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评协[2023]19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23]19号             2023-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行业自律监管,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行业自律监管,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提醒,是指各级资产评估协会与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首席评估师及其资产评估师(以下统称谈话对象)进行交流,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纠正违规行为的非惩戒性自律管理手段。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存在《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谈话提醒工作,并负责大型证券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业务和重要事项的谈话提醒。

  地方协会负责中小型证券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业务和本辖区所有评估机构的非证券评估业务的谈话提醒,也可接受中评协委托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书面或其他适当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第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对谈话记录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七条 谈话对象不能按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评估协会请假。针对同一问题的谈话提醒,谈话对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第八条 谈话对象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按要求报送资产评估协会。

  第九条 谈话对象未经资产评估协会同意,不参加谈话提醒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自律惩戒。

  第十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将谈话记录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按照资产评估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各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谈话提醒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06年5月16日印发的《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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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4
文号:中评协[2023]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1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10号          2023-7-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1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三)按本人202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8%(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8年至1952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3年至1947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2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2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7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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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1
文号:沪人社规[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1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16号             2023-6-2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32元。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6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对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于上述两个参数发生变化,今年本市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继续对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从何时进行调整?

  答:为进一步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增强其获得感,自今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2023年当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三、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幅度是多少?调整后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在2022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8元,调整后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32元。

  四、今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次调整后抚恤金最低标准的,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946元的最低标准计发,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按每人每月203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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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26
文号:沪人社规[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7号          2023-4-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劳动者成功创业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创业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扶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构建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内容多层次、有效覆盖创业活动各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完善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制度,进一步提升创业培训质效。

  “十四五”期间,依托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院校创业指导站、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等资源,以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为基础,开发系列创业培训精品课程;培育覆盖各类创业培训课程的师资队伍,支持一批优秀创业培训师资建立创业指导工作室;加大优质创业培训机构扶持力度,打造一批具有较高水平、较强影响力的创业培训示范基地。

  二、培训范围

  遵循创业活动的规律,开展覆盖创业意识激发期、创业准备期、创业初创期、创业发展期等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

  (一)创业意识激发期、创业准备期培训。各区就业促进中心按照公益性和适需性原则,对本市有创业能力提升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劳动者,重点面向本市各类职业院校和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群体、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开展创业意识激发期和创业准备期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二)创业初创期培训。鼓励具有相关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对本市有意改善创业组织经营情况的已创业者开展创业初创期培训。创业初创期培训由创业培训评价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并对评价合格的培训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本市创业3年内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持股合伙人,通过培训获得创业初创期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补贴资金从市就业促进中心单位预算中列支。同一人参加同一创业初创期培训项目只可申请1次补贴,同一人享受初创期培训项目补贴不超过3次。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等在线方式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培训费补贴,经培训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并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经费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创业发展期培训。市、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创业者需求,对有意扩大企业规模的创业者,重点面向已获得创业大赛奖项或风险机构投资的企业负责人,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组织开展创业发展期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发放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三、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马兰花计划”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建设本市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各类技术标准体系,发布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项目)专业设置标准和评价规范,加强对创业培训师资、课程、教材、机构等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

  (二)强化数字化管理应用。市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管理要求,遴选创业培训评价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并对创业培训及评价实施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实现培训机构全覆盖、培训人员全实名、培训过程可追溯、培训质量可监控。各区就业促进中心通过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数字化管理应用,提升创业培训评价质量。

  (三)促进培训机构发展。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发动职业培训机构、各类院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优势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并通过建立优奖劣汰的机制,选树一批创业培训示范机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审批创业培训机构(项目)资质,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各类院校经申请获得创业培训项目资质后开展创业培训。

  (四)提升培训课程质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和支持相关学校、培训机构等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区域特色资源,对各类创业群体的各创业阶段,开发创业培训精品课程。经市就业促进中心评估认定的创业培训精品课程,可给予开发机构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用于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16号)第五条对于培养项目开发资助额度确定,并将其纳入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培训课程体系。鼓励和支持各区就业促进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制作数字化课件,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创业培训。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市、区就业促进中心依托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完善资格审核、质量评估机制,实现创业培训师资实名制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和评估考核,对未达到评估标准的及时退出创业培训师资库。组织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支持优秀创业讲师成立创业指导工作室,提升创业培训师资培训指导能力,培育一批优秀创业培训讲师。

  (六)规范评价和证书管理。创业培训评价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由评价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做到评价与发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经得起市场和社会检验,各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评价质量进行督导管理。市、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培训工作分工负责创业培训相关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管理信息安全、流向清晰、数据准确,维护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加强培训后跟踪服务。创业培训机构应为参训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建立学员服务记录,记录学员基本情况、创业进展情况等信息。各区就业促进中心要整合各类创业服务资源,统筹推进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有效衔接,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跟踪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政策制定;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创业培训评价管理服务机构的确定和指导管理,技术标准制定,培训课程和师资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创业培训项目实施效果监督等工作。各区要落实责任部门,加强人员保障,制定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并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区应根据创业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方案,加强区域内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推进。各区要做好创业培训的日常管理、过程监督、考核监督、证书管理等一体化指导服务,要借助创业培训评价管理平台,定期对培训情况、培训机构以及培训师资进行监督与评估。各培训评价组织方要严格按照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评价。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做好创业培训资金保障,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创业意识激发期、创业准备期、创业发展期培训的讲师授课、场地、教材、评价证书印制等,以及创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相关经费按职责分工列入同级就业促进中心单位预算统筹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主题宣传活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加大创业培训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平台,广泛宣传创业者、创业培训师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管理人员的典型事迹,发挥示范作用,交流工作经验,深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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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7
文号:沪人社规[20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5号            2023-3-3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个人承诺制、推行集成化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网上办理,也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在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本人自行选择。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4%,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1%。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

  五、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条件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缴费年限不满15年,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确定在本市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八、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医保退休待遇认定等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等待期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2〕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本市灵活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在本市灵活就业的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从业人员,以集体参保的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凭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本市家庭农场凭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十、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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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31
文号:沪人社规[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规[2023]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2号           2023-3-7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用人单位稳岗扩岗,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3〕1号)相关要求,现就本市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吸纳同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1次就业补贴。

  三、资金渠道

  由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从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申请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息,形成符合条件的补贴单位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补贴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审核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做好资金保障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做好业务指导和经办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各环节有效对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并做好用人单位政策咨询和指导工作。

  (三)各区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发放补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本市高校2023届毕业生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就业促进中心统计汇总后提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贴对象范围。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使用补贴资金。

  (三)各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对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制订就业补贴政策。对象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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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3-7
文号:沪人社规[202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发[2023]5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3]50号            2023-9-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团市委、妇联、残联、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业创新主体活力,催生更多市场主体,推进创业富民,更好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业带动就业,聚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就业困难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科研人员等重点群体,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完善政策扶持和孵化服务,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动力,为实现高质量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底,通过完善落实扶持政策,优化提供创业服务,支持更多重点群体投身创业活动,形成创业主体多元、创业层次提升、创业领域扩大、创业形式丰富的高质量创业新格局。力争实现每年支持成功自主创业20万人(其中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3万人、农民6.5万人)、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1.2万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0.5万人次,农村返乡入乡创业人数累计50万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能够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增收。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创业生态环境。提升市场准入准营和退出便利化水平。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便利化,着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全面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强化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进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网上办理,推广实施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远程评审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规范。升级企业开办“全链通”系统,提升变更(备案)、跨区域迁移全程网办水平,提高企业“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掌上办理”服务能力。加大市场主体精准帮扶力度。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支持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优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相关政策措施,降低转换成本。建设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站点,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建设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周期。增强产业发展接续性和竞争力。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完善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引导电商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入驻开辟绿色通道。清理废除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政策措施。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融通带动形成协同创新合力,搭建大企业、高校院所与中小企业之间协同创新平台,实现供给与需求、技术与市场的深度对接,营造良好发展生态。(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创业主体全生命周期政策扶持。落实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基地运营、创业孵化、创业项目等各类补贴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备案的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各地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全面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各地充实创业担保基金,鼓励各地引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见贷即担”。提升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效能,推动担保基金有效履行代偿责任,促进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稳健运行。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推行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网上申请和审批,注重加强对借款人的跟踪指导服务。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支持金融机构围绕“稳岗扩岗”创新产品和服务,增加“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将投放低息信用贷款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稳定用工5人以上的民营企业和3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重点向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提高企业受益面和受惠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扩大“苏服贷”“苏科贷”“小微贷”“苏农贷”“苏质贷”“巾帼科创贷”“乡村振兴巾帼贷”“苏创融”“e推客”等投放规模。发挥专项基金作用。发挥省博士后创投中心作用,支持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发挥江苏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作用,开发青创金融产品,为硬核科技、乡村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直接资助、免息借款或创业贷款等形式的配套资助,缓解青年创业融资难题。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重点创业群体。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实训等活动,提供项目指导、风险评估、商业实战模拟等“沉浸式”体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意设计成果落地转化,引导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创业。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加快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常态化创业服务保障能力。鼓励经营性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引导退役军人在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安保及社会服务等领域创业,培育一批具有潜力、产品质量好、诚信度高、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引导一批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支持农民创业。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推动做大做强做优,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更多市场主体。加强劳务品牌建设,鼓励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发挥专业所长和从业经历等优势开展创新创业,持续推进乡土人才“三带”行动计划,推广“技能人才+特色产业+特色区域”模式,形成劳务品牌创业集聚效应。引导有志投身现代农业建设的农村青年、返乡农民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支持农民开展电商创业。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更多优质市场主体、增加就业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按规定连续计算工龄,同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专业技术人员以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同等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充分激发人才评价的就业拉动效能。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强化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发挥部省共建留创园和省留创园作为海外人才集聚主阵地作用,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园区配套建设留创园,加强项目申报、投融资、创业培训、涉外联络、市场推广与产业对接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强化以才引才,用好港澳引才桥梁。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根据实际发展夜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引导就业困难人员在家政服务、养老托育、摆摊设点等投资少、风险小的项目创业。允许以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提供维权“绿色通道”和法律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渐退缓退政策,对低保对象因就业创业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缓退期。(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创业服务质量。拓展创业服务内容。制定江苏省公共创业服务指引,梳理公共创业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布服务目录和服务流程。集聚各方优质创业服务资源,健全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养、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一体化服务机制。构建智慧服务体系,推进“互联网+”公共创业服务,依托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推动更多创业服务事项“打包办”“畅通办”,全面推行创业登记实名制管理,精准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实施精准创业指导。组织开展“创响江苏”创业指导专家基层行、苏创大讲堂、青年创业导师结对问诊、女企业家创业导师进校园、民营企业进高校“三个一”(一场创业创新分享会、一场企业人才招聘会、一场校企产学研对接会)、残疾人创业指导等活动,通过主动对接、定期走访、上门服务等方式,对重点群体创业进行分类指导。提供人力资源支持。通过唱响做实“创响江苏”四季歌,建好用好“苏心聘”APP、高校毕业生就业掌上宝、“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江苏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组织“百校千企万岗”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云聘大会、“职为她来”云聘会等活动,面向各类创业项目人才引进和招聘用工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对接洽谈活动,为重点群体创业实体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强化人才创业服务。推进“苏畅”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完善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功能,加强服务集成、资源集成、功能集成,打造全省人才大数据库,实现更多人才证明申请材料“免提交、一键通”,提升12345尚贤人才服务热线效能,多渠道帮助创业人才解决安居、就医、子女就医等问题,全力支持各类人才来苏创新创业。构建产业人才地图,动态精准掌握产业人才供需变化,提升人才创业贡献度。(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创业培训赋能。开展针对性培训。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等优质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重点群体人员开展创业意识、创业技能、创业政策等培训。深入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行动、青年群体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创响江苏”创业培训进校园等活动,根据SIYB培训体系、网络创业培训及各地开发的创业培训项目,聚焦重点群体创业创新各阶段能力素质要求,开展针对性、梯次性、补贴性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者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针对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开展有特色、精细化创业创新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推行“创业+技能”培训模式,加强创业创新教育培训和专业教育融合的课程体系建设,推动各院校将创业培训课程学时纳入大学生学分管理范围。加强“互联网+创业培训”,依托省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务云平台开展资源征集、线上培训、线上督导、线上考核等工作,鼓励创业意识培训等培训项目或课程通过线上实施,并综合运用职业培训券等手段,对参加培训大学生开展培训推荐等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和统筹推进,把创业培训和项目论证、项目落地、就业创业结合起来,持续提供“线上+线下”政策扶持、案例分享、创业指导、信息推送、就业创业推介等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强化师资管理。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加强创业培训师资动态管理,完善培养、进出、考评和激励机制,开展师资培训、研讨交流、教学观摩、讲师大赛等活动,全省每年培训或聘请创业创新导师、创业培训讲师不少于350名。吸引高水平教授、创业培训师、知名企业家、行业专家和院校教师担任创业创新导师,组织成立大学生、退役军人创业导师团、创业培训咨询专家志愿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建设一批特色载体。积极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退役军人高水平就业创业示范园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品牌创业载体,向孵化实体和项目提供专家辅导、技术支持、融资对接、政策解读、业务代办、人事招聘等综合创业服务,为创新创业项目落地成长搭建平台。符合条件的基地可申领创业基地运营、创业孵化补贴。发挥创业示范基地效能。分层次培育全国和省级创业基地,发挥全国、省级创业基地典型带动作用,引导各级创业载体改造升级,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对备案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最高一次性60万元补助,实施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对评定为A级的基地再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补助。对入选省级留创示范基地的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拓展基地服务供给。鼓励各地强化各类创业载体交流合作,共享发布创业项目、孵化场地、仪器设备等信息,为重点群体与创业资源搭建资源整合平台。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载体用于创业项目使用的场地,优先向重点群体免费提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浓厚创业氛围。办好品牌赛事。组织开展“创响江苏”、中国国际“互联网+”“创客中国”“中国创翼”“i创杯”、农村创业创新、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创青春”“挑战杯”“慧创她时代·巾帼科技创新大赛”、残疾人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赛事,推进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金种子”孵育项目等活动,发掘一批优秀创业项目,选树一批创业典型,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组织特色活动。通过组织实施“创响江苏”系列、“苏青合伙人”青年创新创业、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活动计划,常态化举办创业论坛、行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为创业者搭建经验分享、交流合作、展示项目的公共平台。强化示范引领。开展全省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地区、大学生就业创业年度人物、江苏省留学回国先进个人评选及残疾人创新创业人才选拔等活动,选树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摆上重要位置,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推进各项创业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共同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

  (二)做准做实创业数据。各地要加强对创业者的跟踪指导,高质量开展创业服务实名制登记工作,主动对接、交流共享信息,做准做实创业数据,实现创业服务工作精准到人、直达到户,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数据比对,确定各地创业服务情况、支持成功创业成效。各地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情况,将纳入年度全省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督查激励评价指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图片、简洁明了的文字等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创业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及制度性成果等,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精心组织各类创业主题活动,丰富成果展示、品牌打造、项目路演、创业沙龙等活动内容,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创业活动。

  (四)强化监督落实。各地要抓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具体实施,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定期调度汇总实施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要依法维护重点群体创业者权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投诉通道,不断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共青团江苏省委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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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8
文号:苏人社发[2023]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医保发[2023]49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49号           2023-10-8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1.稳步提高筹资水平。适应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的实际,继续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省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对市、县实行分档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2.加强参保动员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统筹工作安排,逐级压实责任,加强对城乡居民的参保动员。聚焦新生儿、学生儿童、大中专学生、大中专毕业生、流动人口、农民工以及困难人群等重点人群,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工作、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照当地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

  3.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街道、村居、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加强与税务、人社、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协同,建立完善联合推进机制,探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持续开展走进社区、村居、企业、医院、校园、机关等“六走进”活动,利用春节等传统节日的时间节点,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重点做好对筹资和待遇政策的解读,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

  三、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4.优化待遇保障制度。2023年底前,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完善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促进统筹区内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将“江苏医惠保1号”作为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推进,实现参保群众医疗费用梯次减负。

  5.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在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完善门诊慢性病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脑卒中、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等心脑血管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

  四、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6.分类资助参保缴费。立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于具有多重困难群众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待遇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强化部门间工作衔接,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核查比对机制,健全参保台账,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科学设定监测预警标准,提高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救助的主动性。

  7.加强医保目录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扩大责任医师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规范中药饮片医保准入管理。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8.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持续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实现“四个全覆盖”,推进基础病组(种)以及中医优势病种医保支付改革,探索开展门诊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统筹做好医保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相关任务目标。

  五、抓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9.持续推进带量采购提速扩面。制定带量采购品种选择、规则制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提升集采规范化水平。推进省级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做好国家组织和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结果落地执行工作,完成带量采购期满品种接续工作,到2023年底,累计开展国家和省级集采的药品品种不少于450个、医用耗材品种不少于24个。依托数据支撑,强化集采执行监测监管,发挥结余留用激励作用,持续释放带量采购改革红利。

  10.全面推进阳光采购改革。开展挂网价格动态调整,联动全国挂网价。探索制定开展药品竞价挂网工作。建立集采未中选品种协同降价机制,规范集采未中选品种挂网。完善药品挂网价格预警工作机制,持续推进挂网价格综合治理。推进全省统一的招采子系统平台建设,实现通过省招采子系统开展阳光采购、带量采购全流程业务功能应用。落实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引导医药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11.扎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常态化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和调价统计制度。指导苏州市、常州市等试点城市深化探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评估,形成可用的改革成果。

  六、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12.加大欺诈骗保打击力度。实施医保基金监管安全规范年行动,持续开展医保基金飞行检查、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监管,做实常态化监管,巩固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全面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举报投诉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落地应用,开展医保反欺诈大数据应用监管试点。强化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探索开展长三角地区异地就医联查互审。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综合评价,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压实基金监管责任。

  13.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强化医保基金预算严肃性和硬约束,坚持资金投入和绩效管理并重,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扎实开展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工作,做好医保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医保基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做好医保基金运行评价和风险预警分析,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七、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14.优化医保公共服务。加快推进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联动的医保公共服务网络建设。落实“15分钟医保服务圈”三年全覆盖行动计划,加强与政务等部门对接,加快推进村(社区)医保公共服务点建设,推动更多医保公共服务高频事项纳入帮办代办,下沉办理。积极引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医保政策宣传、引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范围,继续扩展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医院数量,加快推进自主备案服务。通过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提升经办队伍能力,不断提升参保群众对医保服务的满意度。

  15.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按照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标准,完善优化业务流程。持续提升江苏税务APP、微信、支付宝、银行APP等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业务占比,不断优化银行柜面、办税服务厅等线下服务。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持续优化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参保、缴费业务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统筹考虑医保和税务信息系统升级、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因素,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统一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间,及时向参保人员发送“参保一封信”或短信提醒,持续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参保服务。

  16.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持续深化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处方流转、异地就医备案等便民服务应用,加快构建医保信息化惠民便民服务新生态。积极推进医保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

  八、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17.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级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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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8
文号:苏医保发[2023]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会协[2023]83号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会协[2023]83号          2023-10-24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注册会计师: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第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2.注册会计师执业印章印模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会[2003]4号)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效证件。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发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除业务检查、换证等特殊情况暂时由事务所保管外,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事务所处理完特殊工作外,应及时将证书及印章退还给注册会计师本人;对未按规定执行的,注册会计师有权利要求事务所把证书及印章返还本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所列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因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离开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离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去世、个人申请等原因,不再但任执业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统一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会的,应当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本人要求留存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省注协可在注册会计师证书照片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留给本人。注册会计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由省注协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对拒不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及印章的,省注协将向社会公告被吊销证书的有关内容,并对此种违规行为进行社会公开谴责。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由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协提出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申请,并附送遗失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批准文件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由注册会计师本人亲自到省注协办理补发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我会不再统一刻制和发放注册会计师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制作按本办法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见附件2),由印章持有人或注册单位带上模版前往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注册会计师执业印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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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4
文号:晋会协[2023]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发[2023]53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3]53号          2023-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民政部、财政部决定于2023年起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后续如果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资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中央财政在分配该项救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2023年主要考虑需求因素和财力因素,2024年起增加考虑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数量,财力因素主要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

  (二)绩效考核。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省份,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省份,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因地制宜统筹制定救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相关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民政部门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省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地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

  (三)做好服务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地方养老信息系统或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民政部

财政部

2023年10月10日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0-20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对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通知》提出,各地可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绩效考核评估,严格补助资金监管,做好服务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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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0
文号:民发[2023]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民发[2023]58号 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民发[2023]58号            2023-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已在全区域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政策的省份,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服务,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尚在局部区域实施老年助餐服务政策的省份,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全国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到2026年底,全国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扩大和优化服务供给

  (三)增强服务供给能力。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完善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服务便利可及。支持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中增设老年食堂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鼓励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支持餐饮企业采取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社区门店开办老年餐桌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现有资源无法有效覆盖或满足老年助餐服务需求的地区,可因地制宜新建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四)优化餐食配送服务。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解决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问题。

  (五)加强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地区扩大服务供给,可依托有条件的村级睦邻(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载体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等,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六)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三、保障服务质量

  (七)规范服务供给。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指导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根据周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并定期更新,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保证老年人吃得饱、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开展其他为老服务。

  (八)提升智能服务管理水平。依托现有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精准对接老年助餐服务多元供给资源。在提供线下便利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多种形式、方便快捷的智慧服务和智能管理方法。

  (九)培育优质服务品牌。引导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大力支持连锁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品牌。

  四、确保服务可持续

  (十)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将现有设施场地改扩建用于老年助餐服务的,给予相应补贴和支持。

  (十一)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鼓励各地出台惠企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实施就餐分类补贴。坚持有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十三)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十四)强化日常监管。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化完善已有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中央财政要对地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并将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激励工作。

  (十七)明确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十八)做好督促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督促指导各地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工作;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注重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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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0
文号:民发[2023]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企业函[2023]28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通告

工信部企业函[2023]283号            2023-10-17

  按照《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3〕44号),经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集群),现予以通告,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一、集群要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畅通协作网络,增强创新活力,深化开放合作,推进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完善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提高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集群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集群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三、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加强集群发展跟踪和评估,组织集群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督和考核,对已认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

  五、集群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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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7
文号:工信部企业函[2023]2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23]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37号           2023-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10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做强做优实体经济,有效利用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机聚合。从提升专利质量和加强政策激励两方面发力,着力打通专利转化运用的关键堵点,优化市场服务,培育良好生态,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切实将专利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到2025年,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国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8000亿元。一批主攻硬科技、掌握好专利的企业成长壮大,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加速形成,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超万亿元。

  二、大力推进专利产业化,加快专利价值实现

  (一)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建立市场导向的存量专利筛选评价、供需对接、推广应用、跟踪反馈机制,力争2025年底前实现高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全覆盖。由高校、科研机构组织筛选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依托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统一线上登记入库。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按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促成供需对接。基于企业对专利产业化前景评价、专利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意愿的反馈情况,识别存量专利产业化潜力,分层构建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库。加强地方政府部门、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等各方协同,根据存量专利分层情况,采取差异化推广措施。针对高价值存量专利,匹配政策、服务、资本等优质资源,推动实现快速转化。在盘活存量专利的同时,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在科研活动中精准对接市场需求,积极与企业联合攻关,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要的高价值专利。

  (二)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帮助企业对接更多优质投资机构。推动专项支持的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支持开展企业上市知识产权专项服务,加强与证券交易所联动,有效降低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三)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以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为主体,协同各类重大创新平台,培育和发现一批弥补共性技术短板、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建立关键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机制,推动扩大产业规模和效益,加快形成市场优势。支持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遵循市场规则,建设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深入实施创新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出台标准与专利协同政策指引,推动创新主体提升国际标准制定能力。面向未来产业等前沿技术领域,鼓励探索专利开源等运用新模式。

  (四)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加快完善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平台,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为重点,全面开展专利产品备案,2025年底前实现全覆盖,作为衡量专利转化实施情况的基础依据。围绕专利在提升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中的实际贡献,制定出台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国家标准,分产业领域开展统一认定。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健全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机制,加强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监测评价。

  三、打通转化关键堵点,激发运用内生动力

  (五)强化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激励。探索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新模式,健全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对专利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实施按年度、分类型、分阶段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个案考核。对达成并备案的专利开放许可,依法依规予以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加快实施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建立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加强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条款审查,合理约定权利归属与收益分配。支持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多种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推动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专利代理等服务招标机制。

  (六)强化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产业化的政策导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涉及专利的考核中,要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的导向,避免设置专利申请量约束性指标,不得将财政资助奖励政策与专利数量简单挂钩。在各级各类涉及专利指标的项目评审、机构评估、企业认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等工作中,要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不得直接将专利数量作为主要条件。出台中央企业高价值专利工作指引,引导企业提高专利质量效益。启动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加强跟踪监测和评价反馈,对于授权超过5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专利,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促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高价值专利产出和实施。

  (七)加强促进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地方知识产权综合立法,一体推进专利保护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四、培育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构建良好服务生态

  (八)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市场体系。完善专利权转让登记机制,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相关交易服务、信用监管、纠纷调解等配套措施。创新先进技术成果转化运用模式。优化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链接区域和行业交易机构,在知识产权交易、金融、专利导航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等方面强化平台功能,搭建数据底座,聚焦重点区域和产业支持建设若干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形成线上线下融合、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运用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推动各类平台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实现专利转化供需信息一点发布、全网通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相关基础数据统计发布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鼓励开发智能化评估工具。建立专利实施、转让、许可、质押、进出口等各类数据集成和监测机制。2024年底前,完成技术合同登记与专利转让、许可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扩大高校、科研机构专利实施许可备案覆盖面。

  (九)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加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政策支持力度,稳步推广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安排,优化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模式。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范围。完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扩展数据共享范围。探索创业投资等多元资本投入机制,通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专利产业化的资金支持,支持以“科技成果+认股权”方式入股企业。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银行与投资机构合作的“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体系,探索推行涉及专利许可、转化、海外布局、海外维权等保险新产品。

  (十)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链条。引导树立以促进专利产业化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拓展专利代理机构服务领域,提供集成化专利转化运用解决方案。培育一批专业性强、信用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家型人才,参与服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助力核心技术攻关和专利转化运用。加大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供给,鼓励开发好使管用的信息服务产品。面向区域重大战略、重点产业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深入开展专利转化运用服务精准对接活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到2025年,高质量建设20个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

  (十一)畅通知识产权要素国际循环。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贸易。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推出更多技术进出口便利化举措,引导银行为技术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外汇结算服务。鼓励海外专利权人、外商投资企业等按照自愿平等的市场化原则,转化实施专利技术。建立健全国际大科学计划知识产权相关规则,支持国际科技合作纵深发展。探索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等开展专利推广应用和普惠共享,鼓励国际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开放实施。

  五、强化组织保障,营造良好环境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党对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全面领导。成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工作专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研究重大政策、重点项目,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见效。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专项行动各项任务。2023年启动第一批专利产业化项目,逐年滚动扩大实施范围和成效。

  (十三)强化绩效考核。各地区要针对专利产业化项目中产生的高价值专利和转化效益高的企业等,定期做好分类统计和总结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公布在专项行动中实现显著效益的高价值专利和企业。将专项行动绩效考核纳入国务院督查事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十四)加大投入保障。落实好支持专利转化运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加大专利转化运用投入保障,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专利转化运用。

  (十五)营造良好环境。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健全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各类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和“一站式”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和经验总结,及时发布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专利转化运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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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7
文号:国办发[2023]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市监稽规[2023]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的通知

国市监稽规[2023]6号             2023-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已经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推动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持续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投诉信息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信息公示规则,建立全国12315投诉信息公示平台,指导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投诉信息公示工作。

  省级、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可以在本规则范围内制定细化工作规则。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条 投诉信息公示,应当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遵循“谁处理、谁公示”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程序正当、标准统一,并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诉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时陈述的内容和基于双方自愿的行政调解结果,不属于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等负面信用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应对,引导社会公众客观理性认识投诉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投诉信息公示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 投诉信息公示应当告知被公示的经营者。

  全国12315投诉信息公示平台与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为经营者提供便捷的登录方式和自身被投诉信息的告知、查询、统计、分析功能,引导规范和改进经营行为,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完善售后体系,提升消费争议处理和预防能力。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依法受理并完成办理的投诉,具体信息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氏、全国12315平台ID、电话号码后四位;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投诉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方式;

  (四)投诉时间、争议发生时间、投诉问题、投诉请求;

  (五)办结时间、处理结果、处理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

  前款所称处理结果,包括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行和解或者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消费者投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且在全国12315平台明确选择反映平台内经营者问题的,一并公示平台内经营者名称。消费者投诉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且在全国12315平台明确选择所属平台的,一并公示平台名称。

  被投诉人系依法不需要办理或者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公示其店铺(含网店、直播间等)名称、经营者姓氏及实际经营地址。

  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可以一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以下投诉不予公示:

  (一)按照《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发现存在不予受理情形并终止调解的;

  (二)消费者与经营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争议解决机制(ODR)先行和解的;

  (三)投诉人系虚假、恶意投诉的;

  (四)其他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投诉材料的审核;对存在重复、匿名、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等情形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按照《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并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 存在投诉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不同投诉人通谋分别消费后分别投诉同一经营者;投诉人恶意制造经营者侵权的虚假事实或者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投诉人曾因敲诈勒索经营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日常工作掌握情况和被投诉人提供材料,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公示情形。

  第十二条 投诉信息来源于全国12315平台数据,不直接采用其他来源的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12315平台办结的投诉,与全国12315投诉信息公示平台自动关联、实时公示。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拓展公示渠道的,应当首先满足在全国12315投诉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公示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全国12315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办结时间、行政区划、行业类别、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投诉问题类别、投诉数量、投诉增速、调解成功率、先行和解率等客观维度,对投诉信息自动统计、排序;统计、排序周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对投诉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投诉信息公示的内部审核程序,明确负责审核的机构,加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投诉处理人员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完成办理的同时选择是否公示,选择予以公示的,应当认真核对公示信息后对外公示;选择不予公示的,应当履行审核程序,负责审核的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授权有条件的市场监管所等派出机构自行审核不予公示的投诉,但不得由投诉处理人员自我审核;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自行审核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选择不予公示的投诉。

  第十六条 公示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投诉信息有误或者应公示未公示、不应公示而公示的,应当主动更正并履行相应的审核程序。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存在前款情形的,应当通知改正。

  第十七条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涉及自身的投诉信息有误或者应公示未公示、不应公示而公示的,可以向公示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实名、书面申请复核。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程序并告知复核结果。

  当事人就同一公示信息重复提出复核申请的,不再处理。

  第十八条 全国12315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期为一年,超过公示期的具体投诉信息不再向公众展示。

  第十九条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抽查、回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评价,推动工作落实,提高工作质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推动纳入相关激励。

  第二十条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投诉集中、急增、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行业、经营者等,综合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行政指导约谈、消费提示警示等,督促全面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从源头改善消费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经营者、消费者等意见,定期跟踪回访,评估投诉信息公示效果,改进公示方式,不断提高公示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对特定或者不特定区域、行业、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牌、问题等维度的重点公示、分级分类公示;积极探索与放心消费创建、在线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基层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工作相结合;积极拓展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媒体、社区、商圈等线上线下的公示渠道。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大型商圈、商场、商品交易市场、步行街、旅游景区、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公示入驻及相关经营者的投诉信息,加强自我管理,提升消费质量,改善消费环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部门、消协组织等协同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将消协组织受理的市场监管领域消费投诉信息逐步纳入公示渠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答记者问

  近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消费环境的明确要求和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系列部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下称《公示规则》)。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就《公示规则》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公示规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俗话说“货比三家”,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关键环节,是市场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当前,消费者仍然面临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有待健全,一定程度制约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一些经营者投诉居高不下,一些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制约消费扩大的堵点瘀点亟待破解。同时,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面临人少事多的瓶颈,需要践行群众路线、推进制度创新、提升监管效能。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中连续4次对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进行部署,并从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等多个不同角度阐述了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统一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中国特色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具体举措,让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让各类经营者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记者:请问制定《公示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减少消费市场信息不对称,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费投诉公示把全国分散投诉放在同一平台公开,可以更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促使各行业优胜劣汰、提质升级,推进全国消费市场的高水平统一、高标准建设。二是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提高经营者诚信水平。当前,涉企信息以登记许可、行政执法、司法诉讼为主,消费者参与不够。消费投诉公示是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强化信用约束和激励两方面作用。三是强化消费领域社会监督,推动消费纠纷源头治理。面对投诉持续较快增长,消费投诉公示以问题为导向、化压力为动力,引导经营者及时把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提升经营者主动和解、配合调解意识,促使投诉“源头减量”。四是创新消费环境治理模式,提升市场监管和维权效能。消费投诉公示是一体推进“三个监管”切入口,可以弥补监管力量不足,推动社会共治。同时,也是作风建设新举措,以公开促公正,既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也规范政府履职行为,提高基层工作标准化水平。

  记者:总局前期组织多地试点,请问成效如何?

  答:2016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上海、重庆、江西等多地探索试点,开展前瞻研究,取得初步成效。在此基础上,总局研究形成统一公示规则、建设统一公示平台,2022年11月起分两个阶段在吉林、上海、浙江、广东、四川、新疆六个省份试点,设立六个分网站。上述地区消费投诉数量占全国总量近一半,覆盖大多数投诉集中的一线城市和大型平台企业,涵盖东西部、南北方、大中小城市,对全国公示有很强的参考性。截至今年10月试点结束,六地累计公示70.08万家经营者的投诉信息146.91万条,平均调解成功率52.43%,较试点前提高了8.78个百分点;经营者预防化解、主动和解、配合调解的意识明显提升,尤其投诉量居高不下的经营者“源头减量”效果突出,让消费者对身边消费环境的改善有直观感受。

  今年以来,人民日报、央视、经济日报、法治日报、工人日报等中央媒体对消费投诉公示进行报道,多名专家发表解读文章,社会公众普遍评价较高,认为有很强导向作用。迄今未发生企业申请异议复核、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

  记者:请问哪些消费者投诉会对外公示?

  答:公示范围是消费投诉公示制度的核心。基于消费纠纷的民事属性、行政调解的自愿属性、政府信息公开的中立属性,为客观全面披露消费环境,确保全国一把尺,我们坚持“全量公示”原则,以公示为常态、不公示为例外。无论经营者是否违法、投诉是否和解,都会公示,避免任何差别待遇和人工干预。消费者投诉和消费者评价一样有主观感受,正是这种千差万别的个性化投诉汇聚成动态大数据,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参考。同时,为确保投诉信息的严谨性,避免公示制度被滥用,我们公示已经办结的投诉,以下投诉不予公示:一是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通过全国12315平台ODR机制先行和解的。三是系虚假、恶意投诉的;四是其他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链接:

  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和解表明经营者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和解率高恰恰可以打消顾虑、提振消费意愿。如果和解的投诉不予公示,虽然降低了公示投诉数量,但是导致公示投诉中“调解不成”的占比过高,反而影响消费信心,放大了制度滥用空间。总局综合各方建议,坚持全量公示,并引导消费者通过平台ODR机制与经营者先行和解,同步公开经营者“先行和解率”,发挥信用约束与激励两方面作用。

  记者:请问消费者投诉的具体公示内容是什么?

  答:公示内容是消费投诉公示制度的基础。公示内容的详略设置,既要满足公示目的、披露有针对性的信息,也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誉,还要统一数据标准、确保数据质量。《公示规则》规定公示直接采用全国12315平台数据,由系统根据数据类别自动生成模板,具体包括:投诉人姓氏、全国12315平台ID、电话号码后四位;被投诉人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诉的商品服务、销售方式;投诉时间、争议发生时间、投诉问题、投诉请求;办结时间、处理结果、处理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包括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调解协议、投诉人撤回或者双方自行和解三种。被投诉人依法免于或者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公示店铺(网店、直播间等)名称及地址。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址和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可以一并公示实际经营地址。上述信息大多数是类型化信息,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需要说明的是,公示内容中的“投诉问题”系消费者投诉时自行选择的类别,主要反映消费纠纷的缘由,并不等同于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侵权事实。投诉不是举报,消费纠纷和违法侵权也不能简单画上等号。

  记者:请问《公示规则》对公示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答:消费投诉公示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商品服务质量和经营者诚信守法状况需要结合市场份额、投诉数量、投诉增速、调解和解情况、行业区域横向比较、自身历史纵向比较等多个维度综合判断,不宜通过单一维度简单排名。同时,全国范围的公示需要确保数据归集、标准统一。因此,总局建设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将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投诉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公示平台采取“分散公示+综合搜索”模式,按照办结时间、行政区划、行业类别、商品服务类别、投诉问题类别、投诉数量、投诉增速、调解成功率、先行和解率等客观维度自动统计、分类。公众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组合搜索,查询特定商家的投诉情况、掌握实时投诉热点、浏览本地最新投诉等。

  记者:有的经营者对消费投诉公示有顾虑,请问总局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总局在开展消费投诉公示的同时,始终统筹维护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防止公示制度被滥用。《公示规则》专门采取了多方面措施:一是明确公示的客观中性属性。投诉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的主观陈述和双方自愿的行政调解结果,不属于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负面信用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二是严格把握投诉的不予受理和不予公示范围。统筹公示末端和受理前端,设置专门条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核投诉材料,对于重复、匿名、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等投诉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不予公示。三是设置异议复核程序。经营者认为涉及自身的投诉公示内容有误或者不应公示而公示的,可以向作出公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四是公示正面信息。公示经营者的调解成功率,激励经营者公平良性竞争;对加入全国12315平台ODR机制的经营者,赋予“ODR绿色通道企业”显著标识并公布先行和解率,激励经营者把更多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和萌芽。

  需要说明的是,消费投诉公示不是简单的“黑名单”,投诉数量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商品质量优劣或者服务好坏,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情况往往也较多。与投诉数量相比,我们还需要关注经营者对待消费者的态度、处理投诉的诚意、自身改进的情况。我们相信社会公众会有理性的认识和判断。

  记者:我们注意到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有“企业服务”板块,请问具体功能是什么?

  答:实践中,一些企业售后体系尚不健全,对自身到底被投诉了多少次、消费者反映了什么问题,存在底数不完整、信息不对称、跟进不及时等困难。为充分发挥消费投诉公示对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正向作用,真正打通事后监督和事前预防的链条,《公示规则》创造性设置企业服务条款。我们在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开发了专门的企业服务板块,为企业提供自身投诉信息的告知、查询、统计、分析功能,通过12315数据赋能引导规范和改进经营行为,提高商品服务质量,完善售后服务,提升消费纠纷的处理和预防能力。企业用电子营业执照即可登录平台使用。

  记者:除了在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统一公示外,还会拓展其他公示吗?

  答:消费投诉公示仍是正在探索中的创新工作,《公示规则》名为“暂行规则”,遵循“先易后难”“稳中求进”原则,先建立初步的统一公示框架。市场监管总局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对有关区域、行业、经营者、商品服务、品牌、问题等维度的重点公示、分级分类公示;积极探索与放心消费创建、在线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电子营业执照、基层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工作相结合;积极拓展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媒体、社区、商圈等线上线下公示渠道;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协同开展公示等。地方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投诉集中、急增、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行业、区域、经营者,综合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行政指导约谈、消费提示警示等。山西、江苏、山东、河南等多地自发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我们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持续完善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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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国市监稽规[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23]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的通知

银发[2023]208号          2023-10-7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评估目的。对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每两年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2家或2家以上保险公司组成保险集团公司的,以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参评主体。

  评估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确定。保险集团公司并表范围内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时不纳入并表范围。

  (三)系统重要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二、评估流程与方法

  (四)评估流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按照以下流程每两年开展一次:

  1.确定参评保险公司范围。

  2.向参评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所需数据。

  3.计算各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4.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作出调整。

  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

  (五)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

  (六)参评保险公司范围。若某保险公司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范围:

  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期末资产合计在所有保险公司中排名前10位。

  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

  (七)数据收集。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次的变化等内容。参评保险公司于评估年度6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金融监管总局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补充修正,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共享参评保险公司的监管报表、填报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八)系统重要性得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每家参评保险公司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保险公司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算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九)阈值。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纳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监管判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业务扩张速度、业务集中度、公司治理等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1000分的参评保险公司加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

  使用监管判断应有较高的条件,仅在个别情况下可改变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确定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十一)名单确定和披露。评估年度8月底之前确定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相应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按程序审定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十二)信息报送与披露。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入选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应于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通过公开渠道披露本办法第十五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上一会计年度各项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十三)评估流程与方法的审议和调整。保险行业发生显著变化、现有评估流程与方法不能满足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实际需要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可对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流程与方法进行必要调整和完善。

  三、评估指标

  (十四)一级指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的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等一级指标,评估其系统重要性程度和变化情况。

  (十五)规模。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规模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总资产,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合计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10%。

  2.总收入,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利润表中期末合计营业收入总和。该指标权重为10%。

  规模类指标总权重为20%。

  (十六)关联度。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关联度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金融机构间资产,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

  2.金融机构间负债,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

  3.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资产,指保险公司受非本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资产。该指标权重为7%。

  4.非保险附属机构资产,指保险公司有重大影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非保险机构的资产总额。该指标权重为7%。

  5.衍生金融资产,指保险公司的衍生金融资产金额。该指标权重为2%。

  关联度类指标总权重为30%。

  (十七)资产变现。评估参评保险公司资产变现能力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短期融资,指保险公司的短期借款、衍生金融负债以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该指标权重为10%。

  2.资金运用复杂性,指保险公司的权益类资产余额、不动产类资产余额和境外资产余额之和。该指标权重为10%。

  3.第三层次资产,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第三层次资产规模。该指标权重为10%。

  资产变现类指标总权重为30%。

  (十八)可替代性。评估参评保险公司可替代性时,采用下列定量指标:

  1.分支机构数量和投保人数量,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数量,以及投保人数量。该指标权重为6.67%。

  2.赔付金额,指利润表中的年度赔付支出。该指标权重为6.67%。

  3.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保险、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权重为6.67%。

  可替代性指标总权重为20%。

  四、附则

  (十九)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为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建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与识别机制,根据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我国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业行业集中度较高。大型保险集团规模大、结构和业务复杂性高、涉众面广,发挥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功能,坚持稳健经营十分重要。《办法》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提出认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方法、流程和标准。《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从银行进一步拓展到保险领域,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打好基础,有助于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监管,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

  《办法》共四条二十项,包括总则、评估流程与方法、评估指标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参评保险公司范围。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二是明确评估指标和权重。包括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4个维度共计13项评估指标,4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三是明确具体评估流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相关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办法》,共同做好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认定工作,制定附加监管规定,发挥好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合力,促进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更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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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7
文号:银发[2023]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发[202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3]16号           2023-10-1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准确实施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促进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能动司法,完善司法政策和配套举措,统筹推进粤港澳司法领域深度合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支持广州南沙在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中探索创新、树立标杆,为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主要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提高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推动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持续深化与港澳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与港澳司法交流合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工作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法治示范作用,为广州南沙进一步完善国际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

  3.加强科技创新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司法保护。支持广州南沙高质量建设南沙科学城、中国科学院明珠科学园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保障我国南方海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大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司法保护,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变革领域司法保护,支持完善电子工程、计算机科学、海洋科学、人工智能和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司法保护规则。支持相关科研设备进口,妥善处理因进口设备买卖、租赁、融资租赁、抵押等产生的纠纷,鼓励和规范设备有效利用流转。妥善处理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领域各类纠纷,依法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4.强化数字经济发展司法保障。支持广州南沙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加快推动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安全风险防控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支持保障下一代互联网国家工程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中心、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支持广州互联网法院深化互联网审判创新发展。

  5.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新技术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进一步探索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落实和完善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广州南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6.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涉企产权案件申诉、重审等机制,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纠正机制。

  7.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依法公正审理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加强涉外、涉港澳案例发布和规则研究,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区际交流协作,着力打造具有较强辐射性和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三、推动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8.加强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支持广州法院进一步优化国际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有序推进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创新,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推动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布局,加强涉外审判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构建完善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体制机制。

  9.服务保障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建设。深化海事审判改革,加强专业化海事审判机制建设。积极服务保障大湾区航运联合交易中心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航运服务资源跨境跨区域整合。妥善审理涉及航运物流、铁水联运、航运金融、邮轮游艇经营、海员权益保护、船舶管理等案件,促进运输往来自由便利。

  10.积极推动落实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管辖制度。结合广州南沙建设发展实际,完善涉外、涉港澳民商事纠纷管辖规则,探索细化当事人在涉外民事纠纷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具体规则,以及涉外民事纠纷与我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认定标准。

  11.加大国际区际司法交流力度。积极推动简化跨境司法交流合作、人员往来审批程序,支持广州南沙开展国际区际法律研讨、司法论坛、模拟法庭等交流活动。积极邀请港澳法律专家担任研修学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支持港澳法律专业学生到人民法院实习,探索建立香港、澳门法律人才参与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研究工作机制,支持建立吸纳港澳地区、海外知名专家学者、行业领军人才的司法智库,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悉域外法律的涉外法律专业人才。

  四、支持促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12.完善与港澳地区司法规则衔接。探索优化属实申述、委托当事人送达、证据开示、交叉询问、类案辩论、事实清理等诉讼规则衔接,借鉴不同法域的诉讼证据审查方式确认案件事实,鼓励开展裁判规则比较研究和交流互鉴。支持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广州南沙执业。

  13.探索完善涉港澳诉讼程序机制。支持南沙法院简化涉港澳案件诉讼程序,完善港澳诉讼主体资格确认、授权委托见证、送达程序及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程序。适时建立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简易裁判文书机制,加快推进简化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提高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支持广州法院健全完善适应涉外、涉港澳案件特点的在线诉讼服务机制和平台,加强授权见证等领域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广应用。加强与港澳诉讼服务协同对接,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纠纷解决服务。加强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建设,创新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机制,完善粤港澳司法协助执行机制。

  14.健全涉外涉港澳纠纷实质性化解机制。支持广州南沙加强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机制建设,建设优化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协作的一站式系统平台和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内地、境外调解员“双调解”模式,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诉前、诉中解纷服务,实现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支持建立高效便捷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港澳法律服务机构、调解员、律师参与纠纷调解。推动建立调解员执业统一资格认证和调解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鼓励外籍调解员和港澳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充分发挥港澳调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等协助解决跨境纠纷优势。

  15.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法律适用规则和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根据区域特点和需求,充分利用各类域外法律查明途径,最大程度准确查明域外法律。合理认定域外法律查明内容和查明不能情形,避免在人民法院有义务查明域外法律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域外法律,或者在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域外法律的情形下,仅因遗漏查明事项或当事人对提供的域外法律存在争议,认定域外法律无法查明。支持探索创新域外法律适用规则机制,深入调研商事主体依法选择适用域外法律解决商事纠纷有关问题。加强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建设,支持广州法院完善域外法查明平台建设机制,深化全国涉外审判裁判文书资源共享,支持广州法院加强域外法律及案例资源库建设。拓展域外法律查明有效途径,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常态化合作机制,支持港澳专家在南沙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

  五、助力打造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

  16.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平台建设。支持广州南沙优化各类面向粤港澳青年的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合作平台,支持大力发展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加强对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分析研讨,妥善处理激励创新与维护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加强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储备,为探索推动南沙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国有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人才提供司法服务。

  17.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严惩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非法排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运用。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加强碳排放领域新业态、新权属法律问题研究,妥善处理碳排放权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碳交易产品担保等涉碳纠纷,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司法保护规则体系。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裁判执行方式。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乡土树种、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司法保护,支持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行动,助力广州南沙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落实环境司法改革要求,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助力生态环境全方位、立体化和系统性保护。

  18.强化民生权益司法保障。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加大电信网络、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跨境犯罪打击力度,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保等民生领域司法保护,妥善处理引进人才、港澳居民因择业择居等产生的纠纷,依法维护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创业、学习生活权益。依法审理跨境婚姻家事案件,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

  19.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推动智慧法院和智慧城市深度融合融通,加强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司法领域运用,加快推动智慧法院第五代移动通信(5G)全覆盖,提升智慧法院基础建设整体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司法大数据运用,围绕行业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展分析研判,探索推动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共享,促进审判执行现代化,为能动司法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六、完善组织保障机制

  20.加强调查研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等平台,系统研究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研判、准确把握广州南沙建设所涉及各类诉讼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政策指引。及时总结推广支持和保障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经验做法,持续提升广州南沙法治建设的软实力和影响力。

  21.完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加强条线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增强做好服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前瞻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充分利用派驻广东的便利条件,立足司法职能,主动服务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重大战略,持续推进改革进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督促问效、细化落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支持,凝聚服务保障合力,推动各项建设和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负责人就《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南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负责人就《南沙意见》所涉重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印发《南沙意见》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加快广州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推动创新发展、打造优质生活圈的重要举措。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明确了支持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近年来,先后印发了为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司法文件,有效回应了区域发展司法需求。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组成工作专班,会同院内外相关部门启动《南沙意见》起草工作,先后到相关地方法院、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开展了系列调研,结合办案中了解到的情况,收集提炼司法政策需求。与此同时,充分关注和研究广州法院、南沙法院改革创新举措,通过司法文件给予政策支持,推动有益探索上升为制度机制。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单位,我院政治部、民三庭、民四庭、研究室等部门,以及相关地方法院意见建议,经过多次审慎修改完善,形成了《南沙意见》。

  问:《南沙意见》起草时的主要思路和考虑是什么?

  答:《南沙意见》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将中央文件规定落实到司法领域。《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总体方案》围绕推进粤港澳全面合作明确了政策,考虑到大湾区建设涉及地区较多,近期国务院又印发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由此,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基础上,重点部署了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四个区域。为了让司法服务保障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需要既有面上的覆盖,也要针对不同地区特点突出工作亮点。因此,我们针对广州南沙的区域发展特点和司法需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中央政策,推动顶层设计转化为可以应用的政策依据,为深化粤港澳互利共赢合作、推动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二是注重实用性和可行性。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紧紧围绕中央政策精神,找准司法工作的职能定位,讲求实际效果,主要体现在:支持地方法院已经建立运行的实质解纷机制、涉外审判机制、信息化平台等方面创新实践,为其进一步探索完善机制、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提供依据;在粤港澳制度规则衔接等方面,为地方法院诉讼制度探索和试点预留政策空间;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域外法查明适用等方面,为地方法院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明确导向、提供指引,努力发挥司法政策文件的指导作用。

  三是坚持创新发展和稳妥推进相结合。根据国务院《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求任务,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既满足政策要求又符合司法规律,具有针对性、长期性、示范性的司法创新机制,鼓励相关地方法院先行先试符合地方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司法创新举措,服务保障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新格局。同时,对符合改革发展需要但需稳妥审慎推进,或在执行中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的改革措施,暂不作规定。如确有需求,或者正在修改的相关法律拟作出规定、尚未颁布实施的,暂作原则性、概括性表述,为今后推进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四是与此前印发的服务保障大湾区的两个司法文件有效衔接、形成互动。为加强服务保障大湾区建设相关司法文件协同衔接,第一巡回法庭对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印发的《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实施效果开展了调研评估。在起草《南沙意见》过程中,根据大湾区内三个地区的不同特点作出政策安排,突出“粤港澳全面合作”和“面向世界”两个关键,既体现各自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又强调相互之间的共通性和协同性,力求形成合力、产生实效。

  问:《南沙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有哪些亮点和创新点?

  答:《南沙意见》分为六部分21条,分别是总体要求、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推动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支持促进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助力打造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完善组织保障机制。我们在研究制定文件时,注重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体现政策的针对性,努力让司法文件真正发挥支持和指导作用。

  一是突出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南沙意见》将“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单列为一部分,针对南沙区域产业结构与地缘特点,完善科技创新与产业集聚司法保护政策,明确强化数字经济发展司法保障,提出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指导和支持地方法院加强涉外、涉港澳案例发布和规则研究,回应南沙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需求。

  二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考虑到南沙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的几何中心,是推动大湾区开放发展的重要力量,审判工作也面临“一国两制三法域”特殊环境,《南沙意见》对加强国际商事审判体系建设、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则、完善涉港澳诉讼程序机制、优化司法交流和人员往来审批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为增强大湾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供司法保障。

  三是推动健全涉外涉港澳纠纷解决机制。考虑到广州地区和南沙片区涉外、涉港澳纠纷解决需求较高,《南沙意见》总结提炼地方法院实践,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支持地方法院完善内地、港澳调解员“双调解”模式,形成更符合涉外涉港澳纠纷特点的解纷机制。另外,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权,明确了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的规定。因此,我们在起草意见时体现了新民诉法精神,并就完善和细化审查认定规则作了规定。

  问:国务院《南沙总体方案》将“打造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列为五大任务之一,《南沙意见》在这方面主要有哪些举措?

  答:规则机制的衔接对接是促进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推进市场一体化的基础条件,也是司法服务保障大湾区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对此,《南沙意见》就司法领域支持促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作了专章规定。

  一是支持加强司法机制衔接。近年来,广州法院、南沙法院针对粤港澳三地经贸发展形势和司法实践需要,依法不断深化属实申述、委托当事人送达、证据开示、交叉询问、类案辩论、事实清理等诉讼机制衔接实践,探索制定了相关细则、规程和指引。《南沙意见》对其中行之有效的探索给予政策支持,促进粤港澳三地在司法领域发挥各自所长,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二是完善涉港澳诉讼程序机制。调研发现,优化国际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国际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打造粤港澳商事审判优选地,是较为突出的司法需求之一。对此,《南沙意见》提出“支持广州南沙进一步优化国际商事审判资源配置”等原则性表述,为相关地方法院探索完善专业化审判体系、引进港澳人士担任陪审员或调解员、加强审判组织人员配备和培养培训等举措提供政策支持。同时,支持依法推动简化涉港澳诉讼程序,规定了在涉港澳诉讼庭审和送达、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域外法律执业者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强探索实践。

  三是支持相关平台和机制建设。支持广州法院自主建设的“AOL授权见证通”、域外法查明平台,推动建立健全与“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常态化合作机制,为大湾区法治融合提供制度保障。

  问:如何确保在文件发布后,各项举措能尽快落地见效。

  答:在贯彻落实《南沙意见》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会不断增强做好服务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主动性、前瞻性,加强统筹协调、一体推进,发挥好巡回法庭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宣传推介与信息共享,做好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特别是起草过程中提供意见建议单位的通报反馈,推动形成服务区域发展合力。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相关地方法院加强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指导支持广东高院、广州中院等地方法院抓好落实,指导支持制定和细化规则、深化相关探索实践,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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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1
文号:法发[202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黔财税[2023]11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贵州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贵州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黔财税[2023]11号           2023-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黔财税〔2021〕34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贵州省红十字会

  2.贵阳市红十字会

  3.遵义市红十字会

  4.遵义市汇川区红十字会

  5.湄潭县红十字会

  6.桐梓县红十字会

  7.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8.绥阳县红十字会

  9.赤水市红十字会

  10.六盘水市钟山区红十字会

  11.六盘水市水城区红十字会

  12.六枝特区红十字会

  13.盘州市红十字会

  14.毕节市红十字会

  15.铜仁市红十字会

  16.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红十字会

  17.都匀市红十字会

  18.龙里县红十字会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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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17
文号:黔财税[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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