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否可以代开专票?
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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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现行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几种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提醒:自然人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还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


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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