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证发[2023]15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3]151号             2023-9-26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维护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三、本通知所称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所称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

  五、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以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为基准,但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计算在内。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本通知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本通知执行。

  七、2023年8月27日前,股份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或已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减持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八、相关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通知的,本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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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上证发[2023]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证公告[2023]75号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证公告〔2023〕75号             2023-09-26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8月27日前,股份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或已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减持不适用本指引。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26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主体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本所《上市规则》及本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减持计划除应披露前款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是否符合本指引第十条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负面事项或重大风险;减持股份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减持计划还应当明确未来12个月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第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进展公告和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五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本指引第四条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计划内容和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本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五条及第九条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和不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视为优先减持不适用预披露股份。

  第八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相关规定。

  董监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在首次披露减持计划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二)最近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第一款第一项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后不再具备相关主体身份的,也应遵守该项规定。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股票收盘价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应在受让后6个月内,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第一款第一、二项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本所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实施股权激励,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期权行权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指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应遵守本指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股东单独持有或与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合计达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

  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人的,应当及时填报和维护一致行动人信息。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前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并定期检查前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指引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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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9-26
文号:北证公告[2023]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办函[2023]27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23〕271号           2023.9.1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要求,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促进全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各地、各有关单位形成合力,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提高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引导人民群众进行长期养老规划;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结合全省居民年龄、收入特点,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提升第三支柱养老金融服务供给水平;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支持各地因地施策,积极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准备工作,为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营造良好氛围,助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全力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

  1. 强化个人养老金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先行实施经验,大力开展个人养老金政策宣讲,积极培养人民群众的养老规划、养老储备意识,提升人民群众对个人养老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帮助人民群众逐步树立“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的正确理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 强化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宣传。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线下通过营业网点开设专窗、摆放宣传资料、电子屏滚动宣传等方式,持续开展个人养老金政策及各类金融产品宣传工作;线上通过官方网站、APP、社交媒体、网络专业论坛等渠道持续介绍个人养老金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各类载体媒介做好集中宣传。组织进机关、进企业、进医院、进学校、进街道、进社区专场宣讲,将政策和金融产品宣讲延伸到家门口,为个人养老金政策宣讲和推广注入新活力。在宣讲政策优惠的同时,根据中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金融知识薄弱、风险意识差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以点带面促进个人养老金参保扩面。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带头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协助职工办理个人养老金抵税等手续,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各级教育、卫生健康、国资等部门协助将有关宣传材料转所属学校、医院、国企,并指导有关单位动员职工积极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采取市场运营的管理模式,各单位鼓励和动员职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同时,要做好投资风险防范提示,提醒职工审慎选择投资产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全面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积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各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共同研究处理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实施各项准备工作,凝聚合力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顺利实施。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要细化办理流程,做好系统对接和人员培训,持续优化服务。广州、深圳市要发挥头雁效应,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贡献经验。暂未开展实施的地市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调研,对金融机构、重点企业等单位进行前期摸查,统计分析当前各类参保数据,摸清底数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发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提升个人养老金缴存与投资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将个人养老金扩面工作重点由开户进一步转为缴存和投资,加强产品和服务宣传,优化产品供给,提升个人养老金的缴存率、缴存额和投资率。引导金融机构间加强资金划转服务合作,提升资金账户使用便利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个人养老金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

  6. 建设省级个人养老金服务专区。依托粤省事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个人养老金专区,集成个人养老金制度介绍、政策背景与解读、开户、缴费、咨询等服务,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及时为个人养老金账户用户提供缴费明细、账户收益、金融产品配置等信息,为人民群众获取个人养老金服务提供便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探索开发一站式产品交易平台。探索开发养老金融全品种产品信息展示平台,完善产品呈现模式,发挥金融科技优势,推动银行积极与保险、基金、证券等机构进行系统对接,鼓励金融机构跨集团代销个人养老金产品,方便参保人便捷比较和选择投资产品,吸引参保人缴存资金、参与投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建立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个人养老金数据监测共享机制,引导各相关金融机构与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共享个人养老金账户开户人数、资金账户开户人数、缴存人数、缴存金额等信息。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数据对接,提高个人养老金全流程业务办理效率。畅通各级联网数据通道,建立健全数据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特殊情况。畅通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沟通渠道,增进互动交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

  9. 鼓励我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各地要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尽快达到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营管理的准入要求。积极争取国家主管部门支持,使我省更多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到全国个人养老金运营管理实施范围。鼓励我省金融机构发挥区位等优势,向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投入更多资源,创新开展和做强做大有关业务,助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鼓励我省金融机构丰富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金融产品供给。鼓励和支持我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拓宽底层资产类别,加快建立养老金融产品体系,开发更多基于广东省情,符合群众养老需求,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增值的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差异化养老金融产品,提升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鼓励各地探索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金融创新举措。各地要在事权范围内积极探索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的金融创新举措,更好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筹资来源。落实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发展,为广大企业及其职工提供更多选择,不断提高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风险防控机制。

  12.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养老金融投资者教育制度,压实养老金融投资者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避免只谈收益不谈风险、选择性告知等导致参保人知情权受损;严格规范金融营销行为,落实风险等级评估和适当性管理,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做好产品服务信息披露工作;强化投诉管理,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金融监管部门要对群众反映投诉的开户、金融产品及风险提示等各类问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将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作为重要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和推动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我省金融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体系建设。

  (二)强化工作落实。已开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各项业务先行实施(试点)的地区要制定工作台账,稳步推进实施,确保将各项工作安排落到实处,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反映;尚未开展实施(试点)的地区,要加强学习调研,借鉴先行地区经验做法,做好政策学习、系统联通、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为全面启动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政策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要功能和可以获得的实惠;通过各种媒介广泛宣传个人养老金发展的突出成就、惠民举措等,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个人养老金的积极性,推动提升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水平。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3-09-28

  一、文件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强化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推动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为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提供了重要指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功能更加完备的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使退休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待遇水平,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围绕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专门作出部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就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提出实施意见,明确相关措施要求。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围绕进一步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提出四个方面共12条措施要求,其中,第一部分全力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主要是强化个人养老金政策及金融产品宣传,以点带面促进个人养老金参保扩面。同时,对各地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推动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营造良好环境;第二部分建立个人养老金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主要是在省政务服务平台开设个人养老金专区,集成个人养老金制度介绍、政策背景与解读、开户、缴费、咨询等服务,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数据共享和信息沟通机制,畅通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沟通渠道;第三部分强化金融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支持力度。主要是支持更多金融机构争取个人养老金运营资格,丰富第三支柱金融产品供给,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第四部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主要是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压实养老金融投资者教育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在推动扩面工作中做好风险提醒。

  三、组织实施

  《若干措施》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牵头组织实施。其中,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税务、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央驻粤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进我省金融支持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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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8
文号:粤办函[2023]2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四、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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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7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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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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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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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8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就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就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会协〔2021〕14号),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项编制的《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会协〔2021〕10号),现公开征求意见。

  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一是注册管理数据的实体划分是否合理。二是数据元种类是否通用、实用、完备,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说明、表示、约束条件等数据元属性描述是否规范准确。三是对文件输出格式的修改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邮件形式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信息技术部 陈宇

  联系电话:010-88250365

  电子邮箱:ttbz_cicpa@cicpa.org.cn

  附件:

  1.《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征求意见稿)》

  2.《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意见反馈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9月26日

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
(Specifications for data for the purpose of managing and serving the profession)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数据元的描述

  5 数据模型

  6 注册管理数据

  6.1 协会信息Institute_Info

  6.2 事务所基本信息Firm_Basic_Info

  6.3 从事证券服务事务所信息Registered_For_Securities_Services_Firm_Info

  6.4 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信息Firm_Overseas_Branch_Info

  6.5 加入国际网络或国际联盟信息Join_International_Network_Or_International_Alliance_Info

  6.6 事务所函证信息Firm_Confirmation_Info

  6.7 事务所数字化函证信息Firm_Digital_Confirmation_Info

  6.8 单位会员电子证信息Group_Member_Electronic_Certificate_Info

  6.9 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信息Firm_Partner_Or_Shareholder_Info

  6.10 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CPA_Basic_Info

  6.11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信息CPA_Qualification_Check_Info

  6.12 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Practicing_Member_Electronic_Certificate_Info

  6.13 非执业会员基本信息Non_Practicing_Member_Basic_Info

  6.14 非执业会员年检信息Non_Practicing_Member_Annual_Check_Info

  6.15 非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Non_Practicing_Member_Electronic_Certificate_Info

  7 注册管理数据结构

  7.1 协会信息表数据结构

  7.2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数据结构

  7.3 从事证券服务事务所信息表数据结构

  7.4 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信息表数据结构

  7.5 加入国际网络或国际联盟信息表数据结构

  7.6 事务所函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7 事务所数字化函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8 单位会员电子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9 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信息表数据结构

  7.10 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表数据结构

  7.11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信息表数据结构

  7.12 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13 非执业会员基本信息表数据结构

  7.14 非执业会员年检信息表数据结构

  7.15 非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附录A(规范性)注册管理数据文件输出格式

  附录B(资料性)注册管理数据实例

  附录C(规范性)注册管理代码表

  C.1 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码

  C.2 事务所类型代码

  C.3 事务所状态代码

  C.4 组织形式代码

  C.5 设立方式代码

  C.6 境外分支机构类别代码

  C.7 出资类别代码

  C.8 成为合伙人或股东方式代码

  C.9 身份证件类型代码

  C.10 资格取得方式代码

  C.11 执业状态代码

  C.12 职称等级代码

  C.13 外语语种及外语等级代码

  C.14 任职资格检查状态代码

  C.15 任职资格检查类型代码

  C.16 非执业会员状态代码

  C.17 单位性质代码

  C.18 职务等级代码

  C.19 突出成果和重要奖励类别代码

  C.20 年检类型代码

  C.21 年检状态代码

  参考文献

《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围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3大领域,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目标,从4个方面明确18项信息化建设任务。

  其中,在加快信息化基础研究与建设方面,提出推动构建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围绕审计数据采集、审计报告电子化、行业管理服务数据、电子签章与证照等领域,按照继承、发展和创新原则,急用先行、循序渐进推动构建科学适用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满足数据共享交换和数据分析需求,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作为“推动构建行业数据标准体系”任务之一,中注协立项编制团体标准《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

  (二)目的和意义

  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基于行业管理服务业务实际,是开发信息系统和实现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的基础,是通过信息化建设强化财政部内部监管合力,加强财会监督的手段。

  (三)工作过程

  中注协信息技术部组织编制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成立标准起草组,主要负责标准撰写、研究讨论、质量把控等工作,由中注协信息技术部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人员组成。成立专家顾问组,主要协助需求调研、提供专业和技术意见建议、反馈标准意见等工作,由中注协注册部和软件公司的人员组成。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筹备阶段

  2023年2月至3月,标准起草组确定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的框架体系,编制调研需求。

  2.起草阶段

  2023年4月至5月,标准起草组研究分析调研成果,结合行业管理服务实际需求,起草形成标准草案。

  3.验证测试阶段

  2023年6月至7月,依托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对标准草案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等不同主体的注册管理业务进行开发与测试。测试结果表明,标准草案已达到注册业务实际要求,可用于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4.修改完善阶段

  2023年8月至9月,标准起草组组织开展技术研讨,就标准草案多次征求专家顾问组的意见,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标准草案作出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一)编制原则

  1.规范性。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保证标准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

  2.通用性。本标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要求保持一致,以保障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3.实用性。本标准立足于行业管理服务需求,是软件服务商优化完善行业相关信息系统的依据,是提高数据支撑会员服务能力的基础。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的相关文件

  1.GB/T 18391.1—2009信息技术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1部分:框架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

  3.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5.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标准内容技术说明

  《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包含协会信息、事务所基本信息、从事证券服务事务所信息、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加入国际网络或国际联盟信息、事务所函证信息、事务所数字化函证信息、单位会员电子证信息、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信息、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信息、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非执业会员基本信息、非执业会员年检信息、非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等15个实体,这些实体之间的关系见图1。

图1 注册管理数据实体关系图

  四、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业管理服务的注册管理数据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注册管理业务,以及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测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1.1—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GB/T 4658—2006学历代码

  ——GB 4762—1984政治面貌代码

  ——GB/T 6864—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

  ——GB/T 7408—200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ISO 8601:2000,IDT)

  ——GB 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

  ——ISO 3166-1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区划名称代码第1部分:国家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 countri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Part1:Country code)

  ——ISO 3166-2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区划名称代码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 countri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Part2:Country subdivision code)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术语“数据”、“数据元”进行了定义。

  4.数据元的描述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元的描述属性并给出了属性说明,在本标准中,每个数据元是通过标识符、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说明、数据类型、表示、约束条件和数据来源等属性来表达。

  5.数据模型

  本标准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的实体关系图。

  6.注册管理数据

  本标准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的数据元。

  7.注册管理数据结构

  本标准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的数据结构。

  8.附录

  附录A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文件输出格式。附录B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实例。附录C给出了注册管理代码表。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

  六、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标准起草组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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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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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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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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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三、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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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5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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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4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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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2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学[2023]8号 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国会计学会关于征求《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会学[2023]8号       2023-9-26

中国会计学会会员,有关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落实好《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新要求,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0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会计学会,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会计学会 杨旭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6层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20682、18811189024

  电子邮箱:68520682@asc.org.cn

  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学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

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会计学会是组织会计学术研究的中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近年来,会计学会紧密联系广大会计工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会员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了理论先导、政策宣传、知识传播、人才培养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会计学术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会计学会在组织全国会计科研力量深入中国实践、回答时代之问等方面,还存在声音比较小、影响不够大的问题。作为专业学术团体,会计学会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会计学会工作,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计学会建设、改进会计学会工作,进一步突出会计学术工作的政治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和系统性,进一步提高会计学会服务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能力和效果,更好发挥会计学会团结全国会计科研工作力量、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会计工作者始终胸怀“国之大者”,做到“六个必须坚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

  ——坚持守正创新,突出时代性。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会计和会计学术工作的新要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新机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总结理论成果,回答时代之问。

  ——坚持兼收并蓄,突出科学性。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践性。聚焦经济业务实践创新提出的新要求、会计环境和相关技术方法变革带来的新挑战,直面实践需求,破解实践难题,持续提升会计理论对实践的解释力和指导性。

  ——坚持统筹谋划,突出系统性。坚持系统观念,统筹会计、财务、审计、内部控制、财会监督等相关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方法体系,提升会计理论的系统性。加强会计学会工作体系建设,推动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形成工作闭环。

  二、充分发挥专业学术团体职能作用

  (三)明确职能责任。按照会计学会章程和《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学会作为专业学术团体的职能职责,把会计学会打造成为学术研究的中枢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进一步明确对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的指导责任,加快形成会计学术团体全国一盘棋工作格局。

  (四)加强理论研究。立项系列研究课题,组织教学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根据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相关要求,明确理论框架和工作举措、加快构建中国自主会计知识体系。引导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会计名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会计本质、会计职能等基础理论问题。组织相关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带来的会计实务问题进行应用理论研究,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促进学术交流。建设全国性权威学术年会品牌,通过确定最重要主题、邀请最权威专家、吸引最广泛代表、征集最前沿成果,将“中国会计学会学术年会”打造成为最具广泛影响的学术交流平台。建立中国会计学会、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工作分工合作机制,协同打造主题特色鲜明、层次定位清晰的学术交流平台方阵。加强对外学术合作,拓展与北美、欧盟、亚太地区主要会计学术机构交流交往,组织“一带一路”相关会计研究课题与论坛活动,办好“海峡两岸会计学术研讨会”。组织专家定期翻译国外研究新成果,提升会计学者研究视野。

  (六)办好学术期刊。巩固提高《会计研究》的影响力,改进选题工作,汇集各界意见,发布选题指南,引领研究方向。改进组稿工作,多措并举拓宽优质稿源。完善稿件管理系统和选稿用稿制度,提高编审工作质量。切实做好英文版《中国会计研究》出版发行,加强编审团队建设,遴选境外学者参与审稿工作。强化《会计研究》与相关期刊合作,引导构建分工明确、配合紧密、发展有序的会计期刊方阵。

  三、完善会计学会工作制度

  (七)完善党的建设相关制度。坚持和加强党对会计学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确保党建相关要求写进学会章程。完善选题立项、成果评价、人才选拔、会议发言等相关制度,充分体现正确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完善秘书处党支部工作制度,积极推动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八)完善学会议事决策制度。完善以会员代表大会为龙头,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为重点的议事决策工作格局。对各类会议分别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加强决策监督,建立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会议组织、履职活动等规则。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呈报请示制度、主管机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计学会活动、听取大会报告工作规范。健全分支机构、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等制度。

  (九)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分支机构在贯彻落实理事会发展规划、执行会计学会年度工作计划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过程有监督、年末有总结、活动有成效。建立健全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优化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提高秘书处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效果。

  四、加强资源整合能力建设

  (十)完善政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政产学研联合选题机制,定期向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会计专家学者征集意见建议,拓宽选题信息来源。定期开展重大科研任务选题研讨活动,加强选题科学性和实用性论证,发布重要选题指南。推动建立政产学研联合调研机制,围绕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成立联合调研工作组,开展国情调研、学科调研、政策调研、重大实践问题调研。

  (十一)建立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中国会计学会与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地方会计学会的密切联系,定期召开会计学会秘书长工作会,协调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共同落实会计改革与发展相关任务、实现科学分工与高效合作,推动形成各会计学会之间点线面结合、上中下贯通的全国一盘棋工作体系。推动会计学会联合组织研究课题、共同召开学术会议、按需定制高端培训,推出具有行业特点、区域特色的会计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

  (十二)探索建立跨学科研究机制。研究设置交叉学科工作机构,邀请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计算机科学和其他相关学科专家共同参与交叉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发布跨学科研究指引,瞄准国家重大需求,聚焦国际学术前沿,破解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转型升级面临的共性难题。培养跨学科联合创新团队,组建会计名家牵头、多学科多部门多层次专家学者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教学科研、蹲点调研、专题培训等工作中实现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发展。

  五、加强咨政建言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智库建设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符合会计学会组织特点、突出会计专业特色的智库建设办法,做好新型专业智库建设的顶层设计。打通智库建设与会计学会相关业务的工作联系,根据智库建设需要优化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工作、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安排。

  (十四)加强政策研究的组织协调。建立专岗专人联系主管机关和相关单位、及时掌握政策研究需求的制度机制。优化政策研究选题工作,加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教育部社科司的联系与协作,形成政策研究合力。加强智库专家团队建设,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和会计学会工作实际,以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和会计人才工程培养对象为主体,选拔培养政策水平高、研究能力强、应急响应快、服务效果好的智库专家队伍。完善项目制管理办法,引导专家团队参与会计学会和有关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工作。加强对政策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政产学研相关专家参与政策研究项目交流研讨,督促项目团队按要求推进研究工作。

  (十五)加强政策研究成果运用。拓宽政策研究成果来源,对智库报告、课题成果、学术论文、实践调查、会议共识等研究成果定期总结形成智库成果。加强智库品牌建设,逐步形成《咨政报告》《成果要报》《观点摘编》、蓝皮书等有影响力成果载体。改进智库成果报送机制,采用定向征集、集中报送工作方式,由学会定期收集、整理形成咨政建言材料,按程序呈报财政部及相关工作主管机关。

  六、加强会员服务能力建设

  (十六)强化人才项目对会员服务的支撑作用。改进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办法,做好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学术类)和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学术班)实施工作,调整选拔标准,将履行社会责任、会员认可纳入选拔指标体系。优化培养方案,将“学术人才/会计名家进企业”“学术人才老带新”等活动纳入会员服务范围。完善结项考评制度,把培养过程和成果惠及会员的程度纳入结项评价体系。用好人才培养工程成果,组织结项专家参与学会工作,安排承担稿件评审、论文点评、论坛演讲、培训授课等任务,委托开展项目研究、科普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十七)加强会员分级分类管理。改进个人会员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职责,从诚信表现、专业水平、科研能力、社会贡献等维度引导会员成长晋级。建立单位会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单位会员确定其权利和义务项目、管理和服务内容。丰富会员服务项目,根据会员需求,做好人才培养、高端培训、继续教育、决策咨询等专业服务。向各类会员提供成果推送、期刊赠阅、数据资料下载等增值服务。推动会员管理与学会建设深度融合,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学会工作、课题申报,学术交流、人才项目等工作。探索提供定制化服务办法。

  (十八)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杨纪琬奖学金”奖掖学术新人作用,完善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评选规则,组织开展奖优助学活动,引导年轻学者科学严谨治学理念和开拓进取创新精神。对会员服务工作给予激励,依据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服务等工作表现情况,在课题申报、学术交流、人才项目、稿件选用、分支机构工作等方面优先考虑。完善会员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会员诚信教育,提高会员职业道德水平,探索建立失信会员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含学术不端)会员在课题申报、人才项目、稿件选用、会员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

  (十九)加强干部力量配备。依据组织人事制度规定,结合会计学会工作实际,配齐配强领导班子。适应政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需要,优化领导班子人员构成。完善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推荐、考察相关工作,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进入领导班子。健全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优化驻会副秘书长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人员社会招聘和借用借调制度,完善实习生择优选用制度,选择适当岗位试行兼职工作制度等。依托数字化通讯技术和办公手段,探索建立兼职人员远程工作制度。

  (二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注重学会干部队伍培训学习,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各方面培训资源,推动构建主管机关统一培训、会计学会定期培训、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党务等特定岗位脱产学习等全方位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学习型组织建设方案,结合会计学会实际,明确学习型组织定位、工作目标、方式方法、活动平台,夯实学习型组织制度基础,增强技术保障,持续提升会计学会干部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二十一)激励干部成长。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社会人才机构、各级各类单位的工作联系,为会计学会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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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会学[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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