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京经信发[2023]17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3〕17号              2023-05-12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做强做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2日

关于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就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做强做优,提升科技创新、产业带动、服务保障能力,助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助推首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生产能力

  鼓励各区统筹建设区域性农产品加工“共享工厂”,可由具备条件的乡镇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分时租赁给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企业开展本地农产品加工。支持预制菜加工企业在设施蔬菜生产地就近建设大型蔬菜加工基地或净菜加工中心,对符合农业领域贷款贴息政策要求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助力蔬菜生产经营企业实现减损增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政府)

  二、降低经营成本

  通过中小企业服务券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购买服务和产品,以“集采降价和财政补贴”的方式,降低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降低融资成本,对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登记的2023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的农产品加工业中小企业“首次贷款”业务,给予1个点的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推进品牌建设

  深入推进“北京优农”品牌目录制度建设,支持预制菜产品申报“北京优农”品牌。在全市范围内评选预制菜十强企业,宣传推广预制菜产品品牌。引进和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效应的骨干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企业、农户等共创一批特色农产品品牌,建立北京农业品牌矩阵,提升北京农业品牌的影响力。(市农业农村局)

  四、助力市场开拓

  依托平台企业资源,支持各区采用短视频、直播带货等传播途径,对特色农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各区区域化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旅游等一二三产融合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加速农产品品牌销售转化,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支持预制菜企业与大型电商企业合作,开展品牌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用好各种平台,上架更多优质特色农产品。通过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大型活动交流平台,为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搭建展示平台,充分展示乡村振兴产业成果,拓展产销对接渠道,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政府)

  五、加强人员培训

  构建“互联网+助农培训”工作机制。支持各区利用平台企业资源,开展农文旅产业宣传推广和农产品线上销售运营等培训,增强农业从业人员的新媒体运营能力、网络营销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依托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导师培训机制,加大对高素质农民、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育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涉农区政府)

  六、缓解用工难题

  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线上平台、“京津冀人才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服务商,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招聘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服务商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京通”小程序上架质优价廉的人才招聘服务产品,缓解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用工难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创业创新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预制化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及技术转化。支持建设预制菜肴加工技术产学研创新体系,提升预制菜肴研发和相关装备研制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类农业项目,通过农业科技项目资金给予支持。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创业致富领头人参加世界机器人大会,了解新产品新技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政府)

  八、营造良好环境

  各区围绕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关切的人才落户、政府资金、金融信贷、新建及改扩建等政策,进行重点解读和宣贯,引导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对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提高办事效率,不得层层加码,为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各涉农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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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2
文号:京经信发[2023]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政办发[2023]2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28号              2023-05-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促进服务业稳定恢复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聚焦提振微观主体信心,加快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在更广范围激发市场活力;聚焦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着力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在更高水平上支撑制造业转型;进一步帮助服务业企业纾困解难,促进服务业稳定增长。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恢复发展

  (一)商贸服务

  1.加速“烟火气”回归。持续开展“晋情消费·品质生活”系列促消费活动,支持商贸零售、住宿餐饮等重点领域消费,促进汽车、家电、家居、油品等大宗商品消费。推动夜间经济发展,修订完善夜间经济集聚区认定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供给,打造文化特色更加鲜明的夜间消费场景。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各类“烟火气”空间场所,持续推进便民经营点优化设置和规范管理,简化夜间活动审批程序,探索实行包容审慎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夜间消费营商环境。借力电商平台技术、流量、场景和资源优势,打造“小而美”网红品牌,提升“人气”口碑。(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住宿餐饮恢复发展。继续开展“品鉴山西美食·晋享山西味道”餐饮品牌推广活动,举办中国山西面食文化节,制作山西美食大全,打造山西美食旅游路线。鼓励传统餐饮企业加强与互联网订餐平台合作,推广“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经营模式。以旅游、会展等活动为契机,完善服务供应链条,拉动餐饮业和住宿业市场需求。(省商务厅负责)

  3.加快推进消费场景和平台创建。支持太原、大同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太原市钟楼街、忻州古城步行街创建国家级示范步行街,加快中正天街、长治市城隍庙等省级步行街提升品质。在全省开展步行街(商圈)促消费活动,发挥9条省级步行街(商圈)的消费主阵地作用,激发城市消费新活力。抓好晋中、忻州、朔州等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省商务厅负责)

  4.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补齐商品市场短板,支持20个县(市、区)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新建或改造乡镇商贸中心10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10个,推进公益性大型农贸市场建设。引导邮快、交快、快快深度合作,推动100个乡村e镇全部建成运营,构建“产业+电商+配套”生态,推动农村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体系贯通发展。(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厅、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持续开展“家政兴农”行动,指导各地落实家政服务领域助企纾困政策,做好家政服务脱贫和返贫风险人员稳岗返岗。提升家政服务业企业运行管理水平,强化家政服务业企业的品牌建设、标准化推广、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负责)

  (二)文化旅游体育

  6.提振文旅市场。持续实施“好邻居多走动”活动,深化与重点客源地交流,积极融入京津冀“朋友圈”,在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地区打响山西文旅品牌。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促进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复。开展“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依据旅行社接引游客数量、游客参观景区数量及留晋天数分梯次兑现奖金,引导旅行社优化服务水平,提高接引游客能力。(省文旅厅负责)

  7.加快景区提质升级。深入实施龙头景区梯次打造培育计划,推动A级景区倍增。支持晋祠天龙山、关帝庙、王莽岭景区按序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支持乔家大院复牌5A级旅游景区。推进旅游景区智慧化建设,支持和指导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特色化智慧化旅游景区。(省文旅厅负责)

  8.推动文旅业态融合创新发展。扎实推进文旅康养旅游,集中打造10个文旅康养集聚区,集聚一批星级酒店、精品民宿、特色文创、旅游服务、康养等市场主体。办好大同康养峰会和晋城康养大会,打响“康养山西·夏养山西”品牌。持续发展休闲旅游,推进文化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创建,打造新型旅游消费业态。全面发展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等多种业态,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提升文旅产品品质,形成更多新增长点、增长极。(省文旅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实施旅游安全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三提升”行动。强化A级景区动态管理,加强对星级饭店、旅游民宿的引导和管理,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行为。实施导游素质提升工程,畅通旅游投诉渠道。推动山西文旅综合管理智慧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满意在山西”工程,营造良好旅游氛围。(省文旅厅负责)

  10.丰富体育健身活动。围绕重要节庆和时间节点,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系列活动。打造群众身边体育健身圈行动,加快实施54个全民健身场地器材补短板工程乡镇、街道项目和20个社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建设任务。(省体育局负责)

  (三)养老服务

  11.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出台省级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动各市出台养老服务清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强化农村养老服务,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抓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省民政厅负责)

  12.实施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工程。实施100个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鼓励同步实施市、县级幸福工程,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补建改造一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展社区食堂、老年餐厅。继续开展社区养老服务“1251”工程,壮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态,培育养老服务品牌。(省民政厅、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针对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需求,推动各地开展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积极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省民政厅负责)

  (四)托育服务

  14.完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深入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多渠道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将托育服务纳入全省民生实事项目大力推进,每个县建设1所80-150个托位的示范性公办综合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托育服务机构。(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持续开展托育服务试点示范活动。深入推进托育服务试点示范活动,积极推进全省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2023年争取新增10个省级托育服务示范机构,打造1-2个“山西品牌”托育机构,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省卫健委负责)

  (五)房地产业

  16.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政策工具,加强专项借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协调金融机构跟进配套融资,落实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已售逾期难交付商品住宅项目及时建设交付,稳妥化解房地产企业风险。(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因城施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的首套刚性住房需求,鼓励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生育多子女家庭等改善性住房消费,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企稳回暖。探索长租房市场建设,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省住建厅负责)

  三、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

  (六)交通运输

  18.强化交通运输保障。做好能源物资公路运输保障,提升“公转铁”承接能力,培育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积极开发公铁多式联运产品,强化大宗货物输出能力。持续促进网络货运健康发展,推进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网络货运车、货平台交易比重,2023年末网络货运营业额达到1200亿元。(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促进航空运输发展。打造连接国内主要枢纽机场间的空中快线,有效提升并沪快线服务功能。盘活基地航空公司市场份额。努力开辟国际航线,精准把握太原机场国际货运市场方向,稳步开拓国际货运航线。(省交通厅负责)

  20.优化现代物流体系。围绕提质、降本、增效目标,着力提升枢纽网络服务能级和物流主体竞争力,加快物流数字化转型和智慧化改造。大力发展专业化物流、跨境物流、冷链物流、电商物流、供应链物流、应急物流等重点行业,推动发展无人配送、分时配送、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开展农村寄递物流服务全覆盖提质工程,持续构建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金融业

  21.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满足实体经济有效融资需求,促进贷款合理增长,持续支持实体经济。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用好各类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碳减排、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大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用好现有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融资配套机制,为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运输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增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持续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发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作用,加快推动更多优质企业挂牌上市。落实上市后备企业分片入企服务机制,做好上市后备资源挖掘和培育工作,完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持续推动资本市场县域工程强基扩面,引导金融资源向县域下沉。大力支持优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绿色债、低碳债等特色品种债券,提升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服务创新转型、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基金合作交流。推动省级天使投资基金、上市倍增基金发挥作用,充分发挥投早投小优势,孵育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推动补齐风投创投短板,落实好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机制,吸引优质基金管理人来晋创业,提高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效率。建立年度省级投资基金项目库,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山西金控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科技服务

  25.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全力推进怀柔实验室山西基地加快建设,积极承接国家实验室任务,探索新型举国体制山西路径。新建2-3家省实验室,加大现有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力度。依托现有5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和2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争取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2-3家。(省科技厅负责)

  26.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快推进智创城产城融合、功能提升,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引进高水平“双创”运营团队,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双创”全链条培育体系。(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完善质量基础设施,逐步搭建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国家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积极在计量检定校准、医疗器械产品检测、特种设备检验等领域扩充检测范围,发展一站式服务,增强满足企业发展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提升检验检测认证公信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活动监督抽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8.培育壮大创新企业。开展省属企业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行动,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探索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备案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000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新培育高科技领军企业50家。(省科技厅负责)

  29.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托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促进产学研用有效对接。加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培育,持续推动我省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认定一批省级科技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厅负责)

  (九)信息服务

  30.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持续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山西软件园、清控创新基地和中北软件园快速发展。用好数字经济专项资金,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深化业务应用,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应用软件发展。开展优秀工业软件产品推广,争取1-2件我省工业软件优秀产品跻身全国工业软件优秀产品行列。(省工信厅负责)

  31.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实融合、数智赋能,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积极拓展数字融合应用新场景。聚焦教育、能源、交通、金融、制造、通信等重点领域,推动开展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试点。支持吕梁、晋城发展壮大数据标注产业,推动大同和太原智能算力、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数据流量、晋中数字农谷、阳泉智能车联网等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布局建设一批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示范园区,辐射带动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省工信厅负责)

  (十)高端商务服务

  32.推动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发展。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兴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标准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成阳泉、晋城产业园,支持运城创建省级产业园,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服务品牌。支持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网络招聘、人才培训、高级人才寻访和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和管理咨询等新兴业态。(省人社厅负责)

  33.培育壮大会展品牌。继续支持举办中国杏花村国际酒业博览会、平遥国际摄影展、山西(运城)国际果品交易博览会等会展活动。充分发挥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作用,重点打造5-10个具有国家影响力的本土会展品牌,鼓励引进1-2个品牌会展活动。积极支持企业打造线上展会平台,探索线下线上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省商务厅负责)

  34.大力发展商务咨询等服务。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优化配置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组织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通过对口援建、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业建设发展,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会计审计、税务服务、咨询评估等商务服务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商务服务机构和品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节能环保服务

  35.加大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完善节能环保重点领域省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布局。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层气开采、新能源与大规模储能、氢能等重点领域,谋划布局一批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推动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升我省节能环保领域科技创新水平。(省科技厅负责)

  36.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管理模式。扎实开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深入分析环境服务业发展现状,及时研究解决环境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等领域,探索开展“环保管家”综合治理模式研究,对环保疑难杂症进行科学会诊,及时提出预警和针对性措施,在降低企业治污成本的同时,提升企业的治污能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37.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把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重要服务方式,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小农户的农业作业环节需求,发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扩大托管服务覆盖面。2023年,力争全省托管面积达3300万亩。(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完善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服务主体延伸产业链条,提供产前生产资料供应、产中耕种防收、产后贮藏加工销售,构建完整完备的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全产业链服务。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扩增服务内容。(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培育农业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发挥优势和功能,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特”“优”农业转型。评定20个农业生产托管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组织实施好3个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5个创新试点服务组织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发展非营利性服务业

  40.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城镇低收入群体增收。开展年度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公布重点行业(岗位)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市场对标依据。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明确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与增幅。(省人社厅负责)

  41.保障工资支付。在预算安排、执行和资金拨付上,优先保障工资支出。县级工资预算纳入“三保”预算审核范围,指导县级优先足额保障工资支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保障监测预警,对财力困难的县(市、区)在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上加大倾斜力度,确保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壮大服务业新动能

  42.强化数字化赋能。推广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仿真、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发展在线研发、数字金融、智慧物流、在线检测等在线新经济。探索开展无人智慧配送试点推广工作。积极争取数字人民币试点。争取平台经济头部企业在晋设立地区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加快在网络货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源产品等领域打造若干大型平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主体培育工程,引导骨干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网络零售。培育电商直播产业生态,开展省级电商直播基地创建,发展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交电商等营销新模式。加强线上线下融合互动,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场景。发展动漫产业,推进文化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数字化建设,打造云端电影院、云端博物馆、数字文化街区等。(省工信厅、省科技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省文旅厅、省广电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推动融合化发展。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总集成总承包、定制化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共享制造、供应链管理等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创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企业、项目、平台。引导农业生产向生产、服务一体化转型,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涉农物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机租赁等为农服务产业。(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4.促进集群集聚发展。各市持续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立足比较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努力创建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结构合理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要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强化资源要素集聚发展,重点在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融合发展等方面积极探索。(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45.推进标准品牌建设。积极开展“标准化+”行动,推进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促进服务标准化品牌化提升。支持和指导各市加快区域品牌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第三方质量评价体系。持续扩大服务业品牌综合影响力,开展地域品牌、老字号系列宣传推广活动,组织重点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品牌日”等重大品牌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服务业提质增效支撑保障

  46.持续推进助企纾困。落实好国家及我省稳经济、促消费一系列政策举措,落实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六税两费”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对商贸流通、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房地产等行业持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需要延期的政策措施要延期,保持支持力度。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增强政策的操作性和实效性。鼓励通过财政补助、金融支持等手段,帮扶重点领域服务业市场主体活下来、稳定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7.深入开展十大行动。推动加快消费回暖升级、乡村e镇培育、网络货运发展、金融服务业提质增效、房地产市场稳投资扩消费促转型、数字化场景拓展、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文旅体高质量发展、养老惠民提升、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十大行动开展,制定实施方案,以精准有力举措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纵深发展。(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8.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聚焦商贸、文旅、康养、交通、科技、信息等服务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加快培育服务业领军龙头企业。加大潜力企业培育力度,引导企业快速成长,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负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9.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着力提升开放平台功能,加强太原武宿综保区建设,推进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制定加快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工作方案,推动太原、大同、运城跨境电商综试区加快建设,壮大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积极申建山西自贸试验区,不断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省商务厅负责)

  50.健全机制强化落实。各市、各部门要将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强化调度机制,压实目标责任。各级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常态化月调度各项工作。服务业各工作专班要发挥好行业领域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调度分析,细化行动举措,加强行业指导。各市、各专班要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时间节点上,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远近结合,精准施策,重点解决好制约服务业恢复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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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晋政办发[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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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晋政办发[2023]2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 27号                 2023-05-0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动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实现煤炭生产方式变革,根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提出了变更煤炭开采利用方式、大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的要求。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大力推动智能绿色安全开采和清洁高效深度利用,积极布局先进接续产能,加快煤矿智能化改造。但目前智能化建设工作仍存在建设进度缓慢、技术标准与规范不健全、技术装备支撑保障不足、煤岩识别等关键技术有待突破、智能技术推广应用滞后等问题。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是山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能源革命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保障能源安全、实现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助推能源低碳转型的有力手段,也是改善劳动条件满足煤矿职工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为引领,以能源产业“五个一体化”融合发展为路径,以智能装备和大数据为手段,以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为依托,以产业政策支持为保障,以效率变革和生产方式变革为目标,实现煤炭安全、高效、智能开采。

  三、工作目标

  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搭建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造煤矿智能化信息产业集群,开发应用煤炭工业物联网系统,构建煤炭工业智能化生态体系,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提高行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实现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全国能源领域数字化转型排头兵。

  2023年,180万吨/年及以上生产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再建成80座智能化矿井;2024年,120万吨/年及以上和灾害严重生产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再建成150座智能化矿井;2025年,其他各类生产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大型和灾害严重煤矿及其他具备条件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2027年,全省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

  四、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标准引领。以建立安全、高效、智能煤矿为目标,加快制定具有通用性和前瞻性的技术标准、规范,建立高标准的智能化评价体系,严格验收评定。

  ——坚持分类实施、分步推进。根据我省资源赋存条件和生产现状,合理确定阶段性建设目标,针对各类煤矿提出不同建设要求,分步有序推进。

  ——坚持生态培育、迭代升级。以服务煤矿智能化建设为目标,搭建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煤矿智能化良性生态,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紧跟技术发展趋势,实现持续迭代升级。

  ——坚持国企带头、梯次推进。发挥国有大集团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带头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助力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成长,带动其他煤矿对标建设,有序推进。

  ——坚持产业布局、集群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推动产学研用融合,以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为牵引,促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和信息产业集群发展。

  五、主要任务

  (一)统一煤矿智能化建设总体设计。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思路,采用一套标准体系、构建一张全面感知网络、建设一条高速数据传输通道、形成一个大数据应用中心,面向不同业务部门实现按需服务,推进煤矿整体智能化建设。将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机器人、智能装备等与现代煤炭开发技术进行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实时互联、分析决策、自主学习、动态预测、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实现煤矿开拓、采掘(剥)、运输、通风、洗选、安全保障、经营管理等全过程的智能化运行。(省能源局牵头,省国资运营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和各市政府配合)

  (二)规范数据标准和通信接口。加快相关标准制定,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体系,规范主数据、数据索引格式、元数据格式、数据表结构、布局方式、存放格式、精度要求、时效设置和编码方案等。鼓励建立完善的数据治理管理组织架构,形成面向多样化煤矿数据应用场景的数据治理管理闭环。统一规范物理、信息接口标准,支持多种数据服务、通信协议和接口,能够从各类仪表、模块等多种软件、硬件中获取数据,并能够通过开放接口向各种应用提供数据,从各种服务系统、应用系统和控制端获取命令,并能自动转发和执行命令。(省能源局牵头,省国资运营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和各市政府配合)

  (三)因地制宜建设井工煤矿智能化各系统

  1.信息基础设施。统筹建设网络系统和数据中心,打通数据传输和利用通道,统一规划网络和数据安全系统,保障信息内外传输利用的安全冗余,同时对生产网、办公网、资金数据网和互联网进行划分隔离和安全连通,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意识,积极推进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

  2.智能地质保障系统。研究建立实时更新的地质与工程数据高精度融合模型,实现矿井地质信息的透明化。推广智能采掘工作面智能探测与监测的技术装备,积极研发应用智能探测技术与新装备,形成以静态为基础,融入自动更新的高精度动态地质模型。

  3.智能掘进系统。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掘进技术与装备,配套高效的辅助作业系统,逐步实现掘支平行作业。鼓励应用智能探测、掘进机精准定位、自动定向及导航、巷道断面自动截割成形、自动锚护、高效除尘等先进技术与装备,使掘进工作面生产系统具有智能感知、自主决策和自动控制的功能,实现掘进迎头少人或无人、系统高效协同运行。

  4.智能采煤系统。根据煤层赋存条件、设计参数、产能指标等,建设不同模式智能化采煤工作面。逐步推广应用采煤机智能截割与控制、液压支架自适应支护与智能协同放煤、刮板(皮带)输送机智能运输、供液系统智能供液、综采设备群智能协同控制等技术。鼓励条件适宜的工作面应用基于地质模型的智能化开采实践。

  5.智能主煤流运输系统。带式输送机实现单机自动控制、多机协同联动、远程集中控制、煤量自动平衡、不同煤种智能配煤、粉尘浓度检测和自动喷雾降尘、运行工况检测及故障智能预警等功能。鼓励应用基于AI煤量智能识别、人员违规作业智能监测、大块煤/堆煤/异物识别与预警等功能,实现带式输送机的智能运输。

  6.智能辅助运输系统。建设以车辆精确定位信息为基础,以车载智能终端为核心,辅助井下信号灯控制系统、智能调度系统、语音调度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车辆监控、指令下达、运输任务调配、失速保护、报警管理、应急响应等功能,优化作业流程,实现辅助运输业务信息化全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煤矿应用无人驾驶等技术。

  7.智能通风系统。采用智能精准感知技术与装备,实现对风阻、风量、风压等参数的智能感知,对通风网络阻力进行实时监测与解算,主通风机实现一键倒机和一键反风功能。鼓励井下采用自动风门。矿井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具备远程集中控制功能,局部通风机可具有远程启停功能。通风系统具备故障自诊断与预警功能,并与其他系统实现智能联动控制,实现灾害的智能预警与避灾路线智能规划。

  8.智能供电系统。建设煤矿供电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保障体系,对供电系统进行全面监测与分析,实现无人值守、智能监控管理;建设智能供电决策系统,实现故障的预判和预处理、快速故障隔离;建设煤矿能耗监测和智能化能耗优化调度系统,动态调节煤矿大型用电耗能设备的供电方案和作业计划,降低煤矿整体能耗水平,优化能耗成本。

  9.智能供排水系统。建设基于压力、液位、流量、温度等监测传感器和电动阀的智能排水系统,实现主排水系统设备的智能运行,实现排水用电自动削峰填谷,能耗自评估和故障自诊断,具备智能报警、智能统计分析排水量等功能。建设主供水智能控制系统,实现供水用电自动削峰填谷及管网调配、系统异常低压现象的预警、按需供水、用水分析等功能。

  10.智能安全监控系统。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生产条件,建设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安全风险的全貌化、智能化、动态化管控。建设井下融合通信、综合防控系统及配套装备,实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管理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智能视频分析系统、智能通风系统、供电监控系统、冲击地压监测系统、水文监测系统、矿压监测系统等系统的统一承载,实现人、机、环、管全数据集成和智能化分析,具备安全风险智能评价识别、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智能分析模拟、应急救援辅助指挥、事故原因分析、矿井灾变状态下避灾路线智能规划等功能。

  11.智能综合管控平台。基于模块化、组件化的技术架构设计思路建设智能综合管控平台,集成各业务系统数据及感知层数据,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业务中台和数据中台,形成具有自感知、自决策、自执行的智能化平台,为上层业务应用提供统一的数据汇聚与技术支撑,实现矿井各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服务与智能协同管控。

  12.经营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智能化经营管理平台,包含数字化决策体系、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系统、计划管理与成本管控,支持煤矿各业务应用的全面一体化集成,打通管理孤岛、数据孤岛,实现“人财物一体、产运销一体、业务全面互联互通”的智能化经营管理。

  (省能源局牵头,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协助,省国资运营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和各市政府配合)

  (四)高标准建设露天煤矿智能化各系统

  1.信息基础设施。加快部署环境感知终端、智能传感器、智能摄像机、无线通信终端、无线定位终端等数字化工具和设备,实现矿山环境数据、采矿装备状态信息、工况参数、移动巡检数据等的全面采集。整体规划部署露天煤矿控制网、生产网、办公网、监控网等网络,优先保障控制网的通信畅通与冗余安全,实现主要办公区、主要采区、受控区域、装备作业区等重点区域的网络全覆盖。

  2.智能地质、测量、开采保障系统。建设集地质资源管理、测量管理、采矿智能设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矿山资源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矿山地质资源模型的精确构建与实时更新,通过数据存储、传输、深加工和融合等数据处理环节,使地质信息在矿山地质、测量和开采之间数字化流转,实现矿山地质信息的精准统计、高效处理和实时共享,为智能绿色安全开采提供地质保障。

  3.智能穿爆系统。鼓励应用智能钻机、智能装药车等进行穿孔、爆破作业;智能钻机具备实时监测控制功能,实现智能定位、智能穿孔;智能装药车具备自主寻孔、自主装药等功能。爆破工作能通过终端设备获得警戒范围内人员和设备的位置信息,实现远程操控。

  4.采剥工程。

  (1)单斗—卡车间断工艺智能化系统。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采装运设备型号和数量,配套高效的卡车调度管理系统,实现合理配车、优化配车,提高设备的生产效率。鼓励应用高精度北斗或GPS模块、防碰撞安全预警系统、设备数据采集、数字孪生、自动驾驶等技术,实现生产少人、无人。

  (2)半连续工艺智能化系统。实现破碎站、带式输送机、排土机等设备的自动化集中控制,自动采集生产数据、设备周边环境(声、光、粉尘)数据。多套系统宜实现集中控制、远程操控,系统设备宜实现自动启停/调速,智能故障诊断,可采用巡检机器人作业,实现少人或无人值守。

  (3)轮斗连续工艺智能化系统。实现采、运、排环节的连续作业,提高露天矿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逐步实现无人操作。鼓励实现轮斗挖掘机、排土机自主行驶、自主作业、自动对位等。

  5.智能辅助生产系统。根据露天矿水文地质条件、开采工艺系统,鼓励露天矿利用自动控制、人工智能等手段,应用先进工业控制软件,实现各辅助生产系统的自动控制、自主运行、无人值守。

  6.智能安全监控系统。针对露天矿坑下作业人员、边坡稳定、设备运行、环境及灾害等方面,从集成化、系统化的角度出发,将安全生产要素集成和智能化提升,建立完善的主动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安全风险的全面化、智能化、动态化管控和“人员—设备—环境—管理”的全方位主动安全管理。

  7.经营管理系统。建设集成的智能化生产经营管理平台,实现“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实时查询生产运营数据,通过对生产数据的智能分析,全面掌握当前企业的运营状况,并通过对关键指标设定适当阈值,使系统能快速察觉企业运作中的不足,在企业运营状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实现对阶段性生产过程的状态、成本、效益以及年度整体生产情况等的智能分析与决策,为生产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8.智能综合管控平台。实现集生产系统、安监系统、智能保障系统、智能决策分析系统、智能经营管理系统等数据与功能于一体,统筹安排各类生产要素和资源分配,动态调节装备作业计划和调度决策的信息智能综合管控平台。

  (省能源局牵头,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协助,省国资运营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和各市政府配合)

  (五)完善智能化煤矿建设和评价体系。将应用成熟的技术和具有通用性的解决方案纳入建设规范中,及时更新《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导手册》。完善我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办法,推动建立煤矿智能化评价体系平台,通过煤矿对标自评,持续完善、改进、升级,实现煤矿动态达标。(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牵头、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应急厅、省国资运营公司负责,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和各市政府配合)

  (六)加强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以验收结果检验智能化建设水平,提高我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标准。(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牵头、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应急厅、省国资运营公司负责,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和各市政府配合)

  六、推进举措

  (一)建设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组建我省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公司,充分利用省内各类资源,建设以人工智能大模型为核心的全栈式一体化工业互联网基础平台。省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公司明确平台接入、技术融合标准,发挥平台资源集聚效应,为煤矿智能化提供方案设计、设备选型、应用软件、算力支持、模型训练、数据分析等一站式服务,降低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本。依托平台推广自主可控的物联网操作系统,规范接口、打破壁垒,实现数据融合畅通,推动煤矿装备与操作系统整体适配,提高系统间协作水平,打造煤炭工业互联网品牌。(省国资运营公司牵头,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和各市政府配合)

  (二)推进智能化煤矿分类建设和平台适配。根据煤矿生产能力、埋深、地质条件等对智能化建设条件进行评价分类,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和我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导手册》进行建设。对已完成建设并验收的示范煤矿,逐步实现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适配对接,其他矿井按工业互联网平台架构标准建设或改造升级。在适配与升级过程中,充分考虑煤矿企业已建成系统的现状,做到最大限度与已有系统之间的兼容。(省能源局、省国资运营公司牵头,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和各市政府配合)

  (三)组织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攻关。加大科研政策支持,引导、支持企业积极申报智能化技术攻关项目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点实验室,开展煤矿智能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梳理智能化建设中“卡脖子”问题和亟须突破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如人工智能大模型、特种机器人研发应用、物联操作系统、5G应用、连续自动掘进与掘支平行问题等,实行“揭榜挂帅”,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头羊”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结合,实现核心装备的自主可控,国有煤炭企业要带头推进智能化项目的研发落地。(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和各市政府配合)

  (四)推动煤炭信息产业集群发展。充分利用我省煤矿数量多、市场大、智能化应用场景齐全的优势,加大政策支持,吸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山西。发挥智能化头部企业雄厚的研发实力和领先的技术优势,带动煤矿智能化上下游产业链发展,推动信息产业集群发展。(太原市政府、省工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省能源局、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和相关市政府配合)

  (五)加快煤矿智能化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校教育资源和教学优势,加强煤矿智能化相关学科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培育一批煤矿智能化复合型人才。鼓励普通本科高校与相关产业、企业联合培养煤矿智能化高层次技术型人才。鼓励职业院校深化和企业合作,按照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式培养,满足煤矿智能化专业人才需求。指导煤矿企业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发挥煤矿智能化创新工作室联盟作用,带动一线职工提高智能化操作技能水平。煤矿企业在待遇保障、职级晋升等方面给予智能化从业人员政策倾斜,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人才投入到煤矿智能化建设上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分别牵头,省国资运营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和各市政府配合)

  (六)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全面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智能化建设、智能化装备投资按规定享受退税减税政策,推动落实智能化相关投入列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范围。提供市场化融资租赁支持,组建省级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同步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省属企业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向煤炭企业提供智能化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减轻煤矿智能化建设集中投入压力。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对山西的政策倾斜,加快煤矿智能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运营公司分别牵头,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税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配合)

  (七)提升企业安全基础智能化水平。推进科研院所、设备厂商、煤矿企业加大对矿井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技术、先进适用装备的研发应用力度,如煤矿瓦斯智能抽采与评判、采空区火灾精准探测和低成本治理、突出危险区域动态预测与可视化、围岩动力智能监测与预警等技术,提高企业灾害治理智能化水平。落实“无监控不作业、作业行为受监督”的工作要求,推动各煤矿企业重要作业场所采用智能视频监控,实现现场图像AI智能识别、违章行为自动报警、自动记录等功能,坚决遏制“三违”行为,提升安全管理效能。推广应用智能化成熟技术装备,大力推动巡检机器人应用,力争实现辅助系统无人化、井下固定岗位少人或无人值守、重点岗位和危险作业人员的机器人替代,实现无人则安、少人则安。(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牵头,省国资运营公司、晋能控股、山西焦煤、潞安化工、华阳新材和各市政府配合)

  (八)强化智能化建设任务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推进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序时进度完成当年任务;对生产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同时,加强政策激励,对完成智能化建设任务的煤矿企业,参照《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5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分别牵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作用,指导推进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推动全省煤矿智能化信息产业集群和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各市、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各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煤矿智能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科学组织制定建设方案,密切跟踪建设进展,确保按期完成。各煤矿企业要保障资金投入,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服务指导,牵头单位要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省煤矿智能化建设。

  (三)开展示范推广。总结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经验,凝练出可复制的智能化建设模式、技术装备、管理方式等,向类似条件煤矿进行推广应用。同时要借鉴省内外先进的智能化技术和成熟案例,通过开展煤矿智能化培训讲座、组织召开现场会和观摩先进典型等形式,加强学习交流,加快成果推广。

  (四)做好督导推进。建立工作调度和季报制度,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全面掌握智能化建设进展情况,加快推进。对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专项督导。

  (五)强化目标考核。各市、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建立推进机制,明确项目清单、责任清单、时间清单、结果清单。省智能化工作专班将按照“季度排名,半年通报,年度大考”的方式进行目标考核,以结果为导向,对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表扬,对完成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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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09
文号:晋政办发[2023]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财税[2023]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教育基金会等6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教育基金会等6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内财税〔2023〕552号              2023-05-15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函〔2022〕609号),经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教育基金会等6户非营利组织具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2-2026年(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复核或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第三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2022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第三批)

  一、初次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

  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2.伊金霍洛旗特殊人群救助发展基金会

  3.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教育基金会

  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扶贫基金会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会

  6.内蒙古双秀农村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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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15
文号:内财税[2023]5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财会[2023]2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黑财会〔2023〕28号                 2023-03-22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

  二、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相关内容可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五、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六、报备内容审查重点

  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等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七、有关要求

  (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义务,是事务所规范管理的重要保障,各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严肃认真落实,确保完整准确完成报备工作;对逾期未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除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外,将视情况纳入年度执业质量联合检查重点检查范围,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核查。

  (二)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三)报备中遇到相关问题,通过会计事务所管理群(微信)或电话0451-53678676进行咨询和解答。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各单位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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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2
文号:黑财会[2023]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优化中介机构执业环境,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备案时限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经营场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推行变更备案承诺制

  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我厅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承诺制,即会计师事务所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见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即审即办。

  会计师事务所在变更备案中做出虚假承诺的,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失信行为将列入其信用档案,根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三、优化变更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名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经营场所变更备案,仅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重名查询,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变更事项情况表需要新旧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同时签字。

  (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合伙人(股东)变更备案,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3.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经历表(见附件4);

  4.新增合伙人或股东需提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承诺函。

  合伙人或股东的执业经历表中,如状态栏选择“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需每年至少填一项参与的审计项目,并后附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复核页复印件。

  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供《关于印发<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4号)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合伙人或股东是境外人员、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备案,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四)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分所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变更备案,仅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件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印章,并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合伙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将不再要求在办理变更备案时重复提供。

  四、实行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

  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务服务效能,方便会计师事务所申领执业许可证,同时实现相关许可信息在线自动查验、全国互信互认,我省推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电子证照。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的事务所查询或事务所分所查询界面,点击“证照下载”按钮进行下载。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行执业许可电子证照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五、有关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并提供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的备案材料以及变更备案事项承诺书。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备案手续的,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审核时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等,加大信息共享和系统核验,对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信息、合伙人(股东)执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予以核查确认。

  附件:

  1.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事项承诺书

  2.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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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5-06
文号:江苏省财政厅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3]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3〕8号                  2023-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经停港、离境港名单见附件。

  政策适用范围内的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二)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名单(失信企业除外),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三)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三、办理流程

  (一)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五)启运港启运以及经停港加装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六)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四、各地海关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各地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综合司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五、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1-5

  1.天津市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

  2.辽宁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

  3.浙江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

  4.福建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

  5.山东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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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13
文号:财税[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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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23]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2《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二)》,增补、取消、变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企业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增补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


上述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税[2020]3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1.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pdf

      2.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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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07
文号:财税[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关税[2023]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附件: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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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15
文号:财关税[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发[2023]4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沪税发〔2023〕41号            2023-04-06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安排,结合本市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现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力量。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提质。积极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在全市主办税服务厅设立“税费争议调解室”,进一步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提升税费争议解决质效。深化公职律师全市响应机制,组织公职律师运用和解、调解等法律救济途径,积极参与涉税争议化解,为涉税争议解决提供法律支持。通过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分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和层级间上下互动,切实解决问题。依托覆盖电子税务局、微工作台、电子申报系统的多渠道、交互式推送模式,精准锁定纳税人“一对一推送”,实现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宣传咨询一体办理、税费需求及时响应。配合税务总局完成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相关功能的升级优化,为自然人纳税提供更精准的指引。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结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各端用户的应用反馈情况,对登记、申报、征收、综合等办税功能进行持续改进,提升自然人的体验度。

  二、政策落实提效。及时更新上海税务官方网站政策法规库,进一步便利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进一步通过本市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探索通过多平台推送有关政策宣传小视频和新政公告,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及时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电子书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解读产品,依托上海税务系统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依托行业研究室收集、整理、汇总行业性税收政策,借助电子税务局、千户集团税企微信群等线上渠道,向在沪千户集团进行推送,帮助集团企业精准适用政策。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依托上海市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总队、上海税务青年“青春助企服务团”等团队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等服务,同时培育一批上海市税务系统文明实践基地,为税务青年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搭建更多平台。

  三、精细服务提档。贯彻落实长三角裁量基准公告政策措施,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政策宣传、规范操作、新旧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相关工作要求,把各项复制推广举措落实落细,助力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做好全国版征纳互动服务的推广上线工作。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持续优化数据交换内容,完善银税互动移动端平台功能,优化平台操作界面和操作流程。

  四、智能办税提速。依托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系统开发对接,持续将缴费业务从线下推到线上,并配合社保部门将相关经办业务逐步线上化,提升“掌上办、网上办”质效。配合税务总局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培训辅导,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合作银行覆盖面;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优化电子税务局相关模块;支持跨省签约缴税网上办,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五、精简流程提级。在现有电子税务局“印花税一键零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操作便捷性,优化申报界面,提高零申报纳税人办税效率。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探索银行、保险、烟草等行业合同明细信息导入,实现汇总申报。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相关工作。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做到“首次受理,全程辅导”,线下申报业务“免填单”,依数据申报“免资料”,拓展各类“网上、掌上”缴费渠道,现场缴费“免跑动”。持续做好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征收工作,强化跟踪服务,调研被保障人员、缴费单位、基金管理部门等各方的诉求,及时掌握和回应试点企业关切,为推进试点持续营造良好氛围。在已实现电力能源类相关非税收入汇算清缴功能上线的基础上,持续做好缴费人使用情况跟踪,确保线上功能运行顺畅。

  六、规范执法提升。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一般纳税人登记等6项涉税事项推行说服教育、提示提醒、自查辅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和执法公信力,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组织开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学习公布管理办法的政策宣传与辅导,鼓励失信主体修复纳税信用;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

  请各单位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实施,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确保连续第10年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局起势、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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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4-06
文号:沪税发[2023]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洛人社[2023]10号 洛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洛人社〔2023〕10号             2023-03-29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职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166号)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洛阳市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9日

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应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保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参保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在国(境)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单位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第四条 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提交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受理本市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为方便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已实现网上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以通过网络在工伤认定申请平台上传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网络进行审核,送达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止决定书等,待工伤认定终结时,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相关纸质材料同时领取工伤认定相关结论书。

  第七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是指各类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受伤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

  第九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如:可让申请人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表(应有工商部门盖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住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等,需参与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伤(亡)事故申报公示情况报告、工资发放凭证、受伤职工事故发生日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打卡记录、排班表等)、证人证言等相关的客观证据材料。

  第十条 事故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需提交公安机关侦查结论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能直接证明因工外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项目合同、交通票据、派车单等);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属于交通事故申报工伤认定的,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还要提交受伤职工的住址证明和上下班路线图;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部队《军人伤残等级审批表》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5.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它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6.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提交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相关证据(110报警记录、120院前抢救记录等)、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等;

  7.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8.职工死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应将拟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相关信息在人社系统官方网站或用人单位公共区域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9.其它特殊情况需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书证、照片等材料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体;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当事人提供调查、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询问人、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盖章)并按手印;

  5.当事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证人亲笔书写,签名(盖章)并按手印,注明出具日期;

  (2)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业(岗位)、联系方式、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基本情况;

  (3)注明以何种方式了解或知悉工伤事故,实事求是地证明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2.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

  3.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4.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在依法定程序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事实不清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20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案件应坚持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并重的原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过程中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必要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一)书面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及合理性,主要是申请主体、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受伤事实、受伤部位及伤病情。

  (二)现场调查。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进行现场调查:

  1.造成人员死亡(含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同起事故三人以上受伤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其他情形。

  调查核实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需要对被调查人作笔录的,应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和提供虚假证词的后果,调查笔录中应准确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信息,调查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查看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捺指印。涉及多个被调查人的,应当分别单独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并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现场调查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调查核实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根据工作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拟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相关信息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三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3年4月10日起执行,2017年5月10日执行的《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同时作废。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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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9
文号:洛人社[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 海东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1号 海东市关于缴纳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海东市关于缴纳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 海东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1号               2023-01-12

  为做好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政策

  (一)缴费标准。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医保缴费基数核定使用21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91253元/年(7604/月)核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300%。

  (二)集中征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三)逾期缴费。2023年6月30日未参保缴费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医保待遇,退休时进行一次性补缴。

  二、缴费流程

  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需参保人员到参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社保缴费窗口进行缴纳。

  三、特殊说明

  (一)未参保人员缴纳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费的程序。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再到同级税务办税大厅进行选档缴纳。

  (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错误的处理。因个人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造成无法缴费的,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本信息修改,再到同级税务办税大厅进行选档缴纳。

  (三)退休需要一次性趸缴的人员需要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趸缴金额核定,再到同级税务办税大厅进行缴纳。

  (四)职工医保转为灵活医保人员。需要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剩余月份医保金额核定,再到同级税务办税大厅进行缴纳。

  (五)补缴以前年度灵活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需要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再到同级税务办税大厅进行缴纳。

  四、其他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收,缴费人缴费事宜请咨询辖区税务部门。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政策和参保登记相关事宜请咨询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海东市各区县税务机关和医疗保障部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服务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 海东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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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1-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税务局 海东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办发[2023]8号 天津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3〕8号             2023-02-2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员会、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合作交流办

2023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一)强化稳岗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推行“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积极推进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项目落地,充分发挥带动农民工就业作用。(人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稳岗服务机制。依托中天人力资源网共享用工专区,优先发布停工企业人员求职信息和用工短缺企业招聘信息,组织暂时停工企业与用工短缺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坚持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同步推动稳就业、保用工,努力将农民工稳在当地。(人社部门负责)

  二、促进本市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培育发展劳务品牌。着眼劳务品牌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经营服务模式等,结合本市资源禀赋、文化特色,分类打造知名劳务品牌,培育劳务品牌龙头企业,推动做大做强做优,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搭建展示交流平台,积极宣传推介本市劳务品牌,多渠道支持劳务品牌走出去,推动壮大更多劳务品牌。(人社、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促进转移就业。加强情况摸排,动态了解掌握本市户籍农民工就业情况,组织开展就业政策服务进镇入村活动,及时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帮助有意愿的本市户籍农民工有序外出务工。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全流程的劳务输出服务。(人社部门负责)

  (五)加快发展涉农区特色产业。持续推进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培育一批“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各类市级产业融合项目,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支持农民工家门口就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六)开发就近就业岗位。在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范围内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沟通协调机制和成效评价机制,建立市区两级以工代赈重点项目清单,加强以工代赈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项目单位吸纳本地农民工就近就业的积极性。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中,稳定开发基层管护岗位,吸纳低收入群体和本地农民工就近就业。(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组建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强化试点示范,挖掘典型案例,高质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各类园区,推荐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创新主体通过贷款担保、优先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人社、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八)做好在津就业情况摸排。积极协调外省市乡村振兴、人社等部门,摸排核实脱贫人口就业情况,及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定期将本市就业、社保、常住人口等数据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精准确定脱贫人口在津就业情况。(人社、合作交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与结对地区和劳务输出大省加强劳务协作对接,充分发挥“天津劳务协作网”和劳务协作工作站功能作用,加密岗位归集发布,创新网上招聘、远程面试、直播带岗等招聘方式,做好结对地区少数民族劳动力有组织来津就业服务,鼓励结对地区和劳务输出大省农村劳动力来津就业。(人社部门负责)

  (十)实施优先就业帮扶。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全面落实脱贫人口稳岗就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继续落实帮扶车间优惠政策,通过落地龙头企业吸纳、帮扶项目以工代赈、灵活新就业形态拓展等方式,帮助当地脱贫人口就近就业。(人社、合作交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重点地区倾斜。全面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倾斜支持政策,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持续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密集开展岗位投放和招聘活动,支持建设一批产业项目、就业帮扶车间,支持引入一批劳动密集型企业,助力结对地区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稳定。支持结对地区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鼓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置区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基层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合作交流、发展改革、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安置保障力度。支持结对地区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实施安置。充分考虑当地脱贫人口数量、就业困难程度及收入水平、岗位职责内容,科学设定岗位总量,指导结对地区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按规定 为在岗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合作交流、人社部门负责)

  四、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保障

  (十三)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允许外来失业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尽快实现就业。推进零工市场建设,优化零工服务,加大零工信息归集推介力度,建立“即时快招”服务机制,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推广“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等线下服务新模式,有序组织线下招聘活动,优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满足农民工求职就业需求。(人社部门负责)

  (十四)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定期发布《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鼓励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需要,为有意愿外出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推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鼓励支持获得技能等级证书,推进产训结合,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积极推进乡村建设所需的农业农村本地人才技能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工提供种养殖等各类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其它涉农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稳定收入水平,培养一批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人社、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切实维护劳动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对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支持有条件的区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区域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动维权相关信息,依法提供维权服务。(人社部门负责)

  (十六)做好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收集适合大龄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在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有就业需求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人社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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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24
文号:津人社办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人社发[2023]3号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3〕3号                 2023-03-21

各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大企业:

  现将《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东省委统战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 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兴鲁战略,聚焦打造具有山东特色的新时代人才集聚高地,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服务人才引育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助力我省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发展优质猎头服务。聚焦全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及人才集聚平台和人才集聚节点核心区,引进培育一批行业专注度高、关联地域性强的猎头机构,逐步建立起层次错落、梯度合理的猎头服务网络。鼓励探索猎企协作交付订单模式,打通业务资源渠道,提升引才服务能效。推进猎头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支持开展猎头服务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培育人岗智能匹配、人力资源素质智能测评、人力资源智能规划等新增长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充分发挥集聚平台效能。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建立健全猎企招商、引才奖补政策扶持体系,积极为入驻机构开展业务导流、对接交流、品牌宣传、信息共享等服务,加快推进猎企集聚,满足多层次、多元化人才服务需求。支持有条件的市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平台功能。济南、青岛、烟台3地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平台,要进一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积极与自贸试验区、各类功能区、特色产业园、链主企业等共建共联,融合发展,通过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联络站等,开展市场化人才服务需求监测、精准化引才育才等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培养专业服务人才。着力培养一支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才队伍,支持参评省优秀企业家、泰山产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服务业专业人才、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人才等。对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人才服务等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并取得创新性理论研究成果的行业人才,可按规定优先推荐选聘高校产业教授,参与相关学科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注重加强协同协作引才。支持省会经济圈、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协会、骨干机构“一体化”引才。不断完善黄河流域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创新发展机制,积极倡导发展“星期天工程师”“云端工程师”等区域人才共享模式,促进交流交往交融向纵深推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走出去”发展,通过并购重组、股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共建“人才飞地”等方式,主动寻求业界、跨界合作,积极融入当地人才生态圈,推动省内外信息互通、人才互动、产业互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建立高级人才寻访最佳服务案例、优质服务机构“双榜单”定期发布机制,营造互鉴互学、育优培优的良好发展氛围,提高用人主体甄选市场化引才服务便利度。建立最新人才政策、重点岗位人才需求“双清单”定期推送机制,增强猎头机构与用人主体合作黏性,提高猎聘人才精准性。各级党委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筛选确定面向猎头机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服务需求范围,采取“一事一议”“揭榜制”等方式,与猎头机构开展引才项目合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搭建供需交流平台。重点围绕全省“十强产业”和十一条标志性产业链,举办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交流活动,打造一批见实效、见长效、有规模、有影响的市场化引才聚才活动品牌。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创建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法律服务、创业辅导、事务代理等服务。鼓励探索重大投资项目“伴随式”人力资源服务模式,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跟着战略走、跟着产业走、跟着项目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模式由单一服务向战略伙伴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支持重点产业企业、知名猎头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级行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引才联盟,拓宽交流对接渠道,实现引才信息对称,构建人才引育生态链。发挥各行业社会组织作用,举办优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分享活动,交流引才用才育才经验,促进先进理念推广应用。鼓励省“十强产业”协会通过吸纳入会、定期互访等方式,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协同开展市场化引才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华人华侨组织、欧美同学会、海外校友会、留学生或专家学者组织等合作,开展海外引才服务。(省委统战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提升市场引才理念。支持有条件地区依托党校培训平台,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开设市场化人才配置课程,提升市场化引才工作理念。鼓励企业邀请人力资源专家或资深猎头顾问,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公开课,提高人才画像精准度,清晰定位引才岗位需求,增强采购市场化服务意识。积极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加大猎头引才使用力度,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的所需费用,可按规定列入经营成本。(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不断强化行业规范发展。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良好环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机构、行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各类产业薪酬研究,为用人主体引才定薪提供参考。鼓励猎头机构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推广工作,引导行业机构对标达标,促进猎头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市场引才扶持力度。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择优给予相应奖补,并作为参评全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机构的重要条件。积极支持国有企业自主购买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加大中小企业市场化引才扶持力度,激发更广泛用人主体释放市场化引才服务潜能。鼓励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积极打造“城市人才会客厅”,在开展园区综合评估中,将引才育才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相应奖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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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1
文号:鲁人社发[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哈政规[2023]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政规〔2023〕3号             2023-02-0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五届二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两会”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落实落地,加快提振市场信心,不断增强发展预期,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推动全市经济加速恢复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快速增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速释放消费潜力

  1.加大促消费力度。发挥政府消费券补贴政策作用,围绕限额以上汽车、百货(不含超市)、家电通讯、家居建材、餐饮、体育等行业,上半年发放1亿元以上政府消费券,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恢复消费市场热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推动服务业加速恢复。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额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早市、夜市市场摊区经营,在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市场摊区管理单位收取的,用于市场摊区运营服务的卫生费、管理费除外)。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支持临街固定门店零售、餐饮企业在本门店外适合外摆区域开展外摆经营;支持大型商超在步行街区、广场等开展店外促销活动,在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鼓励汽车消费。支持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鼓励企业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对居民购车给予分档补贴;执行期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鼓励住房消费。加快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1号),开展商品房展销会等促进住房销售系列活动,通过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促进房地产消费。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落实相关政策规定,适时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5.开展“冰城夏都”“引客入哈”旅游营销活动。鼓励国有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在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游客在哈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50人以上,文明服务、承诺守信且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分不同情况奖励0.5万—2.5万元;对年内接待来哈旅游的游客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且文明服务、承诺守信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继续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推行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6.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哈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力扩大有效投资

  7.支持项目提速建设。高效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服务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审批、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前期工作。开展入企敲门行动,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对上事项全部实行代办帮办,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按权限实施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市财政设立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提前复工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市重点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8.建立重点项目要素保障机制。积极争取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需求,做好项目电力、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等要素供给,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各类政策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9.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对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以及2023年新设备购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当年审核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0.全力稳住房地产投资。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撬动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城市发展纾困基金,推动化解逾期交付房地产项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金融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11.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纳入全市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政府〕

  12.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延续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对新建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区县(市)政府〕

  13.阶段性缓缴在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

  14.持续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通过国家评价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以来的商业银行贷款,在还本付息后,按照实际支出利息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5.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担保增信支持。开展校所企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利用市科技担保资金,对开展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哈尔滨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6.着力打造创新平台。对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地项目,对以上补助资金,依据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地情况,差异化兑现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8.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产值同比增量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的1%给予市级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9.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做强骨干企业,培育立县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打造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0.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对牵头申报陆港型、空港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并纳入2023年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枢纽运营主体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1.支持物流企业快速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2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2.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支持,畅通重点项目、优势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23.延长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2022年市级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加大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对接,引导在哈金融机构加大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4.加大对“4567”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4567”现代产业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3年当年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且该项目在我市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每年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25.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2022年4季度到期、因新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

  26.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在哈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黑龙江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27.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经济和就业达到一定贡献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外贸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28.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型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工程类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提高到1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9.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对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30.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未明确具体执行期的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印发后,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推动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释放政策红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去年,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和疫情反复冲击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挑战考验,按照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我市及时出台了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32条、持续助企纾困7条等政策措施,确保经济持续稳定恢复。2023年,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为加快提振市场信心,不断增强发展预期,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推动全市经济加速恢复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充分发挥政策的引领带动作用,市政府及时研究制定了《政策措施》。

  二、起草原则

  《政策措施》在起草过程中,突出把握了“三个注重”:一是注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围绕推动消费、投资、新动能和实体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政策方向不偏离。二是注重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进行全部承接,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三是注重精准施策,会同市工商联向有关行业企业征求意见建议,确保政策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

  三、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4方面30条。

  在加速释放消费潜力方面:分别从加大促消费力度、推动服务业加速恢复、鼓励汽车消费、鼓励住房消费、开展“冰城夏都”“引客入哈”旅游营销活动、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措施。

  在加力扩大有效投资方面:分别从支持项目提速建设、建立重点项目要素保障机制、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全力稳住房地产投资、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阶段性缓缴在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措施。

  在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方面:分别从持续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担保增信支持、着力打造创新平台、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措施。

  在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分别从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快速发展、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延长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加大对“4567”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减免检验检测费用、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措施。

  四、解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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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7
文号:哈政规[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哈政规[2023]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哈政规〔2023〕1号            2023-02-0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多措并举,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一)具有哈市户籍、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或第三胎的家庭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二)对与在哈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购房前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学历证明等,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三)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线上、线下新建商品房展销会期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凭本人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符合第(一)项至第(四)项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可同时享受购房补贴。

  (五)单位或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六)农业户籍的购房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农业户籍的购房人进城购房并取得居住证且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由所在区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置,保障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七)退役军人和取得省、市、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职业资格证明的教师,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

  第(一)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分别享受第(五)项至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一)至第(四)项购房补贴,且不再享受哈尔滨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八)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和在哈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开户后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

  (九)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在市人社部门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人员作为主贷人在哈购买家庭首套住宅,且在哈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市人社局)

  (十)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二、科学调配供给,推动房地产平稳发展

  (十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的基础上,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按同等生活圈配比商业商务”。在土地出让前核发规划条件阶段,可根据市场需求下调商住比例。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统筹,下调住宅类普通商品房、商业类建设项目、办公类建设项目车位配建标准。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十二)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约定开竣工的住房项目,疫情持续期间可不计入违约期,相应延长开竣工期限。(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十三)对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在企业承诺按时完成整个项目建设,符合分期规划核实相关要求的,可按程序办理分期规划核实手续。(责任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十四)对拟出让的单宗面积较大的商住用地,可通过规划合理调整,形成多个独立地块,分别出具规划条件,按多宗地同时出让。(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十五)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可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余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十六)推动城市更新采取“房票”安置补偿方式,探索政府回购企业存量商品住宅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政府)

  三、拓展对外推介,规范市场宣传销售行为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适时组织房地产企业赴省外推介活动。(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住建局,市工商业联合会)

  (十八)实施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备案制。代销商品房的渠道商(含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并报市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代理销售未取得合法销售手续的新建房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九)加强媒体监管。鼓励自媒体、新媒体正向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禁止无从业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通过自媒体、新媒体开展房地产经纪销售活动。严厉打击恶意评价房地产建设项目、以偏盖全唱低房屋销售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四、引导金融支持,促进行业发展

  (二十)鼓励在哈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对哈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规模。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加大对在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领域政务数据信息,依托哈尔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载体,探索建立房地产领域“政金企”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金融供给,优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住房个人按揭贷款投放情况的统计和调度,并根据银行机构对哈房地产领域贷款投放情况优先给予合作支持。进一步盘活低效国有资产,探索组建哈尔滨市房地产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补贴资金由各县(市)自行承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业良业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20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合理需求,强化助企纾困措施,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制定本《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20项政策,涵盖了支持首套及第二套合理购房需求、购房补贴、公积金、土地规划、宣传推广、金融扶持等方面政策措施。

  (一)多措并举,支持首套和第二套合理购房需求。

  一是多孩家庭、非哈市户籍居民、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二是房展会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享受补贴政策;

  三是单位或个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享受补贴政策;

  四是农业户籍的购房人、教师、退役军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五是进一步提升公积金使用灵活度;

  六是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继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二)科学调配供给,推动房地产平稳发展。

  一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

  二是推出适当延长开竣工期限、分期规划核实、分宗出让、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助企政策;

  三是推动城市更新采取“房票”安置补偿方式以及政府回购企业存量商品住宅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工作。

  (三)拓展对外推荐,规范市场宣传销售行为。

  一是结合我市地域及气候独特条件,加强全国范围内媒体宣传;

  二是实施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备案制;

  三是加强自媒体、新媒体监管,鼓励正向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弘扬正能量。

  (四)引导金融支持,促进行业发展。

  重点引导在哈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

  三、与以前政策措施相比有以下变化

  一是对人才购房加大政策支持,将年龄由原来的35周岁扩大至40周岁,并且没有户籍限制,更多留哈人才将受益。

  二是进一步扩大购房补贴政策受益范围,增加农业户籍的购房人、教师、退役军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三是首次提出单位或个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享受补贴政策。

  四是采取“房票”安置补偿方式以及政府回购企业存量商品住宅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为进一步去库存,保障安置居民利益,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品质做出有益探索。

  五是提出了引导在哈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进一步盘活低效国有资产,探索组建哈尔滨市房地产发展基金等,助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四、执行说明

  《若干措施》内所有政策内容自2023年2月4日起执行。相关款项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落实。

  五、解读机构

  市住建局:联系电话0451-88370807;

  市资源规局:国土业务咨询0451-86772653;规划业务咨询0451-86772721;

  市金融局:0451-84664950;

  市公积金中心: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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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4
文号:哈政规[20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会字[2023]307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23〕307 号           2023-03-28

各市(州)财政局,青海省代理记账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2023年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备案的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督导检查、汇总上报。各市(州)财政局要组织本地区县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各市(州)财政局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检查,确保年度备案工作高质量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市(州)财政局应当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组织本地区县级财政部门坚决履行行业管理主体责任,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同时,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是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四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县级财政部门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市(州)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3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市(州)财政局应当根据2022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放管服”改革举措、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3年5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联 系 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白银亮

  联系电话:0971-3660217

  电子邮箱:453668174@qq.com

青海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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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青财会字[2023]3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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