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标委联[2023]56号 国家标准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现将《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委 教育部 科技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工商联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人才是第一资源,标准化人才是推动标准化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标准化人才培养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形成了一支由标准科研人才、管理人才、应用人才、教育人才、国际标准化人才等构成的标准化人才队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标准化人才。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创新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体系,优化标准化人才发展环境,统筹推进标准科研人才、标准化管理人才、标准应用人才、标准化教育人才、国际标准化人才等各类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标准化人才支撑。


  (二)行动目标。到2025年,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系统化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更加健全,真心爱才、悉心育才、倾心引才、精心用才的标准化人才培养格局基本形成,标准化人才职业能力评价机制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标准化人才教育实训基地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训基地,各类标准化人才素质全面提升。


  标准科研人才专业水平更高。积极推广“科研团队+标准研制团队”融通发展模式,推出一批在科学研究与标准研制上都有成就的专家。标准化研究和标准制修订相关人员广泛参与标准化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评机构和出版机构取得标准化相关职业证书人数显著增加。


  标准化管理人才管理能力更强。一批大中型企业建立标准化总监制度,纳入国家企业标准化总监人才库重点培养人才达300名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人才专业培训全面推进,实现新入职标准化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全覆盖。


  标准应用人才职业技能更优。标准化相关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初步形成,标准化相关职业证书持证人数持续增长,涌现出一批有影响力的标准实施和服务能手。


  标准化教育人才业务素养更精。标准化教育师资培训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专业国家教学标准更加完备,教师职业素养持续提高、专业能力不断增强,开设标准化工程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达15所左右。


  国际标准化人才工作基础更牢。建设国际标准化创新团队60个以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国际标准组织注册专家占比达到25%以上,标准化人才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参与度显著提高。


  二、标准化人才培养制度建设


  (一)健全标准化人才系统化培养机制。健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标准化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建立分类分梯度多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形成标准科研人才、标准化管理人才、标准应用人才、标准化教育人才和国际标准化人才各具特色、相互融通的人才体系。充分发挥国家级综合标准化研究机构的指导作用和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带动作用,形成国家、行业、区域、地方和社会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服务机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以及物品编码机构、代码机构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大、中、小型企业协同发展的标准化人才协作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社会团体作用,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夯实标准化人才培养社会基础。加强标准化人才库建设,实现人才信息数据的动态管理。


  (二)建立标准化人才职业能力评价机制。完善标准化相关职业分类体系和职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依托国家认定的标准化领域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标准化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和水平评价,提高标准化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支持在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开展职称评审过程中,将标准制定等作为评价指标,更好促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结合行业和领域特点,分行业分领域推进标准化人才培养。


  (三)完善标准化人才激励机制。积极推荐标准化人才参与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等相关评选表彰,推动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纳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表彰。积极推荐标准化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人才按规定享受现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地方标准化人才引进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和机关健全关系不转、身份不变、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标准化人才挂职及兼职等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对标准化人才在就业、购房、落户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企事业单位将标准化研究成果纳入职称评定指标体系。


  三、标准化人才教育体系建设行动


  (一)加强标准化普通高等教育。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强化标准化相关专业建设,完善标准化工程本科专业课程体系。建立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课程体系,促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推行“专业+标准化教育”的融合教育,培育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


  (二)推进标准化技术职业教育。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开展标准化相关技术技能教育,协同推进标准化技术高职专科和职教本科的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标准化技术专业。充分发挥全国市场监管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高等职业学校标准化技术专业建设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标准化技术专业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促进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有效贯彻落实。探索和实践标准化技术专业人才“岗课赛证”一体化培养模式。


  (三)推进标准化领域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合发展。在标准化工程和标准化技术本科专业开展“专升本”等形式的学历教育,提高标准化从业人员的学历水平和专业化水平。建立标准化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晋升通道,稳步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校企合作等标准化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形成标准化领域职业技能教育多元办学格局。建设常态化的标准化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扩大标准化人才培训受众面。


  (四)加强标准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大力推行标准化专业及有关专业方向标准化教育师资培养,鼓励标准化教育开展较好的高校建立标准化师资培养基地。完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标准体系,制定新时代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和企业实践标准,开发教师培训标准化课程资源,强化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标准化建设。


  (五)加快标准化专业教育教材体系建设。强化标准化专业教育教材的系统建设,推动标准化工程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和标准化技术职业教育教材有机衔接。严格落实教材管理办法,加强标准化专业教育教材全过程管理,严把教材的质量关。健全标准化相关职业考核试题库。加大对标准化专业教育教材、教学资源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高质量标准化专业教育教材外文版的出版,推动标准化教育的国际合作。


  四、标准化人才职业能力提升行动


  (一)推出一批标准化领军人才。推进“科研团队+标准研制团队”融通发展,提升科研人员标准化能力,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培养选拔在科学研究与标准研制上都有成就的专家。鼓励科研院所、标准化技术机构、标准化服务机构和企业,采用专兼职相结合的模式,聘用在标准化领域具备公认的高技术水平及理论知识的标准化领军人才。突出标准化领军人才的带头作用,推进重大科技攻关、重要标准研制、重要技术咨询等工作,引领提升标准科研、制定和服务水平。


  (二)建设一批标准化高端智库。加大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建设力度,鼓励专家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充分发挥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在“服务决策、适度超前”标准化重大决策咨询中的“智库”作用。支持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开展重要标准化政策、重大标准研究,积极参与各领域、各地方标准化活动,为全国标准化发展建言献策。支持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发挥人才优势,组建标准化智库,有条件的标准化研究机构积极争取入选国家高端智库,推动相关领域标准化创新发展。


  (三)培育一批标准化总监。充分发挥标准创新型企业作用,鼓励企业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相适应的标准化总监,明确企业标准化总监岗位职责。标准化总监一般由具备标准化相关职业技能相应等级水平的专业人员担任。鼓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或兼任企业标准化总监,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生产经营质量,促进形成优质产品和服务品牌。建设国家企业标准化总监人才库,开展企业标准化总监国际标准化工作能力培训,支持企业标准化总监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培养一批标准编审、实施和服务能手。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审评机构和出版机构相关人员的标准编审技能培训,提高标准编审能力,培养一批标准编审能手。鼓励企业组织技术工人参加各类标准化培训,掌握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作业等标准化应用知识,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实施标准的能力,培养一批标准实施能手。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聘用取得相应标准化专业学历或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相应的标准化技能培训,把标准化相关政策与生产生活实践紧密结合,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的标准化服务,培养一批标准化服务能手。


  (五)打造一支高素质标准化行政管理队伍。针对新进人员、新转岗人员等标准化行政管理人员,加强标准化业务技能培训,提升标准化专业水平。开展省、市、县标准化行政管理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面向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加强省际间标准化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交流,推动形成工作互联、方法互补、信息互通的标准化业务联动机制。强化对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基层标准化人才的“帮扶式”培养工作,促进全国标准化行政管理人才队伍水平整体跃升。


  五、标准化人才实训实战行动


  (一)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标准化机构、协会等,建设国家级标准化人才教育实训基地,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训基地建设,探索实践适合不同标准化人才工作内容的培训新模式。充分利用地方、行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源优势建设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面向国内、辐射国际的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建设标准化实训基地,提高企业标准化人才素养,提升工作实践能力。根据标准化人才需求,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实现多渠道、多层次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加强实训基地管理,提高实训基地规范性,保证实训质量。


  (二)开展标准化相关职业技能竞赛。举办标准化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健全技能竞赛规则、科目等管理制度,推进标准化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知识普及,推动社会对优秀技能人才的认可。积极推动国际标准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并申报主办权。支持相关机构开展标准化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竞赛研究和综合训练。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


  六、国际标准化人才选培行动


  (一)建立国际标准化人才梯级培养模式。围绕重点领域,培养专业精、懂规则、善协调、外语好的国际标准化人才。广泛征集重点领域国际标准组织注册专家,进一步激发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组织国内技术对口单位、ISO国际标准化培训基地、IEC国际标准促进中心、ITU中国培训中心等开展国际标准化专业研讨,为领军人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国际标准组织中高级管理人才选拔培养。围绕国际标准组织治理、领导及组织协调能力、国际组织任职能力、外交政策及语言等方面开展培训,持续提高国际标准组织中高级管理储备人才的综合能力。


  (二)建立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选拔推荐机制。支持各行业、各单位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工作,选拔培养一批国际标准化领军人才和技术人才。加快出台和实施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遴选推荐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国际标准组织中高级管理人才、国际标准技术管理人才、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注册专家等各层次人才选培体系。建立国际标准化人才综合能力评价标准。持续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青年英才选培行动,围绕国际标准组织青年专家选拔活动进一步完善培训课程和选拔流程。


  (三)培育国际标准化创新团队。以开展国际前沿技术和产业发展跟踪分析、国际标准研制、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为主要目标,组建由科技攻关人员、国际标准专家、产业和国际贸易代表等参与的国际标准化创新团队。在重点领域吸引和带动一批产业和研究机构一流科技人才,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研究成果,跟踪、研究全球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开展重要国际标准研制。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标准化人才,加强党委、政府对标准化人才工作的领导,推动将标准化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质量督察考核。各级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及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确保标准化人才培养取得实效。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标准化人才培养经费纳入人才培养经费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标准化人才培养投入,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标准化人才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三)开展实施评估。国家标准委逐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保证任务进度。行动任务完成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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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7
文号:国标委联[2023]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发[202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规范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及时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民事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一般不适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的笔误或者表述瑕疵不属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般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存在特殊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与同级人民法院会商解决。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检察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案件相关情况、监督意见并列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和相关检察案件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编立案号,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依法进行审查,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已经同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人民检察院。案件已经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


  在原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决定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再审裁定书应当载明监督机关及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文号。裁定书应当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并述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适当方式将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案的处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案存在虚假诉讼的;


  (三)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的;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确有出庭必要的。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民事案件,应当将再审后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调解结案的,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调解机制,做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探索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对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等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相互沟通,依法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综合分析和通报,推动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工作良性互动,提升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质效。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可先行会商,并将相关问题及应对措施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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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24
文号:法发[20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市监提[2023]10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113号(商贸监管类063号)提案答复的函


寿子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标准化工作引领作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了民营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重要意义,分析了当前民营企业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创新成果的标准化、标准服务的便利化、企业标准的国际化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设性意见,我们十分赞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民营企业标准化工作,共同促进民营企业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共建民营经济标准化高质量发展良好政策环境。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高度重视运用标准化手段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共同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指导民营经济标准创新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国家标准委与全国工商联积极推动强化民营经济标准化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鼓励、引导和规范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试行)》《标准化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3年)》《关于做好2023年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工作的通知》,推动民营企业对标、达标、用标、创标。全国工商联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连续三年共同举办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大会,指导服务各类商会和企业增强标准化意识,提升标准化水平。在2022年度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大会上,罗文局长提出要举办100场以上民营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推动培育100家标准创新型民营企业、推动100家民营企业成为标准“领跑者”、推动100个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成为国际标准注册专家、支持民营企业提出100个国际标准提案的“五个一百”工作目标,多措并举助力民营企业运用标准化方法实现高质量发展,积极营造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民营企业是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力量,尤其是一些技术领先的民营企业,如华为、中兴、联想、吉利、海尔、海川实业、万向钱潮、九牧、波司登等,通过标准化手段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对提升产品质量、推广科技成果、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参与国家标准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共有1328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550个技术委员会(TC)、758个分技术委员会(SC)、20个标准化工作组(SWG),共有注册委员57646人次,企业委员占比60%,其中,来自民营企业的委员有16288人次,占技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8.25%,民营企业共承担了94个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包括12个TC、80个SC、2个SWG,占技术委员会总数的7.08%。在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化国际合作交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组织岗位竞聘,承办国际会议,支持其通过亚太经合组织等平台参与国际标准规则交流,加强能力建设。截至2023年一季度,来自民营企业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注册专家1095人次、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注册专家570人次,民营企业牵头提出ISO国际标准提案46项、IEC国际标准提案150项。


  (三)加强民营企业标准化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是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能力的关键要素,是提高我国标准国际化水平的关键环节,是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根本需求。全国工商联积极开展针对民营企业标准化人才的培养,依托“德胜门大讲堂”“工商联大讲堂”等平台,举办多期民营企业标准化公益大讲堂,已累计培训150余万人次。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延续性工作,针对企业缺乏国际标准化人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重点面向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截止目前,通过举办国际标准化综合知识培训,邀请ISO、IEC专家来华专题培训,以及指导和支持有关重点企业培训等形式,已组织和联合举办近百期国际标准化培训活动,为我国市场监管系统各单位、我国承担ISO/IEC TC和SC秘书处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重点企业培训国际标准化工作人员8500余人次。


  (四)以金融创新支持民营企业标准化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推动开展“标准+”金融创新工作。探索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研究试点工作组织方案,将标准融资增信作为任务纳入其中,鼓励地方开展标准融资增信创新实践。中国人民银行于2022年印发金融行业标准《金融网络安全信息科技外包评价指标数据元》,将企业标准化能力水平纳入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商评价指标,引导鼓励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商提高标准化工作意识和能力。各地也在积极探索金融制度创新,比如广东省佛山市推出总授信300亿元的标准专属融资增信项目—“佛标贷”,单个佛山标准企业可获得免抵押、低利率(年利率4.5%以下)、最高1亿元的高授信额度融资,目前已帮助25家企业获得融资授信6亿元。


  (五)激发民营企业标准化工作争先创优活力。市场监管总局积极组织开展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标准“领跑者”等工作,引导企业争优创优,不断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全国工商联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与相关工作,截至2022年底,已推动1000多家民营企业的1897个企业标准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2022年组织企业和商会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在提名的9个项目中,2个项目进入最终获奖名单。2023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启动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通过培育引导企业走“标准创新”协同发展之路,全面调动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企业不断探索实施标准化的新方法、新模式。


  二、下一步工作


  目前,民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意识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引领作用还需要进一步释放。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联合相关部门,聚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部署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为更好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将与全国工商联一起推动民营企业夯实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运用标准化方法生产经营,推动标准和技术创新融合发展,疏通“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标准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推广—国际创新视野开拓”的发展路径,有效增强民营企业标准化意识,提升民营企业标准化能力。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引导更多标准化工作资源投入到民营企业当中,培育更多“懂标准、会标准、定标准”的民营企业,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相结合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制度运行环境,让标准化在助力民营企业提质增效过程中发挥更显著的作用。


  二是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强化与全国工商联的合作,为民营企业及其技术人员创造更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的机会,支持民营企业提出有影响力的国际标准提案,推动民营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成为国际标准组织注册专家,加强民营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提升民营企业的国际影响力。支持民营经济在拓展海外市场、承建海外项目中,积极推动使用中国标准,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示范。全国工商联将积极组织动员大中型民营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自身标准化水平,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助力制定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以先进标准引领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升,逐步成为国际先进标准的参与者、实施者乃至引领者。


  三是探索出台更多标准化金融支持政策。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拟联合组织在长三角区域、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鼓励银行在对企业授信时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因素,加大支持力度。


  四是加强民营企业参与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指南(2023—2025年)》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行业龙头、“独角兽”以及新兴产业企业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将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参与对标达标活动的渠道,完善民营企业对标机制,加强民营企业达标培育,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及“一揽子”标准化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联合开展标准化试点,探索第三方机构与民营企业对标达标合作机制,促进民营企业标准创新和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将联合开展小微民营企业“标准体检”试点活动,促进小微民营企业在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商会团体标准等,通过标准的更新迭代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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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24
文号:国市监提[2023]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工商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效落实,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现就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广大退役军人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未能及时就业或下岗失业。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是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的内在要求,是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缓解生活困难、实现个人价值的现实需要,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目标,立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不断提高援助服务水平,努力使有需要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就业,保障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明确帮扶对象


  本意见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


  三、精准开展多样化援助


  (一)强化择业引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准确了解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思想状况和实际情况,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宣传就业政策、分析就业形势、分享成功经验,帮助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树立正确就业观、择业观。要帮助退役军人科学确定就业预期,选择适合自身条件、能力水平的岗位及时就业。要引导其树立“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思想观念,通过辛勤劳动改变生活现状、提高生活质量、实现个人价值。


  (二)加强岗位推荐。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重点组织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关注本地区登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针对性推荐岗位信息。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约合作企业、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充分发挥吸纳就业作用,优先向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帮扶。强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联动合作,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活动,通过专场招聘、联合招聘等形式,加大岗位推介力度,并按职责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要用好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等渠道平台,及时收集、汇总、提供岗位需求信息,促进供需双方快速精准对接。有条件地区可探索推动“72小时快速就业”服务模式,及时满足有迫切需求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需要。


  (三)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投资小、见效快、风险低的灵活经营活动。鼓励退役军人按规定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摊点商铺,进入电商零售、网约配送、供应链管理、出行服务等新业态就业,扩大经济收入来源,改善生活条件。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所,视情减免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经营场所可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提供给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优先接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四)落实帮扶措施。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精准就业帮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军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其中企业吸纳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五)用好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六)做好技能培训。鼓励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密切配合,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定期开展退役军人培训需求摸底,定期组织新增人员的就业政策培训,及时组织开展实用性强、利于就业的技能培训。鼓励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提升致富技能水平。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借助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力量,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创新举措、加强引导、完善监管,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及时、精准、便捷的帮扶服务。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明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服务职能,稳步推进落实落地,将帮扶工作成效纳入退役军人工作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支持、协助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按规定用好稳就业保就业相关资金,支持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确保帮扶政策有效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公益基金开展帮扶服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对接,协作开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定期沟通会商,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充分利用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立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台账和帮扶工作数据库,定期跟踪就业失业状态,适时掌握就业情况,及时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服务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退出就业帮扶范围。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退出帮扶范围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服务对象认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


2023年1月29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意见》的背景及考虑是什么?


  答: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是退役军人的核心关切。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能够在经济社会建设各个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困难,未能及时就业或下岗失业。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效落实,筑牢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底线,退役军人事务部立足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坚持“以满足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现实需求为根本,以地方发展实际为基础,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就业保民生为目标”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这个《意见》。


  问:《意见》面向的帮扶对象如何界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标准范围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意见》中所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具体帮扶举措?


  答:主要包括6个方面:


  一是强化择业引导。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准确了解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思想状况和实际情况,帮助退役军人科学确定就业预期,选择适合岗位及时就业。


  二是加强岗位推荐。发挥各职能部门、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作用,加大荐岗力度,提供就业服务。


  三是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支持有意愿和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从事灵活经营活动,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场地、管理、卫生等费用方面给予优惠。


  四是落实帮扶措施。引导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措施,提供精准就业帮扶。


  五是用好公益性岗位。对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经过就业帮扶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六是做好技能培训。鼓励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


  问:《意见》出台有哪些意义?


  答: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通过制定《意见》,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就业援助工作,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既是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的必然要求,又是退役军人缓解生活困难、实现个人价值的现实需要,对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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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9
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医保发[2023]24号 陕西省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局)、乡村振兴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


  (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


  (三)《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陕税发[2022]54号)


  (六)《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陕卫人口发[2023]36号)


  (七)《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我省医疗救助定额资助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17号)


  (八)《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办发[2023]19号)


  二、参保缴费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对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财政补助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号)规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确定我省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四)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及其他未参保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我省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资助政策


  全省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各级财政补助之和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50%,高于50%的市(区)不得降低现行资助标准,原则上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保持一致,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三)对本省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陕卫人口发[2023]36号)文件执行。


  四、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集中缴费期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将8月31日前认定人员报省医保局统一标识;9月-12月新增的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各相关部门提供名单,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及时标识人员身份;系统内未标识但已全额参保缴费的人员,由各统筹区落实资助政策)。


  (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医保经办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自然年度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五、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省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后向社会公告,全省统一执行。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鼓励大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已在身份认定地参保,可以不在学籍地参保。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大学生参保缴费启动时间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与本通知印发时间同步实施。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教育、民政、卫健、乡村振兴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参保缴费组织责任,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充分发挥县、镇、村三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作用,密切配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开展参保缴费动员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做好权益记录。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分类建立特殊人群资助参保台账,确保随增随参、不落一人、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根据本统筹区居民医保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和途径,确保在校大学生方便就医。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教育部门应配合做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为医保和税务部门与学校开展参保缴费工作提供支持,配合做好所在行政区域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各学校应明确具体管理部门,配合医保和税务部门做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协助缴费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保补助政策。


  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统筹区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对各统筹区的医保政策要加强对内对外培训、宣传,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此页无正文)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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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4
文号:陕医保发[2023]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渝经信科技[2023]19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要求,我委已审核形成了首批列入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予发布,后结合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对重庆市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我委对名单进行了更新,形成了2023年我市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制造业大类,见附件1),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并就享受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相关工作的未尽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经信部门通知辖区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见附件1,连同首批应报未报企业),于每月19日前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2023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一份(含申报书、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区县经信部门。


  二、区县经信部门初审后,汇总本辖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连同企业纸质文件,每月23日18:00前送至我委政务服务大厅(地址: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并将名单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jxwzwdt@163.com。


  三、辖区非制造业大类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要求的(见附件2),应将修改行业门类的支撑材料连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一份(申报书、承诺书),于每月20日前报区县经信部门,由区县经信部门会同辖区税务局共同审核后,统一标记并报送。


  四、申报企业可于月底前后在信息填报系统查询申报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具体需与辖区税务局联系。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1.2023年我市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大类)


  2.我市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非制造业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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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4
文号:渝经信科技[2023]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评协[2023]73号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1月15日


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签署《公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将本机构在广东省财政厅备案的分支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纳入履约范围,并负有统一管理监督其所属分支机构和专业人员履行《公约》的责任。深圳市及省外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广东省财政厅备案的分支机构单独签约并承担履约责任。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深圳市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机构)自愿加入《公约》,应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加入自律公约履约承诺书,由签约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公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机构签约后,由协会授予签约机构“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证书,协会将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设置专栏公布签约机构的名单,并每月对新签约机构名单进行同步更新公布。


  第五条 签约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自觉履行《公约》及本实施细则各项条款,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公众利益,依法承接业务,规范执业行为,强化内控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执业环境。资产评估投标应按照《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投标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合理成本核算和投标报价,不得以可能影响评估程序及执业质量的恶性低价竞标。


  第六条 对连续三年及以上无违反《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的签约机构,向社会公开相关资料时注明“连续×年履行行业公约单位”字样,并给予机构综合评价加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履约机构,在评优评先、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优先推荐或优先给予行业帮扶。


  第七条 加强履约监督,会员发现签约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可向协会秘书处反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协会高度关注以恶性压价、低价竞标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签约机构执业质量,对签约机构以不正当竞争承揽业务的问题线索报告诚信自律委员会,并列入当年度执业质量重点关注对象。


  第八条 协会每年在10月对签约的机构开展履约情况年审工作,主要包括《公约》履行情况自查,对报告数量、执业行为及其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协会每年将年审结果体现在签约单位证书上。各签约机构应自觉参加履约情况年审,不按时参加的,视为主动退出《公约》。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将会员反映、中标报备、履约年审等工作掌握的违约线索通知相应的签约机构。签约机构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不同意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秘书处根据违约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初步的意见并报告诚信自律委员会,由诚信自律委员会按规定作出是否违约的判定。签约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签约机构应积极配合诚信自律委员会对其履约情况开展的调查核查等工作,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对不予配合、拒不接受调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签约机构,按违约单位处理,由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签约机构违反《公约》,由诚信自律委员会在听取调查核查和签约评估机构陈述申辨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签约机构违约情形、内容、轻重程度和改正情况,研究作出违约处理。违约情节较轻的,给予关注函、谈话提醒、训戒处理;违约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书面检讨、业内通报处理;已受到刑事处罚、责令停业以上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以上行业惩戒的,以及由诚信自律委员认定为违约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退出公约处理。违约情形涉及行业自律惩戒的,将交由协会惩戒委员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作出自律惩戒的决定。涉及会员信用信息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会员不良行为信息或提示信息。


  第十二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自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违约机构和相关当事人。违约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三条 本年度内没有因违反《公约》受到违约处理,或在本年度受到关注函、谈话提醒、训戒等处理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将评定为履约机构。本年度受到关注函、谈话提醒、训戒等违约处理但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者受其他违约处理及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均评定为违约机构,纳入年度综合评价减分事项。协会将履约机构名单及违约机构名单同步向相关部门、单位及国企进行推送。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主动退出《公约》,应向协会提出退出自律公约申请,说明退出原因,经诚信自律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退出。协会每月及时公布退出《公约》的机构名单,对责令退出公约的,两年内不得再次加入《公约》。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对签约机构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加入与退出程序


  根据《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制定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加入与退出程序如下:


  一、加入程序


  (一)资产评估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承诺书》(一式两份)。


  2.签订《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协会留存,一份签约资产评估机构留存。


  (二)领取“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证书。


  (三)每月定期在协会网站上公布新签约机构名单。


  二、退出程序


  (一)主动退出


  1.资产评估机构提交退出《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申请。


  2.经诚信自律委员会研究同意。


  3.每月定期在协会网站上对退约机构进行公布。


  (二)责令退出


  1.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送达责令退出决定书。


  2.每年度在协会网站上对责令退出机构名单进行公布,责令退出机构两年内不得再次加入《公约》。


  附件2


承诺书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我机构自愿申请加入《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我机构(及分支机构)和全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约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履约检查,做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诚实守信自律的一员,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执业环境,发挥专业作用服务国家建设。


法定代表人(签名):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承诺书》一式两份,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和签约资产评估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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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5
文号:粤评协[2023]7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人社字[2023]291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条件及标准


  对招用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政策执行期内(2023年6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其缴纳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审核时三项社会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区分以往年度是否就业参保。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其中:


  1.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时间为2023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江西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社保信息系统)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数据交换核验或人社部下发的名单确定。


  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2021年、2022年教育部门移交的有就业意愿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通过社保信息系统与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核验或人社部下发的名单确定。


  3.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是指在我省已登记失业、企业申报或数据比对期间16-24周岁的青年。通过社保信息系统与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核验确定。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首次数据比对时,按其2023年7月的年龄确定。


  1名上述三类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由企业申报或数据比对当月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同一人员不论身份是否变更,参保企业是否变更,其身份信息只能用来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已经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办理方式及途径


  根据畅通领、安全办等要求,一次性扩岗补助可采取“免申即享”和“企业申报”的方式办理。


  (一)免申即享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社保信息系统自动核验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情况、是否享受过一次性扩岗补助及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或人社部下发的名单数据分发到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向人员所在企业发送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机构可通过公共服务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企业发送是否接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确认信息。各地应及时在社保信息系统“业务办理失业待遇——失业待遇支付管理——一次性扩岗补助免申即享”模块中完成受理审核发放工作。企业基本信息不全的,补全信息后可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办理。


  (二)企业申报


  企业可通过线上“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或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江西省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附件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30日内审核办结。


  三、资金发放


  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按规定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四、事后核查


  要做好基金风险防范,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人社部开展全国信息比对核查后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地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同一人员的信息用来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由后享受政策企业退回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联动。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是继续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严格执行政策,强化审核把关。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执行,对企业和人员不得增设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基金备付期限、延长参保期限等限制条件,要让招用上述人员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红利。各地要在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前开展核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已发放信息进行比对,避免重复发放。可与当地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比对,确保发放企业类型符合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基金备付能力不足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三)持续优化服务,强化精准宣传。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送政策信息,通过上门入企、官网、惠企通、微信公众号、报纸等多种途径精准宣传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扩大政策效果。


  各设区市人社局要按月将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郑梦菲


  联系方式:0791-86386359


  附件:江西省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


  (此页无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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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11
文号:赣人社字[2023]2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字[2023]1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全域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有关要求,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切实解决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开具难、开具多等问题,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在全省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需求导向、数据赋能,统筹协调、分步推进,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依托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归集的全省行政监管信息和共享的全国信用监管信息为基础,以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代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52个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监管数据共用共享、报告申请方便快捷、报告内容标准统一、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以及公共信用报告电子化,切实简化经营主体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山东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以下统称出证机关)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等的记载。


  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主要客观展示出证机关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出证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将其他记录列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应及时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按要求归集。经营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主要应用于需出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以下场景或领域:


  (一)申请国(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融资领域;


  (二)申请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政策优惠领域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


  (三)办理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等部分行政管理领域;


  (四)银行贷款、尽职调查、审计、商业合作等商务经营领域;


  (五)其他可以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情形。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情况。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分为普通版、行政管理专版和上市专版。普通版主要适用于政策优惠、商务经营等一般领域,行政管理专版主要针对办理依申请行政事项的具体要求,上市专版主要针对上市融资的具体要求。具体参见公共信用报告说明。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在前期“双公示”归集共享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的基础上,各级出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完整地补充完善本地区、本领域2020年6月1日以来的行政处罚和严重失信主体记录,以及本领域拟将其他记录列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内容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于2023年11月底前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持续做好数据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建立数据监测预警机制,对信息超期未推送、不符合数据标准等情况及时提醒部门补充调整,确保公共信用报告内容准确无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大数据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系统开发部署。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成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的查询、打印等功能模块开发测试,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开发上线,同步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持续做好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提高服务质效。按照“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两种信用报告服务,供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下载电子版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并纳入省电子证照基础库。经营主体也可通过信用查询机实现线下查询、打印公共信用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大数据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全面推进落实。2023年11月底前,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引导经营主体使用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做到“应替尽替”“能替尽替”,并不断探索新的适用领域和应用场景。对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交证明的机关需要进一步了解信用报告专版记载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的,相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做好数据共享。积极推进与其他省市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省域合作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任务全面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司法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及时归集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深入宣传培训。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各级、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领域加强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推进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司法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四)确保权益保护。经营主体认为公共信用报告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申诉,省社会信用中心应及时受理解决并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如对违法违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予以说明。(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附件: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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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9
文号:鲁政办字[2023]1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市监规[202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适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适用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适用暂行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的规定,为规范我区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我区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中“较低数额罚款”的执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述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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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1-1
文号:桂市监规[202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市监规[202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


  现将《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鼓励失信当事人信用重塑,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等,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的信用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决定。


  第四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由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七条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一年,有以下情形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之日起补报年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


  (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之日起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


  (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


  第八条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针对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信息、社保信息、补报的年度报告、更正后的年度报告)等;


  (四)针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提交变更通知书、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证明(租房合同);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提前停止公示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材料(如行政处罚缴款等);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用修复工作:


  (一)申请。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三)核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进行核实,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


  核实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时间,以及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等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


  (四)(四)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修复的决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由业务部门经办人签署意见后、报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经业务部门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


  (五)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公示系统、网络等方式告知;


  (六)档案管理。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修复的证据、材料、文书等资料与案件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归档,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


  (一)在对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作出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决定满1年后,停止公示列入(标记)、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记录;


  (二)在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移出决定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列入、移出记录;


  (三)在对行政处罚信息做出移出决定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记录;


  (四)已经注销的市场主体,停止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状态)、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五)按照“谁录入,谁标注”原则,公示系统停止公示后,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相应标注,内容为“此行政处罚信息已停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与当事人登记地属于广西区内,但不属于同一地市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六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信息化技术保障,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做好信息化保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信用修复管理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由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信用修复材料,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管理文书应当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样本。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相关文书。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领域实施信用修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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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7-28
文号:桂市监规[202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规[202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区财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2.财政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3.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


  5.财政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财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权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按照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五条 财政行政裁量权类别事项结合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公布的财政行政权力清单确定。


  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的行政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以及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均有权限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由财政厅负责实施相关业务的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编制,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厅领导集体审议等程序。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并依据相关规定对业务处室编制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合法性审核和统一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时,业务处室应及时调整对应项目的裁量权基准并报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取消相应行政行为的,对应裁量权基准不再实施。


  仅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的行政裁量权,由市县财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 财政行政许可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应当明确规定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证明材料;


  (三)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明确相对应的具体期限,但不得无故拖延办理、延期办理;


  (四)其他应予细化量化的行政许可裁量权。


  第八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合理进行。


  第九条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和处罚权限等内容。


  第十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案件处理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


  (三)综合裁量。界定违法程度、适用裁量阶次、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相关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确定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


  (二)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违法行为的情节;


  (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五)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划分裁量阶次,在一般情形的基础上,明确不予处罚、免于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和基本情节,确定应选择的裁量阶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具体标准。


  原则上,轻微违法行为对应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对应一般处罚,严重违法行为对应从重处罚。


  (二)原则上,违法行为符合某一裁量阶次适用条件之一的,即按照该档对应的具体标准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符合不同裁量阶次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较重裁量阶次所对应的具体标准进行处罚,并根据本条相关规定考虑从轻或者减轻情形(如适用)的影响。


  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或从重处罚裁量阶次所有适用条件的,按照该裁量阶次的具体标准顶格处罚。


  (三)具体标准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全部适用,不得选择适用。对可以处以或可以并处某类处罚的违法行为,若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或从重处罚裁量阶次符合适用条件三分之二以上情形的,则该裁量阶次对此类处罚的规定转化为应当处以或应当并处该类处罚。若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满足转化条件,而从重处罚裁量阶次不满足转化条件,则此类处罚至少应当处以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所规定处罚标准。


  (四)综合考虑违法行为辅助情节,确定裁量幅度。同一裁量阶次内裁量幅度的确定,遵循比例原则,按照相关指标占参照标准的百分比,在该裁量阶次裁量幅度范围内,确定最终裁量幅度。最终裁量幅度的计算结果,涉及金额的,以百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涉及时间的,以月为单位向下取整;涉及其他情形的,由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可操作性、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数值。


  参照标准指执法年度的前三个年度内,对同类违法行为按照该裁量阶次作出的最高处罚对应数据。原则上,相关指标按照以下顺序优先适用,违法所得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涉案金额、符合适用条件数量、社会影响。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涉案金额之后、符合适用条件数量之前增添合理指标。增添相关指标需正式发文,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五)如具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升档、降档处罚的情形,应适用并确定最终的行政处罚。原则上,违法行为既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又符合可以或者应当从重处罚裁量阶次适用条件的,先按照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或从重处罚裁量阶次确定基本处罚裁量阶次。符合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确定为应当从重处罚裁量阶次,符合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确定为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或从重处罚裁量阶次。在基本处罚裁量阶次的基础上,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对基本处罚裁量阶次降一档适用(最低降为从轻处罚裁量阶次);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进行处罚。


  本条所称“原则上”,是指非特殊必要情形,均应执行。若因情况特殊、案情复杂,可能出现处罚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畸轻畸重等特殊情形,确需突破此原则的,需经财政部门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幅度以下,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财政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拒绝、阻挠、妨碍财政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陈述有关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涉案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截留、挪用、侵占军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资金和物资的;


  (八)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九)因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财政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十)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明知违法,仍然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坚持以下制度:


  (一)陈述、申辩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听证制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属于法定应当听证的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三)裁量说理制度。应当在案件审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中,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向当事人说明。


  (四)回避制度。财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得选择一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予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二十条 财政行政检查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和重点检查的检查对象之外,其他检查对象通过“双随机”方式确定;


  (二)检查方式应事先确定并在检查通知书中告知被检查对象;


  (三)除有必要实施定期检查的检查事项之外,对其他检查事项或对象应确定合理的检查周期;


  (四)其他应予细化量化的行政检查裁量权。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行政征收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二)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对减征、免征、缓征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缓征的具体条件;


  (四)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五)其他应予细化量化的行政征收裁量权。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征收裁量权,应当遵循征收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中存在行政裁量权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类别和类型分别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对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幅度相关内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桂财法[2012]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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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31
文号:桂财规[2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23]231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提升银行数字化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称经营主体)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以下称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本通知所称电子单证,是指经营主体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行政许可文书、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和纸质凭证的电子扫描件等。本通知所称相关资本项目业务,是指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二、银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建立完备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种类、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事中事后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具备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存储电子单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安全性。


  (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银行应统筹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根据各地区业务风险、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等具体情况,组织授权境内分支行依法依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三、银行应考虑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原则上不得为以下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以下(不含A类)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


  (二)列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控名单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经营主体。


  (三)近一年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境内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至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日有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经营主体。


  四、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经营主体不得篡改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


  五、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应当采取同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相当的尽职审查措施,严格遵守展业原则、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审核原则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要求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经营主体提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且与原始交易单证一致的电子单证。


  (二)银行应按规定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是否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合理审核;对于经营主体提交的电子单证无法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合理的,应要求其转为线下办理,并提交原始交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避免不应重复使用的同一电子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凭证被重复使用或篡改。


  (四)银行发现有伪造、变造或违规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停止为该经营主体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六、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跨境收支、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


  涉及跨境收支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账户开销户信息报送,应在“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境内划转信息报送,应在“交易附言”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结汇信息报送,应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购汇信息报送,应在“填报人”栏标注“CADS”字样;涉及资本项目业务登记,应在各类协议登记“备注”栏标注“CADS”字样。


  银行办理涉及人民币跨境收付的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时,还应根据《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数据。


  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对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行和经营主体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八、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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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7
文号:银发[2023]2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23]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津贴补贴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以下简称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制度内容包括津贴补贴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


  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调整津贴补贴设置,除国家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项目外,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


  企业应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水平,国家对津贴补贴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项目水平;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项目的功能,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同类项目市场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并结合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二、规范福利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福利制度,明确福利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


  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国家对福利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市场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福利项目或提高水平,必要时应缩减项目或适当降低水平。


  企业不得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免费或低价提供职工使用,确实需要的,应按市场价格公平交易。推进货币化福利改革,将取暖费等按人按标准定期发放的货币化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或企业在工资总额内设置津贴补贴外,企业不得以福利或其他名义承担职工个人支出。福利项目支出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中集体福利设备设施管理经费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工会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费用列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三、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外待遇


  坚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成果,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除下列情形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二)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四、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政策实施。国有企业要根据本通知完善津贴补贴和福利制度,开展自查自纠,严肃分配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分配合法合规。对本通知实施前企业在工资总额外发放的津贴补贴要予以妥善处理,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且未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予以取消并不得核增工资总额。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设置的福利项目,应予以调整取消。


  本通知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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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21
文号:人社部发[2023]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制度印发以来,在推动国有资产规范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其他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应当做好可行性分析,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对后续运营管理责任和风险防范作出安排,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五、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六、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


  七、产权转让可在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企业增资可在标的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信息预披露,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应当进行相应提示。


  八、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转让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要求应当在信息披露中作为交易条件予以明确,并在交易合同中对工商变更、字号变更等安排作出相应约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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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5-16
文号: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清府办[2013]6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

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30号)精神,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加强财政支持、落实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融资支持、优化行政服务,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1.市财政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23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2.市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扶持中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等相关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负责)

  3.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设立“清远中科北江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用于发挥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放大效应,支持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4.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能的各部门,要积极研究落实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要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同时,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加快货款审核支付进度。(市财政局会市有关单位负责)

  5.落实国家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征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的收费标准按省定的下限标准执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继续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减免小型微型企业教育费附加等收费。通过加强督促落实、强化政务公开和政企互动、改善管理服务等自我管理措施,尽量减少小型微型企业报税备案的资料以及简化备案程序,推广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网上备案,加快办理速度。(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8.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9.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1.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加快出台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的引导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12.落实加强对进出口公平交易工作领导,增强自主品牌意识,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强机构建设和加快人才培养等措施,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发展。(市外经贸局负责)

  13.设立“专业镇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省、市专业镇、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建设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专业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及经济发展壮大。(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

  14.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期间暂停收取全省所有IC卡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引导科技创新,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北江低碳运输船型课题研究,鼓励发展一批适合北江运输的1000吨级的经济、环保船型。(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5.免收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原产地证签证费,继续执行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进行简化、合并,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疫、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是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是0.8‰一次性收取。对于检验检疫类别含“N”的加工贸易出境货物,不再核查货物总值中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比例,一律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6.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向企业用工单位收取流动人员调配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7.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18.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市质监局负责)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9.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确保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清远银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20.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适度扩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专门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产生的部分损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拓展金融产品,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水平。鼓励支持设立再担保机构,并享受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1.鼓励支持设立地方性准金融机构。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等相关工作,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可比照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2.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直接融资。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予以贴息或奖励。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以专利权、商标等质押贷款并符合条件的,予以贴息等方式支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培训辅导期的拟上市小型微型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对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3.各金融机构应采取提高思想认识,有效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优化网点布局,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创新服务产品,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明确信贷投向,找准小微企业信贷市场切入点;科学合理定价,不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强化风险防控,建立专门的风控体系和信贷管理队伍等措施,积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清远银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24.大力拓宽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1)稳步开展各类非信贷融资业务,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入实体经济。鼓励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典当行等各方加强合作,探索建立资源集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满足中小微型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2)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更多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探索发行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鼓励通过企业产权交易(股权交易)直接融资,探索引进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不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5.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1)继续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形成多层次的银行服务体系和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发展格局。支持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和管理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2)积极发展地方性融资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向上争取指标,大力拓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鼓励支持担保机构做强做大。(3)积极引进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4)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促进当地尽快成立企业融资服务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机构的专业融资服务活动,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6.发挥市信用担保基金的作用、利用其分险增信功能,进一步推动银担合作。制定市信用担保基金贴保办法,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7.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严防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加强对利率定价和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8.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协调合作机制,定期通报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建立地方政府、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9.制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进一步建立健全清远市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明确把支持小微企业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30.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工程。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增长和信用等级等,每年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的领域确定一批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1.支持创新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新材料、生物医药、农业、陶瓷、再生金属等重点产业,支持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32.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优先支持小型微型技术改造中央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央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央投资项目的申报。对列入省500家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性的民营小型微型企业,争取享受与省重点项目和现代产业500强同等优惠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33.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项目支持。对节能项目及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项目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负责)

  34.引导企业加大产学研合作,支持小微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引进优质科研团队、先进技术和创新成果,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价的打击力度,以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来保护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的自主品牌建设。(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35.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优质技术扶持,对小型微型企业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科研实验类的收费及委托检验收费在不违反规定前提下按最低标准收费。(市质监局负责)

  四、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36.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在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更加优质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7.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平台建设,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水平,积极引导支持高新区和有条件的产业园区、专业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初创期企业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8.扶持发展小微企业孵化器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设立“清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孵化器建设、在孵企业租用办公场地、毕业企业科研等方面给予扶持。(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39.加强小型微型企业的人力资源支撑。落实《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0.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工作,整合全市中小企业服务资源,掌握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和专业服务机构情况,收集、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机构信息名录,整合全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资源,在重点服务领域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有针对性提供小微企业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1.推进专业镇和产业集聚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培育和打造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品牌服务机构,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服务机构深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创业基地进行实效性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2.开展服务机构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全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推进市、县共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鼓励优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综合服务,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服务经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43.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和地方各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开展专项督察,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44.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信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其他有关问题

  45.本通知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省和市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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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6-26
文号:清府办[2013]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清经信[2013]447号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清远市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3年10月23日

清远市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精神,加快推进清远市区域经济发展进程,大力支持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强企工程

  对骨干企业采取分类指导、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短期一批重点突破,长期梯队成长培育,通过资本驱动、技术驱动、人才驱动和市场驱动等战略培育一批“旗舰式”大型骨干企业集团,打造一批处于较完备产业链的行业生力军。

  纳入市重点培育骨干企业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国家鼓励类或允许类产业目录,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登记注册地在清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产业类别,企业上年度的经营规模、纳税额须符合以下条件(年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年度纳税额以税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

  1.第一产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6000万元及以上。

  2.第二产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且本地纳税1000万元及以上。

  3.第三产业中除房地产以外的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本地纳税500万元及以上。

  4.房地产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或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本地纳税1200万元及以上。

  (三)属集团公司的(有合并财务报表),以集团作为认定主体。一经认定,集团下属公司均可享受相关政策。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整合资源、创新引领”指导原则,培育骨干企业成为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主要支撑力量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导力量。力争到2020年骨干企业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率达到45%以上,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

  (一)加强自主创新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发展的核心推动力,提高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坚定不移走创新驱动道路。

  集中力量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企业研究院,对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和确定。组织大型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大型骨干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税法规定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尚未认定的,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引导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创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以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争取培育若干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提升品牌质量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品牌兴企强企意识,推进卓越绩效标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名牌带动战略,积极主导或参与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加大品牌投入、宣传和保护力度,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

  对大型骨干企业申报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省名牌产品、出口名牌、海关A类企业等给予优先推荐和评定。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区域联盟标准,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产品采标。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并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对大型骨干企业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的标准研制项目,列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优先推荐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市工商管理局、市质监局负责)

  (三)加快结构调整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突出主导产业,提升产业素质,推动转型升级。充分利用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通过实施产业链配套、省市共建等专题。开展先进工艺装备升级、品种质量提升、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环节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专项扶持资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质监局负责)

  (四)鼓励资产重组

  支持集团化经营。鼓励拥有多个独立法人企业(含全资、控股、参股)的同一实际控制主体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或以母公司为核心对其他关联企业并购重组(含全资、控股、参股),采取集团化发展战略。对企业集团或母公司注册地在清远,对企业成功并购重组所发生的费用属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鼓励骨干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并购重组,对成功实施并购重组的骨干企业按被并购企业的收购金额和首年度合并报表后的骨干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给予不同等次的资金补助。骨干企业成功并购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吸收合并)所发生的费用属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整合提升再生金属拆解加工关联企业,鼓励一批成长性较好,有发展前景的铜材加工企业,通过股份制入股形式,大小企业整合发展,指导其组建大型铜材加工企业,通过土地、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整合,并运用财政政策、环保、质量、科研等支持手段,促进再生资源产业深加工发展,发展若干个大型的铜材生产加工(园区)企业。(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国土局等单位负责)

  (五)支持实施产业投资项目

  优先安排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工业项目列入全市重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鼓励大型骨干民营企业进入法律和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优先推荐大型骨干企业产业投资、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国家、省计划项目,并争取扶持资金。(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六)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引导大型骨干企业进入汽车零部件制造、高端电子信息、光电子新材料、节能产业、生物医药、现代物流、新能源、精细化工、机械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为主的环境友好型先进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和重大融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七)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以加强工业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化基地及相关平台的宽带网络提速和应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基础,加快推进我市大型骨干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一是推进信息技术与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与经营管理融合。深化研发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装备、过程控制、物料管理等环节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在骨干企业推进研产供销、经营管理与生产控制、业务与财务全流程的无缝衔接和综合集成,重点推广企业资源计划、财务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系统的集成应用,实现企业管理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之间的协同,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和管理决策能力。二是推进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生产服务业融合。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完善供应链、客户和渠道管理,实现产业链企业间订单、设计、生产、管理、销售等商务活动全程电子化和网络化。鼓励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将信息化等非核心业务进行剥离重组,面向全行业提供专业的信息服务,促进企业资源向核心业务集中。鼓励信息服务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构建区域性制造业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知识库,提供专业化服务。

  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信息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市示范项目和推荐申报省示范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八)引领绿色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大型骨干企业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坚持经济效应和生态效应相统一,实施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发挥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作用,优先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平台及示范试点建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其它资源节约技术改造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九)引导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创新

  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允许以货币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补足。支持大型骨干企业设立以强化主业为重点投向的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在成本管理、技术管理、节能管理、质量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强化企业基础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卓越绩效模式、精细化管理等国内外先进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市质监局、市工商管理局、市金融局负责)

  (十)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坚持“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积极发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技术服务、专业服务机构和协会、商会的服务功能,搭建和完善综合服务、信用担保、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平台,贴近企业,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

  (一)用地专项保障

  实行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对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由市发改、国土、规划部门优先统筹安排。对符合省立项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大力支持其争取项目获省立项,充分利用省用地指标。

  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大型骨干企业对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再补缴地价款。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房产举办研发设计、仓储物流、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后期保障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前提下,土地用途可仍视为工业用地,暂不补缴土地价款。大型骨干企业在建设工业或仓储项目时,在满足消防、间距、退缩和提车位等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允许的情况下,应予批准。

  实行地价优惠。大型骨干企业经营经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经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加大财税资源支持

  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相关扶持资金。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认定为出口退(免)税A类企业,优先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优先审核审批。对符合规定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加快退税进度。(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清远海关负责)

  (三)落实能源专项保障

  将大型骨干企业纳入保用电范围。核算大型骨干企业用电负荷需求,在制订各级季度用电计划时,将大型骨干企业的用电负荷需求在所在地的网供电指标中单列保障,优先保障用电需求。根据全市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大企业错峰轮休天数原则上少于全市错峰轮休天数。(市供电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加大效益增长支持力度

  大型骨干企业往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50万元以上,且在当地年度纳税额比往年最高纳税额增长达2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所属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共同确认,报当地政府批准,按其新增税收构成地方收入部分的30%的额度给予奖励扶持;对于新办的大型骨干企业实施奖励,从该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次年起开始计算年度纳税额增强比例;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大型骨干企业取得的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抵扣;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同时符合本市已出台的与地方税收贡献相挂钩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应以“就高不就低,不可重复享受”为原则。(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负责)

  (五)加强金融保障服务

  强化信贷支持。加强政银衔接,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年度转型升级重点支持领域和市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融资需求情况。把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优质企业和重点支持对象推荐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纳入企业征信信息系统。市级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向总行、省分行争取资金和授信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给予利率优惠、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推进直接融资。大力推动大型骨干企业发行公司债、以及中长期企业债,鼓励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改善大型骨干企业的负债结构,增强企业抗周期波动及政策变动风险的能力,积极推动企业实现上市融资,推动未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对异地借壳上市的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回迁清远的,开辟特别通道。(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负责)

  (六)畅通“绿色通道”服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网上办事大厅与省网实现并网,简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开辟大型骨干企业网上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将大型骨干企业项目立项、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经贸、海关、资质资格认定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大型骨干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和“清远市大型企业绿色通道卡”,其基建项目享受清远市重大项目同等“绿色通道”待遇。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大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对大企业在跨地区、跨行业并购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变更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提供便利。大型骨干企业对其在清的相关企业进行整合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其寻求解决困难的途径。(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外经贸局、清远海关等负责)

  (七)完善智力人才支撑

  加大企业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发挥市组织人事部门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的总体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鼓励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政府设立“清远市突出人才贡献奖”和“清远市政府特殊津贴”,对全市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重奖。

  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市财政给予建站奖励50万、创新基地奖励30万。并对进站博士后提供生活补助和科研经费支持,扶持企业建立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全面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各类人才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入股大型骨干企业。市财政补助的各类高层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优先安排大型骨干企业。具体参照《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培育民营大型骨干企业后备力量

  支持高成长性中小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省市认定的高成长性中小和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建设、品牌质量、上市培育、融资服务、兼并重组、市场开拓等方面进行重点帮扶,推动更多高成长性中小和民营企业进入大型骨干企业行列。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民营大型骨干企业的后备企业。在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创新产业化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符合产业政策、高成长性的中小和民营企业予以优先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支持中小和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项目。促进民营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设计专门课程和培训计划,对民营企业高管进行轮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负责)

  五、建立保障落实机制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组织协调,把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纳入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方式,狠抓政策落实,营造重商、助商、安商的良好氛围,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发挥政府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顺畅高效的协调落实工作机制,以“推进百家企业帮扶工程”为契机,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将帮扶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政策有效执行

  1.认真履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职能,组织开展国家、省和市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情况监督,在资源开发、市场准入、投资开发等方面落实民营经济的“国民待遇”,为民营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增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信心,推动更多民营中小企业进入大型骨干企业行列。

  2.成立市骨干企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骨干企业服务档案,及时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扶持骨干企业的相应工作职责、服务承诺等,报市骨干企业工作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安排专人服务联系企业,负责协调办理其相关申请,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问题需多部门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联席会议讨论。骨干企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跟踪、检查本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的落实,并向市联席会议汇报工作。

  六、其他有关问题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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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10-23
文号:清经信[2013]4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府[2023]9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工智能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抢抓通用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充分发挥广东在算力基础设施、产业应用场景、数据要素等方面的优势,加快建设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智能算力规模实现全国第一、全球领先,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体系较为完备,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核心产业规模突破3000亿元,企业数量超2000家,将广东打造成为国家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引领地,构建全国智能算力枢纽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场景应用全国示范高地,形成“算力互联、算法开源、数据融合、应用涌现”的良好发展格局。

  二、构建全国智能算力枢纽中心

  (一)打造通用人工智能算力生态。

  研发具有通用性、可编程性的高端训练、推理芯片,多模态多精度计算的算力芯片,探索可重构、算存一体的新型体系架构研究。开发高效易用的开源人工智能芯片编译器与工具链等基础软件,支持自主人工智能芯片与国产通用服务器的适配,构建完善的自主可控人工智能软硬件生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广州、深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打造国家算力网络枢纽节点。

  在搭建“中国算力网”中发挥核心作用,实现国家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智算中心等大型异构算力中心互联互通。推动国家算力总调度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算力调度中心加快落地深圳、韶关。做优广东省算力资源发布共享平台,在智能算力规模上形成显著优势,服务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和“东数西算”重大战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能源局,广州、深圳、韶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三)打造与国际接轨的城市级算力平台。

  支持各地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数据中心的规划和布局要求,依托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龙头企业等搭建算力平台,有效整合城市内算力资源,接轨国际最先进的算力产品、算力框架,建设城市级算力调度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满足科学研究和创新需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三、强化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能力

  (四)加强大模型关键技术攻关。

  围绕基础架构、训练算法、调优对齐、推理部署等环节,研发千亿级参数的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形成自主可控的大模型完整技术体系。聚焦智能经济、智能社会等行业创新场景,研发具有多模态数据、知识深度融合的垂直领域大模型,支撑多任务复杂场景行业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五)加强前沿及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支持前沿性、颠覆性技术研究,在群体智能、类脑智能、具身智能、人机混合智能等方向开展研究,加强无监督自然语言处理、群体自主无人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安全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形成突破性原创性成果。(省科技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六)加强评测保障技术研究。

  鼓励开展通用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模型评测、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研究,研究适用通用人工智能的多维度评测方法,开展大模型可信安全性研究,确保大模型输出的准确性、创造性、鲁棒性和安全性。构建数字政府大模型评测体系,加强评测结果应用,为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使用大模型提供支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四、打造大湾区可信数据融合发展区

  (七)着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

  加快推进“数字湾区”建设,探索数据跨境双向流通机制。发挥珠海横琴,深圳前海、河套,广州南沙等地区政策优势,探索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数据特区”,着力打通业务链条、数据共享、数据流通堵点。发挥港澳制度和资源优势,建立湾区内数据流通规则体系和运营机制,依托湾区优势机构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共治共营数据可信流通基础设施,为数据合规有效流通提供存储、共享、交易等服务。充分利用境外高质量数据,建立样本数据融合训练机制,推动数据特区人工智能创新场景先行先试。(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广州、深圳、珠海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八)着力构建高质量多模态中文数据集。

  深入实施广东第二轮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汇聚高质量与高可用的中文数据,开展公共数据标注攻坚行动。打造公共性、公益性数据共同空间,构建面向行业的高质量中文语料数据库,推动典型行业数据汇集、访问、共享、处理和使用。基于隐私计算支撑样本数据流通安全,搭建可信数据标注和模型训练环境。鼓励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流通、交易,促进跨领域、跨行业数据融合。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和精细化标注平台,推动成立数据标注联盟,形成数据标注行业标准,建立人工智能产业数据资源清单,汇集行业数据资源,提升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库规模和质量。(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九)着力完善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体系。

  加强人工智能内生安全、防火墙等建设,增强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支持提供服务的企业和网络服务商开发元数据标记、签名、水印等溯源工具,做好标注工作。发挥数字政府基础能力安全可控、可预测的优势,健全数据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五、打造通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

  (十)持续优化区域发展布局。

  构建形成以广州、深圳为主引擎,珠三角地区为核心,粤东西北各地市协同联动的区域发展格局。高水平建设广州、深圳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应用为牵引,探索通用人工智能发展新模式、新路径,打造产业科技创新前沿阵地。支持河套地区建设人工智能总部基地和专业园区,加快建设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研发型产业园。发挥珠三角地区产业资源集聚优势,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产业集群。支持粤东西北建设算力基础设施,为广东算力服务提供支撑。(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一)持续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建设。

  加快大型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战略性、全局性布局。支持现有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园区提质增效,鼓励园区在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上市辅导对接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大力引进相关项目,加快产业集聚。重点依托中心城市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园、特色小镇、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等载体,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集聚与应用示范园区,实现集群式发展。支持韶关依托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人工智能产业园,并发挥韶关算力网络枢纽节点算力及生产要素成本优势,积极对接广州、深圳,探索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飞地,促进省内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发展。建设“产业数链”,打造以数据为核心的虚拟产业集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广州、深圳、韶关等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二)持续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通用人工智能长远布局、做大做强,快速提升引领性产品研发水平和行业赋能能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人工智能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海外研发中心,加强与国外优势企业交流合作,利用国际人才、技术等资源开展离岸创新。加快培育人工智能行业标杆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加快发展,打造一批人工智能细分领域领军企业,支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壮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三)持续发挥人工智能平台载体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鹏城实验室、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省实验室等一批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加强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积极开展高端创新资源引进和布局工作,强化与港澳研发机构的联合创新。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加大先进算法攻关、硬件产品研发、行业应用赋能等方面的支撑力度。鼓励平台机构与其他企业开展合作,降低技术与资源使用门槛,引导更多中小微企业和行业开发者创新创业。(省科技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四)持续支持软硬件产品创新。

  依托广东优势产业,支持骨干企业将大模型技术融入终端产品,重构系统资源调度和各类应用调用方式,打造新智能化操作系统。支持原始设计制造企业引入大模型技术开发具有人工智能应用功能的产品。支持软件企业加强大模型插件研发,开发融合人工智能应用的商业软件,打造“智慧助手+软件”生态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五)持续加快技术创新场景应用。

  加强技术与经济、社会、科学领域深度融合,打造一批示范性强、带动性广、显示度高的典型应用场景,推动相关企业、研究机构组建行业联盟。通过场景创新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关键技术迭代升级,形成技术供给和场景需求互动演进的持续创新力,带动提升制造、医疗、教育、金融、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发展水平。联合龙头企业组建政务大模型联合实验室,统筹建设数字政府人工智能运行平台,常态化发布人工智能场景清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六、打造通用人工智能创新生态圈

  (十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作用。

  支持各地市制定符合区域特色的人工智能专项扶持政策,发挥产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统筹整合基金资源,打造千亿级人工智能基金群。(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十七)加大开放合作力度。

  加强省际合作,提升产业和创新能力,实现优势互补。举办高水平论坛和国际会议,利用大湾区科学论坛、数字湾区发展大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大型活动,增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独特优势,与香港、澳门共同探索项目联合支持、人才联合培养、资金联合投入创新模式,形成粤港澳新型创新联合体,在算力供给、技术互补等方面探索人工智能发展新模式、新路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港澳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十八)建设算力算法交易平台。

  整合龙头企业商业数据中心算力资源,研究制定算力资源度量标准,分类分级制定算力产品目录。引导龙头企业打通现有云计算资源,集成打造广东“AI云”,支持调用各方大模型,倡导“模型即产品、模型即服务”模式,实现客户按需选择接入不同云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算力、大模型、算法交易服务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七、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广东通用人工智能协同推进机制,合力推动创新发展各项工作。推进通用人工智能高端智库建设,开展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对创新发展重大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十)发挥政策协同作用。

  在科研攻关、“数字湾区”建设、可信产品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举措,形成多维度政策支撑体系。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专项旗舰项目,加快制定“数字湾区”建设行动方案,研究推动可信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供给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形成政策合力,赢得战略发展主动权。(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地。

  利用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加快引进全球高端人才,优化海外人才落户和服务保障措施。加强与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交流、联合办学,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发挥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龙头企业等机构的人才集聚作用,引进培育各层次技术、产业人才。发挥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在人才引进、项目落地的作用,举办高质量、高规格的人工智能算法大赛,吸引全国优秀团队参赛,加快引进各类创新创业青年人才。完善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配合)

  (二十二)探索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

  探索人工智能监管模式创新,针对人工智能不同细分领域,根据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针对高中低风险应用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建设人工智能反诈平台,加强新型人工智能诈骗宣传科普。对通用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所产生的风险隐患和灾害进行科学监测、预警和评估,推动协同治理,及时应对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围绕技术伦理、劳动就业、数据隐私保护、道德意识等领域,研究制定安全规范,开展理论研究,推动对接国际标准并参与制定。(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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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3
文号:粤府[2023]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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