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致甘肃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甘肃省税务局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力度,用真金白银切实惠企助企,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为了确保您能够及时、准确地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税务机关提醒您关注以下信息:


  一、谁能享受是前提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二、适用条件需了解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关键时点要知晓


  2022年4月起:微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申请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22年5月起:小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7月起:制造业等行业的中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10月起:制造业等行业的大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划分标准有参考


  1.增/存量划分标准


  请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2.企业划型标准


  主要划分请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上述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请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五、特别提醒要注意


  纳税人留抵退税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不可同时享受。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或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如需变更享受政策,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退税款后,按规定适用相关政策。


  六、申报享受有渠道


  需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为方便您的办理,2022年4-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您一路真诚相伴,我们用心服务!其他具体事宜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甘肃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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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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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文件,全额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为确保您准确、及时享受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享受主体


  (一)小微企业纳税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申请条件


  上述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取消了“连续六个月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大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申请方式


  (一)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由纳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四、温馨提醒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可分别自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三)税务机关将于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信用等级信息,未评级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在办税过程中,若您有任何需求或疑问,请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的咨询电话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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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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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财(会)发[2022]1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 配合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及信息公示,建立健全会计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状况优良的代理记账机构给予守信激励,对存在虚假承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当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梁 琪

  联系电话:0951-8553173

  电子邮箱:nxliangqi@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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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9
文号:宁财(会)发[2022]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从3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北京开展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集中排查整治,聚焦重点行业企业,集中排查整治超时加班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今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本次集中排查整治的检查对象主要是超时加班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重点突出互联网企业及关联企业,研发岗位占比较高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


  集中排查整治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用人单位制定工时,休息休假内部规章制度情况,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情况以及依法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情况,用人单位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情况等。


  在排查整治行动中,将通过北京人社系列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发布工时和休息休假政策问答全市各区还将结合实际,深入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普及工时和休息休假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解读,督促企业强化劳动法治观念,引导劳动者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


  例如,在工时方面,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存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或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这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在休息休假方面,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工作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累计工作年限,职工可享受不同天数的年休假,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在本次集中排查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相关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并督促限期整改,严防类似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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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注考[2022]1号 四川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领导小组: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财考〔2022〕1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四川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附件:


四川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的《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可通过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网站(http://www.scicpa.org.cn),点击右侧“公共服务”栏目中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网址: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1.报名人员应当于2022年4月6日—29日(网报系统24小时开放)点击进入网报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需进行注册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非首次报名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更新。


  2.无法上传照片的考生,可在报名期间联系四川省各考区考办办理,办理时应准备100k以上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电子版、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符合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但不能进行报名的人员,可向省注协查询办理。


  4.在报名的初始3天和临近结束的3天,全国网报系统拥堵比较严重,请广大报名人员合理安排报名时间,尽量错峰报名。


  (二)资格审核


  1.持非居民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以军校毕业学历、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或者网报系统无法认证学历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多次上传审核不成功的考生,携资料到省注协指定地点进行审核。


  2.首次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认证,原则上由网报系统根据身份证件信息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持国(境)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3.由于系统自动提交学历认证可能存在延时,请耐心等待或者更改报名时间。报名人员应尽量避免在报名截止前的最后一天报名,避免因预留时间不够、学历认证未完成而导致报名失败。


  4.国(境)内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将由中注协于2022年8月5日统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持国(境)外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应当于2022年7月25日—8月5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5. 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6.四川各考区的办公地点:


  各市(州)考区的办公地点详见报名系统内的考区联系方式。


  资阳、巴中、广安、甘孜、阿坝等市(州)未设考区,上述市(州)的报名人员,报名时可就近选择省内任一考区报名参考。


  (三)交费


  1. 报名人员应于2022年6月15—30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https://cpaexam.cicpa.org.cn)完成交费。交费期间,为方便考生根据个人备考情况审慎交费,允许考生在考区不变的前提下,对所报科目进行调整。报名人员完成交费后,报考科目、考区及其他相关报名信息不得更改,且报名费不予退还。


  2.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 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规定,我省专业阶段考试每科收取报名费60元,综合阶段考试收取报名费120元。


  3. 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完成交费手续后,可在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可于2022年8月8日后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审核状态。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2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2年)》确定的考试范围。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生可选择使用仅限于考试系统支持的输入法及其功能。其中,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包括: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另外,考试系统提供的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和新注音输入法仅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使用。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专业阶段考试:


  2022 年 8 月 26 日(星期五)


  08:30-11:30 会计(第一场)


  13:00-15:00 税法(第一场)


  17:00-19:00 经济法(第一场)


  2022 年 8 月 27 日(星期六)


  08:30-11:00 审计


  08:30-11:00 财务成本管理(第一场)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第二场)


  17:00-19:0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2022 年 8 月 28 日(星期日)


  08:30-11:30 会计(第二场)


  13:00-15:00 税法(第二场)


  17:00-19:00 经济法(第二场)


  综合阶段考试:


  2022 年 8 月 27 日(星期六)


  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二)考试地点


  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成都市。


  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省内设有考区的16个市(州)。


  (三)关于在部分考区安排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 成本管理四个科目两场考试


  考虑到参加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四个科目考试考生人数较多,考点和机位相对紧张,为优化考点和机位资源,拟在部分考区对会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等四个科目安排两场考试。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将根据报名及机位准备情况统筹安排考生参加相关场次的考试,每位考生只允许参加同一科目的一场考试,请广大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载明的场次和时间参加考试。


  六、 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考生应当于2022年8月8日—23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保存并打印准考证。


  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者未交费的报名人员,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参加考试。


  七、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预计2022年11月下旬可登录网报系统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并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省考办申领,具体领证事宜请以省考办通知为准。


  八、考试辅导教材


  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2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2年)》,组织编写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供考生复习备考参用,不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指定用书。上述材料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自愿购买。


  九、专业阶段考试免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执行。2022年免试申请申报时间不得迟于2022年11月15日。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网报系统查阅),报名完成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二)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和准考证载明的考试场次、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可以携带不具备文字存储功能和信息接收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和安排。


  (四)四川省已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收费电子票据。2022年度报名收费电子票据在线打印功能将于全省收费结算完成后开通,计划开通时间为2022年9月,请关注省注协官方网站的“考试之窗”栏目和省注协微信公众号的具体通知。


  (五)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考生,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复核申请,中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复核工作。


  (六)中注协和省注协将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scicpa.org.cn、http://www.cicpa.org.cn)、网报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及中注协、省注协微信公众号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七)报名和交费期间,如需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报名人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cpaks@cicpa.org.cn。如需咨询与网报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报名人员请拨打中注协考试服务电话010-88250110,010-88250119(工作日8:00-11:30,13:00-17:00)。


  省注协考试报名咨询电话:028-85317187、85313053(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省注协办公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益北巷4号10楼(地铁高新站A出口向北100米)。


  考试其他相关事项请随时关注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考试之窗”栏目和微信公众号。


  (八)鉴于疫情防控要求以及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疫情风险,请报名人员慎重选择报考地,减少不必要的流动。建议报名人员按工作地、居住地就近或就地报名参加考试。同时,报名人员参加考试,应当准守并配合落实考区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规定和考试要求。


  (九)鉴于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川省注协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及各考区的疫情防控政策,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公告,请报名人员予以关注并配合落实。


  (十)特别提示


  报名人员应当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按照本简章规定的办法登录网报系统或者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切勿通过其他陌生链接登录。


  中注协、省注协不举办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或者机构进行考前培训辅导。请报名人员切勿轻信虚假宣传,防止上当受骗。同时,中注协将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以“保过”、“真题”、“查分、改分”为幌子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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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9
文号:川财注考[20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提升纳税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结合前期全电发票试点情况,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广东省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 (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广东省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2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并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领用部分加计的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以下简称 《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 《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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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市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当前,我市劳动关系保持总体和谐稳定,企业依法用工意识逐步增强,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得到较好维护,但是,在落实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行业企业超时加班问题有所抬头,严重侵害职工身心健康权益,产生了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负面舆情。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严惩相关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重点行业企业,集中排查整治超时加班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集中排查整治


  1、时间安排。2022年3月15日至5月15日。


  2、检查对象。聚焦超时加班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突出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关联企业、研发岗位占比较高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及流水线作业企业。


  3、检查内容。企业制定工时、休息休假内部规章制度情况;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企业安排加班情况及依法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情况;企业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企业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情况。


  4、检查要求。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排查。对被检查企业遵守工时、休息休假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并督促限期整改,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强制加班、制度化加班等突出问题要重点予以打击,顶格处理处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依法予以公布或向社会公开,形成有力震慑。


  (二)加强普法宣传


  结合本地企业劳动用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时、休息休假制度普法宣传活动,深入重点企业和工业(产业)园区,运用好传统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普及工时和休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强化劳动法治观念,依法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理性维权,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要采取与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遵法守法意识,严格落实工时和休息休假等劳动法律规定,发挥头雁效应。各级调解仲裁机构落实"三为主"方针,开展政策法规进企业活动。建立与宣传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和会商机制,加强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协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发出主流声音,有效传播正能量,表明监管部门依法维护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确保相关维权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开展。


  (三)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


  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职能作用,将落实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作为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的重要内容,通过评先树优活动,设立标杆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工时制度规定。督促平台企业组建工会,鼓励劳动者入会,推动工会与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协商制定行业工时标准。开展集体协商工时制度研修,加强相关行业协会指导,开展企业负责人工时、休息休假制度专题培训,加大宣讲引导工作力度,提高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服务和日常监管。适时开展查处超时加班、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题培训,提升查办案件能力和综合治理水平。


  (四)畅通维权渠道


  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职责,全面接收并依法处置工时、休息休假权益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和仲裁申请。进一步畅通窗口、12333电话、信箱等传统渠道和各类基于互联网的举报投诉申诉新渠道,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隐患,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受理、早处置、早化解,防止发酵蔓延、激化矛盾。持续深化窗口行风作风建设,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认真接办举报投诉和仲裁申请,对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必须及时受理、依法查处,不得懒政怠政。对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快立、快审、快结,不得推诿拖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协调联动,对经调查确属劳动争议的工时和休息休假问题,要做好法规政策解释,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司法渠道解决诉求。


  (五)抓好舆情处置


  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舆情,特别是形成一定传播量的重大舆情,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登记、评估,第一时间向属地人社部门负责人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人社部门报告。制定并落实好舆情处置应急预案,发生相关重大舆情,立即启动预案,快速响应,妥善应对,做到线上线下同步处置。建立与网信、公安、宣传等部门的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对恶意炒作甚至涉及虚假舆情的,要商请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约谈相关媒体或责任人,最大限度消除负面影响。舆情核实处置过程中,要适时、适度、适当发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通报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防止媒体和社会舆论误读误判。


  (六)形成工作合力


  积极构建综合施策齐抓共管工作体系和落实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会商人民法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和群团、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信息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形成主管部门监管、三方机制协调、行业协会监督、用人单位自律的多层次治理工作体系,推动各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形成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始终把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切实增强做好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攻坚克难,积极推动各项治理措施落实落地。


  (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维护职工身心健康权益的工作机制,深入企业、深入一线劳动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排查隐患,严惩违法行为。适时开展明察暗访,组织调查一批重点案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发生工时和休息休假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重大负面舆情的,对有关地区和行业企业进行约谈,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发生工时和休息休假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在企业负责人参选人大政协代表、五一劳动奖章等评优评先时,如实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不予评选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


  (三)把握工作时效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树牢风险意识,增强底线思维,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强化作风建设,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更大力度保障广大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请各县(市、区)于2022年4月11日前报送落实本通知及集中排查整治阶段性进展情况;5月11日前报送总体工作情况,同时报送1件工时和休息休假典型案例。


  联系电话:2967598邮箱:rsldjck@ji.shandong.cn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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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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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下简称271号文件)要求,推动中央企业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积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中央企业要从稳定市场主体、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二、细化措施,切实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271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三、规范操作,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减租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减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国资委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逐条核查有关方面反映的各项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因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考核中予以剔除。


  请各中央企业梳理统计2022年集团内各级子企业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于每月5日前填写统计表(详见附件)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


  国资委办公厅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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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9
文号: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5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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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财会[2022]19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河北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我省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河北雄安新区、石家庄市正定县、唐山市曹妃甸区、廊坊市广阳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2年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承诺内容、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推进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有关要求,以财政部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为统一应用平台,2021 年我省已经完成第一批电子证照推行试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已上线试运行成功。2022年要加大代理记账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力度,确保年底前全省全面实现代理记账证照电子化。对新申请执业资格的企业,应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默认签发电子证照,企业在申领证照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同时申领符合财政部规定样式的纸质证照;对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企业,应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对本辖区内存量纸质证照逐步转换为电子证照,原有纸质证照仍可继续使用;推广应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告。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2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2年6月30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一)形成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5月30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二)形成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1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付佳静


  联系电话:0311-86773352


  电子邮箱:2291465052@qq.com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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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4
文号:冀财会[202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纳服函[202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更好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税务总局于今年1月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进一步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新需求,在原有类别和事项框架下,新推出25条具体措施,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更快捷、更规范、更有感的服务。现通知如下: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方面


  (一)在第一项“需求快速响应”中增加1条措施


  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促进税务部门主动更好、更精准、更精细服务。


  (二)在第二项“政策及时送达”中增加3条措施


  1.落实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2.落实落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让减税更有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工作机制,根据新出台政策及时更新风险指标,实施政策落实风险应对并加强监督抽查,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三)在第三项“问题实时解决”中增加2条措施


  1.多渠道收集纳税人咨询集中、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推动统筹研究、明确解决,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


  2.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建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机制,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真切感受到税务部门便民为民的真心真情,推动形成征纳双方互相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方面


  (一)在第五项“提升网办体验”中增加2条措施


  1.推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税模式,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不动产登记税费网上办理。


  2.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功能,对已采集过税源信息的纳税人提供预填写服务,实现申报信息自动填列。


  (二)在第六项“精简办理流程”中增加2条措施


  1.结合印花税法的实施,进一步简并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


  2.在总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服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在其他税种的申报管理中,探索试验在申报期的不同时间点向纳税人发送不同的提示提醒信息,引导纳税人积极自主完成申报。


  (三)在第七项“减少资料报送”中增加1条措施


  编制发布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纳税人缴费人无需再提供清单之外的证明。


  (四)在第八项“便利发票使用”中增加1条措施


  协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


  (一)在第十项“助力大型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为企业提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建议书或个性化服务手册。


  (二)在第十一项“扶持中小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深化“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持续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三)在第十二项“完善缴费服务”中增加3条措施


  1.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2.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加强新就业形态的就业人员民生保障。


  3.优化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缴费人申报即可自动享受符合条件的优惠政策。


  (四)在第十三项“服务个税汇算”中增加1条措施


  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对未使用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直接填报空白申报表的纳税人,可以重新使用预填服务;在纳税人更正申报时,也可再次选择使用申报表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填报体验。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方面


  (一)在第十四项“优化执法方式”中增加1条措施


  修订省及以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进一步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二)在第十五项“加强精准监管”中增加1条措施


  将纳税人缴费人通过不同渠道反映的重点问题线索纳入2022年税收重点工作督查,主动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三)在第十六项“保障合法权益”中增加1条措施


  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修订工作,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权利和义务,厘清征纳权责边界。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方面


  (一)在第十七项“推进部门联动”中增加1条措施


  实现税务信息数据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纳税基本信息共享,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政务事项。


  (二)在第十八项“深化国际协作”中增加2条措施


  1.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举办国家(地区)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为“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搭建税企沟通的桥梁。


  2.协助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合作,共同持续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


  (三)在第二十项“拓展信用应用”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联合市场监管、人社、医保等其他政府部门出台办法,为守信纳税人推出更多激励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创新便民内容,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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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5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2]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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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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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为做好2021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202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3.企业2021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2021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22年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请纳税人尽早登录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相关规定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2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2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同期资料纸质件,或者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按要求在线提交同期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hainan.chinatax.gov.cn)


  (四)相关要求


  1.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4.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三、国别报告


  (一)报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三)填写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提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特别纳税调查重点关注企业。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及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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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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