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豫财税〔2020〕17号)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设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商品或提供服务、统一财务核算,实行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机构能够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能够准确提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能够正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和提供税款分配的计算依据;
(四) 纳税信用等级不为C级或者D级;
(五)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近36个月内发生过偷税、骗取退税、欠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2.近36个月内被税务机关单次处罚1万元以上;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