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如果在该年度预缴未享受,也可以在当年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但如果汇算清缴仍未享受,就不能再享受了。
例如:2018年6月投入使用,次月为2018年7月,所属年度为2018年,那么可以在2018年10月或者2019年1月预缴享受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2018年汇算清缴期间享受;
2018年12月投入使用,次月为2019年1月,所属年度为2019年,那么可以在2019年4月、7月、10月、2020年1月预缴享受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在2019年汇算清缴期间享受。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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