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赠送商品宣传单,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2-01-18
作者:李霄羽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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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商场,在中国的传统节日或者店庆时搞商品销售优惠活动。商场为了让消费者知道搞商品销售优惠活动,通常是印制彩色商品宣传单,在宣传单上配置优惠商品的图片及文字说明,每份宣传单少则一、二页,多则装订成小册子。商品宣传单再由本商场职工或临时雇佣人员在人群密集处和住宅小区里张贴或向行人宣讲并赠送。有的商场一年中此项活动支出几万元,多则达十几万元。对于商场赠送商品宣传单活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在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生了视同销售货物和业务宣传,即两项业务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是发生了销售宣传一项业务。现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分析。


  案例:A商场在2022年春节来临之际搞商品销售优惠活动,商品宣传单由B公司印制,B公司向A商场交付商品宣传单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3900元。商品宣传单由临时雇佣10人到本市繁华地段、主要街路和住宅小区里向行人宣讲并赠送,A商场支付给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报酬3000元,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持第一种观点的财税处理


  (一)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商场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商场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属于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处理


  (1)收到B公司交付的商品宣传单时:


  借: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商品宣传单不是对外销售的商品,没有市场价格,因此,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只能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赠送商品宣传单视同销售的销售额=30000×(1+10%)=33000(元),销项税额=33000×13%=4290(元)。


  (2)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429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90


  (3)支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报酬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000


  贷:现金 3000


  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商场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商品宣传单不是对外销售的商品,没有市场价格,其公允价值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确定比较合理。因此,商场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纳税调整时,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同时调增视同销售成本30000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A商场应将本次发生的业务宣传费37290元(34290+3000)和其他时间里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起来,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在税前扣除。


  二、持第二种观点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四条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知,由于商品宣传单不是用于出售,其价款也不可能收回,即与商品宣传单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显然,商品宣传单不能确认为存货范畴,因此,商场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就不能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只不过是发生了业务宣传行为,费用支付的方式不是货币,而是实物。


  会计处理如下:


  (1)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2)支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报酬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3000


  贷:现金 3000


  (1)增值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由于商场向消费者赠送商品宣传单是为销售商品服务,不属于上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商品宣传单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A商场应将本次发生的业务宣传费33000元(30000+3000)和其他时间里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起来,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在税前扣除。


  商场赠送商品宣传单,以上两种财税处理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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