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津评协[2022]11号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7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2年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6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开展2022年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1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入会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五)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八)中评协及市评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评协将对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本机构资产评估师,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个人账号,查看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姓名、身份证号(15位升18位)、政治面貌、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是否完善,如不完善,请点击“个人信息管理”模块变更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完善(3月20日之前完成)。


  (三)市评协对参加年检的资产评估师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符合各项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予以通过年检;


  2、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期限内完成改正的予以通过年检,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因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条件而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变更其登记类别;


  3、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师,可由本人直接向市评协提交年检申报材料:


  1、已经离开本市原所在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


  2、协会代管(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未满12个月)。


  (五)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基本情况和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其中应说明本所年检工作的布置情况、2021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各项业务收入的完成情况等。


  (六)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上报年检材料前,及时缴清本机构执业会员会费。


  四、年检步骤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年检工作,如实填写相关材料,需要资产评估师、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务必由本人签字,确保年检材料及相关信息准确、完整。


  (二)寄送年检材料


  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年检采取快递邮寄方式办理。各资产评估机构请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年检材料邮寄到市评协。


  (三)年检结果处理


  2022年4月30日前,对通过年检的资产评估师在市评协网站上进行公告,其年检信息将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卡》中体现。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资产评估师视情况予以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通过年检。


  五、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总结


  (二)报送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以评估机构为单位出具的资产评估师社保缴费证明-《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书;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件3);


  (五)《资产评估师年检表》(附件4);


  (六)《首席评估师任职情况报告》(附件5);


  (七)《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附件6);


  (八)《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7)


  邮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607室注册监管科


  电话:23287883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3.资产评估师及已备案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一览表


  4.资产评估师年检表


  5.首席评估师任职情况报告


  6.资产评估机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表


  7.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注销登记申请表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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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4
文号:​​​​​​​津评协[202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退税单位:


  为做好2022年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受理工作,现将退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等文件,我局从即日起开展宣传文化单位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受理工作。


  二、申报受理方式:在疫情防控常态下,为避免人员聚集,我局不再组织集中会审,退税单位将自行采取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退税资料的申报。


  三、申报资料:退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请参阅我局网页(http:bj.mof,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在京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操作指南》(2022年修订版),申报资料中所需填报的相关计算表格和文字模板可在通知后附的附件中下载,具体填写要求可参考《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资料及相关表格填写说明》(PPT,附件10)。


  四、有关要求:


  (一)退税单位如采取送达方式,需在前一个工作日与监管一处退税审核相关人员电话联系,确定时间后来我局提交资料。


  (二)退税单位的送达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扫码登记,接受体温检测,否则拒绝接收退税资料。


  (三)退税资料受理起止时间: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及时申报,逾期本年不予受理,可顺延到下年申报。


  (四)请退税单位有关人员认真阅读本通知和相关说明,确保资料完整齐全,数据准确。


  五、邮寄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海淀区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309房间


  联系人:李薇、谭静


  联系电话:68471544、68473198


  传真电话:68471672


  电子邮箱:bjzyb001@sina.com


  中科达奥软件公司咨询电话:68552701、68552732




财政部北京监管局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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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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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地址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的方式。受理邮寄申报的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18号611室。收件人:大连市西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邮政编码:116000。联系电话:0411-83604595。


  二、申报资料获取方式


  (一)大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综合所得汇算——申报表下载栏目下载。


  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邮寄。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如果您对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邮寄申报联系电话咨询。您也可以通过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更加高效便捷地办理申报。


  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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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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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在京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操作指南(2022年修订)

一、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范围和相关文件


  (一)适用范围


  具有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特殊情况除外)的在京出版单位,销售本社出版的出版物所缴纳的增值税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执行期限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见附件1)规定,财政部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执行税款所属期在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资料


  退税单位按照税款所属年度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以下退税申请资料:


  1.《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表1及附表)(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光盘版)。


  2.《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退税计算表》(见附件2)。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填写附件2-表2;一般纳税人填写附件2-表3(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


  3.退税书面申请(参考附件3模版)。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从北京监管局领取,样本见附件6)。


  5.退税所属期内完税凭证。其中:使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完税的单位,提供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和由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样本见附件7);使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单位,提供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上述完税凭证和缴款书,应按照不同税率做出统计表。


  6.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包括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如涉及到加计抵减的,应增加提供附列资料(四)。


  7.退税年度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8.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已更换为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单位,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


  10.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许可证年检信息要齐全)。各出版单位根据各自出版类型提供以下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因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许可的单位,需提供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认定函。


  11.享受退税的报纸,需提供《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样本见附件8)。


  12.享受退税的期刊(如有增刊),需提供《北京地区期刊增刊核准通知单》(样本见附件9)。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的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申报时,需出具样刊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属于本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一报一刊”证明,经监管局确认后,在政策执行期内不得无故变更“一报一刊”。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的报纸、期刊。申报时,需出具样刊及办刊宗旨。


  (3)出版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需另附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材信息》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教育规划教材选用目录》,将目录与所退税的出版物明细逐条标注,并提供其复印件。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需提供版权页复印件。


  14.提供关于退税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4模板)。


  15.申报退税所属年度接受税务稽查的单位,提供税务征收机关出具的、能够反映退税所属期内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等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并在文书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印章。未接受税务稽查的单位,做出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5模板)。


  16.提供申报退税所属年度的相关会计账簿。即《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中所有申报增值税数据相关的明细账,如:“销售收入”、“预收账款”、视同销售及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等明细账复印件;退税单位有合并纳税情况的,需提供合并纳税单位的相关账簿。


  17.退税单位登录一般增值税退税管理系统进行外网申报(http://tuishui.mof.gov.cn),登录账户名为企业名全称或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规则为固定英文前缀Ts+纳税人识别号后5位+企业负责人电话号码后5位+标点符号#。例如:执照号是A123456789,企业负责人电话号为987654321,则密码为Ts5678954321#,为保障账号安全,请各企业尽快更改初始密码。


  18.其他所需资料。


  以上申报的退税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按上述编号顺序排放并夹好,除《完税证明》以外,所有材料尺寸均为A4纸大小。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项目的出版单位,按照销项税金比例划分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该数字在每月申报纳税时税务系统已经进行划分,每月生成两张完税凭证,将其中属于货物劳务部分的金额相加即可)。划分后的货物劳务税额,再按照“销售收入比例法”计算退税与非退税劳务货物的应退税额。


  每月货物劳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劳务应纳税额=货物劳务销项税- ∑货物劳务销项税金

                                                            ————————   ×全部产品进项税额

                                                                ∑全部销项税金


  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增值税=  ∑退税产品销售收入


                      ——————————   ×销销项税金比例划分的 应税货物劳务税额×退税比例


                       ∑全部应税货物劳务收入


  (二)对报社与印刷厂同为一个纳税人的出版单位,在计算报社应退增值税时,先行按照销项税金的比例划分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划分后的货物劳务应税项目增值税,扣除印刷厂的应纳税额后,再按照 “销售收入比例法”计算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增值税=


  ∑退税产品销售收入


  ———————————————×(销项税金比例划分的应税货物劳务税额-印刷厂的应纳税额)×退税比例


  ∑全部应税货物劳务收入(扣除印厂收入)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监督管理


  (一)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照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退税单位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北京监管局将针对退税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情况不定期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核查及政策调研。


  五、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办理要求


  (一)申报退税单位要按照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报送退税资料,即当年申报上一年度1-12月的应退税款(一个年度一套资料)。做好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核对账(增值税应税收入及增值税账簿)、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票(缴款书)数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另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账簿及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退税单位要认真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存在下列事项北京监管局不予受理:


  1.申报资料不齐全;


  2.退税与非退税事项未分开单独核算;


  3.存在欠缴、少缴税款的纳税行为;


  4.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三)退税办理时间、地点。


  申请退税单位到北京监管局一处办理退税业务。具体办理相关要求请定期查询北京监管局网站(http://bj.mof.gov.cn/)“通知通告”栏目《关于开展2022年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受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地址:海淀区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309房间(紫竹桥西200米路北,公交车:北洼路站)


  邮编:100089


  联系人:李薇 谭静


  联系电话:68471544 68473198


  传真电话:68471672


  电子邮箱:bjzyb001@sina.com


  中科达奥软件公司咨询电话:68552701或15665642033


  注:本指南只适用于北京市享受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出版单位,其它省市请与当地监管局联系。




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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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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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规定,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年度汇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河北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不便通过以上途径办理的可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新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全省个税年度汇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电大街82号,邮编050061,联系电话0311-67965560。注明个税汇缴申报。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为避免他人恶意冒用身份办理申报,需将纸质年度汇算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并报送。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资料下载”—“表证单书”进行申报表下载。


  (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可在“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查阅附近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资料。


  四、填报要求


  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五、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个税年度汇缴的纳税人,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的,也可在申报表相应栏次勾选,并清晰准确填报本人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果纳税人对于申报填写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参考相关办税指引,咨询您的扣缴单位、专业人士,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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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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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22]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3日


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 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和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 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 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 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委托国有实体企业实施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国有实体企业履行好受托管理职责。


  第八条 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和管党建相结合。 财政部门党组按照相应职能职责对国有金融机构党建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


  (二)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机构集中。


  (三)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


  (四)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五)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六)接受外部监督, 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 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七)督促国有金融机构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对直接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八)按规定对所监管金融机构重要事项实施管理。 严格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负责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监管。 依法依规选派董事、监事, 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督促检查受托人、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要求,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主要职责是:


  (一)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 保障金融安全, 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三)按照股权关系, 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 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依法依规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五)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确认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归属,按规定核发产权登记证(表),监督国有金融机构的出资和产权变动及处置行为,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规范金融机构国有股权管理。 依法决定所监管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转让。 所监管金融机构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所监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 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所监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制定本级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 加强预算执行监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监管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 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督、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与金融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社会公众监督等力量协同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所监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依规参与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是指关系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 原则上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人机构决定或者由国有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改制、重组、上市,股权转让、划转和置换,增减注册资本;(二)章程制定和修改,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制定;(三)发行债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四)年度财务预决算,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管理的,应事前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出资人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决定或者要求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程序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落实出资人意图。


  第二十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相关制度办法应报出资人机构审核或备案。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进展及结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按规定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出资人机构监管国有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监管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有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按照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做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建议任免相关工作,严格进行 资格把关。 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并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按规定以及依照授权,代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行使职权,并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 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价,对履职不当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制度。 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确定负责人薪酬标准, 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监管金融机构经营活动, 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金融机构,参照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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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3
文号:川办发[2022]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注协[2022]21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会〔2021〕1371号)精神,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主题主线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严肃财经纪律,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推动行业党建与监管工作深度融合,显著优化行业环境,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促进行业更好服务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整治财务审计秩序


  1.继续开展“清挂名”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坚持在注册会计师年度任职资格检查中重点开展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全面清理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2.提升联合检查质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制度,继续采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联合检查方式,巩固挂名执业行为整治成果,参与开展事务所无证经营、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专项整治,加大行业自律惩戒力度。


  3.组织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围绕《以案为鉴规范财务审计秩序典型案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以案示警、以案释法,教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组建专家帮扶小组,为事务所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提供合理化建议。


  (二)增强行业风险管控


  4.运用典型案例警示风险。做实协会官网“执业风险提示”专栏,加大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对全社会、全行业形成警示。


  5.督促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关注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缴纳职业责任保险或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6.充分发挥业内外专家作用。完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置,充分发挥行业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以及律师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大专家帮扶力度。


  7.探索建立行业舆情监测。以事务所电子防伪报备、诚信档案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为自律监管重要抓手,加强对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宣传和行业舆情日常监测。


  8.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跟踪全国行业统一监管信息平台、行业举报受理平台、银行函证数字化平台等系统建设情况,依托全国系统,加强行业日常监管。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9.继续减免会员会费。在以往减免会费基础上,拟继续减免省注协2022年本级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巩固会费减免对会计师事务所增值提效的成果。


  10.落实优质服务奖励。落实促进优质服务奖励办法,深化优秀会计师事务所遴选、优质服务评价“双优”活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做强做优,加强专业品牌建设。


  11.改进综合评价。研究提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综合性,考虑将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情况、规范投保和计提基金情况、积极应用函证集中化数字化情况纳入加分项,以高质量党建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12.深化“放管服”改革。常态化对标沪苏浙,推动签订长三角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注册会计师注册”全程网办,助力全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四)不断提升执业能力


  13.跟进贯彻落实准则、守则。积极参与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修订工作,跟进修订情况,及时组织宣传、培训和实施指导,推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有效实施。


  14.创新继续教育方式。借助中注协“继续教育在线”系统的建设,组织我省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的网络培训,逐步建立多维度、全时效、广受众的网络培训平台,给广大会员提供随时随地、按需受训、自由选择最适合课程的线上培训通道。在现有教育培训体系基础上,有效吸纳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


  15.组织实施高端人才培养。落实《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方案》(皖注协〔2021〕56号),深入会计师事务所宣传动员,着力选拔培养打造一批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行业高端人才。积极推荐我省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高端人才培养项目选拔,并对入选者予以补贴。


  (五)深化行业党建工作


  16.压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建立省行业党委直接管理执业机构党组织工作机制,推进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统一,加强示范引领。完善行业党建工作考评机制,建立季度工作调度、督导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部门党组领导责任、行业党组织具体责任、事务所党组织主体责任。


  17.持续推进“两个覆盖”。深化“找出一批、发展一批、输入一批”专项行动,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符合条件及时成立党的组织。做实“组建群团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加大工青妇组织组建力度。持续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党内监督工作。


  18.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制定行业党校培训计划,分类举办行业党务工作者、事务所党组织书记、行业代表人士示范培训班。全面推行“红领”认证,持续加强党组织书记、专兼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党建工作队伍。


  19.擦亮行业党建品牌。大力实施“双创两提升”工作,选树一批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党建工作法,做到“一所一特色品牌”。完善党建工作质量体系、荣誉体系,表彰奖励在诚信建设、服务“三地一区”、党建引领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基层党组织。


  20.推进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完善“交叉任职、双向进入”机制,优化综合评价中“党建入章”等党建指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建立党组织联系关爱培养人才制度,常态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员工纾困,为执业机构育才稳才留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责任分解到岗,形成月报告、季调度、年总结的工作机制,班子成员抓总,不定期进行督查指导。引导事务所利用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业务培训、工作会议等形式,持续深入学习国办发30号文,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协作推动。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加强前瞻性、预判性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基础制度及相关政策,精准施策,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主动对接相关单位,积极推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适时共享行业基础数据,探索建立工作联系备忘录,协同抓好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继续做好专栏宣传,加强会商调研。将国办发30号文纳入执业机构党组织书记能力提升培训班课程内容,发布《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报告(2021)》,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价值、行业特点、审计职能作用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和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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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3
文号:皖注协[202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的相关规定,我办现就《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3月3至3月9日(公告之日起7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链接下载。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联系人:周溧力,联系电话:023—63151954。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cqkafwc@163.com)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我办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附件


重庆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精神,落实海关总署2022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会议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稳固改革成效,持续提升重庆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结合重庆口岸物流实际,特推出以下二十一条措施。


  一、深化应用通关模式改革措施。进一步扩大“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应用率,对高时效性商品在进出口环节实施快速验放,货物抵达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后,尽可能实现快件、易腐类货物6小时内放行,普通类货物48小时内放行。(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二、推进转关转港、清关物流并联作业。进一步探索优化转关转港流程,应用好“离港确认”模式;争取长三角河海口岸和港口支持重庆外贸货物快装、快卸、快转;争取长江航务管理局、三峡通航管理局支持快速有序过闸,重庆口岸快速清关放行、港口快速装卸作业,促进长三角河海口岸与长江上游内河口岸便利化协同提升、互促共进、陆海联动,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


  三、提质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推动“沪渝直达快线”提质提效,加强船舶适航能力监管,及时传递航道交通管控信息,将外贸集装箱整体通关物流时间控制在上水12天、下水10天左右(特殊情况除外)。加强与四川对接合作,通过“小改大”“水水中转”等形式,力争将“沪渝直达快线”延伸至四川相关港口,拓展服务范围,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关船公司)


  四、扩大江船舱位共享。引导更多船公司开展舱位互换,应用科技、信息手段,实现智能换舱、充分换舱,整合港航企业船舶运力、集装箱、货源、泊位等资源,提升船舶装载率、装载能力。适时将该模式探索研究推广应用到件散货、危化品船舶,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重庆国际物流口岸协会、报关协会,有关船公司、报关、货代企业)


  五、推进落实原产地签证便利化措施。推广应用RCEP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支持高级认证企业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便利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在国外清关享惠。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支持RCEP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更多国家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六、加强AEO认证培育与激励。依托中新(重庆)关际合作协议的框架,开展中国与新加坡AEO互认安排的落实和实施评估,帮扶双方企业充分享受AEO互认通关便利。对新兴贸易业态企业、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中龙头企业等进行靶向培育,扩大AEO政策红利的覆盖面,继续推动出台AEO高级认证企业联合奖励政策,使高级认证企业充分享受信用激励机制带来的政策红利。(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七、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试点。在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海关之间推进跨关区业务协同管理,深化涉税化验、集团保税、稽核查、风险防控一体化。深化以企业为单元的海关税款担保改革,提升政策宣传覆盖面,保障税款担保改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进出口企业。(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八、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持续打造“渝关技贸之声”服务品牌,加强对我市出口产品遭遇RCEP国家技贸措施影响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国外准入新规实施预警信息,对重点出口产品和主要受影响产业开展技术贸易措施应对研究和帮扶,收集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需求,提供目标市场准入要求咨询服务,助力企业避免损失,扩大出口。(责任单位:重庆海关)


  九、推广在线预约查验。优化完善查验通知推送、预约查验等工作,积极推动“单一窗口”预约查验在水运和铁路口岸实现全覆盖,企业足不出户在线进行预约查验、调箱申请、移箱到位等操作,并实时掌握动态,进一步提高通关时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重庆果园港枢纽公司、重庆铁路口岸公司、中铁联集重庆分公司)


  十、拓展智能报关应用范围。推广应用“单一窗口”智能报关功能,鼓励进出口企业、报关行等相关单位通过上传原始凭证,智能生成报关单、核注清单、运抵报告、转关单等各类通关物流单证底单,减少数据手动录入,降低差错率,提高单证申报效率,降低企业单证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国际物流口岸协会、报关协会,安捷报关公司等有关报关企业和货代企业)


  十一、持续创新融资结算服务。推动跨境运费结算高效便捷,支持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为跨境运费支付提供结算便利;联合开展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在“区块链+跨境金融”特色领域合力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融资结算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便利金融机构融资产品研发与结算业务办理。(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相关金融机构)


  十二、探索开展跨境贸易信息共享国际合作。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加强与新加坡等东盟国家跨境贸易通关物流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积极与新加坡探索开展中新贸易通商互信铁海联运“数字提单互联互认”合作,逐步构建覆盖贸易、通关、物流、金融等跨境贸易主要链条的电子化一单制互认机制,建立双方进出口市场准入、技术法规沟通机制,提升透明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市中新项目管理局)


  十三、持续推行“大围网”建设。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果园港口岸试点,探索研究电子化监管,促进内外贸码头、堆场等口岸资源和设施设备共享共用。引导企业充分运用“提前申报”“抵港确认”模式,对海关无需查验且放行的外贸货物,可采用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方式,或由口岸经营单位统筹安排场所堆存,提升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重庆港务物流集团、重庆果园港枢纽公司)


  十四、巩固推行“快处快放”措施。对航空外贸货物,根据航班信息、货物外包装类型(木箱、纸箱等)、运单尾号、仓库号位进行分区、分号、分类管理,提升找货效率。优化疫情期间航空进口货物消毒和理货流程,持续推行“空侧消毒+陆侧理货”模式,实现“便捷提货”。(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机场集团)


  十五、开设CCC免办便捷通道。落实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便捷通道,企业进口符合CCC免办政策产品,免于CCC免办证书审核环节,实现“白名单企业”自我承诺、自主填报、自动获证。制定白名单资质认定办法等,做好全链条闭环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简化科研设备、耗材进出口通关手续。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试点,征集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建议,逐步探索简化正面清单所列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管理模式。针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医用医疗器械,督促试点单位强化自主管理,准许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申请进口,由海关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重庆海关,有关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有进出口业务需求的市场主体)


  十七、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支持“中欧班列+海外仓+集货仓”业务模式,落实“中欧班列+跨境电商B2B出口”“国际航空+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政策,完善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政策措施,推广终端“溯源二维码”,实现跨境电商商品溯源查询,支持国内企业海外布局,助力跨境电商企业规模化“买全球”“卖全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重庆海关)


  十八、探索实施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在果园港口岸继续推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等单证电子化,减少船公司、拖车公司(或进出口企业)、港口等纸质单证,通过无纸化系统实现“三单”线上交互、电子化流转,提升货物提离速度,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港务物流集团)


  十九、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行为。持续推动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口岸经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清理精简收费项目,规范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依法查处口岸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重庆海关)


  二十、落实作业时限公示制度。引导各口岸作业单位优化完善调箱、移位、装卸、查验、提货等作业流程和各环节时限标准,制作流程图,并在口岸现场、服务大厅、相关网站进行公示,稳定企业预期。(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机场集团、国货航重庆货站、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果园港枢纽公司、重庆铁路口岸公司、中铁联集重庆分公司)


  二十一、加强政策措施宣讲。健全政企沟通机制,通过上门解读、线下培训、线上推广等多种形式,推动惠企政策落地,深化“一企一策”精准帮扶,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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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减税降费各项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本局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22年将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大局,确保实现我市2022年一季度“开门红”,为全面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打好基础,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减税降费各项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要深刻领会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的重大意义,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把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要提前做好研究谋划,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


  二、加强跟踪评估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要积极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加强对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问效,主动拓宽渠道了解市场主体税费负担变化情况。要结合近期省厅将布置的减税降费调研,按照行业划分选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调研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疏通政策落实的堵点。


  三、严肃考核通报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要挺纪在前,加大对减税降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通报力度。将减税降费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对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工作目标考核,同时市效能办已将对疫情期间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方面的惠企政策梳理列入一季度“开门红”工作任务清单,要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检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查处乱收费行为,如发现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将严厉查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莆田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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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有关规定,请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关联申报。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关联申报工作将于2022年5月31日截止,如您存在尚未申报的业务,请及时办理,并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及时进行网上申报。


  2021年度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路径为: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填写申报表”-“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线或离线申报”。


  2021年度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路径为: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2021年度关联申报网上申报路径为: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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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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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2]第7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申领2021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

根据2021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时间


  2021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时间为2022年3月8日10:00至2022年3月20日17:00。


  二、申领程序


  (一)全科合格人员(含免试)请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www.cctaa.cn)首页链接或直接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n),在“证书中心”核对并确认个人基本信息,上传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照片。上传资料应与报名时信息保持一致。


  1.证书申领人员应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如需修改请于申领期限内报考试办公室(发送邮件至ksb@cctaa.cn)修改。


  2.上传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照片上的信息应与报名填写信息一致。拍摄的照片应清晰可辨,以免影响审核。


  (二)证书申领人员提交审核资料后,应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并关注审核进程。如因填报信息或上传资料不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取得条件,未通过审核,责任自负;如因上传资料照片模糊,无法辨别,申领人员可根据审核意见,在审核期内及时重新或补充上传,重新提交审核,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证书申领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届时,请关注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中税协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电子证书上线公告。


  (四)纸质证书办理方式


  1.受疫情影响,本年度纸质证书统一使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EMS)邮寄,不提供现场领取的方式。


  2.申领人员完成证书申领信息填写后,如需纸质证书,请务必于2022年4月8日17:00前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的“证书中心”,通过“纸质证书邮寄地址及邮资支付入口”链接,准确填写邮寄地址、收件人及电话,同时交纳邮寄费用(20元)。逾期将不再办理纸质证书。


  3.因邮寄地址不详或错误,导致证书邮寄失败,责任自负。证书邮寄地域仅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香港特别行政区申领人员的证书,由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代发。


  4.已通过审核并交费的纸质证书申领,预计于4月中下旬寄出。已交纳邮寄费却未通过审核的,邮寄费于本年度证书申领工作结束后原路退回。


  (五)以前年度全科合格人员(含免试)尚未申领证书的,按上述流程同本年度证书申请一并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网络查询验证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27号),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代替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届时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证书查验”栏目查询并下载。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四、咨询方式


  (一)证书申领咨询电话:021-61651875(技术性问题)、4000033955(政策性问题)、考试办公室邮箱:ksb@cctaa.cn。


  (二)证书邮寄查询电话:021-61651875、010-83755892。


  特此公告。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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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7
文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2]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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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4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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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4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保监发[2022]4号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数以亿计农村人口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城镇,融入当地成为新市民。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运作。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金融服务,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有效发挥引导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政策,细化支持措施,解决“瓶颈”制约,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新市民水平。


  二、明确新市民范围,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


  (三)明确新市民范围。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目前约有三亿人。由于新市民在各省市县区分布很不均衡,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方政府政策,明确服务新市民的范围。


  (四)加强对吸纳新市民较多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主动与新市民较为集中的城市、城镇、创新创业基地、产业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对接,为新市民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聚焦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


  (五)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地方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落实担保、贴息等政策,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按规定免除反担保相关要求。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灵活设置还款期限等方式,降低新市民创业融资成本。


  (六)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吸纳较多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信贷资金。鼓励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健全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转贷款业务模式,立足职能定位,加大对相关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吸纳新市民就业情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企业更好发挥就业带动作用。


  (七)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的保险保障水平。对新市民较为集中的行业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加强与工伤保险政策相衔接,发展适合新市民职业特点的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业务,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险保障水平。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风险较为突出的新市民群体,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


  四、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八)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购买、存量盘活、装修改造、运营管理、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引导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发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九)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助力政府部门搭建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推动增加长租房源供给,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体系。支持商业银行依法合规为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降低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成本,助力缓解新市民住房压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支持长租市场发展。


  (十)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的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


  (十一)提升新市民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协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建设,助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丰富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APP)、小程序个人自愿缴存功能,畅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渠道。


  (十二)优化新市民安居金融服务。针对新市民在进城、落户过渡阶段的差异化金融需求,为其购买家具、家电等合理提供消费信贷产品。推广家庭财产保险,增强新市民家庭抵御财产损失风险能力。


  五、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助力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


  (十三)支持新市民更好获得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政府合作,按照《“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政策要求,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通过地方政府补贴贷款利息等方式,依法合规对新市民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等提供金融支持,促进新市民提高技术技能,增强创业就业能力。


  (十四)优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务。鼓励相关银行机构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市民子女就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学幼险、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实习责任保险、教育机构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十五)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要求,做好对新市民聚集区域托育机构的金融服务。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责任险和意外险业务,为新市民家庭学龄前儿童教育抚养解决后顾之忧。


  六、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


  (十六)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保部门合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开发不与户籍挂钩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新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十七)提升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群体中短期工、临时工较多的情况,加强保险产品创新,为新市民提供更加灵活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新市民所在企业,提供灵活、实惠、便利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品牌建设,提高新市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接受度。


  (十八)助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发挥渠道和科技优势,助力医保部门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便利新市民就近就地就医。


  七、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产品,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


  (十九)合理满足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加强对养老行业的支持,助力培养一批发展可持续、运营规范、市场口碑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养老。


  (二十)完善新市民养老保障金融服务。配合地方政府推广新市民长期护理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异地投保和快速理赔,满足新市民差异化养老需求。


  (二十一)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引导理财公司研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拓宽新市民养老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养老需求和特点,探索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商业银行研究养老储蓄产品,探索开展养老储蓄业务试点。


  八、优化基础金融服务,增强新市民获得感


  (二十二)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鼓励商业银行针对新市民流动性强的特点,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等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合理减免新市民个人借记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服务费等费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不断完善服务设施,优化产品设计,更好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为新市民提供更多样、更便捷的征信查询服务。


  (二十三)助力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鼓励商业银行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数据和渠道优势,配合政府部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依法依规落实对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等机构的资金监管要求,助力维护新市民合法权益。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完善纠纷化解机制,维护新市民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十四)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新市民特点,在官方网站、手机客户端(APP)、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开展防骗反诈、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教育,增强新市民金融反诈能力。


  九、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工作措施落地实施


  (二十五)因地制宜,做好组织推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结合总体工作要求,加强与政府部门对接,组织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地方实际优化产品和服务,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银行保险机构要细化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新市民的积极性,推动相关工作尽快落地。


  (二十六)加强协同,发挥政策合力。推动金融政策与财政、就业、住房、社保等新市民支持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在新市民社保缴存和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医疗保险缴存和结算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以及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有效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二十七)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结合实际研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新市民创业以及吸纳新市民就业的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加强银保合作,发挥保证保险等险种为吸纳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的支持作用。研究创新担保方式,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支持,加大增信力度。


  (二十八)完善配套设施,推动信息共享。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加快新市民相关政务信息的开放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数据技术应用,综合运用新市民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数据,优化机构内部新市民信用评价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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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4
文号:银保监发[银保监发[2022]4号202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及时申请退税,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应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电子税务局年度纳税申报功能将于2022年3月1日开通,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申报。


  三、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四、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讲解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青税书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培训”或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培训”在线观看。其他汇算清缴未尽事宜或疑问,企业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线上互动培训、税企沟通平台、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21年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财务报表。


  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或者以数字证书方式提交相关涉税资料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或者相关涉税资料的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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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报送资料以及报表变化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1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方便纳税人,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不松懈,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六)《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版”。企业也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5版”、“2021版”简化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继续实施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是在网上申报系统前一天先申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后,在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创新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服务功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更正申报需求,精准开放汇算清缴期后电子申报更正渠道,做到报前有辅导,报后有确认,提高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


  (五)申请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退税,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新增两项精细化服务举措:一是在申报渠道,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自动发送提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立即办理”发起退税流程,其中:对于退税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高信用低风险纳税人可“一键”启动、智能审核。二是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后,针对符合条件的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统一纳入本地智能退税模式,简化审核流程、缩减办理时间,进一步确保纳税人多缴税款应退尽退、早退快退。


  (六)涉税事项咨询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纳税人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通过线上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上海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一本通》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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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3-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科高规[2022]1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和旅游局、经济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兰州经开区、兰州高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增强服务业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按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确定的认定范围执行。主要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和中医药医疗服务。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组成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以及报备工作;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负责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的复核工作;完成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五部门交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四)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五)其他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受理、形式审核和组织专家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甘肃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企业。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和中医药医疗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实行省级评审并报科技部等五部门备案,网上申报工作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中进行。工作流程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报送纸质《申请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审查:相关委托机构对企业提交认定的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的提交专家评审。


  (五)专家评审: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认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后,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六)公示、公告与备案: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获取编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通过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依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3年,3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程序与初次认定相同。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依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中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认定企业的跟踪管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认定办公室审核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依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中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甘科高〔2018〕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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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9
文号:甘科高规[202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税发[202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税务局,各市、县自然资源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要求,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广西深化“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2月22日


广西深化“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全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基础上,围绕“全区通办、税费同缴、征缴集成”等目标,以“互联网+”为载体,创新升级 “不动产登记+税务”模式,在全国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做法。到2022年4月底,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到2022年8月底,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税、缴费“办事一窗化、征缴一码化、票据电子化”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全业务流程“一网通办”;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的“不动产登记+税务”智能服务新体系(全业务网上办理、自助办理、24小时不打烊和不见面缴纳税费)。


  二、改革措施


  (一)强化政务服务集成


  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为基础,加强部门协同,梳理、优化涉税不动产登记,统一办事流程、办事标准和办事要求,推动实现信息化技术支撑的线上线下不动产综合窗口(不动产登记+税务)全业务办理,将税务申报、受理、核税、实名认证、征收、开票、代开发票等业务均由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实施完成,实现不动产涉税业务线上线下“一窗化”。


  线下“一窗受理”。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统一线下综合受理窗口业务规范,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录入、统一传送、统一办结、统一反馈(除退税、争议处理等特殊业务外,不得单独设置业务窗口),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合并相近环节,提升办事体验。要推动纸质资料“现场传递”提升为电子资料“线上传送”。


  线上“一窗受理”。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围绕 “不动产登记+税务”改革的目标,加强网上不同业务系统相互融合,实行“一次受理、自动分发、集成办理、顺畅衔接”,实现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网办“一次不用跑”。积极通过综合窗口系统采集信息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着力减少办事人(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各地税务部门要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容缺办理事项配套制度。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涉税不动产登记业务告知承诺制,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全面清理烦扰企业群众的各类无谓证明,不得要求企业群众提交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材料(申请人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动税费征缴集成


  围绕“全区通办、税费同缴、征缴集成”等目标,强化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协调,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推进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税务征缴系统集成,推动不动产登记缴费与核税、缴税联动,纳税人可在综合登记窗口或网上办事大厅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一次性缴清交易税费和登记费等,达到“一次缴纳、税费同缴、一码征缴”的目的,实现税费征缴“一码化”。


  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推动不动产登记涉税事项线上、线下实时互联互通。即要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包含全区通办平台、缴费平台在内的相关平台)和“广西电子税务局”(包含申报系统、纳税征缴系统等相关平台)的实时互联互通,网上办事大厅以及掌上APP实时互联互通,夯实“全区通办、税费同缴、征缴集成”的基础。


  广西税务局要完善“广西电子税务局”不动产登记网上办、掌上办税功能,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实现税费缴纳事项智能审核、审批和网上、掌上办理。实现在纳税人(缴费人)确认并缴税后,实时从线上将完税信息推送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推动税务发票“电子化”,降低办事企业和群众的办税成本。持续优化简化涉税、涉费事项流程,扩大同城通办范围,推动实现“全区、全国通办”。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完善广西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和广西不动产登记APP的实时互联互通功能,为与“广西电子税务局”的无缝衔接提供基础保障。


  (三)深化信息共享集成


  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梳理、优化所有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基础上,以不动产登记和税收信息“全字段、全属性、全方位”深度共享为标准,深化协同合作,通过网络专线、端口对接、系统集成以及电子证照、电子票据和电子材料应用,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涉税信息全流程实时互通共享。


  信息共享内容以“全字段、全属性、全方位”为标准。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线上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业务号、存量房Id或增量房Id、合同编号、电子税票号码、房屋产权证号、房源编号、交易价格、买方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征收品目、入库日期、售方信息、税款信息、税款总金额、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税种、缴款税额、买卖双方姓名证件号)等其他完税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项,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


  信息共享方式采用“总对总”模式,即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自治区层面打通共享路径,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信息实时共享。


  信息共享要求以“安全、规范、全面、实时”为总要求。即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强化沟通协作,按照信息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和共享要求,共同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数据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并建立健全数据双向核验机制;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广西税务局要加快构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税源数据库,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重要任务,切实履行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积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在信息数据、经费、技术、场地等方面的支持。要努力推动我区 “不动产登记+税务”模式持续升级,在全国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做法。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于由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改革相关举措和任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广西税务局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此项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加强跟踪指导和督查落实,确保工作成效。通过联合培训、联合督查、全区通报或约谈等方式,确保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及时将改革成效转化为惠企惠民的红利。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等平台,持续开展营商环境常态化宣传,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不断提升我区营商环境在全国的知名度、感知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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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22
文号:桂税发[2022]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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