市给予一次性奖励;选择2-3个重点产业或区域开展试点,采用贴息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企业参与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和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控集团)

  二、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2.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3.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鼓励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4.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综合运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拓展深化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入驻,提高电子卖场政府采购规模。推广政府采购贷款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5.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引导。安排4.8亿元支持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省融资担保集团新增普惠类信贷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0.6%以下;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费率;力争全年通过“财园信贷通”、融资担保等财政金融工具撬动社会资本超2000亿元。安排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1.98亿元,新增茶叶和家禽养殖两个特色试点险种,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按规定给予上市奖励,对金融业发展进行奖补,对2023年度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加快促进消费扩容

  16.提振商贸消费。支持发放政府消费券,举办应季促销活动,扩大大宗商品消费;支持餐饮促消费活动,实施赣菜创新行动,加强赣菜品牌推广。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开展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打造消费中心城市,优化消费环境,释放消费潜力。加快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畅通流通渠道,提高流通效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7.拓展文旅消费。安排省公共文化及旅游专项资金11.3亿元,促进文化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积极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对获评“江西风景独好”旅游名县、名镇、名村以及魅力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对2023年组织包车、专列、包机“引客入赣”的旅行社予以一定奖励,鼓励持续推出专项消费券、免门票、打折促销等系列优惠活动。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到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18.保障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统筹资金支持粮食、猪肉、食盐等重要民生商品物资储备,确保市场供应充足,物价保持平稳运行。引导生产企业和大型商超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商业库存,确保物资“储得足、供得上”,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全力强外贸增外资

  19.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安排2亿元支持招大引强,对国内外各行业制造业龙头企业在江西投资总额超过2亿美元(新设或增资)或30亿元人民币,具体投向优势型、成长型和培育型企业,新设企业投产、增资企业扩产后,省财政按核定的实际引资金额2%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0.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支持引进培育总部企业,优化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支持跨国公司在省内新设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各地对开办、购房和租房等给予资助;公司正常运营后,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1.推进园中园建设。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经考核认定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当地政府1亿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2.全力稳定对外贸易。深入实施“千企百展”工程,对企业出境参展给予资金补助。支持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布局建设海外仓、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防风险拓市场。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等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

  23.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资金支持进境与沿海同价到港、出境与沿海同价起运、通关与沿海同样效率“三同”试点,稳定开行赣欧班列、铁海联运精品线路,打造江西起运、通达全球的国际物流大通道。支持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客货运融合发展,大力推进南昌国际航空物流枢纽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4.积极争取外贷项目。积极研究谋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加强与国家部委和多双边金融组织沟通衔接,争取获得更大支持。推动列入备选规划的2亿美元亚行贷款长江经济带江西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1.96亿美元世行贷款长江保护与生态修复等项目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尽早签约落地。(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勇担当敢作为,扎实做好扩大投资、促进消费、增强外贸外资等各项工作,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统筹保障。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加力提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注重精准、更可持续。兜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财政资源统筹,优化支出结构,保持必要的支出强度,加强对扩投资、促消费、强外贸外资等领域的财力保障。

  (三)加强跟踪问效。健全政策落实推进机制,层层传导压力,推动项目化管理、清单化推进、节点化销号。建立季度推进机制,重点跟踪进展情况、成效做法,全面梳理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以上政策措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3-04
文号:赣财建[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财会[2023]1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财会〔2023〕1号               2023-03-27

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要求,结合当前财会监督工作中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督要求,落实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办会〔2023〕4号文件要求,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湖里区、海沧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经属地区财政部门审批,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湖里区、海沧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区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方式。2023年4月30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 dljz.mof.gov.cn/),向属地区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年度备案。

  (三)备案审核。对于代理记账机构网上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财政部门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区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3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湖里区、海沧区内非自贸区的注册地参照自贸区操作执行)。湖里区、海沧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完善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掌握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实施依法监管。同时,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突出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的检查。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一线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加强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代理记账行业综合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三、发挥协同作用,强化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厦门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并保证报告的规定范性和完整性。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或者报送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将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各区财政部门应与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形成合力,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四、认真分析总结,按时报送综合报告

  各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有关工作建议等。要特别注重梳理本区行业发展态势,认真总结本区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请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和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综合分析报告的纸质版(单位盖章)与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市财政局计划开展全市代理记账行业调研工作,深入调研了解我市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汇总整理我市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形成综合报告报送财政部。

  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3-27
文号:厦财会[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指南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共十六个科目,同时,设定初、中、高级不同职称层级的重点学习内容,符合会计人员成长规律,有利于全面提升继续教育质量,加快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引导广大会计人员坚持执业操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为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保障。

  二、抓好责任落实

  (一)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对本地区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指南情况的监督指导,并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二)用人单位应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严格对照指南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包括课程内容、师资、时间、地点等),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后开展。

  (三)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照指南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计划,聘请专家学者或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师资,开发优质课程资源,并按我省相关规定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已与“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对接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对照指南中的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等设置网络学习课程,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将2023年度课程设置情况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邮寄至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 0591-87097318),逾期未报送材料或未通过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不予承接我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任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凝聚各方力量,推动指南顺利实施。同时,督促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采集,按时完成继续教育。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1-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2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3〕8号                 2023-02-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省“两会”部署,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进一步强信心、鼓干劲,激励市场主体增产增效,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努力推动一季度开门红、二季度增长稳、三季度势头强、四季度成效好,制定以下措施。

  一、继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3.引导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平稳接续过渡。推动进一步扩大“无还本续贷”产品覆盖面,缓释市场主体疫情恢复期偿债压力。继续加大“随借随还”类金融产品创新和推广力度,支持市场主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4.设立福建省中小微企业“争优争先争效”专项资金贷款,第一期规模100亿元,省财政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转型、开拓市场、提质增效等。积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三农”主体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减少重复尽职调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

  5.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中小微企业的,省发改委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转贷规模一次性给予发行人0.5%贴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6.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金融扶持力度,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区分房地产集团公司风险和项目公司风险,加大对正常建设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贷款、按揭贷款等合理融资需求的支持力度,确保房地产项目建设交付。(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住建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7.扩大“乡村振兴贷”、信贷直通车服务等农业农村金融产品,以及“商贸贷”“外贸贷”“台企快服贷”等商务领域金融产品普惠覆盖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财政厅)

  8.继续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支持,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资金支持比例提高的政策,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充分用好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跨部门“几家抬”,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推动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9.对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因新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10.推动优化贷款利率,促进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LPR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强化存款利率自律管理,稳定银行负债成本,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11.抓住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机遇,加快资本市场融资步伐,持续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孵化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我省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股权和债权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鼓励福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省内相关企业的投入,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未来,积极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2.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对2023年上半年各级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的各类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促销活动,支持当地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可从切块下达的省级工业技改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场活动最高列支100万元。引导省内工业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对接,对2023年各级工信部门通过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开展的“手拉手”供需对接活动,参会工业企业达25(含)—50家、50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举办方每场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13.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在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对省内(不含厦门)、省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今年较去年扩大生产部分,按照9座(含)以下新能源载客车、3.5吨(含)以下新能源货车及其他新能源专用车,给予不超过1000元/辆生产奖励;9座以上新能源载客车、3.5吨以上新能源货车及新能源其他专用车,按不超过2000元/辆给予生产奖励,单家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14.实施龙头企业固链延链强链工程,鼓励策划实施增资扩产项目。推动各地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招商,围绕重点产业产业链缺失、薄弱等环节,精心策划一批高质量的招商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前期工作经费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商务厅、发改委)

  15.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可按人数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超过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加大对网络招聘活动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16.实施通行费优惠政策,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大中型货车、集装箱车辆等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7.继续执行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电力交易中心,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18.持续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对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上缴上级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9.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02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和需求管理,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将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0.支持企业入规升级,在省工业企业供需平台设立“小升规”培育库,对纳入“小升规”培育库的2023年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第一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纳入2023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且工业战新产品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或工业战新产品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不重叠享受。(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四、助力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

  21.加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困难行业支持力度。2023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各地打造一批主题鲜明、产业融合度高、品牌效应显著、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文旅项目,促进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产业恢复发展;支持各地建设原产地冷库、冷链物流集配中心、末端冷链配送网点和冷链物流信息化平台等项目建设,构建冷链物流设施网络;支持服务于港区及其后方物流园区、物流中心、智慧港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港铁联运配套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促进现代物流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

  22.支持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从我省物流企业用于服务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为开展专业化物流服务而实施的物流设施设备改造项目(含网络平台、技术、软件等)中,择优纳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范围,享受省技改项目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23.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旅厅、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24.吸引外省游客入闽,对年内组织接待入闽过夜团队游客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每人每晚奖励20元,每个团队游客连续住宿两晚以上累积计算奖励,每团每人次奖励金额最高为60元,每家旅行社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超出预算额度时,奖励标准按比例调整。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组织实施,在规定标准和限额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责任单位:省文旅厅、财政厅、总工会)

  五、推动消费复苏回暖

  25.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商务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26.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省级财政对出台汽车促销政策的地市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各地开展汽车下乡惠民巡展活动,满足农村居民汽车消费需求。推动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各地开展家居家电以旧换新和家电下乡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信厅、财政厅)

  27.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财政厅)

  28.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鼓励相关地市对航空公司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货运航线给予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对武夷山、沙县、冠豸山支线机场,给予每年每个机场不超过3000万元的航班航线补助,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承担一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

  29.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结合新建商品住房库存实际,研究调整限购区域、购房套数等住房消费领域限制性政策,落实最低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支持多孩家庭和新市民购房需求。鼓励各地举办房产推介会,营造促进住房消费的市场氛围。全面推行带押过户,实现二手房交易登记无需提前还贷,支持“卖旧买新”改善性住房需求。实施房票安置,对于使用房票在规定期限内购房,房地产企业和属地政府给予团购优惠和购房补助。(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30.促进福品消费,深化“全闽乐购”促消费活动,持续举办福品博览会,支持“万福”商城等线上展销,推动各地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主题促消费活动,进一步推动“福品供全球,全球享福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31.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项目储备和资金争取工作,继续设立高质量发展融资专项,推动一批补短板、调结构的项目建设,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带动社会投资增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开行福建省分行)

  32.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已获得国家高质量发展专项、技改专项等支持项目,可同时享受省级技改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33.支持水产品加工企业引进信息化、智能化、低能耗、环保型生产线和“预制菜”加工生产线,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支持水产工厂化养殖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水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项目和水产工厂化养殖基地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

  34.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深入研判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和城镇化格局等重大趋势性、结构性变化,建立人房地钱四位一体新机制,因城因地精准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调整供地节奏,细分片区均衡供地,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完善周边路网、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靠前服务,推动房地产项目加快投资建设。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推广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35.加强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精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或争取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使用国家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设区市在尚未产生用地计划指标前,可先行预支一定规模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省级预留部分用林指标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用林需求,缩短审批时限,为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发改委)

  36.提速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一个窗口”改革,提升行政审批窗口管理和服务水平。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技术评估提前介入、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并联开展等支持措施,压缩审批时间。加快项目环评审查等前期工作,能快尽快、能早尽早,推动尽快开工形成实物工程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7.支持地区间能耗指标交易试点和跨区域能耗双控协作,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原料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七、着力稳外贸稳外资

  38.加大组团“走出去”力度,出台支持外贸企业赴海外参展相关政策,助力外贸企业更好拓展海外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9.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设立800亿元稳外贸专项信贷额度,积极支持进出口贸易、外贸产业链和供应链、外贸新业态等领域企业,服务福建外贸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省商务厅)

  40.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外贸力度,鼓励出口信用保险福建分公司推进“单一窗口+出口信保”统保服务,扩大中小微企业覆盖面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

  41.继续支持企业用好外汇避险产品政策,对出口企业运用汇率避险产品的综合费用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42.积极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外债,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平潭等地QFLP试点参与我省新兴产业孵化,支持资本金境内再投资扩大产业布局,发挥资本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红利,助力承接高端产业及引进核心技术。推行外国投资者来闽投资外汇登记线上办理,推动省内银行数字化服务试点落地,实现线上全流程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户入账、支付便利化等FDI业务。(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发改委)

  43.对新设(含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资符合相关条件的,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同时,对外资制造业大项目、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确认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外资到资奖励条件的,加大比例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实施精准推送、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应落尽落、市场主体应享尽享。省发改委要加强对政策兑现落实的统筹跟踪协调,省政府督查室、效能办适时对各级各部门政策兑现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2-24
文号:闽政办[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2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3〕3号             2023-04-0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的基础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更好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新就业增长点培育行动

  (一)实施绿色低碳就业工程。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在绿色低碳领域大力挖掘就业岗位、扶持创业项目、开展职业培训,对绿色低碳领域的企业或项目优先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允许以个人身份或平台集体申领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开展“一县一家”公益性零工市场标准化建设,免费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零工信息登记发布和“即时快招”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二、重点产业就业支撑行动

  (三)优化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完善工业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定期调查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建立劳动力需求清单,开展多层次供需对接活动,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工业企业行动,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共设专业、合办订单班和委培班,培养急需紧缺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等)

  (四)培育壮大建筑行业从业队伍。围绕建筑强市强县强镇,科学布局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聚区,吸引更多青年投身新型建筑业,优化建筑业从业人员结构。打造建筑之乡、建筑特色小镇,培育“鲁班用工”等劳务品牌,帮助建筑工人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实施“齐鲁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培训3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稳定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加大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用工保障,定期举办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及时补充行业所需用工。实施服务业就业扩容行动,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认定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优塑强一批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服务业吸纳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

  三、助企纾困稳岗扩岗行动

  (六)常态化开展返岗复工服务。对集中来鲁务工人员,支持企业全年时段提供点对点返岗复工服务。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全面扩展至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促进重点项目用工和群众就近务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七)继续执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八)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实行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按规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延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困难群体就业增收行动

  (十)兜底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增收。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安置力度,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60万个。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16—24岁失业青年等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开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行动,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加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

  (十一)帮扶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收入人口和残疾人就业增收。优先开展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就业帮扶,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就业帮扶,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把符合条件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五、城乡就业扩量提质行动

  (十二)提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参与度。各级各部门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公共部门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度省属国有企业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开展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实施“青鸟计划·就业服务季”,全年举办招聘活动200场以上,结对帮扶5000名以上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高校毕业生“筑基行动”,建立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支持激励体系。继续实施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见习岗位规模保持在1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收入水平。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按照产业、家业“两业驱动”的模式,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深化“村村都有好青年”选培计划,支持乡村好青年做大做强乡村产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与当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一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完善诚信等级评价,做好欠薪线索督办,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

  六、大众创业扶持助力行动

  (十四)加大创业贷款扶持力度。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开展创业齐鲁政银合作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商业银行,为优秀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信贷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

  (十五)加强创业载体服务和创业风险救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创业者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市引入社会资金,探索设立创业风险救助金机制,对创业失败人员进行社会化资金救助,同步提供项目诊断、经营分析、能力培训等救助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人力资源要素升级行动

  (十六)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制造业强省建设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行业等发展需求,推进职业技能培训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重点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大力实施山东手造、鲁菜师傅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和现代农业、家政服务业等特色产业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评价。(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十七)优化工资指导调控。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价位,发挥指导调控作用。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十八)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优化参保结构,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鼓励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就业环境全面优化行动

  (十九)全面激发就业市场活力。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线上线下轮动举办就业专题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重点组织开展50场“就选山东”校园招聘会、150场“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集中招聘和人才招引活动。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四进”专项行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加强形势监测预警,全面净化就业市场,消除残疾、性别、户籍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全域建设就业环境友好型城市。围绕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全域建设就业环境友好型城市。完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优化就业法治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文化环境,建设高质量充分就业省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4-04
文号:鲁政办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2023]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23〕29号               2023-03-2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聚焦高层次人才服务,完善高层次人才保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第二章申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以下简称人才优粤卡)。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申领范围。

  第三条 人才优粤卡分为A卡和B卡,持卡人在我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四条 申领人才优粤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四)符合在粤工作相关要求:即申请时已在我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申请时已与我省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五条 在粤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优粤卡A卡。

  (一)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著名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沃尔夫奖、克拉福德奖、邵逸夫奖、京都奖、科普利奖、菲尔兹奖、阿贝尔奖、图灵奖、拉斯克奖、普利策奖、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世界科学奖等。

  (二)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或获奖团队核心成员;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四)“国家海外引才计划”顶尖人才、创新、创业、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

  (五)在粤国家实验室及基地任命或认定的重大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领衔科学家或相当于该级别的高层次人才;在粤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省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或相当于该级别的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战略科学家、国家卓越工程师、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领军人才。

  (七)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两位发明人或设计人;“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国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入选者;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讲席学者;国务院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牵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

  (八)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九)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广东省“友谊奖”获得者;获广东专利金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获得者;广东文艺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广东省新闻终身成就奖获得者;获评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才。

  (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引进杰出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入选者。

  (十一)属于我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十二)按程序认定的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核心区高层次人才。

  (十三)其他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在粤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优粤卡B卡。

  (一)“国家海外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二)在粤国家实验室及基地认定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项目)的中青年核心骨干成员;在粤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省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平台建设技术负责人等中青年科研人才。

  (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获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优秀奖第一位设计人;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四)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五)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青年拔尖人才及高技能人才。

  (六)“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引进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省中青年德艺双馨作家、艺术家。

  (七)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入选者;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获得者;获广东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

  (八)属于我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及我省年度重点外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一级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相当职务者;属于我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中国200强总部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九)从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引进的港澳台籍、外国国籍博士(包括在站博士后);获全国性博士后创新创业赛事金牌奖项的项目带头人。

  (十)其他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人才优粤卡A卡和B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当地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

  (二)安居保障。持卡人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我省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可根据当地的人才住房(人才公寓)有关办法享受相关安居保障政策。

  (三)子女入学。持卡人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安排。

  (四)社会保险。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我省享受“社保尊才”专属服务,由社保专业团队在全省范围内提供全流程服务。

  (五)停居留和出入境。持卡人可按照相关政策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签证证件、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享受快捷便利服务;外籍持卡人及其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照相关政策办理有效期最长为5年相应种类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六)港澳签注。内地持卡人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往来港澳便利服务。

  (七)小汽车指标。持卡人工作地为小汽车限购城市的,可按该市户籍居民待遇申请小汽车指标。

  (八)换领驾照服务。国(境)外持卡人在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等服务点,办理换发境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可在优先窗口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九)知识产权服务。持卡人在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咨询、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业务时享受专属便捷服务。

  (十)其他服务。持卡人在省内搭乘飞机、火车出行,在合作金融机构、公共文化场馆办理相关业务,以及在其他公布的人才优粤卡合作机构办理业务事项时,享受快捷通道和优享服务。

  第八条 人才优粤卡A卡持卡人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医疗便利服务。持卡人通过专属预约通道在我省指定医院享受便利就医。

  (二)交通便利服务。持卡人可登记一辆自用机动车牌号,该牌号车辆在省内不受地市专对外地车辆限行政策的管控;港澳或外籍持卡人已具有港澳地区私家车牌证的,可申办一副香港或澳门入境商务车辆牌证。

  (三)职称申报。持卡人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不受本人资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申报相应职称。

  (四)特设岗位聘用。持卡人受聘至事业单位,现有岗位难以满足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其薪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纳入总量调控基数。

  (五)配偶就业。持卡人配偶有意愿在持卡人工作地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会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才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就业。

  (六)子女教育。持卡人享受当地教育部门子女升学优惠政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前四款条件持卡人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由持卡人工作或居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学位。

  (七)科研申报指导。持卡人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科研申报时,享受专人指导对接服务。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办。人才优粤卡由工作单位负责申办,属地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核实。申领人和工作单位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核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人才优粤卡资格确认、制作发放和管理。持卡人人才优粤卡损坏或遗失时,由持卡人所在单位向发卡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变更。持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变更信息,发卡部门根据变更后的信息重新制发人才优粤卡:

  (一)持卡人身份证件变动的;

  (二)省内居住或工作地变动的;

  (三)工作单位变动的;

  (四)持卡人出现分类条件变动的。

  发卡机关每年对持卡人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满足持卡条件。持卡人存在信息变更或持卡资格变化情形的,持卡人所在单位须及时向发卡机关反馈。

  第十二条 失效。人才优粤卡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需续办的,持卡人所在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发卡机关申请续办新卡;人才优粤卡有效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失效卡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发卡机关。

  第十三条 注销。持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所在单位须向发卡机关申请注销其人才优粤卡:

  (一)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持卡人已不在粤工作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持卡条件的;

  (二)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的;

  (三)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四)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或者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情形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使用虚假材料或伪造信息取得持卡资格的;

  (五)被列入国家和省个人失信名单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卡机关发现持卡人存在上述情况的亦可直接予以注销。注销卡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发卡机关。

  因第三至六项被注销人才优粤卡的,不再对其发放人才优粤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人才优粤卡服务管理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负责人才优粤卡工作统筹抓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主管部门配合落实服务。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人才优粤卡服务工作相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召集人,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强化部门合力和政策贯通,协调人才优粤卡服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南。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在全面落实本办法基础上,做好省市人才卡和人才优惠便利服务的衔接,保障人才优粤卡持卡人享受当地的优惠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人才优粤卡服务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在人才优粤卡服务事项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持卡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人才优粤卡的申领、使用、服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发放的人才优粤卡统一按新办法换发。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粤府[2023]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政发[2023]1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23〕11号              2023-03-16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运行3年以来,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提出的“高标准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致第6届中国—南亚博览会重要贺信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根本要求,以产业集聚发展为目标,以营商环境提升为手段,以风险防控为底线,以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推动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推进市场化、产业化、法治化、生态化、国际化,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形成面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的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引领全省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助推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经过3—5年改革探索,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优势外向型产业加快聚集,新业态、新模式和外向型经济快速增长,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区域竞争力和要素配置能力明显增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加完善,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重大成果,形成更多具有沿边跨境特色、系统性集成性制度创新成果。全面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率先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制度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贸易投资便利、交通物流顺畅、要素流动自由、金融服务创新完善、监管安全高效、生态环境一流、辐射带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十四五”期间,通过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发展、以创新促发展,实现自贸试验区外贸、外资、新增市场主体年均增长50%以上。

  二、深化体制机制集成创新,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三)建立实施RCEP先行示范区。全面推进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战略、规划、机制对接,加强政策、规则、标准联通。围绕RCEP关税减让、投资、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加大跨境制度创新和开放环境压力测试力度,探索将原产地声明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出口商和生产商,先行先试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承诺表。研究制定RCEP成员国商务访问者、跨国企业内部流动人员等自然人临时入境便利化措施。推进与周边国家签署跨境人力资源合作协议,推动开展职业资格国际互认。制定RCEP项下云南货物贸易潜力商品清单和服务贸易优势领域清单,打造RCEP云南贸易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贸促会云南省分会、昆明海关,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曲靖市、大理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以下均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曲靖市、大理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四)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深化“一业一证”、“一照多址”、综合监管等改革试点。探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制+政府配套服务”改革。全面试点以事前信用前置审查、事中分类跟踪监管、事后监管结果纳信为特征的告知承诺制,推进新兴行业市场准入审批向国际通行的认证规则转变。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采取分批赋权的方式,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深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化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多测合一”,逐步建立完善“多规合一”所需测绘业务协调及数据更新共享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实行混合产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等政策,创新建立土地联动高效审批机制。深入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新能源、大数据、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六)塑造公平竞争市场化法治化环境。在坚持和遵循全国统一公平竞争制度规则基础上,构建与高标准国际规则衔接的公平竞争制度。全面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落实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质物处置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创新开展涉外商事诉讼、仲裁与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试点,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贸促会云南省分会、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创新政府治理模式。探索设立承载部分政府区域治理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不断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政府和企业协同治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承接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推动“一网通办”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创新推进“一件事一次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监管标准,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综合保税区“四区”政策叠加优势,加快推动管理体制、财税分享、产业协同、政策协同等领域首创性、集成性改革创新。(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三、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

  (八)推进贸易自由便利。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创新“外贸+金融”、“通关+物流”等服务模式。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业态,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全流程监管模式,推动与市场采购贸易融合发展。争取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及医药器械业务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大力发展“互联网+边民互市”新业态,推动边民互市贸易全流程监管模式创新。加快落实东盟国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来源地政策,推动“食药同源”商品进口。支持瑞丽、河口、磨憨成为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争取建立橡胶、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提升口岸基础设施和监管智能化水平,健全以智能化通关为支撑的跨境贸易服务体系,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建设。优化口岸收费公示制度和服务模式,创新开展口岸“一站式”缴费服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各口岸通关效能、收费标准、服务能力达到并保持国内一流口岸水平。继续简化一体化通关流程,深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改革,全面实施鲜活产品“附条件提离”。探索试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外汇局云南省分局、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九)推进投资自由便利。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创建国际投资“单一窗口”,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实行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的“多报合一”。健全投资保险、涉外法律服务、风险防控等海外投资保障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优势产业走出去,带动技术、标准、服务、品牌走出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外汇局云南省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推进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争取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研究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政策试点。全面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争取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和离岸金融业务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NRA账户开展经国家批准的资本项下业务。创新出口信用保险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模式,试点承保市场采购贸易、保税维修、离岸贸易等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一)推进人员进出自由便利。探索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和服务管理制度,争取开展国际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改革试点。放宽外籍高端人才从业限制,建立外籍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工作许可制度,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人才签证制度。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因素外,依法允许外籍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参加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并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执业。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相关行业,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建立外籍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创新开展跨境劳务合作试点,完善毗邻国家来滇务工人员“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外籍人员务工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探索推进边境地区人员往来便利化,助推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二)推进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加密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航线,积极发挥昆明第五航权试点作用,支持南亚东南亚等地航空公司承载经昆明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支持国外航空公司到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运营。探索航空、铁路中转集拼业务,构建面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的中转集拼枢纽。依托中老铁路和中缅印度洋新通道,研究推广标准化海公铁、公铁等多式联运单证,探索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探索开展以铁路货物运单作为控货权凭证,创新实施铁路提单信用证融资和结算。探索与周边国家实施“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一地两检、双边互认”通关模式。创新跨境车险服务模式,不断提升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三)推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数据中心、云计算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逐步取消外资股比等限制。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完善昆明区域性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功能,建立国内外数字营商环境动态跟踪机制。研究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试点,探索数据跨境流动分类监管模式,建设国际离岸数据中心。积极争取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争取纳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发展大数据中心集群,承接我国东部地区以及南亚东南亚算力需求,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工程。持续扩容中缅、中老跨境光缆,推动建设中越河口—老街跨境国际通信线路,扩大国际网络覆盖区域。(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四、增创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高质量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十四)服务构建区域性国际经贸中心。推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贸易企业集聚,培育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离岸服务外包、离岸技术研发和离岸金融等离岸业务,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建立面向南亚东南亚离岸贸易先行区。支持保税研发、保税维修再制造等“保税+”经济、新型易货贸易等新业态发展。支持申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开展平行车进口试点和二手车出口试点。创新发展“丝路电商”,建立电商企业走出去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和生态系统。探索“海外仓+边境仓+保税仓”布局模式,推动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边民互市贸易深度融合。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一批集聚南亚东南亚国家特色商品的进口商品市场和商贸中心,发展一批面向南亚东南亚国家目标市场的出口商品市场和商贸中心。创建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数字贸易交易促进平台,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升级。深化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等监管方式改革,建立内外贸监管体制、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融合发展制度,建立涉外商品消费区和特色市内免税店。创建一批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加大对CPTPP等国际先进规则压力测试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昆明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五)服务构建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南亚东南亚等国家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分支机构。大力发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服务业务。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跨境融资、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依法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投资,推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货币。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探索设立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签订保险业双边监管合作协议,实现理赔查勘相互委托或结果互认。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试点。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服务机制,创新发展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等绿色资本市场,加大绿色保险运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六)服务构建区域性交通物流枢纽。加快昆明—磨憨陆港型(陆上边境口岸型)、昆明(商贸服务型、空港型)、大理商贸服务型和瑞丽、河口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完善联运转运配套设施,设立国际转口集拼监管仓库,创新优化监管模式。争取将昆明市列为铁路国际班列枢纽节点城市,将昆明王家营西集装箱中心站纳入内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临时开放站点管理,打造大宗商品集散中心与国际班列集结中心。推动完成中老铁路境外段数字口岸系统部署,提升磨憨铁路口岸智能化查验系统开发运用水平。加大“运抵直通”、“两段准入”、“铁路快通”等通关业务改革模式运用力度,配合国家推动中老泰“关铁通”项目国际合作,提高班列通关效率。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动中缅印度洋新通道常态化运行,构建“通道+枢纽+网络+平台”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争取签署中缅、中泰跨境汽车运输协定,推动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七)服务构建区域性国际能源枢纽。深化创新跨境电力交易“云南模式”,探索建立跨境电力交易规则体系,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电力交易中心。创新电力现货交易模式,探索开展电力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提升云南电力市场和跨境电力通道建设能效能级,打造跨境电力互联合作示范。支持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机制,完善和推广绿色用电凭证,研究推进绿色电力跨境交易,探索创建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区。建设区域性能源保障网,着力构建全覆盖、强支撑的省内电网,加快推进与周边国家高等级电力等互联互通通道建设,推动电力领域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加快国际能源资源合作开发力度,推进跨境油气管道互联互通建设。推进石化产业“减油增化”,争取石油炼化一体化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能源局、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云南电网公司、南方电网云南国际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十八)创新提升开放型产业国际竞争力。深化绿色农业“大产业+新主体+新平台”模式创新,争取设立国家级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和区域性农产品交易中心。深入推进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加快构建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和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隔离基地。利用RCEP成员国间产业互补性和原产地累积规则,发展绿色食品、装备制造、纺织服装、智能硬件等出口导向型产业。探索推动跨境农业、绿色能源、硅光伏、有色金属、磷化工等全产业链创新发展。推动周边国家外籍医务人员、患者及陪同人员到区内诊疗的入境、停留居留便利化。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推动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建立省级文化出口基地。支持设立外资旅行社,争取开展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争创跨境旅游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构建“文、游、医、养、体、学、智”康养旅游创新产业链。探索建设仿制药研发生产国际合作基地,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品种转化落地。发展智能仓储、低空无人机配送等新模式,扩大国际中转集拼业务试点范围,推动航班时刻精细化管理改革试点。试点开展公务机按照包修协议报关业务,将公务机所有人、运营人及委托代理公司纳入试点申请主体范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昆明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狠抓工作落实。在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各责任单位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加大向自贸试验区放权赋能力度,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对涉及中央事权的改革创新事项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曲靖市、大理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加强政策保障。

  (二十)健全评价激励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完善制度创新容错纠错机制,狠抓制度创新。省商务厅(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宣传改革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系统性改革经验,并会同省委改革办等有关部门做好督查考核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强化要素保障。深化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扁平化高效指挥协调机制。积极谋划自贸试验区放权赋能、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财税政策、土地规划、人才引进、激励机制等政策支持。

  (二十二)深化协同发展。推进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建设,实现与自贸试验区创新协同、产业协同、政策协同。依法有序推进省级管理权限同步下放,提升联动创新区承接省级管理权限能力。建立与海南自贸港以及上海、广东等自贸试验区合作机制,构建中西部自贸试验区联盟,加强经验交流互鉴,在产业发展、园区共建等方面探索合作新模式。

  (二十三)强化风险防范。统筹发展与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借助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标准建设智能化监管基础设施,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认共享。扛牢压实省直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责任,加强监测预警,深入开展金融、意识形态等风险评估,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附件:主要任务清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3-16
文号:云政发[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市监法规[2023]147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法规〔2023〕147号             2023-03-31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机场分局、执法总队,各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沪府办规〔2023〕1号),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市场化作为鲜明主线,把法治化作为基础保障,把国际化作为重要标准,扎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为将上海建设成为国内营商环境标杆城市贡献市场监管部门力量。

  二、对标落实重点领域改革,营造便捷市场环境

  (一)市场准入退出。完善全市统一的企业登记数字化服务平台,全面拓展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全周期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覆盖范围。依托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在全市推行“市场主体身份码”,与“随申办”企业云融合应用。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提高企业名称一次核准率。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优化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数据库,完善全市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简化住所登记材料。深入推进企业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优化证照变更与企业变更登记全程网办系统功能。探索在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登记流程中嵌入环境许可告知性提示。建立健全歇业备案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推行歇业备案“一口办理”。

  (二)跨境贸易。强化价格监管培训,加大口岸价格执法力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坚决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促进市场竞争。优化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区两级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研究制订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发布经营者集中申报、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等合规指引。进一步优化本市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则,做好竞争合规宣传和倡导。

  (四)办理破产。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询系统”有关功能与市高院“破产案件涉案信息在线查询系统”的对接,便利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线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和登记档案。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凭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撤下行政处罚公示等信用修复;根据人民法院相关文书撤销破产重整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的工作流程和机制。

  三、优化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强化精准市场监管

  (一)企业服务。完善本市企业迁移登记工作。配合牵头单位落实“三委三局”工作专班任务,进一步优化重点企业及高频迁移企业管理,做好企业迁移登记,支持本市企业平稳有序迁移。

  (二)信用服务。试行市场主体线上开具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

  (三)精准高效监管。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频次,完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综合运用,完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在食品安全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实施非现场监管,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开展平台合规指导,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企业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

  (四)规范监管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四、强化重点区域创新引领,推动改革成果落地见效

  (一)浦东新区打造营商环境综合示范区。深入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不断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深化“一业一证”改革,深入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综合监管制度。启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探索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闭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推进公平竞争审查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保障机制创新。推动出台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相关法规,为推进企业联合制定标准、标准数字化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临港新片区深化营商环境制度创新。配合牵头单位深入开展“一业一证”+“证照联办”改革。

  (三)张江科学城打造科创特色营商环境。探索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产出之一,以标准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依托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合力打造长三角高水平营商环境。在“三品一械”广告、计量、特种设备等业务管理领域,探索对部分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办事情形提供自助终端办理服务。强化长三角监管执法等领域合作共建。开展长三角跨区域联合行政执法、电子商务领域监管协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制度,科学把握改革时序、节奏、步骤,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单位(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量配置。承担具体改革任务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推进,任务到人、责任到岗,抓紧攻坚突破,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举措按时保质完成。市局法规处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跟踪工作整体进展情况,协同推进重点难点项目。市局办公室要加强信息化技术保障,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大调研走访力度,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复制推广外省市、各区和相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三)加强宣传推介。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制作多样化宣传材料,开展好政策解读、重点案例、典型事迹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法治宣传,宣讲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营商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托“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政策进园区进企业等方式,推动惠民政策的精准推送。及时报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案例评选及典型案例宣传,积极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走深走实。

  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任务清单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3-31
文号:沪市监法规[2023]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3]3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3〕3号          2023-04-0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本市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确认缴费延长地。缴费延长地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可以继续在本市缴费;缴费延长地为外省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并及时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员缴费延长地后,参保人员再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先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影响缴费延长地确认结果,对于影响确认结果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调整缴费延长地。

  二、完善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按照本市关于简化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的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后,参保人员再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先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影响待遇领取地确认结果,对于影响确认结果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调整待遇领取地。

  三、规范人事档案转移接收

  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但人事档案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要按不同情形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工作: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无单位的本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户籍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无单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其在本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

  四、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在本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外省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本市社保经办机构不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在外省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本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无法将本市养老保险缴费转出的,由本市参保缴费区社保经办机构清退本市个人账户。

  关于养老保险跨统筹地区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3日

关于《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通知》简化了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无需先到各区人社局办理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而是在社保经办机构一站式办理缴费延长地确认和继续缴费手续,避免在区人社局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间往返跑路。

  二、确认了缴费延长地或待遇领取地,再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的,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确认了缴费延长地或待遇领取地,再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先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影响缴费延长地或待遇领取地确认结果,对于影响确认结果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调整缴费延长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待遇领取地为本市、档案在外地的参保人员档案如何处理?

  答: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但人事档案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应将人事档案转入本市后办理退休手续,具体来看: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退休手续;无单位的本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户籍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退休手续;无单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其在本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退休手续。

  四、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在本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外省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不再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在外省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本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无法将本市养老保险缴费转出的,由本市参保缴费区社保经办机构清退本市个人账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4-03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6号              2023-03-3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以及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具体承办市级层面查处举报事项的举报奖励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谁查办,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举报人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涉及参保单位、个人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涉及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在递交举报一年内主动提供能够辨认确为匿名举报者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采用分段累计的方法,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计算:

  (一)查实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

  (二)查实损失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

  (三)查实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给予奖励;

  (四)最高奖励数额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

  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对查证属实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对基金产生影响的,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元奖励。

  第十条 负责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对于市级层面查处举报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范围接受举报并负责查处,并将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奖励审核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单位)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在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通知书到指定地址办理确认手续,当场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填写身份证号码,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本人不能现场确认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还应当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奖金通过非现金方式进行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根据举报人或者受托人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确定,防止骗取冒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宣传报道涉及举报人信息的,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及机构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3-31
文号:沪人社规[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请符合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纳税人做好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

  关联申报篇

  01、关联申报的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02、关联关系的类型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二条第(九)项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03、国别报告

  (一)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填报注意事项

  1.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并简单加总。

  2.填报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

  (三)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04、关联申报的期限

  企业需在2023年5月31日前(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期限一致),就2022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05、关联申报的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发生关联业务往来须填报)”,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或使用数据采集工具(直接在该申报页面下载安装并登录,或者通过首页“公众服务”—“下载服务”—“其他下载”路径下载)报送。

  06、需申报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G101000《关联关系表》为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必填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表G102000至表G113020。请各位纳税人根据发生的关联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至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

  特别提醒: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需填报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填报表G113020;与境外关联方发生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劳务等四类关联交易的,需按要求填报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表G114010至表G114031,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纳税人填报该部分表格。

  07、温馨提醒

  1.关联方并不仅指企业,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2.纳税人须先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

  3.请纳税人尽早登录电子税务局并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出现临近截止日期网络拥堵的情况。

  同期资料篇

  同期资料的类别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一个企业需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特别提醒: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二)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三)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报送要求

  (一)准备时限要求

  主体文档:企业的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23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23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二)提供时限要求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三)报送与管理要求

  1.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2.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3.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风险提示篇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予以重点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任何问题的,都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4-1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农专发[2023]8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种业企业培育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种业企业培育的指导意见

浙农专发〔2023〕8号                 2023-03-2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种业振兴行动战略和现代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部署,进一步提升种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强省、特色品种大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种业振兴战略,围绕农作物、畜禽和水产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指引,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有效对接科技资源、工商资本和国内外市场,促进资源要素不断向企业集聚,加快实现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创新完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育种创新能力、种子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强实力、做大市场、做优品牌,为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产业振兴夯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建立和完善综合型、优势特色型、区域供种保障型种业企业阵型,分类推进种业企业培育,打造全国“领军型”企业1家、“隐形冠军”企业5家;企业育种创新水平不断增强,建设10个主要以骨干企业牵头的育繁推种业创新平台,企业育成品种占比达68%以上;企业制繁种水平不断增强,建立良种繁育基地20万亩以上、数字育苗工厂20个、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8个;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市场持续拓展,年总产值突破80亿元。

  二、工作举措

  (一)着力提升育种创新能力。

  1.推进企业商业化育种。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大型龙头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围绕优势特色品种选育,继续推进以优势骨干企业牵头、首席专家挂帅、产学研推协同的省级育繁推种业创新平台建设,每个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连续支持3—5年。到2027年累计建成创新平台10个,争取育成一批突破性和进口替代型品种。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农业领域“尖兵”“领雁”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探索开展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优异育种材料,开展自主育成品种转让,加快提升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

  2.加强企业科技研发。鼓励优势骨干企业自建育种研究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种业研究院、产学研创新联合体、种业创新园,切实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种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创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到2027年,建成一批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总额比例达8.5%以上。

  3.提升科研育种条件。支持企业建立稳定的科研创新基地和南繁育种基地,改造提升田间基础设施、科研试验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对企业南繁基地建设和南繁加代由各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加快省级南繁公共实验室建设,实行免费开放。逐步推进省内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实验室向企业开放。

  4.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共享。支持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对符合条件的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建设项目纳入农业“双强”项目支持范围。吸收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省级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加快优异种质材料和功能基因挖掘与创制。鼓励企业将自有种质资源向省级种质资源库(圃)汇交备份,积极开展资源交换、转让和共享利用,加快育种创新步伐。

  (二)进一步提升种子生产水平。

  5.推进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优化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布局,建立金衢温早稻、杭嘉湖宁绍常规稻、宁嘉丽杂交稻等一批长期稳定的制繁种基地,引导企业入驻开展种子生产;在温嘉台等瓜菜主产区扶持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育苗工厂。支持企业开展畜禽育种场建设,争取列入国家核心育种场。持续推动湖州市和环三门湾地区水产种业集聚区建设,引导企业入驻集聚区。持续支持企业开展良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提升以及区域性种子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提高种子生产保供能力。

  6.提高种子生产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农作物、畜禽、水产等机械化制繁种技术和机械装备研发推广,推进良种繁育基地宜机化改造和种子仓库、加工流水线、育苗工厂设施设备提升。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将符合条件的种子生产加工机械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鼓励各地对企业急需的先进高端机械设备制定特别补贴政策。

  7.稳步推进良种生产。继续实施稻麦订单良种奖励政策。从事稻麦和油菜制繁种的种子生产者,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粮油规模种植补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杂交水稻制种政策性保险,研究推进常规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政策性制繁种保险,不断完善政策性种业保险制度。

  (三)加快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应用。

  8.加快品种区试审定。加大企业育成品种区试审定力度,优先安排企业育成品种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允许企业育成的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在第二个周期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同步进行,加快审定步伐。

  9.加强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建立各级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优先将企业自主或参与育成的品种列入各级展示示范计划,建立省级水稻、玉米、瓜菜等新品种核心展示基地企业展示专区。省财政在分配下达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将省级新品种展示示范任务纳入资金分配因素。继续举办省种博会以及水稻、鲜食玉米等新品种大会,为企业搭建平台,加快品种宣传推广。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和推广活动。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0.推进企业人才培育。加强涉农高校种业学科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探索“订单式”培养模式。鼓励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浙江农艺师学院等学历、技能人才培养向种业领域倾斜,培养更多实用型技能型人才。鼓励科研院校在企业建立育种实习培训基地,引导涉农专业高校毕业生到种业企业就业并享受相应政策。完善“职称在线”应用,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支持企业科技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职称评审。

  11.支持企业引智引才。依托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工程,加快引进种业急需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工作站,鼓励申报省级种业科研项目。

  12.完善科研人才流动机制。推动各地出台吸引国内外种业高端人才、创新团队落户政策。支持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到种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鼓励高校青年教师到种业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种业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也可以带着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到省内种业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最长不超过6年,离岗人员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

  (五)加大优势骨干企业培育力度。

  13.构建企业发展阵型。根据种源竞争力、育种水平和企业实力、发展潜力等关键指标,建立综合型、优势特色型、区域供种保障型企业阵型。综合型企业重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综合竞争力;优势特色型企业重点强化优势品种培育和推广,扩大市场占有率;区域供种保障型企业重点改善种子生产设施设备,提高种子安全保供能力。入选阵型企业的,在资金、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14.推进兼并重组。推动优势企业打破区域、所有制界限,围绕主业开展兼并重组,组织落实好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间相互合作,以资本、资源、知识产权等为纽带,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鼓励企业立足实际开展招商引资、资产折股量化等,吸引社会资本、工商资本投资入股,扩大经营规模。

  15.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处理好人权、事权、物权的关系。加快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特点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不断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内部员工创新创业积极性。

  16.加快“走出去”发展。支持企业在省外、海外独立或合作建立科研育种中心、制繁种基地、经营销售网络,形成多元化“走出去”发展新模式。建立完善与外省种业发展协调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种业一体化战略合作,加快品种省外审定、认定、引种备案和市场拓展。

  17.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充分发挥种子协会、企业协会作用,鼓励企业发表公开倡议书,督促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以信用评价结果和日常案件查办为依据,探索建立种业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黑名单”在金融支持、项目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倒逼企业诚信经营。

  18.推动优势企业上市。扶持优势骨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针对阵型企业中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开展重点上市培育工作,对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许可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实行“绿色通道”,加速办结,助推企业加快登陆资本市场。对当年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经审核后对其所在地区,按每家300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到2027年,上市种业企业数量争取达到5家。

  (六)大力推进种业数字化改革。

  19.构建完善数字化平台。加快建设推广“浙农种业”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发集资源保护、品种展示、质量检测、供需对接、政策服务等功能模块,实现省市县三级贯通,“PC、浙政钉、浙里办”三端共享的数字种业平台,推进企业在线办事、在线查询、在线推广。

  20.推动数字化改造。支持企业实施数字化工程,因地制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全程数字化。加快构建“互联网+”种业营销平台,形成线上线下结合的营销模式。推进企业构建种子供应链追溯系统,促进营销精准化、可追溯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企业培育发展作为种业振兴的重要内容,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企业扶优扶强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加强政策集成,着力解决企业发展困难问题,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强化政策支撑。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深化农业“双强”行动、农业重大科技研发等相关项目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支持开展种质资源引进创制、科研育种设施改造、良种繁育基地提升、种子生产加工设备建设等。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用地列入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予以保障。支持种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应政策。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对接,支持企业争取各类政府贴息贷款、行业发展类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种业企业支持力度,推动金融信贷部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展大型种业设施设备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提升金融服务契合度,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省产业基金加大对种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优化发展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办法,提高企业学法守法意识。加大种业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力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品种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建立侵权案件协查联办机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创新积极性。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为企业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多形式举办企业专题培训,开展种业形势分析、政策解读、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等方面知识培训。加大企业扶优扶强典型案例、成功经验的宣传,建立阵型企业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营造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种业振兴。

  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3-23
文号:浙农专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为做好2022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指引.doc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4月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4-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28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基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基准》中所称“个体”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

  三、《基准》中所称“首次违反”的计算期间,除特别明确为“一个自然年度”外,均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

  四、《基准》中所称“15日”均指自然日,自责令的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起算。

  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并按照《基准》所确定的具体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六、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不适用《基准》,但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主要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并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省司法厅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到税收领域,随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税务总局陆续推出了“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统一区域执法标准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这些新变化新要求,我们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此次修订,新增了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并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修订后的违法行为共有53项,比修订前的43项多10项,多出的10项包括新纳入的4项以及对原基准中有关违法行为拆分细化后增加的6项;此次修订,共对37项违法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幅度内,对日常税收征管中常见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并未包含上位法中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基准》本身不能单独作为执法依据,需要和上位法配合使用。对于纳入《基准》中的违法行为,如果上位法调整后不进行处罚,则不能按照《基准》进行处罚;对于未纳入《基准》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何种幅度的处罚。

  为使广大纳税人和税收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准确适用《基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税[2023]4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赣财税〔2023〕4号             2023-04-03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现将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五年。

  附件: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

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1.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2.江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协会

  3.江西省公路学会

  4.江西省进贤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6.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7.江西省红十字会

  8.江西省水利学会

  9.江西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江西省南晚丰和慈善基金会

  11.江西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12.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

  13.江西省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14.江西省文化产业协会

  15.江西省理解文化研究中心

  16.江西省劳动模范协会

  17.江西省凯旋基金会

  18.江西省女企业家商会

  19.江西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江西省南昌市关爱下一代基金会

  21.江西省禁毒志愿者协会

  22.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23.赣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4.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

  25.江西省家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6.江西省南昌市红十字基金会

  27.江西省益森教育慈善基金会

  28.江西省计算机用户协会

  29.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

  30.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

  31.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

  32.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33.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34.江西省魔方运动协会

  35.江西周口商会

  36.江西省赣萍商会

  37.南昌市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8.江西省安远县东江源三百山生态保护基金会

  39.江西省文化和旅游研究推广协会

  40.江西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41.江西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42.江西省科技装备业商会

  43.江西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44.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45.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46.江西泉州商会

  47.江西服装学院

  48.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江西省民建同心思源基金会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3-04-03
文号:赣财税[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6061626364656667686970 1245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