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赠送商品宣传单,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2-01-18
作者:李霄羽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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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商场,在中国的传统节日或者店庆时搞商品销售优惠活动。商场为了让消费者知道搞商品销售优惠活动,通常是印制彩色商品宣传单,在宣传单上配置优惠商品的图片及文字说明,每份宣传单少则一、二页,多则装订成小册子。商品宣传单再由本商场职工或临时雇佣人员在人群密集处和住宅小区里张贴或向行人宣讲并赠送。有的商场一年中此项活动支出几万元,多则达十几万元。对于商场赠送商品宣传单活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在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生了视同销售货物和业务宣传,即两项业务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是发生了销售宣传一项业务。现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


  案例:A商场在2022年春节来临之际搞商品销售优惠活动,商品宣传单由B公司印制,B公司向A商场交付商品宣传单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3900元。商品宣传单由临时雇佣10人到本市繁华地段、主要街路和住宅小区里向行人宣讲并赠送,A商场支付给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报酬3000元,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持第一种观点的财税处理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商场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商场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属于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处理


  (1)收到B公司交付的商品宣传单时:


  借: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商品宣传单不是对外销售的商品,没有市场价格,因此,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只能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赠送商品宣传单视同销售的销售额=30000×(1+10%)=33000(元),销项税额=33000×13%=4290(元)。


  (2)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429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90


  (3)支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报酬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000


  贷:现金 3000


  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商场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商品宣传单不是对外销售的商品,没有市场价格,其公允价值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确定比较合理。因此,商场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纳税调整时,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同时调增视同销售成本300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A商场应将本次发生的业务宣传费37290元(34290+3000)和其他时间里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起来,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在税前扣除。


  二、持第二种观点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四条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知,由于商品宣传单不是用于出售,其价款也不可能收回,即与商品宣传单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显然,商品宣传单不能确认为存货范畴,因此,商场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就不能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只不过是发生了业务宣传行为,费用支付的方式不是货币,而是实物。


  会计处理如下:


  (1)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2)支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报酬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000


  贷:现金 3000


  (1)增值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由于商场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是为销售商品服务,不属于上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商品宣传单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A商场应将本次发生的业务宣传费33000元(30000+3000)和其他时间里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起来,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在税前扣除。


  商场赠送商品宣传单,以上两种财税处理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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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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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