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奖励标准有哪些,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发文时间:2020-0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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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推广量越大,获得奖励资金越多。地方政府在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时,应优先用于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大型商场等城市公共充电设施、政府机关等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老旧小区充电设施以及公共充电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并鼓励地方政府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物业小区、政府机关、大型商场在内等各方面积极性,对率先实现改造、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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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就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四类车辆恢复征税的政策背景与税额衔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政策调整的背景,有关负责人介绍,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对车辆、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每年征收。其中,对于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及以下)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设置税额,如排气量为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幅度为300元至540元;排气量为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幅度为360元至660元。对于商用车,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按辆征收,税额幅度为480元至1440元;货车按整备质量征收,税额幅度为每吨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文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该项优惠政策自2012年实施以来,对于鼓励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节能汽车,促进汽车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有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1649万辆,新能源汽车国内新车销量占比突破50%。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节能汽车与其他燃油汽车一样,都属于大额财产。根据有关数据,2025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平均销售价格为21.8万元,部分车型销售价格达到百万元以上。对上述类型车辆恢复征收车船税,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关于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有关负责人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这一规定不受本次政策调整影响。

关于政策执行的时间与方式,公告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相关减免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车船税按年申报,纳税人可在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也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