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应用指南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贵司收到款项时,应该作为负债核算,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是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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