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请符合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纳税人做好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

  关联申报篇

  01、关联申报的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02、关联关系的类型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二条第(九)项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03、国别报告

  (一)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填报注意事项

  1.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并简单加总。

  2.填报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

  (三)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04、关联申报的期限

  企业需在2023年5月31日前(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期限一致),就2022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05、关联申报的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发生关联业务往来须填报)”,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或使用数据采集工具(直接在该申报页面下载安装并登录,或者通过首页“公众服务”—“下载服务”—“其他下载”路径下载)报送。

  06、需申报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G101000《关联关系表》为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必填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表G102000至表G113020。请各位纳税人根据发生的关联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至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

  特别提醒: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需填报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填报表G113020;与境外关联方发生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劳务等四类关联交易的,需按要求填报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表G114010至表G114031,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纳税人填报该部分表格。

  07、温馨提醒

  1.关联方并不仅指企业,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2.纳税人须先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

  3.请纳税人尽早登录电子税务局并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出现临近截止日期网络拥堵的情况。

  同期资料篇

  同期资料的类别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一个企业需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特别提醒: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二)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三)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报送要求

  (一)准备时限要求

  主体文档:企业的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23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23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二)提供时限要求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三)报送与管理要求

  1.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2.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3.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风险提示篇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予以重点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任何问题的,都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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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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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农专发[2023]8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种业企业培育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种业企业培育的指导意见

浙农专发〔2023〕8号                 2023-03-2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种业振兴行动战略和现代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部署,进一步提升种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强省、特色品种大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种业振兴战略,围绕农作物、畜禽和水产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指引,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有效对接科技资源、工商资本和国内外市场,促进资源要素不断向企业集聚,加快实现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创新完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育种创新能力、种子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强实力、做大市场、做优品牌,为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产业振兴夯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建立和完善综合型、优势特色型、区域供种保障型种业企业阵型,分类推进种业企业培育,打造全国“领军型”企业1家、“隐形冠军”企业5家;企业育种创新水平不断增强,建设10个主要以骨干企业牵头的育繁推种业创新平台,企业育成品种占比达68%以上;企业制繁种水平不断增强,建立良种繁育基地20万亩以上、数字育苗工厂20个、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8个;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市场持续拓展,年总产值突破80亿元。

  二、工作举措

  (一)着力提升育种创新能力。

  1.推进企业商业化育种。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大型龙头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围绕优势特色品种选育,继续推进以优势骨干企业牵头、首席专家挂帅、产学研推协同的省级育繁推种业创新平台建设,每个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连续支持3—5年。到2027年累计建成创新平台10个,争取育成一批突破性和进口替代型品种。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省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农业领域“尖兵”“领雁”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探索开展重大品种研发与推广后补助,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优异育种材料,开展自主育成品种转让,加快提升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

  2.加强企业科技研发。鼓励优势骨干企业自建育种研究机构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种业研究院、产学研创新联合体、种业创新园,切实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种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创建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到2027年,建成一批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总额比例达8.5%以上。

  3.提升科研育种条件。支持企业建立稳定的科研创新基地和南繁育种基地,改造提升田间基础设施、科研试验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对企业南繁基地建设和南繁加代由各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加快省级南繁公共实验室建设,实行免费开放。逐步推进省内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实验室向企业开放。

  4.推进种质资源保护共享。支持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对符合条件的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建设项目纳入农业“双强”项目支持范围。吸收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省级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加快优异种质材料和功能基因挖掘与创制。鼓励企业将自有种质资源向省级种质资源库(圃)汇交备份,积极开展资源交换、转让和共享利用,加快育种创新步伐。

  (二)进一步提升种子生产水平。

  5.推进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优化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布局,建立金衢温早稻、杭嘉湖宁绍常规稻、宁嘉丽杂交稻等一批长期稳定的制繁种基地,引导企业入驻开展种子生产;在温嘉台等瓜菜主产区扶持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育苗工厂。支持企业开展畜禽育种场建设,争取列入国家核心育种场。持续推动湖州市和环三门湾地区水产种业集聚区建设,引导企业入驻集聚区。持续支持企业开展良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提升以及区域性种子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提高种子生产保供能力。

  6.提高种子生产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加快农作物、畜禽、水产等机械化制繁种技术和机械装备研发推广,推进良种繁育基地宜机化改造和种子仓库、加工流水线、育苗工厂设施设备提升。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将符合条件的种子生产加工机械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鼓励各地对企业急需的先进高端机械设备制定特别补贴政策。

  7.稳步推进良种生产。继续实施稻麦订单良种奖励政策。从事稻麦和油菜制繁种的种子生产者,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粮油规模种植补贴、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杂交水稻制种政策性保险,研究推进常规水稻、小麦、油菜等作物政策性制繁种保险,不断完善政策性种业保险制度。

  (三)加快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应用。

  8.加快品种区试审定。加大企业育成品种区试审定力度,优先安排企业育成品种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允许企业育成的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在第二个周期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同步进行,加快审定步伐。

  9.加强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建立各级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优先将企业自主或参与育成的品种列入各级展示示范计划,建立省级水稻、玉米、瓜菜等新品种核心展示基地企业展示专区。省财政在分配下达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将省级新品种展示示范任务纳入资金分配因素。继续举办省种博会以及水稻、鲜食玉米等新品种大会,为企业搭建平台,加快品种宣传推广。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和推广活动。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0.推进企业人才培育。加强涉农高校种业学科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探索“订单式”培养模式。鼓励浙江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浙江农艺师学院等学历、技能人才培养向种业领域倾斜,培养更多实用型技能型人才。鼓励科研院校在企业建立育种实习培训基地,引导涉农专业高校毕业生到种业企业就业并享受相应政策。完善“职称在线”应用,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支持企业科技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职称评审。

  11.支持企业引智引才。依托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工程,加快引进种业急需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管理,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工作站,鼓励申报省级种业科研项目。

  12.完善科研人才流动机制。推动各地出台吸引国内外种业高端人才、创新团队落户政策。支持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到种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鼓励高校青年教师到种业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种业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也可以带着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到省内种业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最长不超过6年,离岗人员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

  (五)加大优势骨干企业培育力度。

  13.构建企业发展阵型。根据种源竞争力、育种水平和企业实力、发展潜力等关键指标,建立综合型、优势特色型、区域供种保障型企业阵型。综合型企业重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综合竞争力;优势特色型企业重点强化优势品种培育和推广,扩大市场占有率;区域供种保障型企业重点改善种子生产设施设备,提高种子安全保供能力。入选阵型企业的,在资金、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14.推进兼并重组。推动优势企业打破区域、所有制界限,围绕主业开展兼并重组,组织落实好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间相互合作,以资本、资源、知识产权等为纽带,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鼓励企业立足实际开展招商引资、资产折股量化等,吸引社会资本、工商资本投资入股,扩大经营规模。

  15.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处理好人权、事权、物权的关系。加快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特点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不断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内部员工创新创业积极性。

  16.加快“走出去”发展。支持企业在省外、海外独立或合作建立科研育种中心、制繁种基地、经营销售网络,形成多元化“走出去”发展新模式。建立完善与外省种业发展协调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种业一体化战略合作,加快品种省外审定、认定、引种备案和市场拓展。

  17.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充分发挥种子协会、企业协会作用,鼓励企业发表公开倡议书,督促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以信用评价结果和日常案件查办为依据,探索建立种业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黑名单”在金融支持、项目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倒逼企业诚信经营。

  18.推动优势企业上市。扶持优势骨干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针对阵型企业中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开展重点上市培育工作,对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许可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实行“绿色通道”,加速办结,助推企业加快登陆资本市场。对当年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经审核后对其所在地区,按每家300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奖励。到2027年,上市种业企业数量争取达到5家。

  (六)大力推进种业数字化改革。

  19.构建完善数字化平台。加快建设推广“浙农种业”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发集资源保护、品种展示、质量检测、供需对接、政策服务等功能模块,实现省市县三级贯通,“PC、浙政钉、浙里办”三端共享的数字种业平台,推进企业在线办事、在线查询、在线推广。

  20.推动数字化改造。支持企业实施数字化工程,因地制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全程数字化。加快构建“互联网+”种业营销平台,形成线上线下结合的营销模式。推进企业构建种子供应链追溯系统,促进营销精准化、可追溯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企业培育发展作为种业振兴的重要内容,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企业扶优扶强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加强政策集成,着力解决企业发展困难问题,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强化政策支撑。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深化农业“双强”行动、农业重大科技研发等相关项目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支持开展种质资源引进创制、科研育种设施改造、良种繁育基地提升、种子生产加工设备建设等。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用地列入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予以保障。支持种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享受相应政策。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对接,支持企业争取各类政府贴息贷款、行业发展类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种业企业支持力度,推动金融信贷部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展大型种业设施设备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提升金融服务契合度,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省产业基金加大对种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优化发展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办法,提高企业学法守法意识。加大种业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力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品种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建立侵权案件协查联办机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创新积极性。

  (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为企业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多形式举办企业专题培训,开展种业形势分析、政策解读、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等方面知识培训。加大企业扶优扶强典型案例、成功经验的宣传,建立阵型企业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营造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种业振兴。

  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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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3
文号:浙农专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为做好2022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与管理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电子税务局关联申报操作指引.doc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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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03-28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基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基准》中所称“个体”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

  三、《基准》中所称“首次违反”的计算期间,除特别明确为“一个自然年度”外,均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

  四、《基准》中所称“15日”均指自然日,自责令的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起算。

  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并按照《基准》所确定的具体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六、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不适用《基准》,但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主要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并明确要求“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省司法厅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到税收领域,随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税务总局陆续推出了“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统一区域执法标准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这些新变化新要求,我们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的主要内容为《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此次修订,新增了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并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和具体处罚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修订后的违法行为共有53项,比修订前的43项多10项,多出的10项包括新纳入的4项以及对原基准中有关违法行为拆分细化后增加的6项;此次修订,共对37项违法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幅度内,对日常税收征管中常见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并未包含上位法中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基准》本身不能单独作为执法依据,需要和上位法配合使用。对于纳入《基准》中的违法行为,如果上位法调整后不进行处罚,则不能按照《基准》进行处罚;对于未纳入《基准》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何种幅度的处罚。

  为使广大纳税人和税收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准确适用《基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有关要求,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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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税[2023]4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赣财税〔2023〕4号             2023-04-03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现将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五年。

  附件: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

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1.江西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2.江西城市建设开发投资协会

  3.江西省公路学会

  4.江西省进贤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5.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6.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7.江西省红十字会

  8.江西省水利学会

  9.江西省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江西省南晚丰和慈善基金会

  11.江西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12.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

  13.江西省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14.江西省文化产业协会

  15.江西省理解文化研究中心

  16.江西省劳动模范协会

  17.江西省凯旋基金会

  18.江西省女企业家商会

  19.江西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20.江西省南昌市关爱下一代基金会

  21.江西省禁毒志愿者协会

  22.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23.赣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4.江西省井冈山大学教育基金会

  25.江西省家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6.江西省南昌市红十字基金会

  27.江西省益森教育慈善基金会

  28.江西省计算机用户协会

  29.江西省青年企业家协会

  30.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

  31.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

  32.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33.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34.江西省魔方运动协会

  35.江西周口商会

  36.江西省赣萍商会

  37.南昌市第二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8.江西省安远县东江源三百山生态保护基金会

  39.江西省文化和旅游研究推广协会

  40.江西省残疾人康复协会

  41.江西省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42.江西省科技装备业商会

  43.江西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44.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45.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46.江西泉州商会

  47.江西服装学院

  48.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9.江西省民建同心思源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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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03
文号:赣财税[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3-31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工作要求,促进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涉税专业服务贸易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促进广东与港澳涉税专业服务合作交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是指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以下统称香港税务师)资格,或取得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资格(以下统称澳门会计师)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负责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以下简称执业)进行监管。

  第四条 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进行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接受香港税务学会、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行业自律管理;

  (三)取得香港税务师或澳门会计师资格满3年且连续3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四)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不当受到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五条 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执业前需向广东省税务局进行执业登记。

  第六条 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省税务局予以取消执业登记,取消执业登记后5年内不予再进行执业登记: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税收利益或经济安全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报送虚假材料办理执业登记的。

  第七条 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须加入广州市登记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中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业务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广州市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担任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税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登记注册在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

  (二)合伙人或股东之一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

  (三)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税务师(含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四)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不能同时在内地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及其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加入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继续教育。

  第十条 广东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制度规定对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及其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担任合伙人或股东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总体情况报告时,同时向广东省税务局报送本机构内全部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情况。

  第十一条 广东省税务局与香港税务学会、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建立执业情况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反馈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执业情况。香港税务学会、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向广东省税务局通报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港澳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情况。

  第十二条 广东省税务局建立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拓展优化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专项服务内容,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扩大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推动内地与港澳人员跨境便利执业。2021年2月,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专门印发《广州南沙新区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实施方案》,提出要推动国际人才跨境便利执业。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提出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实施方案要求,促进广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涉税专业服务贸易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为推动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便利执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十三条,主要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执业登记、资格确定、可从事的涉税服务范围、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行业监管以及便捷服务等方面进行规范,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本公告落实内地与港澳相关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或特许税务师资格,或取得澳门执业会计师或持有登录证会计师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

  (二)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进行执业登记。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须加入广州市登记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中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等业务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三)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担任税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须登记注册在广州南沙片区和南沙新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应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经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计算税务师占比时视同内地税务师计入;港澳涉税专业人士不能同时在内地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各项监管制度要求,对已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及其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开展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与香港税务学会及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就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情况及时反馈。

  (五)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可享受广东省税务局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提供的各类专项便捷服务,广东省税务局积极建立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收集和回应港澳涉税专业人士涉税诉求。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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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办发[2022]4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2〕43号            2022-12-3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1日

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有力支撑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做实见效,在全面总结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许可“先使用后付费”

  具体内容:纳入试点的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已实施单列管理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

  1.开展试点探索。遴选部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先行先试,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西咸新区管委会、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担保服务。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根据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补偿。(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开放许可。鼓励试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中所涉及的专利,以开放许可方式在信息平台发布,提升专利交易谈判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权益让渡”转化方式

  具体内容: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基础上,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单列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1.赋权+现金。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后,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赋权+约定收益。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转化时,将留存在本单位的部分科技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形成完整的权属关系,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进入企业,并约定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将对应的股权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归属转让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先投后股”试点

  具体内容:支持有条件的市(区)以科技项目形式向科转企业投入财政科技经费,在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投入的财政资金转换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形成财政资金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省科技厅联合各试点市(区)设立厅市联动重点项目,将参与“三项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各试点市(区)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企业纳入支持范围,以科技项目形式向科转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由各试点市(区)统筹管理实施,投入收益由各试点市(区)用于此类其他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市(区)设立先投后股“资金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试点市(区)政府、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投资运作方式。鼓励各试点市(区)委托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先投后股”投资主体,定位为“科技成果转化合伙人”。在“先投”阶段,各试点市(区)和国有投资平台对项目进行尽调评估,相关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益责任,各试点市(区)和国有投资平台负责“转股”前日常的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在“后股”阶段,根据项目立项的约定,当触发转股条件时,该笔资金转换为投资资金,由国有投资平台持有目标企业相应股权,对目标企业进行投后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各试点市(区)政府、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工作指引,各试点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管理办法,重点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责、项目组织程序、项目退出与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机制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试点市(区)政府、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设立“三项改革”计划项目

  具体内容:在省科技计划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计划项目,对开展“三项改革”综合试点单位、参与“三项改革”路演的优质项目等予以支持,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孵化、产业化。

  1.开展改革综合试点。先期遴选3—5家单位开展“三项改革”综合试点,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并下放评审立项权,将组建企业数量和企业发展成效作为主要评价因素,试点单位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后期根据试点成效逐步推广实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以演代评”机制。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举办“三项改革”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场路演、团队路演、市(区)路演等系列路演活动,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路演项目予以支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路演并实施转化的项目,优先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鼓励试点单位联合企业等共建成果概念验证中心,开展成果评价遴选工作,推动就地转化孵化。对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转化且成功注册企业的,给予办公研发场地租金减免、投融资服务等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省科技厅、西咸新区管委会、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

  具体内容:开展技术转移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加强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支持科技经纪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活动。

  1.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探索建立技术转移学院,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在岗参加培训,提升专业能力。(省教育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科技经纪人参与科研项目转化。对获得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立科技经纪人“跟踪服务”机制,支持科技经纪人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用转化、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省科技厅、西咸新区管委会、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科技技术转移人才激励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科技经纪人,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于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经纪人,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级以上相关人才计划。(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作价入股专门持股平台

  具体内容: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专门持股平台,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单列管理。

  1.建立“技术托管”平台。依托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技术托管”平台,在征求科研团队意见的基础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选择“技术托管”平台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持股平台。“技术托管”平台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代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持有、管理成果转化企业中归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收益权归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有。(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托现有技术转移机构,为“三项改革”成果的筛选、评估、转化和投后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科技金融支持

  具体内容: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金融投资更早进入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进一步丰富产投、创投、风投等金融产品,探索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产业化等不同阶段差异化的金融支持方式,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全生命周期资金需求。

  1.建立天使投资基金群。充分发挥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秦创原春种基金等的撬动作用,吸引保险、银行理财和社会资本等长期资金和专业化投资机构,开发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金融产品。吸引国内外头部投资机构落地秦创原,壮大早期投资的基金丛林。积极引入高水平基金和投资团队,对前瞻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资。(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西咸新区管委会、秦创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畅通多元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丰富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为成果转化企业开发“科技研发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知识产权贷”等信贷产品。探索开展研发保险、成果转化保险等新型科技保险业务。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有序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将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保荐企业上市挂牌、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对贡献突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具体内容: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提升高价值知识产权成果产出和转化能力,培育发展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1.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链以及“卡脖子”技术领域,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培育高价值专利。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开展评估工作,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知识产权公开和集中发布制度。支持建设陕西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形成的知识产权进场交易。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定期披露制度,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成立秦创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检察保护中心,着力打造“产业链+法律服务”模式,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强化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执法司法保护,促进形成知识产权链条保护体系。(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科技厅、西咸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具体内容: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视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政策。

  1.鼓励“产学研用”横向合作。对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的现金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相关规定,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横向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用于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以股权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成果完成人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省科技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具体内容: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采取“一事一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免于追究其在实施“三项改革”中的相关决策责任。

  1.推进尽职免责政策落实落细。指导“三项改革”试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制定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三项改革”试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法依规建立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等可作为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健全依法依规作出的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政策落实和宣传。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在企业兼职、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参股科技型企业。(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试点高等学校、试点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省属科研院所(包括公益一类)。鼓励中央在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适用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及时向国家相关部委备案,推动科技成果在陕落地转化。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届时根据试行情况予以不断完善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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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2-31
文号:陕政办发[2022]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政办发[202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提升“秦务员”政务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提升“秦务员”政务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3〕1号           2023-01-1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提升“秦务员”政务服务能力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4日

陕西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大力提升“秦务员”政务服务能力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1〕105号),大力提升“秦务员”政务服务能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现结合我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资源整合,依托“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秦务员”平台),以政务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协同化为目标,建立完善省级统筹、部门协同、整体联动、一网办理、线上线下融合的“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并规范运行,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2024年底前,政务服务全面实现“一网通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和集成化办理事项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全流程网办;高频事项网办率达到90%以上、高频常用电子证照“秦务员”平台移动端展示查询率达到80%以上。2025年底前,依托“秦务员”平台持续优化全省政务服务流程,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协同化水平大幅提升,数字政府建设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政务服务标准化基础,建立事项动态调整管理体系。

  1.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建立由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构成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加快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2023年6月底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认领我省实施事项,全面梳理修订本行业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编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本行业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修订,向社会公布。

  2.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对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国家和陕西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设立的要素,明确事项拆分标准,将最小颗粒度做成可机读的工业“标准件”。2023年底前,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编制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3.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应全部纳入“秦务员”平台事项库。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行统一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的申请,按程序审核后动态调整,确保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应当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同类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保持一致。

  4.优化完善事项办事指南。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结合企业、群众实际办事需求,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对压减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理时限等优化调整,补充完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网办地址、事例样表等具体服务性信息,形成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并严格遵照执行。

  5.制定政务服务地方标准。严格对标国家政务服务有关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地方标准,持续推进“秦务员”平台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实施,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二)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运行,建立线上线下效能提升体系。

  6.规范审批服务。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或申请资料。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帮办代办等制度,做好前置服务,加强申报前辅导。对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承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7.规范审管协同联动。各市、县、区划转到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审管衔接,建立健全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步共享。

  8.规范中介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持续清理政务服务领域无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健全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功能,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监管,将本级中介机构纳入中介超市统一管理,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推动中介机构公开中介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企业选择指定的中介机构。

  9.规范“一站式”服务。全省政务服务场所中,县级以上设政务服务中心,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专项业务大厅设政务服务分中心,乡镇(街道)设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便民服务站。充分利用银行、邮政、融媒体等社会资源设立“秦务员”政务服务驿站,推动政务服务“以部门为中心”向“以事项为中心”转变。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均要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且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推进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进驻大厅、集中办理,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政务服务分中心也应设置综合窗口,建设同质化队伍,提供同质化服务。完善“首席代表”制度,进驻部门要按照“受审分离”模式,对综合办事窗口进行充分授权,全权负责本部门进驻事项咨询、受理、审批、出件等环节,保障前后台无缝衔接,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

  10.规范窗口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无差别为主、分领域为辅的原则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实行一窗无差别综合受理。推进综合窗口服务向“一件事”、主题式服务优化整合。统筹窗口资源,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提供兜底服务。公安、不动产、社保、医保、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进驻事项,可分领域设置同标准、无差别的部门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便民服务中心(站)设置全科窗口。推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扁平化运行,综合办事窗口均能异地代收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事项申请纸质材料,政务专递送达办理单位,办理结果直接邮寄原收件中心或申请人指定地址。

  11.规范政务服务窗口人员配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配备,有条件的市、县、区也可为便民服务中心(站)统一配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办事窗口服务的,要健全完善和督促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2025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应全员持证上岗。

  12.规范网上办事服务。各级各部门要依托“秦务员”平台统一提供政务服务,不断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实现网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进一步融合智慧政务建设内容,升级优化陕西政务服务网,开展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完善网上办事指引功能,规范在线咨询、引导服务,更好发挥智能问答、智能搜索、智能引导、政务地图等作用,提供更加简明易懂实用的办事指南,让办事群众“一看就能懂、一点就能办”。

  13.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按照目标一致、流程一致、标准一致要求,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在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同时,同步提升线下服务能力。强化数字赋能和数据应用,加快推进智慧大厅建设,在建设管理、智慧发展、功能升级等方面持续创新发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确保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凡涉及线下办理,不得拒收办事群众提交的纸质资料,不得拒收现金,不得强制线上办理。加快推进PC端、移动端、自助端和窗口端“四端融合”,以“线上入一网,线下到一窗”的线上线下并行方式提供服务,让事项办理无缝衔接,满足企业群众多样化办事需求。

  14.规范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推进各级各部门业务系统与全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对接,确保标准统一、评价同源、数据实时全量上报。2023年底前,各级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自建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要加快改造接入“秦务员”平台统一评价页面开展评价。进一步健全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政务服务评价机制,研判差评原因,满足合理诉求,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三个全覆盖”,以及“好差评”联动反馈、“差评”核实整改和整改回访“三个100%”,倒逼服务改进,优化提升政务服务。

  (三)立足政务服务便利化需求,建立智慧便捷多样服务体系。

  15.高效办成“一件事”。从便利企业、群众办事角度出发推动“一件事一次办”,规范业务和办理标准,加快形成多业务协同、场景化应用。加快实现企业开办、企业准营、员工录用、涉企不动产登记、企业简易注销和新生儿出生、灵活就业、公民婚育、扶残助困、军人退役、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企业职工退休、公民身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交房即交证等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并结合各地实际拓展本地区事项范围。2025年底前,各地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16.拓展“跨域通办”。强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优化线下“跨域通办”窗口和线上“跨域通办”服务专区,全面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按照“事项名称统一、办事指南统一、内部流程统一、表单材料统一”原则,梳理公布“全省通办”事项清单,确保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线上线下多端体验一致。2023年底前,在西安、宝鸡、渭南等市试点推行“市域通办”的基础上,优化整合一批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事频次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市域通办”。2024年底前,在“市域通办”基础上,全面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省通办”。2025年底前,实现更多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事频次高的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和“市域通办”。

  17.政务服务“免证办”。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建立电子证照签发以及跨地区跨层级互通互认、异议处理、反馈纠错规则机制,将本部门制发电子证照汇聚至省一体化电子证照系统,实现电子证照汇聚共享。优先汇聚2012年至2022年间制发的有效证照,逐步推进历史证照数据全量归集,做到“应归尽归”。新制发证照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作,存量证照尽快完成纸质证照电子化、电子证照标准化改造,全面支撑开展电子化应用和互通互认。加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驾驶证和新申领的结(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检测认证等常用电子证照在“秦务员”平台汇聚并扩大应用领域。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中应用时,采取直接取消证照材料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并进一步拓展到涉企纳税缴费、金融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领域。围绕合同订立、人员招聘、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等场景与领域,积极推动电子证照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持证主体之间的社会化应用。同步推进政务服务办件归档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形成的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18.高频事项“掌上办”。做优做强“秦务员”平台移动端,打造全省掌上办事主渠道。推动各级各部门“应接尽接”“应上尽上”,将相关服务应用接入“秦务员”平台移动端,实现统一管理、同源发布、同质服务,统一对外提供移动政务服务。2023年底前,省级部门已建政务移动应用要向“秦务员”平台移动端整合迁移,新增政务移动应用全部依托“秦务员”平台移动端建设。2024年底前,各级各部门移动政务服务全部接入“秦务员”平台移动端,推进高频电子证照在“秦务员”平台移动端亮证,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广泛应用。2025年底前,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在“秦务员”平台移动端实现“跨省通办”“无感漫游”。

  19.一卡通办、一码通办。依托“秦务员”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关联企业群众各类常用电子证照的相关信息,完善“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充分运用“秦务员”平台集成的数据和服务资源,以“秦务员”平台移动端亮码或展码形式加快融合政务类常用卡、码、证功能,生成服务码,规范和拓展场景应用,实现“一企一码”“一人一码”;以社保卡为基础融合公交卡、健康码等便民类服务,并与服务码融合,实现群众办事“一卡通”,政务服务“一码通”。积极探索“一卡通、一码通”在健康医疗、养老育幼、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应用。

  20.政务服务“就近办”。推动资源和服务向基层倾斜集中,大力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公共交通、水电气热、电信、公证、法律援助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向群众身边延伸,实现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21.推行“承诺办+容缺办”。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出台一批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承诺和容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方式和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2.温暖特殊群体。全省各类政务服务场所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加强实体服务保障,满足特殊人群需求。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延时错时服务,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医护人员、老弱病残孕等群体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确实行动不便的群众或需现场检验的审批事项,应派出工作人员携带专用设备或物品提供“上门服务”。对因特殊、紧急需要或重大事项,在公休日通过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

  23.打造政务服务“总客服”。坚持1234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全天候服务,多渠道、全口径接受政务服务诉求。推进全省12345热线标准化体系建设,省、市两级热线一体化运行,诉求精准分流,加强与110、119、120、122等紧急类热线协同联动,对涉及企业群众不满意的合理诉求,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及时回访,全力提升企业群众满意率。

  (四)加快政务服务数字化进程,建立政务数据融通共享体系。

  24.加强平台建设统筹。2025年底前,省级部门要按照“一部门一系统”原则,整合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并与“秦务员”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各市县政务服务平台由设区市统筹建设,不再单独建设县级及以下政务服务平台。各级各部门能依托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支撑业务办理的,不再单独新建相关业务系统,正在建设或确需单独新建相关业务系统的,要与“秦务员”平台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已建相关业务系统的应统一接入“秦务员”平台运行。

  25.强化平台支撑能力。加快推进两网整合,提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省级政务云支撑能力。按照国家要求与部署,逐步整合各类专网,畅通网间数据共享渠道。拓展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按需向乡镇、村(社区)延伸。优化“秦务员”平台架构体系,提升平台整体性能,满足100万个以上用户同时在线使用,用户访问响应速度大幅提高。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系统与“秦务员”平台全面对接,由“秦务员”平台统一提供身份认证、证照核验、电子签章(签名)等服务,逐步实现与“秦政通”政务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联动服务。积极探索省市两级平台政务服务应用一体化管理运营新模式。

  26.推进数据资源共享。推进政务数据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共享,逐步融合社会第三方数据。加快完善基础数据库和相关主题库的功能,通过统筹管理、按需汇聚、整合共享、关联应用等方式,构建形成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大数据体系。实现海量政务数据合理分布、安全存储、有序调度,统筹数据备份,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和管理能力,有力保障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高效运转,以数据共享支撑政府高效履职和数字化转型。

  27.打造智慧生态链。综合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围绕智慧健康、智慧医保、智慧人社、智慧住建、智慧民政、智慧养老、智慧体育、数字教育、数字文旅、数字交通、退役军人数字化服务等方面,拓展涉及群众“衣食住行”数字生活场景,提升“秦务员”平台个人和企业服务体验。探索“政务+银行”“政务+邮政”“政务+通信”“政务+融媒体”等服务,支持更多服务事项接入银行、邮政网点和通信自助营业厅等自助终端。

  (五)推动政务服务协同化,共建安全高效政务服务品牌。

  28.加强职责协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大数据局)负责全省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设计、统筹推进、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督促各级各部门提供优质、规范、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指导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做好“秦务员”平台建设相关保障工作。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推进“秦务员”平台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设管理及政务数据共享、数据安全保障工作。省级各部门要发挥纵向行业引领作用,加强对本行业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改革的指导,结合行业实际探索更多管用可行的改革举措。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履行好本级政务服务管理职责,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改革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固化行之有效的做法,对需上级统筹解决的政策制度障碍提出建议。各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负责部门派驻人员、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年度考评、晋级晋职考核等工作;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29.加强多端协同。推进全省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资源深度整合,依托“秦务员”平台实现网上大厅、办事窗口、移动端、自助端等多渠道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推动“好办、快办、省心办”多端体验一致,以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更好体验全力打造“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办事舒心暖心”的“秦务员”政务服务品牌。

  30.加强安全协同。强化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安全保障系统建设,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分级做好平台建设运营和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工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安全防护体系。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公民隐私信息保护,做好信息脱敏处理、加密存储。加强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确保政务服务工作中产生、获取的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31.加强考核协同。建立“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提升考核机制,围绕在线服务成效度、在线办理成熟度、服务方式完备度、服务事项覆盖度、办事指南准确度五个维度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督查考核的导向作用,形成良性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提升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进行重点督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数字化、协同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抓紧细化并制定本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进度安排,工作方案2023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作为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注重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对本地区政务服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服务及相关平台建设和运维保障工作。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及时跟踪掌握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度,实现闭环动态管理,定期调度和通报相关任务推进情况,促进“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落实资金保障。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务服务工作资金保障,对所辖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以及自助终端安排必要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相关经费保障可按当地人口规模测算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四)深入宣传推广。各级各部门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改革创新经验,因地制宜大胆探索,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激发改革潜力和创造力。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新媒体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通俗易懂解读政策。建立健全评价机制、优秀改革案例发布机制,以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优秀案例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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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4
文号:陕政办发[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发[202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沪府发〔2023〕1号         2023-01-0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标国际一流、着眼长远发展,更高起点、更高标准、更高品质推进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以下称“园区”)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战略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新发展要求,围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的要求,把握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着眼生态绿色农业方向,以战略空间综合利用为使命任务,以保障超大城市食品供应安全为核心功能,以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为突破路径,大力发展高端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加快构建符合超大城市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制度体系,突出资源融合、产业融合和功能融合的多元融合发展方向,打造农业强国建设的上海方案,成为与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相匹配的高科技农业领军者、优质产业发展承载地、生态空间保护示范区。

  (二)功能定位

  一是高品质农产品供给高地。将优质农副产品供给作为主责主业,强化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发挥食品安全、应急保障、差异化优质供给、价格平衡等功能,成为上海优质绿色副食品的核心供应基地。二是前沿农业科技示范高地。强化高科技设施装备农业发展导向,紧盯世界农业科技前沿,大力发展智慧农业、装备农业、循环农业,推动生产、加工、流通全产业链布局。三是和谐发展生态价值高地。坚持零碳排放、零污排放发展导向,推进种养循环农业体系、绿色能源交通体系等应用实践,推动发展和保护相统一,打造长江口绿色循环生态农业样板。四是宜农宜游宜学品质体验高地。加大科普教育、展示体验、文化康养等功能植入,打造青少年农业科普、教育、实践基地。促进园区与乡村协同发展,成为上海乡村振兴品质生活典范。五是制度创新合作开放高地。打造“一体化”产业发展平台,构建符合大都市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制度体系,吸引国内外现代农业研发、生产领军企业入驻,彰显上海农业综合改革成果。

  (三)发展目标

  打造成为世界级现代都市生态绿色农业示范区,新时代中国式上海现代化农业园区发展新标杆。到2025年,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启动,土地整治及项目实施成效显著,基础保障产业、特色产业等重点项目启动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管理构架和运行体系初步成型。到2035年,现代农业园区总体框架全面建成,生产水平国际领先,设施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绿色特征鲜明,农业科技资源有效集聚,农业改革创新功能基本实现,承载上海面向未来发展的战略空间功能,园区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

表: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主要指标

  (四)空间布局

  园区位于崇明区横沙岛以东的滩涂区域,规划区域总面积106.14平方公里,规划形成“一原点、两轴线、三组团、十方田”的空间结构。“一原点”,即园区综合性管理服务中心。“两轴线”,即东西形成长23公里综合发展轴,集中呈现未来科技农业生产场景;南北形成长4公里综合服务带,承载高端农业产业服务功能。“三组团”,即中部科技引领组团、东侧生态农场组团和西侧规模生产组团。中部科技引领组团引入全球领先的顶级企业,形成全球农研科创的标杆和未来农业试验基地。西侧规模生产组团打造规模化、现代化、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区。东侧生态农场组团保留原生态景观,孕育多样化的生境系统。“十方田”,由主要道路分隔形成10片万亩智慧良田,实施远程控制、实时监测、智能反馈和精准作业。

  二、发展路径

  (一)培育优势高值精品农业

  瞄准种业、智慧、装备、低碳等农业瓶颈技术,前瞻性规划“接二连三”产业业态,做大做强全产业链体系。集聚先进农业科技资源,在实现标准化机械化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改变农业生产模式,推动农业园区形态、功能、建设标准、发展方式转变,形成农业领域创新、贸易、流通重要枢纽。

  (二)构筑功能融合未来园区

  推动乡村地区与园区在空间布局上的融合,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向西兼顾横沙乡发展基础,带动乡村振兴;向东考虑横沙浅滩未来发展,做好生态保育和战略留白。融入全市发展战略格局,逐步增强园区农业科创、贸易等功能,融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

  (三)强化农业资源配置能力

  突出科技、资本、市场、信息要素集聚与融合,打造资源整合、资产经营、金融支撑、管理服务、产销对接一体化平台,在更大范围内塑造农业资源整合和配置功能。导入世界一流农业头部企业,吸引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功能性机构、新兴线上平台等在园区设立分支,形成农业科技创新的强大聚合力。

  (四)数字赋能牵引产业发展

  建设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数字化“园区大脑”,实现农业生产的高效管理、实时监测、动态预警和精准作业。探索建设数据共享和交易平台,发展线上园区新业态,利用区块链技术为园区提供销售、贸易等拓展功能,保障和提高经营效益。

  (五)打造低碳循环绿色园区

  贯彻“海绵城市”理念,推进园区全过程绿色建造。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持续推动土壤改良和熟化,促进农地休养生息和可持续发展。

  (六)建立自然和谐共生格局

  尊重长江河口自然发展规律,结合自然演化特点,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增强区域生态涵养功能,展现特色空间韧性。强化功能协同、组团发展、风貌融合,打造健康、均衡的农业生产系统。

  三、产业体系

  (一)大力发展基础保障产业

  一是水稻种植。落实国家战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打造食味稻米基地。探索建设粮—果—蔬—淡水养殖循环农业示范区、“稻渔共生”等综合种养模式,打造生态循环和复合农业样板范例。二是水产养殖。立足长江口自然资源优势,发挥渔业的生态涵养功能和碳汇功能。发展工厂化循环养殖,加快构建现代水产养殖产业体系。三是畜类养殖。借鉴吸收先进绿色低碳养殖理念和技术,强化畜类粪污高效利用和清洁处理,构建适合超大城市的养殖模式和技术示范体系。

  (二)积极发展横沙特色产业

  一是蔬果种植。结合种养循环产业模式,引入植物工厂、无土栽培等设施化、智慧化生产手段,提升单位面积产量和产值。二是花卉种植。面向城市美化与市民高品质生活需求,挖掘花卉在生态修复、医药保健、科普教育等方面的综合价值,打造特色花卉种植基地。三是食用菌种植。培育本市需求旺盛的草菇等品种,推进食用菌工厂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填补供给缺口,丰富市民餐桌消费种类。

  (三)联动发展延链增效产业

  一是现代加工。以岛内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完善农产品品质评价以及现代化生产、加工、保鲜贮藏标准体系和高效管理体系,建立农产品基地和加工一体化产业生态。二是市场流通。围绕鲜活农产品保质增值,完善冷链服务体系,打造产地预冷、分割包装、冷链运配、节能干燥、绿色储藏、产销一体的全产业链企业集群。

  (四)稳步发展融合创新产业

  一是智慧设施农业。以感知、控制和执行三大功能为核心,推进物联网、云平台、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与农业生产的跨界融合,强化先进模式集成与示范。二是绿色农业集成服务。鼓励开展绿色产品创制、技术研发、软硬件集成应用与服务。在数字化生产、精准肥药、智能农机设备、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领域,形成集成化技术输出路径。三是生物育种产业。以基础保障产业和横沙特色产业为重点,强化国际国内合作,探索建立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和种源推广平台,打造现代农业种业创新区。四是检验检测服务。以标识为载体、以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覆盖“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信息追踪和责任追溯机制,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此外,持续集聚配套支撑功能。一是教育科普。建设智慧农业科教中心、农业科普馆、青少年学农劳动平台、研学实践基地等功能载体。二是休闲文旅。依托长江河口海岸独特地貌、万亩农田自然生态景观、未来高科技设施装备农业,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休闲农业文化品牌。三是开放合作。构建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等多类型平台,提升横沙新洲影响力和上海地产农产品综合竞争力。四是要素市场。探索建立金融、知识产权、科技转化、碳汇等要素交易平台。

  四、主要任务

  (一)高效推进产业发展

  一是吸引主体,提升园区能级。实施招商引资为主、内部孵化为辅的发展策略,引入国际国内现代农业领军企业、设施装备制造企业、数字化领域特色企业及各类资本雄厚跨界企业。二是运营扩能,提升园区品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塑造健康安全、营养高端的园区产品形象。三是复合联动,提升产业韧性。完善绿色集约的生产设施配置,优化农业生产、农业研发及农旅休闲空间布局,促进农地休养生息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形成低碳永续的生产生态方式。

  (二)有序推进耕地保护

  一是梯度推进耕地调优补充。按照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统一部署,划定土地整备引导区,推动耕地资源梯次调优补划。二是有序实施土地整治。优化农田格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治理修复水体,提升土壤环境,形成高质量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三是推进农田设施建设。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农业智能化生产基地,提升农业设施装备水平。四是有效控制农业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粮油作物秸秆等各类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覆盖。构建“减源—拦截—利用—修复”的农业生态净化系统和循环体系。四是实施土壤耕作层保护。采取不同技术手段,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三)扎实推进生态建设

  一是构筑绿色生态基底。优化林网格局,加强水系连通,建立弹性调蓄体系,丰富湿地保护形式,形成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生态空间基底。二是提升生态固碳减碳能力。发挥森林、湿地、海洋等自然要素的固碳作用,增加土壤有机碳含量,促进陆域绿色碳汇与海洋蓝色碳汇相结合。

  (四)先行谋划基础设施

  一是构建衔接顺畅、低碳绿色的交通体系。结合横沙岛未来客、货运交通流量、流向,开展园区新建码头的专项规划和建设,研究论证对原有公共运输码头进行新增扩容和规划预留长横通道的可实施性。二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探索生物质能、风能发电等多种绿色能源实践。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利用工程土方、再生建材等资源提升区域地块高程。三是统筹推进循环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配置污水处理设施,构建尾水资源化再利用系统,确保园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四是提前谋划新一代信息网络和设施建设。布局数字技术、数字园区、数字场景,支持农业、自然资源、气象等数据资源交互平台建设。

  (五)布局优质民生服务

  一是提供优质服务设施。依托横沙乡现有学校、养老院等设施基础,补充商业综合体、社区医院等便民服务设施,增加园区导入人口需要的休闲娱乐设施,服务多层次人群生活需求。二是增加创新智慧设施。对园区服务人群变化实施前瞻性研究,围绕农业科创科研需求,定向供给创新智慧型基础设施和服务空间,增加商业设施、绿地等青年友好型场地。三是旅游配套设施。统筹考虑农业生产、科普教育、休闲观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布设观光通道、旅游服务设施,打造农耕文明体验、农业现代技术展示、娱乐消费等空间节点,承接市民休闲需求,增强现代农业体验功能。四是完善科普教育设施。注重科普教育场景营造,充分展现横沙新洲独特生态优势和生态保育功能。结合农田设施、工厂化设施建设,加强自然教育与科研科普功能导入,推动各类空间复合利用。

  (六)专注营造品质空间

  一是塑造现代农业文明空间景观肌理。建立高产优质、高效低耗、生态环保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形成耕地集中连片、蓝绿网络连通、滩涂自然延展的空间景观肌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一体化保护修复。二是凸显河口沙岛地域文化景观基因。充分尊重自然演进规律,延续传统生态智慧,发掘长江河口冲积沙岛地区的自然人文景观资源特质,保护滨海圩田、滧港沙岛等地貌特点,承继长江河口沙岛文化景观特质。三是发挥基础设施宜游宜学景观价值。构建绿色基础设施体系,提高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将防护堤坝等灰色基础设施进行自然化、生态化、艺术化设计,构建“蓝—绿—灰”结合的岸线韧性安全系统,打造公共开放的岸线游憩空间,提升区域旅游吸引力。

  五、政策措施

  (一)创新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园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将园区开发建设作为市级重大战略布局,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建立各成员单位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园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实施。二是完善管理机制。落实园区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国际化标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发展模式和经营模式。三是强化考核监督。开展规划后评估,完善自查、第三方监督等机制,推动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等落实。

  (二)开展先行先试

  支持园区开展制度创新、政策创新,构建符合国际大都市需求的现代都市农业政策体系。探索建立顺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迎合未来农业发展趋势、满足市民多元需求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结合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升级园区涉农产品、装备、科技的资源配置和服务能力,试点建设“园中园创新试验区”。

  (三)完善支持政策

  加大产业园建设用地保障力度,加快园区土地供应速度,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土地整治项目推进、土地权证办理和土地供给机制。提高园区基础建设财政支持力度,推进交通、能源等规划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服务设施落地。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形成多元投入机制。用好各级各类年度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等。支持和引导园区申报中央和全市相关农业、科技等项目,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资本、社会资本等设立产业基金参与园区建设发展,为园区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项目开发等提供资本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重点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园区通过农业信贷担保服务,获得周转资金,降低运营成本。创新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园区建设。探索现代农业产业园的PPP模式,引导社会力量为园区建设提供更多融资支持。参照国内及本市有关经验,研究园区财税支持政策。引育结合、强化供给,形成与园区发展相适应的专项人才政策。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评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四)推进开放合作

  采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方式,强化园区主体责任,加强产业导入力度,鼓励国际国内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大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加大园区发展规划与政策的宣传力度,树立园区作为上海现代农业展示窗口的形象,注重园区品牌推广。紧密衔接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搭建园区与国内外政府、园区与企业的合作平台,形成园区合作长效推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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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05
文号:沪府发[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税函[2023]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接续落实 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接续落实 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鄂税函〔2023〕14号          2023-03-03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林区、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安排,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和我省工作实际,在年初推出第一批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基础上,现就接续落实第二批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

  1.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2.优化完善并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3.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不断提高政策精准推送质效。

  4.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

  5.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完善相关办税功能,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二、政策落实提效

  6.配合税务总局优化完善税务总局官网税收政策法规库,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7.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

  8.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

  9.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

  10.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三、精细服务提档

  11.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推动相关区域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12.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13.按照税务总局部署,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14.按照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

  15.持续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智能办税提速

  16.依托湖北省政务服务平台,持续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17.按照税务总局部署,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

  18.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五、精简流程提级

  19.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

  20.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

  21.配合税务总局做好修订完善后的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的逐步推广,为缴费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缴费服务。

  22.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六、规范执法提升

  23.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4.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全省税务系统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与第一批措施通盘统筹考虑,把握时间节点,抓好各项措施有序加力推进、及时落地见效,确保连续第10年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局起势、持续深化,营造更加优质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全省税务系统落实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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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鄂税函[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人社厅函[2023]33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3]33号          2023-01-28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各市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23]8号)要求,自2023年2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调整后的贯彻落实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要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二、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准确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等方式,做好最低工资规定及标准的宣传解读,确保最低工资制度宣传到位。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要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给予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对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引导广大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要通过工会或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劳动者报酬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及家庭的基本生活。具体工作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困难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研究解决,确保省委、省政府该项民生举措及时落实到位。

  联系人:秦康

  联系电话: 0971-8258163,8258160 (传真)

  电子邮箱: qhldgx@163.com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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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8
文号:青人社厅函[2023]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2023]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23]8号         2023-01-2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工作要求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见效。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19]68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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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20
文号:青政[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高企协办[2023]3号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苏高企协办〔2023〕3号             2023-03-25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2020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0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31日18:00。企业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 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 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3. 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 业 可 通 过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网 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二)网上申报

  1.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地方汇总

  1. 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由南京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按以下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1)各地科技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对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各地科技部门须通过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知识产权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等方式进行认真审核;各地科技部门还应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2)各地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3)各地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各地科技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通过网络提交到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材料将自动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传输至“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传输完成后,各地科技部门从服务申报企业的角度出发,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中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指导企业提高申报质量。审核完成后,在“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导出《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由科技部门加盖公章,《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由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四)材料报送

  各地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2)。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单位),同时地方科技部门将上述文件扫描上传至“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税部门积极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为进一步优化对申报企业的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设区市开展高企申报巡回培训,提高企业政策把握水平,解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主动对接协调小组办公室安排好培训工作,充分发动辖区内各区、县(市)和高新区申报企业参与。同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重点加强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辅导,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203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各地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如对各地申报及培训工作安排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联系。

  (五)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地相关部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理。

  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 戴军 电话:025-83359254

  省财政厅税政处 高丽晴 电话:025-83633817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缪青 电话:025-58528833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汪雯、任海玲

  电 话:025—85485971

  各地科技部门材料报送地址: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5号306房间)

  附件:

  1. 申报材料清单

  2. 推荐函(模板)

  3.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内含4.5)

  4.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5.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相关事项(内含7)

  7.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8. 各地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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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5
文号:苏高企协办[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科高[2023]2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甘科高[2023]2号            2023-3-31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用“无纸申报、常年受理、网络评审、精准服务”的方式,网络受理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开始,今年计划组织评审三次。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于6月30日、8月4日、9月15日分三批完成审核推荐。

  二、申报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认定条件的规定。

  2.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程序后再申请重新认定。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须为查账征收。

  三、申报程序

  企业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2.网络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注册认证后选择高新技术企业办理模块,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推荐。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核情况以正式函件报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单位)征求市(州)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出具推荐函报送至省计算中心。

  四、工作要求

  1.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高效协同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的培训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衔接,确保企业顺利完成申报工作。

  2.严格落实申报主体责任。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奖补资金。

  3.加大中介机构监管力度。对于在认定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王扬 0931-8825719

  省计算中心 赵志威 0931-8821047 0931-8824605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号704办公室

  附件:

  1.申报材料要求

  2.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3.人力资源情况汇总表

  4.中介机构承诺书

  5.企业信用承诺书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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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31
文号:甘科高[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残联发[2023]8号 大连市关于2022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大连市关于2022年度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大残联发〔2023〕8号               2023-03-28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职责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保金核定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

  三、时间

  2022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自2023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2022年度残保金征收工作,自2023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四、审核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工作分网上审核或窗口审核两种方式进行。

  1.网上审核: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可登陆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栏《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http://abllwrz.lncl.org.cn:8443/wbxt/#/login)自助申报,申报完成后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自助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残疾职工个人工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拍照或扫描上传至认证系统。

  2.窗口审核: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持《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2022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审核窗口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五、缴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置的残疾就业人数(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职能部门代为核定应缴残保金金额后,报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

  六、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审核征收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

  特此通告。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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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大残联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发[2023]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1号           2023-03-27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文件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情况,确定2023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7日

《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哪年建立?

  答:2008年底,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在“新农保”的基础上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缴费标准历年调整情况是怎样的?

  答:2013年,市人力社保局对缴费政策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机制和定期调整机制。当年小幅提高了最低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为1000元至7420元。

  2017年,最高年缴费标准7420元提高至9000元,考虑到多方因素,最低年缴费标准暂不作调整。2017年至2022年仍按照最低1000元,最高9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每年什么时间对外发布?

  答:按照2018年8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规定:每年3月3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发布当年缴费标准。

  四、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否调整?

  答: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实际经济收入情况,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维持最低缴费标准为年缴费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年缴费9000元。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及缴费方式等由税务部门发布通知。当前,缴费方式共有以下几种:

  (一)银行代扣缴费方式

  税务部门通过委托银行进行批量扣款(如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顺延1到2个工作日扣款)。

  (二)银行缴费方式(可任选其一)

  (一)银行批量扣款缴费 (适用于已签订批扣缴费协议缴费人)

  可通过银行柜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选择或修改批扣金额;如不修改默认上年批扣金额进行扣款。

  (二)查询缴费(适用于所有缴费人)

  可通过以下途径缴费:

  1.银行柜台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办人需携带本人及缴费人身份证,在缴费时间内到本市农商、邮储、北京、农业、交通、招商银行柜台办理缴费业务。

  2.银行APP

  农商、北京银行的银行APP用户可在缴费时间内,通过银行APP为本人办理缴费业务。

  3.京通小程序

  通过支付宝或百度APP进入京通小程序(京通|健康宝),点击进入“北京通”页面,选择“社会保障”服务下的“社保费办理”,点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缴费。

  (三)电子税务局缴费(适用于所有缴费人)

  包括电子税务局Web端、电子税务局手机客户端(APP)、北京税务服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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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7
文号:京人社发[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银保监发[2023]45号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带押过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带押过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2023]45号              2023-3-31

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 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推进本市个人存量住房交易“带押过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符合《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且同时满足四方面条件。(1)本市个人存量住房交易;(2)交易住房在辖内商业银行设立且仅存一次有效抵押;(3)交易卖方未结清贷款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且无相应抵押登记的组合贷款;(4)交易买方全款或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购房。

  二、办理流程

  (一)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自行或在中介机构撮合下达成房屋买卖意向,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同意“带押过户”。

  (二)办理房屋网签。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办理网上签约。

  (三)向银行申请“带押过户”。参考流程如下:

  1.跨行贷款购房模式(买卖双方贷款机构为不同银行,即抵押权人为不同银行,下同)。买卖双方向银行申请“带押过户”,与双方贷款银行签订协议,约定首付款监管账户、卖方贷款银行收款账户等事项;买方申请贷款,买方贷款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审批,如首付款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足以结清卖方贷款,卖方需向卖方贷款银行补齐差额部分;双方贷款银行通过北京金融综合服务网交互信息(未接入北京金融综合服务网的银行通过事前约定方式交互信息);买方将首付款交至约定的监管账户。

  2.同行贷款购房模式(买卖双方贷款机构为同一银行,即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下同)。买卖双方向银行申请“带押过户”,签订相关协议,约定首付款监管账户等事项;买方申请贷款,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审批,如首付款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足以结清卖方贷款,卖方需向银行补齐差额部分;买方将首付款交至约定的监管账户。

  3.买方全款购房模式。买卖双方向卖方贷款银行申请“带押过户”,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等事项;买方将购房款交至约定的监管账户。

  (四)办理“带押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及相关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带押过户”。

  (五)银行贷款发放及结清。参考流程如下:

  1.跨行贷款购房模式。买方贷款银行方面:确认“带押过户”完成信息;对房产增设第二顺位抵押权;将首付款和贷款划至约定的卖方贷款银行收款账户。卖方贷款银行方面:确认款项到账信息;结清贷款并解除房屋抵押权;将剩余资金转至卖方本人收款账户。

  2.同行贷款购房模式。银行对房产增设第二顺位抵押权;发放买方贷款至约定的监管账户,扣划资金结清卖方贷款;解除卖方贷款抵押权,将剩余资金转至卖方本人收款账户。

  3.买方全款购房模式。卖方贷款银行用购房款结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权;将剩余资金转至卖方本人收款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交易撮合服务。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充分掌握本通知适用范围及操作流程,及时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全面提高服务效率。在提供经纪服务时,要主动向买卖双方介绍“带押过户”交易模式,不得强制使用“过桥贷”等增加客户交易成本。

  (二)优化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主动完善内部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改进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积极回应符合适用情形下客户的“带押过户”需求。不得因办理“带押过户”向客户收取额外担保费或服务费。

  (三)完善登记服务。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水平,为各方权利主体做好业务咨询与指导工作。充分发挥综合服务窗口优势,一窗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做到共性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实现“带押过户”一站式办理。

  (四)做好网签配套服务。各区级房屋交易窗口、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存量房屋网签服务时,针对交易房屋已设定抵押权且新的买受人知情的,可继续办理存量房屋网签业务。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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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31
文号:京银保监发[2023]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高企协办[2023]7号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宁高企协办[2023]7号               2023-3-31

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3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详见附件1)的要求,结合我市今年高企申报工作总体安排,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2. 凡2020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0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通知》要求,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区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8月10日(委托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受理)。企业向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三、申报要求:

  1. 申报企业需严格按照《省通知》申报程序要求,经自我评价符合条件后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网上申报工作。企业在“国网”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2.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省通知》的附件6。

  3. 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内容见《省通知》的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4.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企业数据汇总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汇总表》(格式参照附件2)抄送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区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时会同区财政、税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企业在“国网”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汇总形成《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附件4),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5)于受理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一式一份并加盖相应公章)。

  5. 各区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各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参照市级会商程序和部门分工,建立优化本级审核推荐程序,加快区级审核进度,确保企业申报情况及时上报。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网络申报系统使用有任何问题,请通过《省通知》提供的联系方式(见《省通知》附件8)与对应单位联系;如对市区两级申报及培训工作安排有任何问题,请与对应级别科技主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6)。

  6.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依据各区(园区)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负责审核各区(园区)推荐企业“国网”填报情况,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各区(园区),由各区(园区)通知企业进行网络材料修改。

  7. 市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区相关部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市高企认定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南京市科技局夏应琪 68786245

  南京市财政局褚甡甡 51808886

  南京市税务局李俊生 84570294

  市级形式审查咨询:

  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徐亭婷 83677462

  各区科技部门材料报送地址:

  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南京市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8号门201室)

  附件:

  1. 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3〕3号)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含附件2.3.4)

  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4.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

  5.推荐函(模板)

  6.各区科技部门联系方式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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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宁高企协办[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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