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售后回租的交易中,如果不是资产真正的销售,那我们收到款项时,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应用指南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贵司收到款项时,应该作为负债核算,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是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答疑如何区分“正常报告”、“更正报告”和“补充报告”?
正常报告,是指报告期内第一次年度报告;更正报告,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对已报告内容进行更正的为“更正报告”;补充报告,是指报告期后,由于企业自查、主管税务机关等发现以前年度报告有误而更改的报告。因此,纳税人进行关联申报时,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勾选不同的报告类型。假设当年度企业报告期为5月31日。
答疑纳税人如何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答疑制造业企业2020年经研发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2021年可以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的政策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对无形资产的形成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1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答疑国家投资的资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如何理解“国家投资”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答疑我公司准备购买车票用于公司团建,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贵公司用于团建的车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承租方租入资产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其折旧方法可以选择工作量法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如果贵公司使用工作量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应当采用工作量法。
答疑计算增值税时,金融商品转让亏损可以抵减当年前期的盈利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2明确金融商品转让计缴增值税时,“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所以,计算增值税时,转让亏损只能与下期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而不能抵减法年前期的销售额。
答疑环保税减免时没有当月数据,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财税【2018】117号“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答疑9月签合同购买新建商品房并收钥匙,12月办房本,是否可以按从办理房本后开始交房产税?
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购置新建商品房,要从房子交付的次月缴纳房产税。
答疑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分别怎么作账?
根据财会【2016】22号,简易计税业务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计税项目在预缴增值税时计入“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答疑销售已完工产品时,收取的预收款要不要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疑出口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答疑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要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吗?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承租人的列报和披露”部分明确,租赁负债应当分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报。
所以一年内要减少的租赁负债要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科目。
答疑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不填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所以为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疑去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今年在申报二季度所得税时,是否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号,执行财税【2018】54号文件时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一般税收折旧金额大于加速折旧金额时,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待汇算清缴时调整。
所以,二季度所得税预缴时,不调整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土地用于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是否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土地用于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契税。
答疑企业部分转让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转分两次购买取得,部分转让股权怎样确定转让的股权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根据上述规定,部分转让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答疑企业之间借款支付利息取得专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借款收取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企业支付利息取得专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疑企业增量留抵退税退回来的进项税额是否限制了使用用途?
截至目前出台了4个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上述4个留抵退税的政策均未对企业增量留抵退回的进项税规定和限制了用途。因此,企业增量留抵退回的进项税额的用途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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