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环保税减免时没有当月数据,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财税【2018】117号“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答疑9月签合同购买新建商品房并收钥匙,12月办房本,是否可以按从办理房本后开始交房产税?
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以,购置新建商品房,要从房子交付的次月缴纳房产税。
答疑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分别怎么作账?
根据财会【2016】22号,简易计税业务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计税项目在预缴增值税时计入“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答疑销售已完工产品时,收取的预收款要不要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疑出口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答疑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要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吗?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承租人的列报和披露”部分明确,租赁负债应当分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报。
所以一年内要减少的租赁负债要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科目。
答疑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不填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所以为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疑去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今年在申报二季度所得税时,是否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号,执行财税【2018】54号文件时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一般税收折旧金额大于加速折旧金额时,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待汇算清缴时调整。
所以,二季度所得税预缴时,不调整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土地用于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是否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土地用于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契税。
答疑企业部分转让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转分两次购买取得,部分转让股权怎样确定转让的股权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根据上述规定,部分转让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答疑企业之间借款支付利息取得专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之间借款收取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企业支付利息取得专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疑企业增量留抵退税退回来的进项税额是否限制了使用用途?
截至目前出台了4个增量留抵退税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上述4个留抵退税的政策均未对企业增量留抵退回的进项税规定和限制了用途。因此,企业增量留抵退回的进项税额的用途没有限制。
答疑总包方将部分分包方工程款直接转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给分包方农民工发放工资,并少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是否合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将部分分包方工程款直接转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答疑企业取得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签订技术开发合同需要到市级还是省级科技部门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技术开发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时,签订技术开发合同需要到省级科技部门进行认定。
答疑疫情期间企业购买洗衣机直接捐赠给社区用于疫情防控,视同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疫情期间企业购买洗衣机直接捐赠给社区用于疫情防控,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答疑个人转让股权时缴纳的印花税在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转让股权时缴纳的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
答疑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个人合伙人缴纳个税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个人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计算缴纳个税。
答疑保安公司派保安在工地提供安保服务,开发票税收分类编码选哪个,是否可以差额纳税?
提供安保服务开发票税收分类编码选“安全保护服务”,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因此,提供安保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答疑换发营业执照是不是不用交印花税了?
根据《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规定,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取消了对营业执照征收印花税,因此从2022年7月1日起领取和更换营业执照不再缴纳印花税,在此之前,是需要交印花税的。
答疑我们销售自产钢结构,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统一开9%的发票是否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贵司销售自产钢结构应该开13%的发票,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可以开9%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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