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可以选择“汇总申报”。需要汇总申报的企业前往当地办税大厅开通汇总申报功能,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开通汇总申报功能后,所得项目选择“其他偶然所得”,申报方式选择“汇总申报”。这时系统里的工号、姓名等人员信息全部变成灰色,直接录入偶然所得的收入总额就可以申报。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税〔2019〕7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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