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专家您好:政府征收企业土地、房屋补偿款,其中:附属物补偿、停工损失补偿、商业用地补偿需要交纳所得税吗?政府征收后资产灭失,不涉及重建。

您好!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账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为正数,为搬迁所得,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为负数,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两种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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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我公司是生产给轴承配套的保持架的,其中胶布保持架由胶和布构成,时间长了性能下降,客户不接受了,如何申报损失?需要专业部门鉴定吗?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五)残值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贵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留存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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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您好!应收和应付明细科目各有借方和贷方余额,已超过5年没有变化,都可以自行处理吗?如何处理,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还是只能自行处理应付的贷方?如何降低纳税风险?

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皖地税 [2011] 67号)第二十七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饰立包括以下证据材料:

(一)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催收磋商记录;

(三)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证据材料:

(一)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催收磋商记录;

(三)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

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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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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