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运输公司,购买一台新车,经过折旧后剩余10万元,公司处理这台车的固定资产,车辆卖出给王先生收回现金6万元。问题1、卖出车台车 本公司需要给王先生开具什么发票?问题2、如果王先生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缴税后直接落户,我公司还需要在开具发票吗?二手车的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作为入账使用。 谢谢老师!

过户需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才能到当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的手续,所以销售车辆还需要单独企业把车辆销售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除了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申报缴税外,还需要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自行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以只有这些企业才能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而企业销售给企业或者个人,就需要申请去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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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正常申报房产土地税,13年-19年由于政府原因企业一直没有生产经营,现申请减免19年度房产土地税,税务局答复说2012年有一笔40万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不能申请减免。我公司的股权投资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未有投资收益,请问老师有长期股权投资不能办理减免房产土地税吗?

涉及的优惠文件太多,根据总局发布的减免税代码表总结为这几大类可以减免房产税

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项。即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第二类,与非常规房屋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什么是非常规房屋呢?这里我把受灾的,毁损的、危险的、大修理停用的、基建临时房屋,以及地下建筑统一归类为非常规房屋,除了地下建筑根据用途是减征房产,其余的都是免征。


第三类,与特殊房屋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主要是指廉租房、公租房等性质比较特殊的房屋。


第四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一个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房屋,一个是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房屋免税。


第五类,与科技教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优惠主要是针对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高校学生公寓、孵化器、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支持教育、科技的机构。


第六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血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免三年。


第七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八类,与铁路运输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铁老大果然名不虚传,其他运输都没有这个优惠。


第九类,与转制改制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十类,与扶持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这里适用范围比较广需要重点关注的优惠有两条,一是企业困难减免,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财政部规定在50%范围内各省自行决定,目前全国都是顶格50%减征。


第十一类,与鼓励行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主要是社区养老、居民供热、商品储备、体育场馆、大型客机制造等。


第十二类,与司法行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分别是劳教单位、监狱、工商局集贸市场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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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把股权转让给另一个股东,公司章程两个股东每个股东25万,注册资本50万,但是两个股东的钱都没有到账,现在转让价格也是25万,合同签完,钱暂时不付,等有利润的时候在付款,这样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交如何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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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请问老师,母公司以不动产评估增值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1. 土地增值税是否适用财税2018年57号,暂免征收? 2. 企业所得税是否适用财税2009年59号,财税20014年109号,公告2015年40号,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资产划转,计税基础平移,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

需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5号的规定,企业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第二,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资产按账面净值划转到子公司名下,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母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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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是否有利率限制?是否扣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后,纳税人收取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综上所属,纳税人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金及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规定按利息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即按规定到居民企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缴税款, 并取得取得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5.若借款自然人为纳税人的股东,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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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总公司谈的业务,拿到分公司去做!总公司、分公司、客户三者之间的发票怎么开?

因为不知道贵公司是什么业务的公司,如果不是建筑公司,那么就需要注意发票和回款的问题,谁签订合同,谁收款,避免虚开的风险。如果是建筑公司,见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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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您好,税法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现在还是0.5%吗?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需要提供资料备案吗?

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条款失效]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需要的可以在这个文件中看到

会计上怎么计提可以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标明即可,但是税务处理比照上面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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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02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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