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琼办发[2023]29号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办发[2023]29号           2023-9-28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党对财会监督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初步建立分工明确、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加大重点领域监督力度,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方面更好地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

  1.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2.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本级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预算管理监督。严格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的管理和监督,构建完善现代预算制度。实施预算支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监督,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兜实“三保”底线。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强化预算对执行的刚性约束,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扎实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强化工程造价监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从严审核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通过对预算单位资金进行动态监控预警、开展监督检查等措施,督促指导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推动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和会计规章制度。研究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模式下,合理划分预算单位和会计管理中心(支付局)的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

  3.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所属单位财政预算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财务活动开展日常监督和指导。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加强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规范会计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资产评估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整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4.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要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财会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财会事项要坚决拒绝办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检举。

  5.中介机构加强执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务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风险分类防控,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治理,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要深入学习执业准则和监管规则,切实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6.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要切实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强化对诚信价值和执业行为的正向引领,通过评优、表彰等方式增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促进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黑名单”应用,将诚信建设要求贯穿到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持续加强执业行为日常监测,完善投诉举报、舆情处置等快速处理机制,提升行业执业质量。

  (二)完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

  7.建立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构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抓好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形成监督合力。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有机融合、协同推进。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准则制度规定,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各单位应配合依法依规开展财会监督,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提供虚假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财会资料及信息。

  8.建立省级与中央、省级与市县纵向联动工作机制。压实各有关方面财会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及省年度工作重点牵头制定财会监督年度工作要点,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和指导各市县开展财会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加强与相关中央驻琼单位的沟通协同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共用。各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授权实施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财会监督工作。对财会监督中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9.建立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的协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贯通协调,完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的贯通协调机制。将财会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完善服务人大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司法、审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监督成果共享互认机制。

  (三)坚持服务大局,做好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工作

  10.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落实各项财政改革举措,“三农”、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领域及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的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控要求、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以精准有力的监督手段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1.聚焦财经纪律重点问题。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聚焦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基层“三保”、国库管理、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等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年底突击花钱、违规返还财政收入等突出问题,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12.聚焦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虚假建账信息、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审核,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夯实财会数据信息质量。常态化开展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各市县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开展本地区财会监督工作。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省级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政策体系,创新培养方式方法,分类型、分领域建立高层次财会监督人才库,积极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财会监督人才队伍。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充分发挥日常监管作用,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到位。

  (三)提升财会监督成效。强化信息化技术在财会监督领域的应用,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为日常风险识别预警、执法检查、追责问责提供有力支持。优化监督模式与方式方法,推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线上监督与线下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和管理有机统一。适时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和结果公示力度,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增强财会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督促财会监督发现问题整改。

  (四)加强学习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开展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强化财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将财会监督纳入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范围,强化法纪意识。鼓励先行先试,强化引领示范,加强对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的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加强财会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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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琼办发[2023]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政办发[2023]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55号         2023-9-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以学促干服务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调研服务成果,切实解决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瓶颈难题,聚焦实现“三升两去三消减”目标,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项目审查审批

  (一)优化用地审批。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无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可直接申请办理林地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2.单独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只需提交《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审查意见,相关调整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二)优化环评审批。

  3.支持高新技术、循环经济、清洁能源类项目规划建设,提前介入,环评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4.新能源、资源再生利用类项目优先审批,环评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5.对符合园区规划且园区已开展规划环评的项目,简化环评内容,审批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三)优化节能审查。

  6.除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不以窗口指导、产能风险预警等作为节能审查前置条件,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可在批复文件中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7.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关产品设备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产业项目,8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审批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实行“双百”产业项目和重大项目互认。

  8.“双百”产业项目与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享受同等支持政策;投资超过100亿元或产值超过100亿元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中的制造业项目优先列为“双百”产业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

  (五)提速重点项目验收。

  9.打通重点项目“完工即投产”绿色通道,综合运用服务前移、允许提前安装设备等方式,一体推进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等工作流程与生产设备安装等投产环节。(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发展局等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0.通过“承诺+容缺+限期补正”等方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优化档案移交、排污许可证审批等事项办理流程。(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大数据发展局、档案局等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六)强化用电保障。

  11.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两部制工商业输配电价(含以容量方式计算的基本电价)综合平均每度电降低约0.042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网公司)

  12.核电、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源侧结算电价平均每度电降低约0.02元,相关让利全部返还至市场化交易用户。(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

  13.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谷段时长调整为连续的8小时,暂停实施尖峰电价机制,引导企业削峰填谷,合理安排生产。(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网公司)

  14.建立低谷电力消纳机制,在低谷电力消纳困难时,通过需求响应方式激励工业企业扩大用电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

  15.推进增量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通过竞争性配置竞价降低上网电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6.开展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建设,实行“即报即评估”、“评估通过即批复”。(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公司)

  17.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用气保障。

  18.对标钦州市下调非居民用气1.06元/立方米、北海市下调工业用气0.9元/立方米等做法,结合实际启动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推动终端销售气价适当下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19.强化对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价格监管,由各市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原则上配气价格不高于0.9元/立方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八)强化用地保障。

  20.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专精特新”项目、基金投放项目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局)

  21.在南宁、柳州、北海、防城港等市推行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2.闲置的工业用地需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完成闲置土地处置后,可先签订转让合同,再办理交易鉴证或不动产预告登记。受让方可凭交易鉴证材料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办理项目规划、建设、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3.落实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在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同步考虑设施农业用地用海合理需求和布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海洋局)

  (九)强化用工保障。

  24.建立用工保障政企联席对接制度和企业缺工响应机制,各市、县(市、区)建立并公布企业用工保障服务热线电话等服务平台,1个工作日内回应企业用工诉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为0.5%),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26.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分别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60%、30%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十)强化用能保障。

  27.优化电力折标系数,确定2023年广西节能审查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为291克标准煤/千瓦时,之后每年动态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28.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各地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可作为新上项目能耗指标来源。(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29.统筹全区能耗指标,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优化提升物流服务

  (十一)加大高速公路收费优惠力度。

  30.对沿边、临港、连接产业园区的试点路段,实施1类至6类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其中,对进出北部湾三港区三口岸(钦州、北海、防城3个港区和东兴、友谊关、凭祥3个公路铁路口岸)的1类至6类合法装载货车,在8.5折基础上再给予9折优惠;试点路段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通行费5折优惠政策,其中,对进出三港区三口岸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在5折基础上再给予9折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

  31.鼓励区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与龙头企业通过“以量定价”等方式降低高速公路通行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

  (十二)支持加大铁路运输优惠力度。

  32.建立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班列运输集装箱货物优惠品类负面清单制度;优惠品类范围覆盖铁路货物22个大类。(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十三)降低北部湾港综合服务费用。

  33.2023年免收西部陆海新通道海铁联运集装箱提卸柜费、普货15天库场使用费、冻柜打冷费及10天库场使用费,集装箱装卸船费与国内主要港口基本持平。(责任单位: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十四)提升内河航运能力。

  34.优化大藤峡水利枢纽船闸运行调度,提升通航效率和闸次,争取2023年货物通过量同比增长3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广西海事局,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来宾市人民政府)

  (十五)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35.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服务有色金属、碳酸钙、钢铁、汽车、农林产品、水泥等广西特色产业的多式联运品牌和重点线路,给予每个(条)品牌(线路)最高100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林业局)

  四、提升融资服务质效

  (十六)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

  36.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分别降至1%以下、1.5%以下。(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37.将设备、生产模具、科技研发成果、销售采购订单等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抵(质)押担保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十七)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支持。

  38.对新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补;对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种类金融产品的企业,给予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证监局)

  39.对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奖补上限提高至每户200万元;对引进保险资金用于广西区内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大民生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每年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证监局)

  40.对蔗糖、六堡茶、螺蛳粉、茧丝绸等广西特色产业开展绿色信贷等特色农业专属信贷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糖业发展办、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五、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十八)打通连通园区“最后一公里”。

  41.优先建设连通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和自治区26个重点产业园区的集疏运道路、衔接自治区级以上产业园区等重要节点的公路干线、连通港区园区的铁路专支线。(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部湾办,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42.结合园区实际“量身定制”园区内循环通勤专线。(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九)规范园区建设投融资。

  43.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规范园区建设投融资的指导,统筹财政资金安排,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多元化投资,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防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北部湾办、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44.继续加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的投入力度,保障全区重点园区以及在建园区的建设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45.在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和自治区26个重点产业园区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北部湾办,广西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六、加强科技创新支撑

  (二十)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46.将企业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每年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项目400项以上,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工业化应用项目10项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7.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到位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经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通过后,以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下达。(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48.支持企业产品迭代与创新,对未获得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在广西境内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生产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照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十一)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49.每年组织实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1000项以上,支持企业打造数字化转型场景,对优质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二十二)支持构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

  50.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的自治区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自治区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方式给予支持,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51.对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根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现年新增效益的规模,实行差异化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七、强化政策落实兑现

  (二十三)强化资金调度拨付监管。

  52.根据转移支付指标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强化对市县库款水平动态跟踪监测,对资金支出慢、截留、挪用等情况进行提醒、约谈,并及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各市人民政府)

  53.建立惠企资金拨付进度通报机制,构建常态化直达资金管理机制和“一竿子插到底”资金监管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54.探索建立资金支出进度与预算项目安排挂钩机制,对支出进度较好的地区优先或加大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促进政策兑现提速增效。

  55.开设惠企政策兑现窗口,采取“免申即享”直达快兑方式,推动政策兑现网上可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

  56.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运用大数据技术实行分类精准推送。(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促进局、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乡村振兴局)

  八、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五)开展产销对接活动。

  57.根据产业发展特点,每年举办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专项对接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搭建网上工业品促销平台,支持企业扩大网上销售渠道。自治区层面持续遴选名优工业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58.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按不超过新家电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单个家电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支持我区家电制造企业列入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名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支持企业抢订单拓市场。

  59.对参加列入重点境外展名录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最高70%的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西博览局)

  60.推动完善绿色低碳认证信用体系,多部门采信认证结果,帮助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香港高端品质认证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七)延展实体经济调研服务。

  61.建立实体经济服务员制度,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畅通企业向政府反映问题的渠道,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到同题共答、权威解答,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

  62.建立健全政府与各类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企业经营发展的真实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二十八)创造性贯彻落实政策。

  63.加强国家政策有效贯彻落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推介力度,政企同心,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政企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64.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自查清理,慎重出台有收缩效应和自我设限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相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加快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振兴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强调新时代新阶段的发展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必须是高质量发展;强调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物质支撑;强调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在中央主题教育第十一指导组指导下,决定在全区开展“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调研服务”。针对调研服务发现的审查审批、政策落实兑现、要素保障、融资服务、市场开拓、基础设施配套、创新升级服务、物流保障等8大类共性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起草形成《若干政策措施》。因此,出台《若干政策措施》是自治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解决我区实体经济发展问题的有力有效举措,也是这次主题教育和实体经济调研服务的重要成果。

  二、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措施》共分为九个部分,64条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优化项目审查审批。包括优化用地审批、优化环评审批、优化节能审查、实行“双百”产业项目和重大项目互认、提速重点项目验收五个方面内容,共10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二部分,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包括强化用电保障、强化用气保障、强化用地保障、强化用工保障、强化用能保障五个方面内容,共19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优化提升物流服务。包括加大高速公路收费优惠力度、支持加大铁路运输优惠力度、降低北部湾港综合服务费用、提升内河航运能力、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五个方面内容,共6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部分,提升融资服务质效。包括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强化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两个方面,共5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五部分,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包括打通连通园区“最后一公里”、规范园区建设投融资两个方面,共5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六部分,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包括支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构建企业技术创新平台三个方面,共6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七部分,强化政策落实兑现。包括强化资金调度拨付监管、促进政策兑现提速增效两个方面,共5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八部分,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包括开展产销对接活动、支持企业抢订单拓市场两个方面,共4条具体政策措施。

  第九部分,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包括延展实体经济调研服务、创造性贯彻落实政策两个方面,共4条具体政策措施。

  三、亮点解析

  一是贯彻中央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出台《若干政策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是解决广西实体经济发展问题的有力有效举措,也是这次主题教育和实体经济调研服务的重要制度成果。

  二是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若干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调研服务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留下政策干货,语言平实精练,让企业看得懂、够得着、有获得感。

  三是重在短计划、兼顾长安排。《若干政策措施》既注重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又坚持立足长远,建立解决问题长效机制,推动系统性、全面性解决好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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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
文号:桂政办发[2023]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府办[2023]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2023]17号          2023-8-2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9日

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有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与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定位和国际大都市建设相匹配的社会组织发展新格局,走出一条符合广州实际、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之路,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7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筑牢发展基石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行业党委建设;落实镇(街)、村(社区)党组织兜底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

  (二)确保有效覆盖。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管理工作融合发展机制,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年检年报时同步检查报告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的“三同步”要求。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纳尽纳,指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明确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决策有关安排。

  (三)加强组织建设。常态化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底数摸排和组织建设“双同步”工作,创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深化拓展“红联共建”品牌,做到“应建尽建”“应联尽联”。推动党组织活动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有机结合。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登记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修订《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进民法典在社会组织领域的更好实施。坚持法治化原则,探索“僵尸型”社会组织有序退出机制。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类型的社会组织,推进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探索差异化管理措施。

  (五)规范社会组织登记。严格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支持业务主管单位完善前置审批(审查)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稳妥审慎开展直接登记工作,对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充分研究论证并多方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依法审批。按照上级部门部署和要求,推动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完善审批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六)优化结构布局。会同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围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市委“1312”思路举措、南沙开发开放等国家战略、重点工作,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类型分布,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多不多”“快不快”向“稳不稳”“好不好”转变。围绕我市“3+5+X”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社会组织做优做强,形成与广州市“一核、两带、三城、多节点”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新格局相匹配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公共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探索实施需求导向式特色化培育模式。大力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及时调整不适应发展需要、内部治理混乱的社会组织,加快出清低效无效的社会组织。

  (七)完善综合监管。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完善社会组织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制。落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分支(代表)机构和基金会专项基金等方面规范管理,将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纳入常态化治理。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八)提升登记服务效能。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强化登记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窗口功能,细化办事指南,优化操作程序,简化证明事项,推行登记服务“好差评”,提升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化水平和便民利民程度。加强社会组织数据质量管理,强化数据精准性、录入便捷性、使用友好性,客观反映和监测社会组织发展质量,为公众提供便利化的信息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三、积极扶持培育,增强发展动力

  (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体系,协调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适当方式交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承担。把握社会组织的特性和运行规律,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方式和程序。持续深化开展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拓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的领域和区域、探索新模式新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不断激发社会组织创新活力。

  (十)落实落细财税政策。及时指引社会组织依法申报纳税,多措并举扩大财税政策知晓率,保障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打通社会组织接受公益捐赠“最后一公里”。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深度开发人才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人才能力提升制度,坚持分类施训,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党务工作者、党员队伍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政治执行、项目管理、统筹协调等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培训机构开设社会组织课程,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快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畅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对外交流渠道。大力推荐政治坚定、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群众认可的社会组织人才参加各级劳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

  (十二)深化培育发展基地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转型升级,建立健全市—区—镇(街)—村(社)四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管理体系。支持各级各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依法盘活住宅区配套的公建房等闲置物业,依法整合公建配套物业等场地资源,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可依法依规按程序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或服务活动的场地。鼓励各类产业园区、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整合创新资源,建立特色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平台。

  (十三)引导参政议政。各职能部门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时,应视实际情况邀请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在制定出台发展规划等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时,按规定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推荐信念坚定、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勤勉敬业、具有较高能力素质和较强议事能力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选,拓宽参政议政渠道。

  四、着力作用发挥,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十四)搭建沟通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经常性收集会员企业意见建议,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发展共性问题,研究国内外创新性政策和举措,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提供有力支撑。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创新搭建产业链对接供应链、创新链、资本链的行业服务平台,促进贸易和信息交流,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

  (十五)助推产业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建设,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社会组织,按我市标准化资助政策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展览、赛事、会议等活动,出资主办或承办高端会议活动的社会组织,按我市会展业扶持政策予以奖补。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向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转移专业性强、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专业职称评审权限。

  (十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社会组织在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聚焦特殊群体,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养老、育幼、助残等公益事业。聚焦群众关切,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公众参与、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传播法治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五社”联动机制,通过培育发展社区基金、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提供支持。

  (十七)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引导社会组织稳妥实施“走出去”,支持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援助等活动,传播中国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展现国家形象。发挥广州区位优势,支持南沙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南沙)社会组织合作创新基地,促进穗港澳三地社会组织共治议事、协同治理,助力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服务。

  五、提升自身能力,激发内生动力

  (十八)完善内部治理。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水平,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议事规则、选举程序、监督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支持社会组织创新内部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

  (十九)强化自身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印章证书、活动、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等制度,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形态、疫情防控、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意识。完善组织架构,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等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十)加强诚信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坚持诚信原则,增强守法意识,建立并履行诚信承诺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服务引导、竞争合作的方式,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开展诚信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制订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并带动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  2023-09-08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部署要求,实行积极引导发展与严格依法管理并重,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注重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转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引导,推动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就积极引导发展和严格依法管理社会组织作出全面部署。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发挥社会组织作用进行了全面安排。截至2022年底,我市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超过8000个,总数量比2012年底增长了67%,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已遍布所有行业和各个领域。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正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进入了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的高质量发展期。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激发广州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活力,我市出台《广州市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参考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3.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

  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为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积极贡献力量的通知

  5.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6.广东省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等3份文件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措施》包括五大部分,分别从党建工作、制度建设、培育扶持、作用发挥及自身建设五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

  第一部分是党建工作板块,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有效覆盖、加强组织建设等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筑牢发展基石。

  第二部分是制度建设板块,提出完善社会组织法规政策、规范社会组织登记、优化结构布局、完善综合监管、提升登记服务效能等5条措施,覆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全周期。

  第三部分是培育扶持板块,提出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落细财税政策、深度开发人才资源、深化培育基地建设、引导参政议政等5条措施,进一步从人财物领域强化扶持培育,增强社会组织发展动力。

  第四部分是作用发挥板块,从搭建沟通平台、助推产业发展、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序开展对外交流等4个方面进一步强调强化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引导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部分是自身建设板块,从完善内部治理、强化自身建设、加强诚信建设3个方面引导、督促社会组织自觉提升自治水平,从而激发内生动力。

  四、主要亮点

  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推进广州社会组织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根据《措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行业党委建设;指导社会组织在章程中明确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决策有关安排。同时,还要常态化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底数摸排和组织建设“双同步”工作,创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深化拓展“红联共建”品牌,做到“应建尽建”“应联尽联”。

  二是多措并举加大扶持支持力度。在财政、税收方面,广州也将积极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增强发展动力。

  《措施》将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体系,协调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适当方式交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承担。持续深化开展广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拓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的领域和区域、探索新模式新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不断激发社会组织创新活力。

  《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及时予以核准。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三是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成立与广州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所需要、相匹配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举办会展活动并给予奖补。

  《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建设,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社会组织,按我市标准化资助政策予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措施》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展览、赛事、会议等活动,出资主办或承办高端会议活动的社会组织,按我市会展业扶持政策予以奖补。

  四是明确培育发展重点。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类型分布,注重人才培养和场地资源利用。

  《措施》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公共法律服务类社会组织,探索实施需求导向式特色化培育模式。大力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及时调整不适应发展需要、内部治理混乱的社会组织,加快出清低效无效的社会组织。

  《措施》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培训机构开设社会组织课程,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加快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支持各级各部门、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依法盘活住宅区配套的公建房等闲置物业,依法整合公建配套物业等场地资源,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五是落细落实《南沙方案》。围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市委“1312”思路举措、南沙开发开放等国家战略、重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措施》围绕“1312”思路举措、“3+5+X”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社会组织做优做强,形成与广州市“一核、两带、三城、多节点”战略性新兴产业空间新格局相匹配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措施》引导社会组织稳妥实施“走出去”,支持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广州区位优势,支持南沙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南沙)社会组织合作创新基地,促进穗港澳三地社会组织共治议事、协同治理,助力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服务。

  六是推动社会组织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坚持诚信原则,探索制订社会组织领域诚信建设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增强守法意识,建立并履行诚信承诺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制订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并带动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五、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如对《措施》有疑问,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83178731向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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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9
文号:穗府办[2023]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办函[2023]2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办函[2023]278号          2023-9-26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工作部署,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等重点领域和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做实做强做优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累计培育超2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20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推动150家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力争专精特新企业总体研发占比达到5%左右,不断提高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比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100%;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品牌持续提升;累计培育15个以上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0家左右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梯度培育机制。

  积极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规范发展,加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力度,健全逐级后备、逐级递进的梯度培育机制,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的跟踪分析,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对专精特新企业申报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鼓励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材料目录评选。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创客广东”创新创业大赛,对落地广东的50强获奖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各地对研发投入金额较大的企业予以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与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快速转移转化。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专精特新企业开放共享。(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三)促进数字化转型。

  聚焦细分行业专精特新企业整体升级、创新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第三方工业服务平台型企业牵头,聚焦县域经济、产业园区、专业镇等产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统筹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等方向,统筹订单获取、快速设计、生产柔性、采购供应、物流交付、运维服务等专精特新“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需求,研发推广行业技术集成系统解决方案,通过探索以多样化的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根据企业个性化需求进行分类改造等途径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提升专精特新企业市场竞争力。发布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经验和案例,鼓励各地制定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政策。支持行业第三方工业服务平台型企业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四)促进绿色化发展。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服务机构提升绿色化服务能力,开发适合专精特新企业特点的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节能诊断及改造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

  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活动,提高其产品性能、稳定性及质量一致性。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全国工业大奖、全国质量标杆等。鼓励各地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支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或服务标准活动。引导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力度,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畅通资金融通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企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等专属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和差异化定位,加大资源倾斜力度,开发符合专精特新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和行业特点的专属产品和服务,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专精特新企业抵质押条件,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提升“首贷户”占比。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级财政安排给各地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加大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负责)

  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指导。建立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强化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大力推动省级政策性基金、社会资本等投向专精特新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更多中央财政资金在重点“小巨人”、融资担保等方面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企业。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奖励,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加大省先进制造业、人才等专项资金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综合支持力度。专精特新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新建项目,同等享受各项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负责)

  (八)强化人才支撑。

  将引才成效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中给予重点支持。开展校园招聘等对接活动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各地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制定专项引才政策,有条件的地市为专精特新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安排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定。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建设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支持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专精特新企业协同推进产教融合,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支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灵活解决土地需求。

  开通对专精特新企业用地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在存量建设用地安排、新增计划指标中,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灵活供地方式,依法依规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企业用地需求。结合“粤产粤优”综合评价,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地纳入省级先进制造业用地指标保障范围。依法依规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联合竞买土地,可依法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鼓励各地建设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特色产业园区,试点更适宜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需求的土地、厂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供给新模式。加强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监管,结合各地实际发布工业厂房租金指导价格,依法处置水、电、气等不合理加价行为。(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助力市场开拓。

  鼓励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采购专精特新企业产品。加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支持大企业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体系,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专精特新企业产品。优化中博会办展模式,将中博会打造成专精特新企业的专业化交流交易平台。鼓励各地积极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广交会、中博会、“粤贸全球”等境内外大型展会活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新经贸对接活动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根据专精特新企业实际需求提供通关便捷服务,实施汇总征税、预裁定、多元化担保等征管便利措施。(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

  (十一)强化服务支持。

  大力保障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电用能需求,推动用电用能要素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加大税收服务力度,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点对点”的精细服务。引导社会服务机构提升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能力和质量,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财务管理、审计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加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与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对接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针对性、专业化服务。依托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进一步强化专精特新企业诉求响应服务。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支持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立专门面向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团队,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支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压实责任,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建立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专精特新企业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精准施策、重点帮扶,及时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强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积极组织主流媒体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企业、企业家精神的宣传报道力度,树立专精特新企业良好形象,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对标学习提升,营造全社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3-10-16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3年9月2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研究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专精特新企业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对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专精特新企业面临的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资金融通、财政扶持、人才土地、市场开拓等主要问题,提出具备指导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意见》。

  二、《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工作部署,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做实做强做优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累计培育超2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20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推动150家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力争专精特新企业总体研发占比达到5%左右,不断提高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比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100%;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品牌持续提升;累计培育15个以上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0家左右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体现广东特色、符合我省专精特新企业特点、具备指导性操作性,共包括总体要求、11个主要任务、组织保障三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重点领域和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到2027年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1.强化梯度培育机制。为夯实培育基础,进一步健全逐级后备、逐级递进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2.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为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在重点研发项目、研发创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快速转移转化。

  3.促进数字化转型。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第三方工业服务平台型企业牵头,统筹专精特新“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需求,研发推广行业技术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4.促进绿色化发展。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服务机构开发适合专精特新企业特点的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等方面,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绿色化发展。

  5.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分别从质量帮扶、标准奖励、品牌培育服务三个方面发力,提升专精特新企业的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能力。

  6.畅通资金融通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专属产品和服务,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专精特新企业抵质押条件,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深化与各大交易所合作,引导各类基金和社会资本投向专精特新企业,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

  7.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争取更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加大省先进制造业、人才等专项资金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综合支持力度。专精特新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新建项目同等享受各项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

  8.强化人才支撑。从引进人才和培育人才两方面着力,鼓励各地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制定专项引才计划、支持“小巨人”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申报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支持订单式人才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9.灵活解决土地需求。从开通用地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灵活供地、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地纳入省级先进制造业用地指标保障范围、鼓励建设专精特新企业特色产业园、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等方面,加大专精特新企业用地保障力度。

  10.助力市场开拓。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专精特新企业产品、支持参加大型展会活动、创新经贸对接活动、提供通关便捷服务等方面发力,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市场开拓。

  11.强化服务支持。加大用电用能保障和税收服务力度,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强化诉求响应服务等方面,加大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力度。

  (三)组织保障。要求各地各部门压实责任,结合实际建立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专精特新企业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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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粤办函[2023]2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困难减免情形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困难减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1.第一类: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能预见及避免的事件。

  重大损失指因上述因素造成纳税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20%(含)。

  2.第二类: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同期收入总额的20%(含)。

  3.第三类: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

  4.第四类:因政府规划等非不动产权人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5.第五类:经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州市、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需重点扶持的企业。

  6.第六类: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的,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税。

  二、办理资料

  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申请减免税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等,并按困难类别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1.属于一类的,提供受影响证据如受灾图片、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或信息、相关财务报表及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材料;

  2.属于二类的,提供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属于三类的,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歇业资料;

  4.属于四类的,提供有关文件或法律文书;

  5.属于五类、六类的,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以上附报资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通过电子税务办理的,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税收减免申请】,进入税收减免申请模块,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应资料。

  四、办理期限

  为做好2023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工作,纳税人原则上在2023年11月30日前提交减免税申请。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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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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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依申请税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依申请税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10-16

  为深入推进税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持续降低纳税人缴费人办事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实施办税缴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韶关市内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缴费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的税费服务事项可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实施同城通办的事项是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的所有税费服务事项。业务类型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等涉税(费)事项。

  三、税务机关受理同城通办税费业务涉及出具文书和加盖印章的,按不同事项由受理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纳税人缴费人可拨打办税服务厅对外咨询电话12366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同城通办税费服务相关事宜。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点)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点)信息表

序号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地址
1浈江区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浈江区政务服务中心)韶关市浈江区金汇大道88号
2武江区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武江区政务服务中心)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29号武江区科创园A栋三楼
3曲江区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曲江区行政服务中心)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大道30号
4乐昌市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乐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乐昌市昌山中路168号
5南雄市国家税务总局南雄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南雄市行政服务中心)南雄市雄东路1号东方大润发广场4楼
6仁化县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仁化县行政服务中心)韶关市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7始兴县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79号(始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8翁源县国家税务总局翁源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翁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德政路317号
9新丰县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金园路132号
10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总局乳源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乳源县行政服务中心)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北环中路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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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通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通告2023年第2号      2023-1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个人股权转让开展联合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与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建立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已完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事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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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通告2023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依申请税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依申请税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10-12

  为深入推进税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持续降低纳税人缴费人办事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自2023年10月10日起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实施办税缴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肇庆市内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缴费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的税费服务事项可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实施同城通办的事项是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的所有税费服务事项。业务类型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等涉税(费)事项。

  三、税务机关受理同城通办税费业务涉及出具文书和加盖印章的,按不同事项由受理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纳税人缴费人可拨打办税服务厅对外咨询电话12366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同城通办税费服务相关事宜。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点)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点)信息表

序号办税服务厅名称办税服务厅地址
1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端州区税务局东岗东路办税服务厅肇庆市端州区东岗东路3号
2肇庆市政务服务中心税费服务专区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首层
3肇庆新区·鼎湖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肇庆新区金花路一号
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和平路办税服务厅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和平路24号
5肇庆市高要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点肇庆市高要区区府前大街9号
6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文体活动广场旁
7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肇庆市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
8肇庆市广宁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肇庆市广宁县南街街道广宁大道2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德庆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肇庆市德庆县德城街道德庆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10肇庆市封开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肇庆市封开县和富家园44号铺
11肇庆市怀集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肇庆市怀集县幸福一路(二楼)
12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德大街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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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发[2023]1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辽政发[2023]12号          2023-9-28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动我省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现将《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落实举措,及时跟进国家最新政策导向和支持方向,抓紧明确今明两年到期阶段性政策的接续安排,加快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力度,健全政府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

  各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

  1.积极开展促消费活动。安排省级资金对各市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发放大宗商品和餐饮消费惠民补贴的进行奖励。对沈阳市、大连市按照发放补贴总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12个市按照发放补贴总金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举办中华老字号(东北)博览会、辽宁地工产品推介、房产·家居联动促销百日、辽宁美食评选宣传推介、消费品包装设计大赛等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以下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不断丰富消费新业态、新场景。鼓励深入推进商旅文体融合,围绕“首发+”“夜间+”“文旅+”“会展+”“数字+”打造创新型、体验型、沉浸式消费新场景。加快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建设,对获评国家级试点城市的市奖励200万元,对获评省级试点城市的市奖励100万元。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发展,对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按照其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贡献纳统零售额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最高获得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

  3.支持批发零售企业发展壮大。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依据企业在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累计实现的限上零售额增量情况给予奖励。给予累计增量达到5亿元(包含)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奖励100万元、2亿元(包含)至5亿元(不含)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包含)至2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5000万元(包含)至1亿元(不含)的奖励10万元。对引入符合相关要求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引入全国首店的最高奖励50万元,引入辽宁首店、旗舰店的最高奖励10万元。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4.持续激发住宿餐饮企业活力。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依据企业在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累计实现的限上零售额增量情况给予奖励。给予累计增量超过1000万元(包含)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奖励10万元、500万元(包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奖励5万元。对引入符合相关要求国内外知名餐饮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引入全国首店的最高奖励30万元,引入辽宁首店、旗舰店的最高奖励5万元。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5.加快重点项目谋划实施。聚焦15项重大工程,按照储备项目总投资不低于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总投资3倍的规模,建好用好储备项目库。谋划提出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形成新质生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发展海洋经济等领域2024年重点项目清单。促进央企与地方融合发展,滚动推进央企与地方合作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强化项目前期全流程服务,省级项目前期费向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倾斜。加快规划、招投标、环评、施工许可等项目手续办理,在项目开工前做好水、电、路、气等施工保障工作。(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5项重大工程责任单位等)

  6.加强项目建设重点要素保障。强化项目资金支持,增强政银企对接实效,深化省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积极运用银团贷款、投贷联动等模式,持续加大对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规定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7.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推进沈阳、大连城中村改造,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储备库和项目清单,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力争2023年底前启动一批项目。指导其他市开展基础摸底、项目谋划等前期准备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8.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支持政策,打造一批“平急两用”旅游居住设施,升级一批医疗应急服务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城郊大仓基地,完善市政、旅游、保供等配套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等)

  9.促进对外贸易稳增长。允许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照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鼓励二手车出口,对二手车出口企业上年在整备、检测、鉴定、仓储等方面发生费用的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上限最高200万元。争取中欧班列开行计划,支持企业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进出口业务。鼓励外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辽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扩大优势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户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等)

  10.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践行大食物观,支持社会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对符合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等领域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开展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比例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主体获得的年度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地方平台统建融资、大型企业自建投资、农业园区招商引资、龙头企业联农筹资,构建多元化的现代设施农业投融资模式,提升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

  11.提升海洋渔业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海洋牧场,加大培育储备力度,积极争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对认定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给予定额补助,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支持引导发展水产品加工,延长渔业产业链,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水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按照不超过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大型深远海养殖综合体、养殖工船建设,拓展远洋渔业发展空间。推进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实现水产养殖、精深加工、冷链运输、仓储物流、文旅休闲等多种业态融合发展,形成海洋渔业经济新增长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

  12.加快制造业改造升级。以直接补助方式支持技术改造升级的项目,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

  13.促进文旅产业加快发展。对新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全省每年遴选30至40个重点文旅项目,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实际投资超过亿元的优秀文旅演艺项目,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等)

  14.支持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对保障性电源项目、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储能等新能源产业项目建设给予绿色电力支持。对于全省园区内的供配电用户加大支持力度,企业无需自行投资建设建筑区划红线外电网工程。安排2亿元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氢能等产业发展。实施第一批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完善电力辅助服务政策,增强电力保供和清洁能源消纳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15.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对企业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攻关示范项目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对企业聚焦产业链和创新链上的断点、卡点、堵点开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支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组织实施科技领军企业应用基础研究联合计划,按照计划额度的25%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开发等方式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照付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资金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16.推进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开展全省百户国有企业改革促振兴专项行动,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重点推动14户省属企业重组整合,实现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积极布局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国有企业牵头产业链融通发展共链行动。加强国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协同创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等)

  17.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支持。安排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重点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完善绿色金融支持项目库,开展绿色企业评价认定,优化“辽绿通”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扩大“辽绿贷”“绿票通”等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使用规模,将符合条件的银行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的金融机构范围。加快推动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落地生效,支持企业以碳排放权作为质押物获得融资。推广“链链通”再贴现等供应链金融新模式,专项支持省内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票据贴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

  18.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能级。各地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四上”企业发展的鼓励支持政策,根据工业、服务业、批零住餐业、建筑业等行业实际情况,鼓励“个转企”“企升规”高质量发展。激发民营经济投资活力,发布鼓励民间投资的重点细分行业项目清单,建立项目审批平台与银行信贷系统项目信息互联共享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各类存量资产,加大REITs项目培育力度。加快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省工商联等)

  19.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去库存、保交楼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盘活烂尾楼、适当改建或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持续抓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危旧房改造。落实“认房不认贷”“卖旧买新”等政策。取消购房限制区域和二手房转让限制年限。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购房补贴范围扩大到个人购买存量公寓。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沈阳和大连作为试点城市,利用住房公积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项目贷款;鼓励针对新市民、青年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机关事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大连监管局等)

  20.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就业政策服务落实专项行动。对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等补贴支持。强化“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用工保障服务,着力解决用工缺口。突出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辽来辽就业创业,每年开发青年就业见习岗位2.2万个以上。简化担保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提升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效率。安排5000万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金融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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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辽政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23]1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3]172号           2023-10-1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2010元、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20元、18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县 (市 、 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市 :历下区 、市中区 、槐荫区 、天桥区 、历城区
青岛市 :市南区 、市北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城阳区 、 即墨区
淄博市 : 淄川区 、张店区 、 临淄区
东营市所辖县  (区)
烟台市 :芝罘区 、福山区 、牟平区 、莱山区 、蓬莱区 、 龙口市 、莱州市 、招远市
潍坊市 :潍城区 、寒亭区 、坊子区 、奎文区 、诸城市 、 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  (区)
2200元22元
济南市 :长清区 、章丘区 、济阳区 、莱芜区 、钢城区 、平阴县 、商河县
青岛市 :胶州市 、平度市 、莱西市
淄博市 :博山区 、周村区 、桓台县
枣庄市 :市中区 、薛城区 、滕州市
烟台市 :莱阳市 、栖霞市 、海阳市
潍坊市 :青州市 、安丘市 、高密市 、 昌邑市 、 临朐县 、昌乐县
济宁市 :任城区 、兖州区 、 曲阜市 、邹城市 、微山县
泰安市 :泰山区 、新泰市 、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  (区)
临沂市 : 兰山区 、罗庄区 、河东区
滨州市 :滨城区 、邹平市 、博兴县
2010元20元
淄博市 : 高青县 、沂源县
枣庄市 : 峄城区 、 台儿庄区 、 山亭区
济宁市 :鱼台县 、金乡县 、嘉祥县 、汶上县 、泗水县 、 梁山县
泰安市 :岱岳区 、宁阳县 、东平县
临沂市 :沂南县 、郯城县 、沂水县 、兰陵县 、费县 、平 邑县 、莒南县 、蒙阴县 、 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  (市 、 区)
聊城市所辖县  (市 、 区)
滨州市 :沾化区 、惠民县 、 阳信县 、无棣县
菏泽市所辖县  (区)
1820元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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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2
文号:鲁政字[2023]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规[2023]3号 天津市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财规[2023]3号               2023-10-9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协作支援部门、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1〕2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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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9
文号:津财规[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发改财金[2023]704号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 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 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通知

黔发改财金[2023]704号              2023-10-15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促进融资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提出:“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提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在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和经营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征信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共享整合,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持续升级迭代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贵州省级节点(以下简称:省级节点),发挥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贵州省地方征信平台)、贵州省“贵商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黔南州数字经济运营中台、“一码贵州”智慧商务大数据平台等我省各级各类地方综合金融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地方平台)的数据支撑服务。持续推动我省各级各类地方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平台功能完善和推广运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具有融资功能的地方综合服务平台与省级节点联通,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全面融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鼓励地方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地方平台数据接入率、平台知晓率、用户注册率、机构使用率、融资获得率。

  三、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扩面提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要求,以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综合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根据国办发〔2021〕52号文《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所列信息种类、共享内容和方式,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持续加大对市场监管、司法、纳税、公积金、社会保险、生态环境、进出口、商标专利、不动产、行政管理、水电气费缴纳等信息的归集共享力度,探索推进预付式消费信息归集,围绕支持我省科技创新和旅游业、农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对科技研发和文化旅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持续提高各类涉企数据归集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拓展数据共享的广度和深度。支持企业通过信用网站“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用信息。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归集的相关信用信息全量、准确、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符合省级节点接入规范条件的地方平台,通过省级节点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不符合省级节点接入规范条件的地方平台,通过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为金融机构提高中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做好数据支撑。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7项行政管理信息归集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

  四、信用信息应用赋能金融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入驻地方平台,查询各类信用信息、推进联合建模、产品开发等创新应用。各金融机构要把握信用信息共享深化的有利时机,积极入驻地方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应用于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和银行内部金融数据,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扎实推进中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业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授信审批、风险预警管理的能力。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融资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创新开发金融产品,遵循自主审贷和风险自担原则,持续优化业务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快落实普惠金融政策。加大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企业和文旅企业等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提供利率优惠的金融产品。开展“信易贷”产品联合建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加大融资服务平台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动员引导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地方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利用地方平台提出融资需求,便利获得贷款。

  五、加强信息规范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

  各地方平台主管部门和建设运营单位要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的授权、登记和审查制度,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地方平台接入省级节点前安全评估和接入后安全管理,对不符合信息安全条件的各级各类地方综合融资服务平台,一律不予接入;对接入后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地方平台,将督促整改甚至取消接入。接入地方平台的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信息安全管理,防止有关信息泄露,从省级节点获取的企业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事项,对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和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协调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和各市(州)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按职责抓好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和信息修复机制,完善省级节点,构建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考核,将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情况纳入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监管评价,列入考核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健全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完善内部信用类贷款考核方式,增加贷款户数和信用类融资占比考核权重,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引导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入驻各级各类地方综合融资服务平台,推动融资服务平台产品创新,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省工信厅负责中小企业信贷通推广,向合作金融机构推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贷通业务。省财政厅负责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省大数据局负责推进国办发〔2021〕52号中《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明确信息项数据的归集共享。省信息中心负责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及省级节点的具体建设及运维,对节点数据进行日常监测和治理,为地方平台接入省级节点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负责共享科技研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科技型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等信息。省文旅厅负责共享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A级旅游景区基本信息、旅行社名录、星级饭店评定、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等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共享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类别、负责人、所在地、经营内容等信息。省乡村振兴局配合省农业农村厅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归集共享。省商务厅负责按照《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省税务局负责推进纳税信息归集共享,打造集“纳税信用查询、信用预警、信用修复、信用应用、普惠金融”等功能为一体的“纳税信用管家”服务体系。省工商联负责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有融资需求的民营企业在地方平台上注册并发布融资需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强化本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力度,特别是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黔发改财金〔2022〕417号)中已明确的任务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持续推进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对地方平台建设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持续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强化信用信息创新应用,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各地方平台要通过省级节点接口,完整、准确地向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回传各地方平台注册企业数、入驻金融机构数、放款总额、信用放款总额等数据,要确保信息查询授权书的完整准确,每月初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平台融资服务等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赋能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典型案例、相关政策、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的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良好舆论环境,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供给的知晓度和获得感。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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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5
文号:黔发改财金[2023]7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依申请税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依申请税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2023-10-13

  为深入推进税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持续降低纳税人缴费人办事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在全市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实施办税缴费服务事项同城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潮州市内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缴费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的税费服务事项可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实施同城通办的事项是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的所有税费服务事项。业务类型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等涉税(费)事项。

  三、税务机关受理同城通办税费业务涉及出具文书和加盖印章的,按不同事项由受理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四、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受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纳税人缴费人可拨打办税服务厅对外咨询电话12366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同城通办税费服务相关事宜。

  六、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6日起实施。我局在本通告发布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告冲突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点)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可受理同城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点)信息表

序号所在县(区、镇)办税服务厅名称详细地址办公时间备注
1潮安区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潮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潮州市潮安区安南路北侧(广东小老谢食品有限公司斜对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月23日下午(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2湘桥区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潮州市新洋路永安路中段(银丰花园旁边)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月23日下午(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3湘桥区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驻潮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办税服务点潮州市湘桥区潮州大道凤新大厦九楼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6:00),16:00后为工作人员学习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枫溪区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枫溪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潮州市枫溪区新风路与站前二路交汇处(潮州市火车站斜对面)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月23日下午(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5饶平县国家税务总局饶平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饶平县黄冈镇汕汾西路北14号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月23日下午(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6高新区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潮州市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中段(高级中学隔壁)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月23日下午(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为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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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市监规[2023]3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冀市监规[2023]3号          2023-9-2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部署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历次全会及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我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促进河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适用本通知予以除名标记:

  (一)经营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

  三、工作流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

  (一)确定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按照除名标记情形进行名单提取:提取第一种情形的经营主体,直接纳入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提取第二种情形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经营主体,函请同级税务部门查询近两年是否依法纳税申报,将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纳入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对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要结合工作实际,经调查核实、综合研判,按照包容审慎、积极稳妥原则,确定最终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

  (二)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确定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清单内经营主体作出除名标记决定。

  (三)执行除名标记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作出除名标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进行标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第一种情形的标记“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的标记“除名,原因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

  四、终止除名标记

  适用范围第一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且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终止除名标记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终止除名标记的,应当作出终止除名标记决定,将其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

  五、异议处理

  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对经营主体提出的撤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除名标记决定存在错误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除名标记文书送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如经营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在实施除名标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按照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除名标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引导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分工,搞好协同。省市场监管局及时调整经济户籍系统,增设除名标记模块,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除名标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通过经济户籍系统综合监管除名标记模块对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信息化工作机构负责提取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做好技术保障、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综合利用;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函请,提供涉及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三)统筹协调,加强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保证除名标记工作公平公开规范。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相关文书(参考模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6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完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工作要求,更好落实我省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重点任务,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主要在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异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更好开展工作。

  二、如何定性除名标记?

  开展除名标记工作的目的是发挥“标签+公示”作用,督促引导相关经营主体进行信用修复恢复正常经营或办理注销登记退出市场,是对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制度的补充。

  三、除名标记工作的工作分工如何划分?

  市场监管系统内部除名标记工作职责划分主要根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确定。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经营主体除名标记联合工作机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及时调整经济户籍系统,增设除名标记模块,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除名标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除名标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对适用范围内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终止除名标记工作。

  市、县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函请,提供涉及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四、除名标记有哪些工作流程?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定期除名标记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符合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列出清单,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后,使用经济户籍系统对被除名标记市场主体进行标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根据情形分别为“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和“除名,原因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

  五、哪些情形适用于除名标记?

  经营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纳入除名标记范围:一是经营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二是经营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

  六、除名标记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

  除名标记文书送达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如经营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七、如何终止除名标记?

  根据两种标记情形的不同,对于终止标记有不同的条件:一是对适用范围第一项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二是对于适用范围第二项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

  八、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有异议如何处理?

  经营主体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营主体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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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冀市监规[202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政办发[2023]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52号          2023-9-1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

  为破解办事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对标一流、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省40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二、适用范围

  专项信用报告中所指的违法违规信息是指本省有关单位归集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等依法列入有无违法违规证明事项的信息。专项信用报告用途主要包括:行政服务应用,主要在优惠政策兑现、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资格审查、人员招录等方面作为参考;商务应用,主要在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作为参考;金融市场应用,主要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作为参考。

  三、重点任务

  (一)归集共享数据。2023年9月底前,省级有关单位负责归集专项信用报告需核查的监管数据,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实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企业、社会组织归集近5年数据,自然人数据归集时间范围由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大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确保数据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开发查询功能。2023年10月底前,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接口共享方式,向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企业、社会组织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服务。在信用中国(浙江)网站、“浙里办”APP的“浙里信用服务”应用专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各设区市信用网站设立查询模块,向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提供自身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服务。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下载需征得本人同意。

  (三)全面组织实施。2023年11月底前,组织专项信用报告联调联测,优化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开展试运行,逐步引导办事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2023年12月起,全面推广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四)建立救济机制。对专项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项,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建立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受理、省级有关单位快速核验处理机制。

  (五)拓展报告用途。省级有关单位聚焦营商环境优化,依法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用途,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各办事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业务关联方提供相关证明的,鼓励使用专项信用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充分发挥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级有关单位统筹推进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强跟踪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负责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应用推广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持续优化提升。

  (三)加强推广宣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办事主体享受便利。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本地、本系统业务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推广宣传。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领域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领域

序号领域报告类型牵头单位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档案领域省档案局
2新闻出版领域省委宣传部
3基本建设投资领域

省发展改革委
4经济信息化领域

省经信厅
5教育领域省教育厅
6科技领域
省科技厅
7宗教领域省民宗委
8公安领域
省公安厅
9民政领域省民政厅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省人力社保厅
11自然资源领域

省自然资源厅
12林业领域
13生态环境领域省生态环境厅
14住房公积金领域

省建设厅
15建筑市场监管领域
16房产开发和中介领域

17物业管理领域

18交通运输领域
省交通运输厅
19水利领域
省水利厅
20农业农村领域
省农业农村厅
21商务领域
省商务厅
22文化执法领域省文化和旅游厅
23文物领域
24卫生健康领域
省卫生健康委
25退役军人事务领域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6安全生产领域
省应急管理厅
27税务领域
省税务局
28市场监管领域
省市场监管局
29药品安全领域
30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1广电领域

省广电局
32体育领域

省体育局
33统计领域
省统计局
34医疗保障领域

省医保局
35人防领域
省国动办
36消防安全领域省消防救援总队
37法院执行领域省法院
38地震领域

省地震局
39气象领域省气象局
40烟草领域省烟草专卖局


  说明:专项信用报告类型由牵头单位根据管理权限、数据归集、现行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开具等情况作出选择。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落实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更好发挥信用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破解办事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借鉴省内外有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目的

  推行在全省40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专项信用报告”线上出具“一纸”证明,线上申请“一键”免费办理,数据多跑路、办事主体少跑腿。通过推动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切实减轻办事主体的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依据

  主要依据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中提出:推动“无证明化”改革扩面,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所需证明材料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替代。二是《浙江省最多跑一次规定》第八条: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电子证照、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一是指导思想。按照“需求导向、数字赋能、对标一流、应替尽替”的原则,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助力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二是工作目标。2023年10月起,推行在全省40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专项信用报告”线上出具“一纸”证明,线上申请“一键”免费办理,实现数据多跑路、办事主体少跑腿。三是适用范围。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用途包括行政服务应用、商务应用、金融市场3大应用场景,涉及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

  第二部分是重点任务。一是归集共享信息。7月底前,实现专项信用报告所需的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和实时更新。二是开发查询系统。8月底前,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按照公益免费、便民高效的原则,提供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三是开展试运行。9月底前,组织专项信用报告联调联测,优化业务流程,并开展试运行。四是全面开展试行。10月起全面代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省级有关部门全面推动本领有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努力实现“能替尽替”。五是构建救济机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专项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项进行快速处理。六是扩大应用范围。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展专项信用报告适用范围,在更多事项中推广应用,并引导鼓励在经济社会活动过程中应用信用报告。

  第三部分是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在充分发挥省信用浙江建设联席会议作用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二是加强督查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要建立全省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定期检查督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将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等方面考核评价体系。三是加强推广宣传。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升社会知晓度、认知度、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办事主体享受到便利。各设区市、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本地本系统培训,多种形式进行推广宣传。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人:赵期华

  联系电话:0571-8705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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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6
文号:浙政办发[2023]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市房金委字[2023]9号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房金委字[2023]9号             2023-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2日经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以及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及符合异地贷款政策要求的异地缴存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限价商品房)、集资建设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再交易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申请人分为主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为主借款申请人的配偶。

  第六条 贷款申请原则上须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同时到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无法亲自到场申请贷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持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并写明委托办理贷款和不动产抵押等事项;如委托公证书为国外公证部门出具,须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新建自住住房(售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住房)的贷款发放后,如需办理抵押或其他手续,公证书超法律时效须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到场办理或重新出具公证书。

  第七条 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辖区内合作楼盘项目初审、勘察、复核、合作楼盘协议签订及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核、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管理中心积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民银行、市场监督、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优化业务流程,精简办事要件,提高审办时效。

  第九条 贷款可通过业务柜面、12329服务热线业务咨询,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个人网厅、支付宝等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借款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

  (二)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不欠缴状态。在原缴存单位缴存又调入新单位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已用自有资金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

  (七)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须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我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年内(含)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三)信用贷款类,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

  (四)助学贷款类,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以上或累计12期以上的;

  (五)信用卡类,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或累计12期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逾期次数为6期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每月还款状态为“7”的;信用卡为冻结状态的;

  (六)住房或消费类商业贷款中,逾期次数为连续6期以上或累计12期以上的;在最近24个月内(截至贷款申请日)逾期次数为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

  (七)贷款或信用卡不良曾被起诉,并被记录征信系统的;

  (八)各类贷款及信用卡有逾期欠款尚未还清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超5万元,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十一)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十二)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的;

  (十三)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交易住房的;

  (十四)超过贷款申请时效的:

  1、建造、翻建普通自住住房,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超过1年的;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超过90天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时效。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行为的。

  第十二条 住房套数的认定:

  (一)住房套数的认定为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套住房套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除外。下同)和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记录。

  (二)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执行贷款政策。

  (三)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二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予以认定。

  (四)住房套数根据缴存人家庭申请或授权,以购房地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的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依据。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记载的贷款记录为准。

  (六)住房套数认定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一城一策”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条原则适时制定标准并执行。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 (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时限、还款能力及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具体贷款额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30%。

  (二)首月还款额不超过已认定的家庭收入的50%。

  (三)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1、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

  2、生育二孩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

  3、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30万元。

  4、取得保定市人才引进“燕赵英才卡”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30万元且不受缴存余额及缴存时间系数限制。

  (四)根据账户余额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测定缴存人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缴存时间系数分别按各自缴存时间核定,可贷额度双方合并计算;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出现断缴的,其账户余额可累计计算核定贷款额度)。

  缴存时间系数区分本地正常缴存职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异地缴存职工三种情况:

  1、本地正常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1.5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1.6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1.7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8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1.1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1.3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4


  3、异地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0.5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0.6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0.8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0


  第十五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含被动式超低能耗住房)或者政府批准的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第十六条 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以出生年月为准),同时不得高于抵(质)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房屋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年限为准。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资料及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均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原件;

  3、个人征信报告;

  4、不动产档案查询证明原件:联网之前不动产证明在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联网的分中心、管理部不动产证明到营业厅查询、打印(自开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5、收入证明原件(自开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1)保定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其月缴存基数核算月收入;

  (2)保定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信息显示的月缴存基数核算月收入;

  (3)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含)的工资卡对公流水或个税证明,不能提供工资卡对公流水或个税证明的,月收入按照管理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4)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的,由所在部队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5)共同申请人为军转自主择业的,由军转部门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6)共同申请人已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手续)及退休金银行卡流水;

  6、借款申请人有效还款银行卡(须为借款申请人姓名);

  7、特殊情况下须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不同住房类型贷款另须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付款票据;

  2、购买集资建房的:

  (1)职工与集资建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

  (2)首付款票据;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限价商品房)的:

  (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2)准购证;

  (3)首付款票据;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3)首付款票据;

  5、购买再交易住房的:

  (1)《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税票原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售房人收款银行卡(与借款申请人还款卡为同一银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不动产权证书;

  (2)施工单位出具的票据和资金流水;

  (3)工程概预算;

  (4)施工方收款账号;

  (5)县级(含)以上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

  7、大修住房的(2/3(含)及以上房屋主体结构修缮):

  (1)房屋权属证明;

  (2)施工单位出具的票据和资金流水;

  (3)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方收款账号;

  (5)县级(含)以上住建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 贷款业务办理程序:

  (一)商品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住房

  开发企业楼盘项目手续齐全,提出合作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且楼盘形象进度达到要求后受理个人住房贷款。分中心、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再交易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与售房人持办理要件资料向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分中心、管理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在收执《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借款人持办理要件资料向分中心、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分中心、管理部现场调查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在收执《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贷款担保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贷款担保分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抵押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另一套住房抵押为主的担保;

  (二)质押是指借款人采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三)保证是指借款人购买期房不能提供抵(质)押物时,经管理中心认可,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用不动产权作为抵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动产价值由管理中心认可,抵押人须将不动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含组合贷款)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不动产价值的80%;

  (二)抵押人和管理中心(抵押权人)或受委托贷款银行(受托人)须到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须由分中心、管理部保管;

  (四)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变卖或赠与,并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五)不动产权不能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不能作为抵押物,可用本人另一套房产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用本人另一套房产抵押的须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用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公证机关出具的第三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用凭证式国债、受委托贷款银行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质押人、管理中心(质押权人)及受委托贷款银行对凭证式国债、人民币定期存单质押凭证办理冻结手续,贷款金额不应超过质物金额的90%,凭证式国债、人民币定期存单的银行应与受委托贷款银行一致;

  (二)凭证式国债、人民币定期存单质押凭证须交分中心、管理部保管,保管期内质押凭证遗失或毁损的,管理中心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用第三人凭证式国债、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贷款担保的,需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为抵押物时,在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之前,由开发企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本息还清后,抵(质)押权随之终止。

  第六章 组合贷款

  第二十六条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向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二十七条 办理组合贷款仅限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住房暂不办理组合贷款。

  第二十八条 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签订组合贷款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与商业贷款银行为同一银行。

  第三十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查并承担风险,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由商业银行审查并承担风险。

  第三十一条 开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按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确定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进行操作。

  第三十二条 在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均已结清之后,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分别负责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回收、催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贷,造成逾期的,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提起诉讼,受委托贷款银行须积极配合;属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提起诉讼,管理中心须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同时逾期的,由双方共同提起诉讼。

  第七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自愿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付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三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办理贷款时或贷款后可在柜台或手机APP、个人网厅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签订对冲协议,授权管理中心每月扣划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扣划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在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同意扣划其还款账户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受理时直接办理对冲业务)。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还款满12个月后可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宣告失踪或死亡等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共同借款人、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产生的罚息由借款人承担。逾期贷款达到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可直接扣划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第四十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由分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贷款银行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合同终止。

  第八章 合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合同变更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对原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等。

  第四十二条 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还款卡到柜台或通过手机APP、个人网厅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十三条 还款账户变更(新开卡银行应与原委托贷款银行一致):

  (一)还款银行卡丢失、损坏的,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新开的银行卡到柜台办理;

  (二)借款人离异的,借款人配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及还款银行卡到柜台办理;

  (三)借款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持死亡证明、关系证明、债务权属公证书、本人身份证及还款银行卡到柜台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还款方式变更。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及有效收入证明到柜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双方确认后予以变更。变更还款方式后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当新月还款额高于当前正常月还款额时,借款人需出具担保方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四十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展期。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贷款展期: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申请展期所需材料:

  1、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2、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失业的);

  3、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患有重大疾病的);

  4、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收入下降的);

  5、担保方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

  (三)个人住房贷款展期审核要求:

  1、贷款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

  2、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3、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或质押物到期日。

  4、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的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四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缩期。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及有效收入证明到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当新月还款额高于当前正常月还款额时,借款人需出具担保方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可办理贷款缩期。缩期后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申请缩期后还款期限不得低于已还期限。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贷款期间内,抵押物权属或债务归属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涉及变更抵押登记的,变更事项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妥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生效。

  (一)申请条件:

  1、变更后的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

  2、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属于变更后的借款人;

  3、承担贷款债务方需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协议离婚的需原借款人及配偶共同申请;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需贷款债务及房屋权属归属方申请。

  (二)所需资料:

  1、借款人(抵押人)死亡的,应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证明;

  (2)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4)有效的收入证明。

  2、借款人(抵押人)结婚的,应提供双方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有效的收入证明。

  3、借款人(抵押人)离婚的,应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明;

  (2)协议离婚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和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公证书;法院判决离婚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有效的收入证明。

  第四十八条 其它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到分中心、管理部申请,经核实身份后,在贷款系统中登记变更信息。

  第四十九条 借贷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根据变动内容重新签订协议。在未签订新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九章 贷后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开发企业负责在借款人所购住房正式交付后6个月内,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协助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分中心、管理部应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抵(质)押物情况、偿还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涉诉的,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不得无故停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找到新单位之前,符合《保定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职工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如发生贷后停缴行为,按本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特别签订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贷后无故停缴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中心申请有权机关将其列为失信行为人员。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借款合同停止放贷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有权处置抵(质)押物,同时申请有权机关将其列入失信行为名单:

  (一)借款人、售房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

  (二)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管理中心同意,抵(质)押人将抵(质)押物重复抵(质)押、拆迁、出售、出租、赠与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在抵(质)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质)押人不同意对抵(质)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

  (五)借款合同到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六)贷款逾期连续3期(含)或者累计6期(含)及以上的;

  (七)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八)业务关联单位假借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的;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拒绝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购房人)使用贷款的;

  (十)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材料骗取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贷款管理人员对办理贷款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并办理贷款的缴存职工、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贷款银行、各相关单位等。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20〕6号)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市房金委字〔2022〕2号)即行废止。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23〕9号)经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0月13日起实施。现将贷款政策的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套数的认定

  将《暂行办法》中的第十二条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下同)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首套住房予以认定;

  (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或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三)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且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缴存职工家庭出具二者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不能出具的,按第三套住房予以认定;

  (四)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或二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予以认定;

  (五)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有两次住房贷款记录的,两次住房贷款记录能出具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六)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贷款记录的,出具该套住房以及两次住房贷款记录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七)联网之前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为准,同时通过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承诺等形式调查住房情况;联网之后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产权信息和住建部门的备案信息为准;

  (八)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和管理中心贷款记录记载为准。

  调整为:

  第十二条 住房套数的认定:

  (一)住房套数的认定为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套住房套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除外。下同)和在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记录。

  (二)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按首套住房执行贷款政策。

  (三)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二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予以认定。

  (四)住房套数根据缴存人家庭申请或授权,以购房地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的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依据。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报告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记载的贷款记录为准。

  (六)住房套数认定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一城一策”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条原则适时制定标准并执行。

  理由和依据: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文件精神,现行住房套数的认定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住房和贷款记录,名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产权信息和住建部门的备案信息为准;贷款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商贷无论是否结清、是否出售都作为一次贷款记录)。修改后的住房套数按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本套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进行认定,名下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产权信息为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记载的贷款记录为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记录不再作为核定住房套数的依据,这种调整从实际出发,放宽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契合了当前国家房地产政策,对我市房地产发展起到较大的积极促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助力作用。

  二、进一步优化差别化贷款额度

  将《暂行办法》中的:

  第十四条 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行限购限贷政策的县(市、区)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3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60%;

  (二)没有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县(市、区),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20%;

  (三)首月还款额不超过已认定家庭收入的60%。

  调整为:

  第十四条 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具体贷款额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30%;

  (二)首月还款额不超过已认定的家庭收入的50%;

  (三)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1、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

  2、生育二孩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

  3、生育三孩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30万元。

  4、取得保定市人才引进“燕赵英才卡”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30万元且不受缴存余额及缴存时间系数限制。

  (四)根据账户余额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测定缴存人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缴存时间系数分别按各自缴存时间核定,可贷额度双方合并计算;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出现断缴的,其账户余额可累计计算核定贷款额度)。

  缴存时间系数区分本地正常缴存职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异地缴存职工三种情况:

  1、本地正常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1.5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1.6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1.7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8


  2、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1.1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1.3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4


  3、异地缴存职工可贷额度测算:在具备正常还款能力情况下,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账户余额10倍乘以缴存时间系数核定。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0.5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0.6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0.8
缴存时间>36个月以上1.0

  
  理由和依据:在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三个文件前提下,根据缴存人缴存方式、缴存地点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时间系数,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公平性、互助性,这样改变了过去粗放型、一刀切的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避免了侵占当地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这样更趋合理。

  三、进一步完善个别条款的表述

  (一)“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以及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改为“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以及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及符合异地贷款政策要求的异地缴存职工”。

  (二)第八条中的“工商”改为“市场监督”。

  (三)第九条“贷款可通过业务柜面、12329服务热线业务咨询,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个人网厅、支付宝、微信小程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改为“贷款可通过业务柜面、12329服务热线业务咨询,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APP、个人网厅、支付宝等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第十条第四款“已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改为“已用自有资金交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五)删除第十七条中的“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六)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3项中的“原件(自开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七)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4项中的“并由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出具购房所在市区域住房承诺”。

  (八)第十八条第一款第5项中的“(2)保定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显示的月缴存基数核算月收入” 改为“保定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信息显示的月缴存基数核算月收入”。

  (九)第十八条第一款第5项中的“(3)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收入证明,收入证明超过纳税起征点的须提供至少近6个月(含)的工资卡流水或纳税证明” 改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含)的工资卡对公流水或个税证明,不能提供工资卡对公流水或个税证明的,月收入按照管理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标准执行”。

  (十)第二十条 “贷款担保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 改为“贷款担保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

  (十一)第三十六条增加“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受理时直接办理对冲业务)”。

  (十二)第四十六条中的“缩期后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60%” 改为“缩期后借款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十三)第五十三条“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特别签订条款》的约定” 改为“按本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特别签订条款》的约定”。

  (十四)第五十四条中的“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改为“拒不执行的,中心申请有权机关将其列为失信行为人员”。

  (十五)第五十五条中的“同时将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 改为“同时申请有权机关将其列入失信行为名单”。

  (十六)删除第五十五条第八款 “借款人因贷后无故停缴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后,借款人仍不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十七)删除“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贷款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关联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5年内不得新承办贷款相关业务”。

  (十八)“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并办理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贷款银行、各相关单位等。” 改为“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并办理贷款的缴存职工、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贷款银行、各相关单位等”。

  (十九)“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7〕5号)即行废止。” 改为“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3日起施行,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20〕6号)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市房金委字〔2022〕2号)即行废止”。

  四、修改后的新的《暂行办法》涵盖了《通知》内容,原《暂行办法》、《通知》即行废止。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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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2
文号:市房金委字[20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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