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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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9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减免社保如何做账务处理?

解答:减免社保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已征收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退费,单位缴费部分的社保根据退费金额冲回计提和上交分录,分录参考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保险(单位承担部分)


贷: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单位承担部分)


(2)没有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征收,不做计提和上交分录,或者按照减半征收的数额做计提和上交分录,分录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包括个人承担社保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半之后的金额入账,免征不涉及该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半之后的金额入账/免征不涉及该科目)


贷:银行存款


(3)已经缴纳的,需要根据当地部门规定的退、抵方法确定如何处理:


①用于抵减以后期间的,无需账务处理,“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自然抵减即可;


②当地部门确定退还的,在实际收到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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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我公司是广东省一家建筑企业,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月底和3月初分别收到建筑项目预收款15万、10万元,请问按照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我公司这两笔预收款是否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3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就你公司上述业务而言,2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15万元,仍应在3月的纳税申报期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10万元,按照13号公告关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预缴的规定,在4月纳税申报期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3月税款所属期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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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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