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香港投资者计税比例数据报送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ETF纳入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标的工作平稳上线,做好香港投资者计税比例数据报送工作,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北向ETF纳入条件进行评估。如相关ETF产品有纳入北向ETF标的可能,请按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请于6月22日前完成与本公司总部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通讯配置及业务测试。测试通过后,基金管理人需向本公司总部提交测试报告,由本公司总部盖章确认(附件1)。

  二是北向ETF标的正式公布后,请标的内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根据标的所在市场,分别完成向本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的业务申报: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上述测试通过盖章证明文件,并通过邮件报送ETF互联互通(北向)标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数据报备申请表(附件2)、ETF互联互通(北向)标的管理人信息申报表(附件3)。

  三是业务申报结束后,本公司总部将于业务上线首日前完成基金管理人系统接入、配置工作。从业务上线首日起(含首日)每日上午9:00前,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本公司总部报送跨境基金计税参数G1文件(详见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要求)。

  如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完成上述任何工作,其计税比例数据将无法在业务上线时载入系统。相关后果将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最终北向ETF标的纳入情况以香港联交所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本公司总部联系人:

  测试联系人:010-50938506,cdep@chinaclear.com.cn;

  技术联系人:010-50938592,bpeng@chinaclear.com.cn;

  业务联系人:010-50938750,zgzi@chinaclear.com.cn

  本公司上海分公司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021-68606437,jhjiang@chinaclear.com.cn;

  021-68606435,mmfeng@chinaclear.com.cn

  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0755-21899324,zhangly@chinaclear.com.cn;

  0755-21899332,yjzhai@chinaclear.com.cn;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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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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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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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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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稽查发[202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决定,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关键性举措,也是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强烈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充分认识“严打”与“快退”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履行好打击虚开、偷税、骗税、骗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责任,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快落准落稳保驾护航。

  二、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联合打击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工作的整体部署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骗取留抵退税重点案源,部署各地六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案件情况,采取联合执法、共同办案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查处工作,联合调查取证,积极推动涉税违法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的联合检查调查。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高度关注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中的各类风险,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要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有涉税违法行为前科、曾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又发生偷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依法严查重处。

  四、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六部门协作共治合力

  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办案指导,加强检察监督,加强信息共享,坚持数据导查、情报导侦理念,开展联合分析研判、联合确定案源、联合推进案件查办。税务部门负责实施案件查办,牵头组织联合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负责涉税刑事案件侦办;检察机关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提前介入或者进行会商;海关部门负责对相关案件研判、查处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税案件资金查询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支持;外汇管理局负责涉案外汇数据查询及违规资金查处,努力实现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一体化打击。

  五、依法办案,确保打击涉税犯罪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各地税务、公安部门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力有效开展检查调查。要注重分类施策,把握好政策界限,对个别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税务部门进行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全面延伸检查。要做好行政检查和刑事侦查衔接,税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尽职调查取证,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作出认定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法律适用研究,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准确定性,确保不枉不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为,坚决从严惩治。对于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

  六、宣传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宣传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成效,大力营造“不敢、不能、不想”偷骗税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主流媒体权威发声,释放严查重处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要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分类分级开展典型案件曝光,不断强化对不法分子的警示震慑。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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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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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22]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

       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确定。各省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应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纳入对省级政府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考核;对地方自行出台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问题,核实后按全国统筹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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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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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办函[2022]3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的新阶段。同时,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要实现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

  (一)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在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

  (二)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支持农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积极推进乡村分散式风电开发。统筹农村能源革命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培育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市场主体,鼓励村集体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民投资新能源项目提供创新产品和服务。

  (三)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支持工业绿色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多能互补高效利用,开展新能源电力直供电试点,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推动太阳能与建筑深度融合发展。完善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体系,壮大光伏电力生产型消费者群体。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鼓励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等安装光伏或太阳能热利用设施。

  (四)引导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推动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体现优先地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功能健全、友好易用的绿色电力交易服务。建立完善新能源绿色消费认证、标识体系和公示制度。完善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衔接。加大认证采信力度,引导企业利用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用户购买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制造的产品。

  二、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

  (五)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台和枢纽作用,支持和指导电网企业积极接入和消纳新能源。完善调峰调频电源补偿机制,加大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水电扩机、抽水蓄能和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建设力度,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研究储能成本回收机制。鼓励西部等光照条件好的地区使用太阳能热发电作为调峰电源。深入挖掘需求响应潜力,提高负荷侧对新能源的调节能力。

  (六)着力提高配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推动电网企业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配电网接入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合理确定配电网接入分布式新能源的比例要求。探索开展适应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的直流配电网工程示范。

  (七)稳妥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新能源项目与用户开展直接交易,鼓励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电网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协议执行。对国家已有明确价格政策的新能源项目,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严格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全生命周期合理小时数外电量可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鼓励新能源项目以差价合约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八)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科学合理设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长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与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衔接。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评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

  三、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

  (九)持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完善新能源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新能源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企业承诺事项清单,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新能源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成本。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十)优化新能源项目接网流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推动电网企业建立新能源项目接网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新能源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实现新能源项目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大幅压缩接网时间。接网及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由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接网及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可在双方协商同意后依法依规回购。

  (十一)健全新能源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全国新能源资源勘查与评价,建立可开发资源数据库,形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各类新能源资源详查评价成果和图谱并向社会发布。建立测风塔及测风数据共享机制。完善新能源产业防灾减灾综合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新能源装备标准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国家新能源装备质量公告平台和关键产品公共检测平台。

  四、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二)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国家级新能源实验室和研发平台,加大基础理论研究投入,超前布局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机制,推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针对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等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加大对产业智能制造和数字化升级的支持力度。编制实施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提升产品全周期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进高效太阳能电池、先进风电设备等关键技术突破,加快推动关键基础材料、设备、零部件等技术升级。推动退役风电机组、光伏组件回收处理技术和相关新产业链发展,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式绿色发展。

  (十三)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出台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电子信息技术与新能源产业融合创新。推动强链补链,依照新能源产业链分工对供应链上下游实施科学统筹管理。增加扩产项目信息透明度,增强设备、材料企业对产业供需变化的响应能力,防控价格异常波动,增强新能源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新能源产业规划,落实光伏产业规范条件。优化新能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规范新能源产业发展秩序,遏制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做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优化新能源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和审批流程。

  (十四)提高新能源产业国际化水平。加强新能源产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计量、检测和试验研究能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积极参与风电、光伏、海洋能、氢能、储能、智慧能源及电动汽车等领域国际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修订,提高计量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水平,提升我国标准和检测认证机构的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

  五、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

  (十五)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础上,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布局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将新能源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地方政府要严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征收费用。

  (十六)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新建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突破标准控制,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优化调整近岸风电场布局,鼓励发展深远海风电项目;规范设置登陆电缆管廊,最大程度减少对岸线的占用和影响。鼓励“风光渔”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六、充分发挥新能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

  (十七)大力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评价新能源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和效益,研究出台光伏治沙等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设计、施工、运维等标准规范,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矿区开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新能源项目。

  (十八)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供暖,在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基础上有序开展新能源替代散煤行动,促进农村清洁取暖、农业清洁生产。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定符合生物质燃烧特性的专用设备技术标准,推广利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七、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十九)优化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央地联动,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用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全面落实税务部门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有关要求,确保应收尽收。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新能源发展。研究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二十)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和企业可自主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充分发挥电网企业融资优势,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延续补贴资金年度收支平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保理等创新方案,解决新能源企业资金需求。

  (二十一)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合理界定新能源绿色金融项目的信用评级标准和评估准入条件。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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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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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建函[2022]114号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商务部等部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衔接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试点任务

  (一)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梳理市场主体开展内外贸经营时遇到的制度性障碍,提出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清理纠正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评价体系和制度体系。提出在国家层面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制度衔接的建议。

  (二)促进标准认证衔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积极采用通过开放和透明程序制定的国际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

  (三)培育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引导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品牌营销、渠道网络等能力,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生产端到消费端全链路数字直连,提高企业柔性生产和智能制造能力,更好适配市场需求。推动商产融合,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改造,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与国内国际市场接轨,吸引更多内外贸市场主体洽谈交易,打造特色鲜明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支持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整合市场资源,建立国际化营销、物流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外贸企业培育自有品牌,加强与国内品牌商、商贸企业、制造企业、电商平台等合作,拓展内销渠道。鼓励内外贸企业与国际物流企业战略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培育一批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企业和生产基地。塑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品牌。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市场,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农产品内外贸一体化流通枢纽。发挥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大数据、供应链、营销渠道等方面优势,进一步打通国内外市场和交易各环节,丰富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拓展内外贸业务提供支撑。

  (四)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培育汇聚优质内外贸商品服务的商圈、步行街,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高品质消费需求。支持举办内外贸融合展会,促进内外贸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接合作。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强化数据赋能和产业协同。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支持企业完善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打造支撑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海外平台。

  (五)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国际执法合作,持续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提高企业创新和拓展国内国际市场积极性。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加强数据开放共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充分依托已有平台,提供内外贸政务服务统一化、标准化、便利化的公共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为各类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汇率避险产品,推动企业更好管理汇率风险。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中欧班列运贸一体化发展,促进与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相融合,增强中欧班列支撑内外贸发展动力。创新监管措施,推进内外贸同船运输、内外贸泊位共享,提升资源利用综合效能。深入推进内外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内外贸一体化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创新发展。

  (六)创新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分行业、分类别推进实施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丰富“三同”内涵,创新“三同”推广模式。鼓励企业结合品牌宣传做出产品符合“三同”自我声明,提升品牌和先进标准影响力。支持“三同”联盟等行业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三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七)培养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协调推动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与有条件的院校对接,深化产教融合,健全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组建“校企混编”教师团队,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资源。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健全教学标准体系。优化内外贸相关专业布局,论证设置内外贸一体化类专业,加强专业建设,推进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动开展“订单班”“现代学徒制”“岗课赛证融通”“外语+内外贸业务”等培养模式改革,加快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要深刻认识内外贸一体化总体要求和试点工作重要性,把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本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积极参与试点。

  (二)精心组织申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省级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填写《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编制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后,一式6份,于6月12日前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择优确定试点地区,并根据试点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试点地区。

  (三)加强组织实施。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方案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在符合多双边协定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前提下,加强政策措施保障,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部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督促推动和跨部门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和补贴通报工作,积极响应试点地区需要中央层面支持的事项。

  (四)做好总结评估。试点地区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形成的先进经验、模式和典型案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试点地区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组织在全国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可机制化的成果适时提升为制度、固化为机制。

  电话: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外贸司

  010-85093707,65197564

  传真:010-85093686

  邮箱:jstigaichu@mofcom.gov.cn

  附件1: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

  附件2: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基本要求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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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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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二、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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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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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教育体系和培养机制,汇集优质创新创业培训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针对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今明两年要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

  (五)精准开展困难帮扶。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兑现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千方百计促进其就业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开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招聘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计划,集中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构建权威公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密集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积极组织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按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举办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增强大学生生涯规划意识,指导其及早做好就业准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维护就业权益。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

  (十)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健全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加强青年就业帮扶

  (十五)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引导他们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需求,高质量推动产训结合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设立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将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工作保障。要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人员保障,确保工作任务和政策服务落实。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做好宣传引导。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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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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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5.19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的情形,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参照《标准》据以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按照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供说明其合理性的相关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9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需参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的情形,税务机关参照《珠海市2000-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参照《标准》据以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二)《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开工、竣工时间为准。当年完工的项目,采用当年的工程造价指标计算适用扣除标准;对于跨年度的项目,按照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当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在同一年度的综合指标=当年度指标,举例说明:如果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都在2008年,则综合指标直接取值为2008年的指标;当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在不同一年度的,综合指标=Σ当年度的月份数值÷总月份数值×当年度的综合指标,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举例说明:如果开工时间为2007年11月,竣工时间为2009年3月,则综合指标为:综合指标=2÷17×2007年指标+12÷17×2008年指标+3÷17×2009年指标。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供说明其合理性的相关佐证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总平面乔灌木配置图)等。

(四)《标准》的数据更新

我市2019年之后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更新,在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网站上适时公布。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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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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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2.5.13

为提升市场消费活力,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11号),从2022年5月1日起,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广东省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体育等行业经营者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依法开具给个人消费者的普通发票,包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受票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普通发票。

二、参与方式

个人消费者取得上述普通发票后,自2022年5月16日起通过“粤税通”“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自2022年5月18日起也可通过“粤省事”,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有奖发票”活动。

三、开奖方式

个人消费者登记参与活动的发票信息,实行两次开奖。具体开奖时间将在“粤省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一)第一次为即时开奖,个人消费者取得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可通过“粤省事”“粤税通”,或者“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直接参与即时开奖。

个人消费者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初正式启动开奖之前登记的发票信息,集中开展一次性即时开奖。2022年7月初正式启动开奖之日起,即登记即开奖。

(二)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时间为2022年7月初、10月初,2023年1月初。凡已参与第一次开奖的普通发票均可参与定期开奖。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通过“粤省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奖发票信息。

四、奖项设置

(一)即时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20元、100元、200元。

(二)定期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1万元(税前)、5万元(税前)、10万元(税前)。

五、奖金兑付

(一)即时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

(二)定期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指定地点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所需资料

(1)中奖者兑奖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提供参与活动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供税务机关核对;

(2)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原件;中奖发票为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

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兑奖

(1)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2)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以个人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的,由真实姓名本人进行兑奖。

4.兑奖者兑奖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六、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七、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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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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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办发〔2022〕2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通知

皖税办发〔2022〕25号

全文有效

2022-05-1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三地一区”建设和“双招双引”中作用的意见》(厅〔2021〕36号),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服务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意识。行业协会商会是联系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推进税收共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当好政策宣传的“助推器”、企业需求的“传声筒”、行业税费的“研究员”,合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奏响税收共治的“好声音”,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主动发力、积极作为。

二、加强指导,确保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各地税务机关要紧扣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要求,加强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指导,用足用活税费优惠政策,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应享尽享。同时,要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过程的跟踪,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各项政策精准落地见效。为此,省税务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进行梳理,形成了涵盖12项税费优惠政策的《行业协会商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见附件),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清单及指引,逐项抓好落实。

三、优化服务,推动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各地税务机关要巩固线上线下税法宣传阵地,充分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力量,采用简明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出政策概要解读、案例释法、微视频宣讲等,不断提升宣传质效。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依托税企直联互动平台,对申报错误或应享未享政策的纳税人及时提醒,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应享尽享。要以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为契机,加强与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邀请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税费政策宣传辅导等公益活动,主动问计问需,针对不同行业量身定制培训辅导内容,联合开展“滴灌式”政策培训辅导。要不断简化办税缴费程序,倾听行业协会商会反馈的难点、堵点问题等涉税诉求,将重点支持与精准帮扶相结合,推动重点行业、重点类型市场主体转型升级。

四、依法规范,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涉税中介机构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纽带,税务部门要积极发挥其专业服务作用,支持其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要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的走访调研,加大对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信用信息公告力度,扎实做好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为需要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的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便利,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自主选择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深化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运用,对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中介机构采取激励措施,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诚信经营。

附件

行业协会商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社会团体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政策生效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

2.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捐赠扶贫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5.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人民团体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人民团体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优惠内容】

(1)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

五、土地增值税优惠

7.公益性捐赠房产、土地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

  【优惠内容】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称“赠与”,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内。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8.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六、契税优惠

9.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优惠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6条

七、行业协会商会所办实体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

行业协会商会符合小微企业等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1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1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12.小微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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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5-11
文号:皖税办发〔2022〕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2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2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2.5.11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2年4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查询,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缴回申请,留抵退税缴回申请,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再生资源回收标志归类,在线咨询等7项业务功能模块。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2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2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查询

在“我要查询—缴款信息查询”下增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查询”功能,纳税人可通过选择税款所属期(按年)、多缴状态(包括“暂不办理”“提交退税申请”“退税完成”)等条件查询自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情况,查询结果可以导出。

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缴回申请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缴回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此时“缴回原因”应选择“选择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三、留抵退税缴回申请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原“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变更为“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2022年5月1日起,除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外,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通过该功能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优化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功能

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事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2022)”,根据申请时间查询留抵退税业务办理进度,包括留抵退税申请类型、留抵退税申请受理日期、申请退税金额、退税进度情况等。

退税进度情况反映留抵退税文书的审核进度,具体包括已申请、已受理、已审核、已退库。对于后台系统中暂未开具对应收入退还书的留抵退税业务,纳税人可对该项留抵退税申请进行撤回操作。

六、优化再生资源回收标志归类

在一照一码登记信息确认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功能中,对于2022年3月1日以后进行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保存成功后,提示“是否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纳税人要根据实际业务选择,若选择“是”,系统自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标识归类,归类有效期起为操作当日。

七、部分模块增加“在线咨询”

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发票、发票领用、增值税预缴申报、申报错误更正、财务报表报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扣税(费)款等常用功能添加“在线咨询”悬浮按钮,纳税人可通过该按钮快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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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5.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稽查发〔2022〕42号(2022年税务稽查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决定,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关键性举措,也是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强烈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充分认识“严打”与“快退”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履行好打击虚开、偷税、骗税、骗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责任,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快落准落稳保驾护航。

二、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联合打击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工作的整体部署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选取骗取留抵退税重点案源,部署各地六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案件情况,采取联合执法、共同办案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查处工作,联合调查取证,积极推动涉税违法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的联合检查调查。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高度关注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中的各类风险,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发现,快速应对,露头就打。要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有涉税违法行为前科、曾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又发生偷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依法严查重处。

四、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六部门协作共治合力

各地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办案指导,加强检察监督,加强信息共享,坚持数据导查、情报导侦理念,开展联合分析研判、联合确定案源、联合推进案件查办。税务部门负责实施案件查办,牵头组织联合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负责涉税刑事案件侦办;检察机关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提前介入或者进行会商;海关部门负责对相关案件研判、查处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税案件资金查询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支持;外汇管理局负责涉案外汇数据查询及违规资金查处,努力实现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一体化打击。

五、依法办案,确保打击涉税犯罪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各地税务、公安部门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力有效开展检查调查。要注重分类施策,把握好政策界限,对个别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税务部门进行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全面延伸检查。要做好行政检查和刑事侦查衔接,税务部门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尽职调查取证,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作出认定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法律适用研究,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准确定性,确保不枉不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为,坚决从严惩治。对于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在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等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


六、宣传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宣传联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成效,大力营造“不敢、不能、不想”偷骗税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主流媒体权威发声,释放严查重处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要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分类分级开展典型案件曝光,不断强化对不法分子的警示震慑。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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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5/17
文号:税总稽查发〔2022〕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文),提出货币信贷、金融服务等30项措施,为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当前,受疫情和国内外因素叠加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加大。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受到疫情实质影响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


  (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加强与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帮助银行提升客户获取、风险评价和管控能力,针对企业特点开发动产抵质押和信用贷款产品。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受困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末,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自2022年起,原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继续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


  金融机构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小微企业用款需求。要细化实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要求,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加快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要按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降低利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积极支持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要积极主动对接征信平台有关的金融、政务、公用事业、商务等不同领域的涉企信用信息,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


  (四)提高对重点地区和受困人群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水平。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予以支持。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金融机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


  (五)提供便捷金融市场服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进一步优化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提供多种服务渠道,调整部分业务开展方式,强化服务保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要利用前期已建立的“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发债企业,简化业务流程,适度放宽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加大支持力度。


  (六)保障基础金融服务畅通。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供应和现金安全卫生。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按需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


  金融机构在必要时要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要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继续落实好受疫情影响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的有关规定。畅通金融消费者线上咨询、投诉处理通道。


  要建立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协同工作机制,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保障疫情防控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国库要落实好助企纾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畅通退税资金拨付、退付通道,有效保障退税资金及时、准确、安全直达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地


  (七)全力做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产销的金融保障。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适时增加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主体的支持力度。围绕春耕备耕、粮食流通收储加工等全产业链,制定差异化信贷支持措施。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及时保障中央储备粮信贷资金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收购加工金融需求。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等环节信贷投放力度,加强对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保障。


  (八)做好煤炭等能源供应的金融服务。优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合理满足煤炭安全生产建设、发电企业购买煤炭、煤炭储备等领域需求,保障电力煤炭等能源稳定供应。抓实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加大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及周边煤电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的同时,支持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


  (九)加大对物流航运循环畅通的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跟进和有效满足运输企业融资需求。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运输物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偿还贷款暂时困难的运输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支持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给予贷款展期和续贷安排。要用好用足民航应急贷款等工具,多措并举加大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强化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支持供应链企业融资。


  (十一)加大对有效投资等金融支持力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加大对水利、交通、管网、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和第五代移动通信(5G)、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开工,实现实物工作量。要合理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地方政府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做好民间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金融支持工作。金融机构对信贷增长缓慢的省(区)新增贷款占比要稳中有升。


  (十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贷款、债券融资政策等金融政策上一视同仁。鼓励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合作关系,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充分满足民营经济合理金融需求,进一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十三)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要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


  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十四)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在推动平台企业网络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平台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作用。支持平台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场景化线上融资产品,向平台商户和消费者提供非接触式金融服务。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获客、数据、风控和技术优势,加大对“三农”、小微领域的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引导平台企业稳步降低利息和收费水平,为受疫情影响的贷款客户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服务,最大化惠企利民。督促平台企业规范开展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赋能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


  (十五)加强对重点消费领域和新市民群体的金融服务。设立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加大对普惠养老机构等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医疗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新型消费、绿色消费、县域农村消费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丰富汽车等大宗消费金融产品,满足合理消费资金需求。


  金融机构要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围绕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丰富信贷产品供给,降低新市民融资成本,激发新市民创业就业活力。积极创新针对新市民消费、职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健康保险、养老保障、住房等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


  三、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发展


  (十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稳步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进一步拓宽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十七)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进一步便利企业借用外债,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


  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原则上应以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的服务水平,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八)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金融机构要及时响应外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汇率避险需求,支持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优化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强化政银企合作,探索完善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汇率避险业务的担保,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能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收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


  (十九)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水平,银行可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提供跨境结算服务。银行应提高企业经常项下跨境收付款效率。鼓励银行丰富人民币投融资产品,便利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


  (二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增信保障作用,引导保险机构做好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保险理赔效率。深化政保银企四方合作,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提供更丰富的跨境贸易背景信息和更便捷的核验服务,精准服务外贸企业,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二十一)提升投资者跨境投融资便利度。推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统一准入标准,简化入市流程,完善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资金管理。优化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熊猫债)资金管理,熊猫债发行主体境内关联企业可按实需原则借用相关熊猫债资金。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办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登记业务。


  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政策长期可持续性和政策宣传落地效果


  (二十二)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政策,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


  (二十三)强化金融支持的可持续性。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盘考虑利润、拨备和核销等因素,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持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要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对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监测,确保企业合规合理使用资金。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各单位要解决政策落地的痛点难点,主动呼应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合理诉求,完善政策落地长效机制。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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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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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8日,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拟在我市范围内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有关执行口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4月18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网址是:http://tianjin.chinatax.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范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25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津人发[2021]2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适用对象


  被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以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适用时间


  依据区级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下达暂停办理被征收房屋新建、改建、改变用途或交易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时间,作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


  (三)减免的计税依据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人与被征收、征用人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购置、安置)补偿协议》所载金额。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契税适用税率问题


  经济适用房契税适用税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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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会协[2022]21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办发30号文件”对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不断保持和提升执业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省注协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办法已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2


  1.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4月19日


  附件1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行业人才培养项目和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支出,纳入协会年度预算予以经费保障。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施。


  第五条 省注协在中注协的指导下负责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编制并组织实施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和行业人才发展及业务质量现状,依托相关机构,举办职业道德教育、诚信警示教育、新发布准则解读、审计技术交流、专业技能培训、业务经验分享、专项业务集训等短训班。自行或联合相关部门或单位组织高端领军人才高峰论坛、主任会计师研讨班、新注册人员岗前教育等特色班。


  (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审核、公示、认定河南省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定期考核评价河南省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并为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注册会计师确认学时。


  (六)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河南省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为转会注册会计师办理继续教育学时确认。


  第六条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省注协的要求,组织管理本市(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本市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二)根据本地实际,举办特色培训班。


  (三)配合省注协做好本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工作,做好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申报的初审工作。向省注协报备本市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


  第七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支持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高层次研讨培训,并按照省注协要求及时办理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报备手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时,提前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省注协审核。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的,向省注协提交证明材料确认学时。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注协出具或者书面认可的培训证明、参加培训相关材料等。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按照省注协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相关组织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省注协的规划和要求,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省注协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


  相关组织或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十条 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每年年初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第十一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当向省注协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以及省注协委托或联合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建设或省注协委托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五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中注协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参与行业发展课题研究或省注协重要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6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或国家行政机关专项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省注协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的考试命题阅卷专家和评委,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撰写审计业务案例、新兴业务实操案例、新审计技术应用案例以及事务所内控管理成功案例、规范执业典型案例等,经省注协认可有推广价值,每篇可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加行业重大外事、宣介、公益活动和国际交流事务,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省注协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二)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附件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面授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八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当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通过官网进行公告,并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省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当年外省转入我会的注册会计师,应持转出地注协盖章确认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附件2),到省注协报备学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2011年10月24日发布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保持和提升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遵循属地原则。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省注协的统一要求或受省注协委托,组织本市(区)注册会计师行业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备行业特色,体现职业素养、行业精神和行业发展前景,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


  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七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类职称继续教育学习,参加全国、全省会计(审计、税务)类领军(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学习,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6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注协批准,当年学时减半。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月1日之后新入会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第十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第十二条 当年外省转入我会的非执业会员,应持转出地注协盖章确认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 》(附件4)到省注协报备学时。


  第十三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非执业会员,省注协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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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19
文号:豫会协[202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4月25日起,在内蒙古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内蒙古自治区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全电发票样式见附件1。


  四、内蒙古自治区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以及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十、自2022年4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发票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十七、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在一个月内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电子专票销售额。


  十八、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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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医保发[2021]29号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州、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办发〔2021〕1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1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市)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完善脱贫人口待遇保障政策


  (一)合理确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给予50%的资助。过渡期内,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参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执行。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坚持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新的资助参保政策统一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时执行。对动态调整纳入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返贫致贫人口,统一从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开始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各地要建立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征收力度,重点做好脱贫人口的参保动员工作,确保困难群众(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基本医保全覆盖,统筹地区常住人口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二)分类调整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不对特定人群实施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或取消住院起付线等倾斜支付。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不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六重保障措施统一转换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


  (三)坚决治理医保扶贫领域过度保障政策。各地要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域范围内政策统一、待遇统一,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资助参保,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要组织全面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取消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不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提高10%和住院费用报销财政兜底政策(即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综合保障后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5%;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在县域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5%,经转诊程序在县域外住院医疗政策范围内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


  三、有效衔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合理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落实户籍所在地医保部门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核实核准身份信息,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各类困难群众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人口,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各类困难群众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原则上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


  (五)增强基本医疗保障功能。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全面落实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纳入特殊病种门诊保障范围,让参保居民常见病、慢性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门诊有保障。积极开展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2021年年底前,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中纳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全部按政策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巩固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统一至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科学测算确定。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待遇普惠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七)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研究制定《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严格执行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规定做好分类医疗救助。在《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出台以前,继续实施健康扶贫期间医疗救助政策,取消脱贫攻坚期内超常规措施安排。继续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地要在2021年年底前稳妥将脱贫攻坚期地方开展的扶贫特惠保、财政兜底等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的资金平移并入医疗救助基金,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八)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各地要建立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酌情予以救助,医疗救助门槛按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超过当地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给予倾斜救助,确保不发生因病返贫致贫现象。各地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预警,提前介入,跟进落实帮扶措施。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障和医疗互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鼓励社会力量对特困人员加大慈善医疗救助力度。


  四、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整体提升农村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水平


  (九)提升农村地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加快建成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推行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基本实现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稳步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十)综合施措合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地实施。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建立医保医用耗材准入制度。创新完善医保协议管理,持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规范诊疗管理。加快医保基金审核和拨付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


  (十一)引导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继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切实压实市县监管责任,加大对诱导住院、虚假医疗、挂床住院等行为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居民有序合理就医。全面落实异地就医就医地管理责任,优化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综合监管等制度,推动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协查机制。


  (十二)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短板。参保人员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合理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城乡资源均衡配置。


  五、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部署上来。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力量、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制度资源、做好有效衔接。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州实施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报省医疗保障局、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十四)加强部门协同。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建设,抓好政策落实。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应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税务部门协同做好费款征收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规范商业健康保障发展。


  (十五)加强运行监测。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政策落实和待遇享受情况监测,省里将选取2-3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县开展监测,各市州要切实做好本地区重点县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监测预警帮扶机制。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综合保障信息台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及时跟踪政策落实、待遇享受情况,定期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的信息比对和信息共享,对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较重的,医保部门要及时向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反馈,对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较高的要及时纳入监测范围、开展帮扶。


  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贯彻落实情况要向省级有关部门反馈,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实施意见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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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4-17
文号:湘医保发[202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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