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下简称271号文件)要求,推动中央企业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积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中央企业要从稳定市场主体、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二、细化措施,切实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271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三、规范操作,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减租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减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国资委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逐条核查有关方面反映的各项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因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考核中予以剔除。


  请各中央企业梳理统计2022年集团内各级子企业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于每月5日前填写统计表(详见附件)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


  国资委办公厅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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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9
文号: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5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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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会[2022]19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河北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我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河北雄安新区、石家庄市正定县、唐山市曹妃甸区、廊坊市广阳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2年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以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为统一应用平台,2021 年我省已经完成第一批电子证照推行试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已上线试运行成功。2022年要加大代理记账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力度,确保年底前全省全面实现代理记账证照电子化。对新申请执业资格的企业,应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默认签发电子证照,企业在申领证照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同时申领符合财政部规定样式的纸质证照;对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企业,应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对本辖区内存量纸质证照逐步转换为电子证照,原有纸质证照仍可继续使用;推广应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告。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一)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5月30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二)形成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付佳静


  联系电话:0311-86773352


  电子邮箱:2291465052@qq.com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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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4
文号:冀财会[202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纳服函[202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更好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税务总局于今年1月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进一步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在原有类别和事项框架下,新推出25条具体措施,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更快捷、更规范、更有感的服务。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方面


  (一)在第一项“需求快速响应”中增加1条措施


  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税务部门主动更好、更精准、更精细服务。


  (二)在第二项“政策及时送达”中增加3条措施


  1.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2.落实落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让减税更有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新出台政策及时更新风险指标,实施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并加强监督抽查,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三)在第三项“问题实时解决”中增加2条措施


  1.多渠道收集纳税人咨询集中、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推动统筹研究、明确解决,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


  2.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建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机制,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真切感受到税务部门便民为民的真心真情,推动形成征纳双方互相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方面


  (一)在第五项“提升网办体验”中增加2条措施


  1.推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税模式,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税费网上办理。


  2.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功能,对已采集过税源信息的纳税人提供预填写服务,实现申报信息自动填列。


  (二)在第六项“精简办理流程”中增加2条措施


  1.结合印花税法的实施,进一步简并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


  2.在总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服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在其他税种的申报管理中,探索试验在申报期的不同时间点向纳税人发送不同的提示提醒信息,引导纳税人积极自主完成申报。


  (三)在第七项“减少资料报送”中增加1条措施


  编制发布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纳税人缴费人无需再提供清单之外的证明。


  (四)在第八项“便利发票使用”中增加1条措施


  协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


  (一)在第十项“助力大型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为企业提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建议书或个性化服务手册。


  (二)在第十一项“扶持中小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持续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在第十二项“完善缴费服务”中增加3条措施


  1.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2.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加强新就业形态的就业人员民生保障。


  3.优化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缴费人申报即可自动享受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


  (四)在第十三项“服务个税汇算”中增加1条措施


  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对未使用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直接填报空白申报表的纳税人,可以重新使用预填服务;在纳税人更正申报时,也可再次选择使用申报表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填报体验。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方面


  (一)在第十四项“优化执法方式”中增加1条措施


  修订省及以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进一步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二)在第十五项“加强精准监管”中增加1条措施


  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2022年税收重点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三)在第十六项“保障合法权益”中增加1条措施


  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修订工作,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和义务,厘清征纳权责边界。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方面


  (一)在第十七项“推进部门联动”中增加1条措施


  实现税务信息数据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纳税基本信息共享,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政务事项。


  (二)在第十八项“深化国际协作”中增加2条措施


  1.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举办国家(地区)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为“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搭建税企沟通的桥梁。


  2.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合作,共同持续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


  (三)在第二十项“拓展信用应用”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联合市场监管、人社、医保等其他政府部门出台办法,为守信纳税人推出更多激励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创新便民内容,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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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5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2]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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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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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为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202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3.企业2021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2021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22年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请纳税人尽早登录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2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2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同期资料纸质件,或者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按要求在线提交同期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


  (四)相关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三、国别报告


  (一)报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三)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提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特别纳税调查重点关注企业。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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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财会[2022]1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均必须按要求进行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做法。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1年度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查自纠报告中应分以下六个方面详细反映存在的问题:1.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的情况;2.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3.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情况;4.事务所执业风险防范情况;5.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情况;6.事务所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存在《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报告的情形的,事务所应当在报告中说明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不存在应报告的情形的,也应在报告中说明无此类情况。执业质量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二)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事务所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省财政厅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不按时或拒绝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列入当年的重点核查名单。


  五、报备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积极配合,督促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年度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和审计业务报备工作,要进一步压实填报责任,提高填报质量,确保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按期完成。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年度报备工作,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未按时进行年度报备和审计业务报备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并列入当年的重点核查名单。对报备态度不端正,两次退回修改后仍然未完整、准确报备的,省财政厅将对其采取约谈、行业排名扣分等措施。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必须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上传至相关附件表对应栏目。


  (四)省财政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的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基本情况表(2021年度财务情况)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审计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股东等重要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等。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六、报备注意事项


  (一)会计事务所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前,请认真逐条阅读本通知内容,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二)《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中《2021年度财务情况》、《收入明细》及《支出明细》等表格中相关指标均为“万元”,不能误填为“元”;


  (三)本次报备所要求上报的各相关资料需扫描为PDF格式后,上传至《相关附件表》对应栏目。如文件过大,可压缩或分开上传;


  (四)《收入明细》表中切勿漏填表格下半页“补充资料”相关数据。


  (五)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为今年新增内容,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两个时间节点前,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具体要求详见本文第四条)。


  (六)审计业务报备信息如需退回修改,请联系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李笑,联系电话0791-87287922。


  (七)报备期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业务联系人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业务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码。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涉密的文件资料。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吴晓枫


  联系电话:0791-87287614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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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1
文号:赣财会[202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注协[2022]48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6号),为切实做好全省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在我省登记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费标准


  继续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9〕14号)的有关规定,合并计算的2022年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与2021年应缴纳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之和相比较,从低向省注协缴纳会费。


  依据现行会费政策,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数据嵌入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会费管理模块,系统将根据标准自动计算出各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的会费金额,请各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系统中的金额上缴会费。


  三、减免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政策精神,切实减轻会员负担,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促进行业发展,2022年减半收取会费,即按应缴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之和的50%缴纳。


  2022年非执业会员免缴会费。


  四、缴纳时间及方式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5月15日前,将会费汇缴至省注协账户,不接受现金缴款。


  单位名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银行账号:1202020409014462001


  开户银行:杭州市工行西湖支行


  联系人:省注协财务部潘霞


  联系电话:(0571)85179512。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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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1
文号:浙注协[2022]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政办发[2022]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做好跨周期调节,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千方百计稳住国际市场份额。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创新参展办展方式,线上线下结合开拓国际市场。持续推进“江苏优品·畅行全球”“江苏优品·数贸全球”等系列贸易促进活动,深化“线上展会+跨境电商”模式,实施“一国一展”“一业一展”,支持企业利用线上国际展会和对接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企业利用广交会、华交会、高交会等境内国际性展会拓展内外贸销售渠道。支持各地举办跨境电商交易会、选品会,引导企业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高质量落实RCEP等自贸协定。开展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制定出台高质量实施RCEP政策举措。建立RCEP鼓励性义务探索清单、RCEP国别商品减税对比清单和江苏RCEP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风险预警清单。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市场开放承诺、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等优惠政策,扩大服装、电子产品、机械装备、汽车零件、农产品等优势产品进出口。深入开展“FTA惠苏企”宣传推广活动,分片区开展“FTA惠苏企”专题培训,发布业务实操宣讲视频,提升企业利用FTA水平。(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南京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扩大进口。发挥国家和省进口贴息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畅通集成电路等产品进口渠道,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结合国际消费季和“苏新消费”四季主题购物节活动,发展“跨境电商+新零售”等新模式,积极扩大优质消费品进口。做好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组织工作,加快签约成果转化。推进昆山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放大示范带动效应,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争创第二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进口企业申报稳外贸专项贷款。(省商务厅、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加工贸易发展。保持加工贸易扶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鼓励地方支持龙头企业争取总部订单,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强化外资对加工贸易发展的协同带动作用,开展外资补链延链强链行动,建设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加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高附加值环节向江苏集聚。推动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维修产品目录和相关要求开展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自贸试验区外企业开展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加快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增强外贸新动能。以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13个设区市全覆盖为契机,全面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探索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强化省市梯度培育机制,新认定一批公共海外仓。优化海外仓全球布局,支持企业在重点市场和中欧班列主要节点城市布局海外仓。探索创新市场采购贸易“江苏模式”,加大常熟“市采通”平台推广力度,引导更多中小微外贸企业拓宽出口渠道。研究支持自贸试验区和联动创新发展区积极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政策举措。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申报离岸贸易中心城市。(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打通双循环。出台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作举措,支持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拓展“三同”产品,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优化供需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企业、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拓展外贸业务。引导有较强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外贸企业多渠道拓展内销市场,推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联动互促、顺滑切换。(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强国际运力。支持港口、航运企业新开或加密航线,突出与RCEP国家的近洋航线建设,优化美西、中东、欧洲等远洋航线运输布局。增强国际航空货运能力,积极支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恢复洲际货运航线运行;推动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恢复欧洲航线、加密美国航线、新开日韩及东南亚航线;支持其他有条件的机场开辟日韩、东南亚货运航线。拓展中欧班列通道,优化线路布局,2022年至少新增1条稳定运营线路,推动自贸区专列、跨境电商专列、邮政专列等特色班列开行,进一步扩大回程开行数量,力争2022年度开行总量达到1900列。加强国际物流领域重大项目投融资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际物流供应链专项外汇贷款。(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国际物流服务保障。引导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与航运、国际班列企业签订长期运输合同,引导各地、各行业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国际班列企业进行对接,举办欧美、“一带一路”等重点市场物流运输服务专场线上对接会,稳定企业运力保障。加大海运市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船公司、货代公司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大型国际物流企业的反垄断监管。落实国家清理规范口岸收费政策措施,执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并强化动态调整更新,清单之外不得收费。支持具备条件的口岸提供“一站式”收缴费服务,复制推广“一站式阳光价格”服务模式。(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南京海关、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2022年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支持江苏外贸出口及投资规模力争达到950亿美元,理赔时效较上年同期提升10%。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及服务贸易承保规模较上年同期提升10%。强化全产品联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产业链龙头企业的关键环节承保力度,支持江苏企业优结构、稳增长、控风险,拓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持续扩大省级小微企业统保平台覆盖面。打造“苏信惠”普惠金融品牌,推广“信步天下”“小微资信红绿灯”“小微资信导航仪”等数字化服务举措,精准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出口信贷支持。抓好抓实外贸信贷投放,2022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外贸产业贷款增速不低于12%。支持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扩大外贸小微企业转贷款规模,外贸小微企业转贷款终端利率不高于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功能,完善“苏贸贷”政策,扩大惠企数量和放贷规模,重点支持首贷、信用贷。积极推广信保“白名单”等银信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保单融资等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再贷款+保单融资”等方式向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为上下游企业增信,在真实交易背景下,引导金融机构向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银企对接活动。(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增强应对汇率风险能力。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扶持专项行动,鼓励各地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外汇套保业务,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2022年全省办理外汇套保的中小微外贸企业不少于8000家,总体外汇套保规模力争突破2000亿美元。推动银行创新外汇套保业务商业模式,进一步开发针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产品,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减费让利。推进“重点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专项行动”,推动企业更多使用人民币结算,降低汇兑成本,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2年全省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推广应用“江苏税务”APP,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模式外贸企业覆盖面,降低进出口环节办税成本。深化大宗资源类商品检验模式改革,大力推进“先放后检”“依申请检验”等改革措施,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长,提高通关效率。科学精准做好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稳定。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外籍必要经贸人员来苏邀请函签发,保障重点外贸外资企业稳定运行。(省税务局、南京海关、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积极探索贸易调整援助,落实《江苏省贸易调整援助工作方案(试行)》,对受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影响较大的企业予以支持。充分发挥省级经贸摩擦应对工作专班作用,提升省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预警监测和法律服务功能,指导企业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发挥省出口管制部门协调机制作用,指导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和“未经验证清单”的企业评估对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外贸外资运行监测机制。发挥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和重点外资项目、重点出口企业工作专班作用,强化对重点外贸外资企业的实时监测和常态化走访,“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持续完善重点外贸企业用工信息监测平台,分级分类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分析研判。落实阶段性社保降费率、缓缴社保费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2022年度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稳定外贸企业就业。(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迅速落实跨周期调节稳外贸举措,助企纾困,特别是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降本增效,稳定企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务实举措,多措并举稳定外贸。省商务厅要会同各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形势研判,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稳外贸工作,强化通报、会商、督查、约谈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切实稳住外贸基本盘,推动外贸稳中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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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0
文号:苏政办发[2022]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政发[2022]3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大力度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促进进口贸易创新。支持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依托自贸试验区申建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培育引进进口主体,搭建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平台,充分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鼓励优质消费品进口,在提升进口便利化、促进进口商品流通、完善配套服务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推动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支持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要求,根据展业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提升审核效率,为自贸试验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控制度完备、具有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按规定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支持省内各自贸片区发展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鼓励苏州新型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为全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发展提供服务,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守牢金融安全风险底线。及时跟进国家出台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创新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开展检测维修再制造业务。落实国家保税维修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省级层面实施办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企业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检测业务以及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汽车发动机等再制造业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所在地机场等口岸开放平台联动发展,支持南京药品进口口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申报首次进口化学药品通关备案职能。加强苏州口岸药检所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连云港检验室,支持连云港申报药品进口口岸。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有关工作。(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省药监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五)下放港澳投资旅行社审批权限。加大省级赋权力度,结合各自贸片区实际需求,推动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实施,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确保行政权力运行顺畅高效。(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办、省政务办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国际船舶登记检验政策。用足用好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完善地方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吸引集聚一批国际航行船舶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船舶登记。支持国际知名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对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开展入级检验。跟踪对接国家层面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政策安排,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南京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多宗土地的,可将产业链供地有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同期挂牌出让整体供应。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合理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运输便利化水平


  (八)提升开放通道能级。支持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开放,用足用好第五航权,优化布局国际客运货运航线网络,提升至北美、欧洲、亚洲三大市场的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国际集拼中心,发展枢纽中转业务,打造集货物空中运输、口岸通关、区域分拨和本地配送等功能于一体、衔接紧密、运行高效的航空物流体系,加快建设高水平临空经济示范区。支持连云港花果山机场口岸扩大开放,适时申请开放第五航权。(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及南京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鼓励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多式联运运单等单证。支持连云港片区依托中欧班列,探索铁水联运“一单到底”模式,建设多式联运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建设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连云港徐圩新区多式联运中心等铁水联运枢纽。(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及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跟踪落实国家层面自贸试验区铁路运输单证融资相关政策文件,依托连云港片区铁水联运优势及铁路运输单证的控货权优势,拓展金融功能,以“物权化”为切入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基于单证、多种模式的贸易结算融资探索实践,鼓励银行、担保、供应链金融等各类金融主体参与,共建多方协同、风险分担的陆上贸易融资新机制。逐步总结形成有益的司法经验,条件成熟时发布典型案例,为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供支撑。(省法院、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江苏银保监局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航运管理服务效率。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做好在我省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片区建设海事政务服务中心、港航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服务航运创新发展。(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十二)促进资金跨境流动。加快推进已获批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非金融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试点落地,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需求进一步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提升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牵头,江苏证监局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展大宗商品期货业务。支持连云港片区依托连云港港大力发展铁矿石等大宗商品贸易,加快建设焦炭、焦煤、铁矿石期货交割库。支持连云港保税监管场所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对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备案制,对参与保税交割的法检商品,入库时集中检验,进出口报关时采信第三方机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分批放行。(省商务厅、南京海关、江苏证监局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支持南京、苏州片区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以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高价值专利组合为基础构建底层知识产权资产,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建设科技要素资源交易中心,畅通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及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管理服务保障水平


  (十六)开展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实施好国产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工作,支持苏州片区建设游戏企业服务中心,为游戏企业提供优质审核服务。加强对游戏企业宣传引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游戏研发、出版和运营全过程。(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苏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仲裁司法审查。加强对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临时仲裁等,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支持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运营,为企业提供“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解决”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发挥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院作用,完善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转换等程序。加快建设苏州片区国际商事仲裁院、连云港国际商事仲裁院。(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贸促会及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地区、各部门要将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作为本地本部门的重点工作,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各自贸片区,强化各项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质量,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省有关部门要主动对上汇报沟通争取支持,加强对自贸片区督促指导。各有关地区、各自贸片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及时征集梳理研究市场主体需求,提升政策精准度和针对性。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安排,坚决守好安全稳定底线。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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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0
文号:苏政发[202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七、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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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22]34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现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制度性留抵退税。年终根据地方实际留抵退税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和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另行下达。


  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省市县均可留用,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我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


  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财政部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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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0
文号:财预[202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财政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部机关各司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部属各单位依法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财政部行政执法资格(以下简称执法资格)和财政部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是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条法司负责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按职责负责对申请人的身份、入部年限、遵纪守法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核;持证人所在单位负责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干部教育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协助条法司组织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 申请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二)正式在编且入部满一年;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近两年未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第五条 申请执法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财政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附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送条法司;


  (三)条法司将申请材料转请人事教育司、机关纪委进行资格审核;


  (四)条法司会同干部教育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组织开展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五)考试通过的,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 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两部分。其中,公共法律知识部分由条法司负责,行政执法专业知识部分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协助条法司组织实施。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免予执法资格考试。


  第七条 经部领导批准后,条法司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规定,对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制发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证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执法证件,不得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执法证件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申请换发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因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等情形确需临时执法证件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条法司提出申请,由条法司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办理。


  申请临时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条件。持有临时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自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执法证件应当自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回条法司。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毁损或者转借他人。


  执法证件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并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条法司申请补办。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在财政部网站公告原执法证件作废。


  执法证件毁损的,持证人应当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向条法司申请补办,并交回毁损的证件。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暂扣执法证件:


  (一)未按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涂改执法证件或者转借他人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执法人员培训的;


  (四)将执法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的;


  (五)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的其他情形。


  暂扣执法证件期限最长为90日。被暂扣执法证件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及改正情况应当及时送条法司备案。


  执法人员在执法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执法证件并交条法司注销: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情节严重的;


  (二)将执法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四)被暂扣执法证件两次以上或者执法证件暂扣期限内未按规定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辞职、辞退、退休、调离等离开执法岗位的,应当向所在单位交回执法证件,并送条法司注销。


  执法证件注销后,需要重新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及其执法证件实行公示和动态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当在财政部网站统一公示持有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信息。公示信息有变动的,各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条法司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条法司报送执法资格的申请、执法证件的管理、执法人员的变动及其所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等情况。


  第十七条 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纳入财政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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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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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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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二十一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2021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理处罚、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省级注协)在配合财政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又对1000家事务所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截至2022年2月28日,各级注协对存在违规问题的199家事务所和465名注册会计师按照惩戒办法实施了行业惩戒。其中,对53家事务所和116名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对57家事务所和151名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对56家事务所和137名注册会计师训诫;对其他33家事务所和61名注册会计师采取约谈等监管措施。同时,各级注协共开展常态化诚信教育68次,监管约谈227家次,整改帮扶235家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208次。


  现将检查发现的9个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郁南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同时使用两枚事务所印章,违规使用业务章签发审计报告,控制注册会计师个人印章。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合并范围严重错误、未按照准则要求撰写审计报告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张桂深、陈光明、梁景成、李烘飞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二、云南天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雇佣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某某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且由冯某某执行部分审计工作。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对收入、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和存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首席合伙人谭宏章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三、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由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聘请非本所员工担任助理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黄肇华、陆里清、唐宝华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四、嘉兴百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允许部分注册会计师在该所挂名执业等行为,且存在幕后控制人。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发现长期待摊费用未摊销等重大会计差错、未执行存货监盘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李运河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出具的790份审计报告未经合伙人签字。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银行函证等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张俊生、夏喜林、杨士华、陈郁华、李亚民、胡道福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六、广州华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按检查要求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涉及1570份审计报告,占该所出具审计报告总量的85.33%,涉嫌无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发现库存现金期末余额为负数、未实施银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其他违规行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商四新、胡建新、黄意、赵露雨、张鹏、李亚芝、胡建国、陈川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七、杭州深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对收入、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和存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中财务报表项目审定金额与财务报表实际金额差异巨大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归档审计工作底稿、未按规定如实报备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信息等其他违规行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周凤明、崔鸿启、张娟娟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八、上海普道兢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与审计工作底稿表述存在矛盾、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段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中披露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一致、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与管理层声明书关于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一致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抽查的审计项目未实施固定资产监盘和存货监盘程序、未对函证进行控制等其他违规行为。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马勇、陈高潮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九、湖南元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报告格式不符合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主体未予明确、未附已审计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等问题。该所还存在抽查的部分审计项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承接承做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其他违规行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该所及注册会计师刘春保、陈武南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中注协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财政部党组部署安排,着力配合开展整顿行业秩序、建设法规体系等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坚持零容忍、严监管,加大行业自律监管力度,持续推动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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