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获利年度是指会计口径还是指税法口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第十四条、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依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获利年度是指税法口径,即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答疑企业发行企业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企业债的承销协议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凭证,印花税只对列举内的应税凭证征税,因此,企业债的承销协议不缴纳印花税。
答疑企业今年购买的设备专用于免税项目,发票平台确认后做了进项转出,以后该设备用于应税项目,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还可以继续抵扣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今年购买的设备专用于免税项目,发票平台确认后做了进项转出,以后该设备用于应税项目,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设备的净值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上述规定。
答疑企业分期收款方式购入的设备未超过500万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购入的设备未超过500万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包含分期收款方式购入的设备。
答疑按新租赁准则低价值的转租赁业务可以适用简化会计处理吗?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七、承租人会计处理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出简化会计处理选择。低价值资产同时还应满足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即,只有承租人能够从单独使用该低价值资产或将其与承租人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且该项资产与其他租赁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时,才能对该资产租赁选择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但是,如果承租人已经或者预期要把相关资产进行转租赁,则不能将原租赁按照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按新租赁准则低价值的转租赁业不可以适用简化会计处理。
答疑企业只有申请下来软件企业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软件产品适用13%的税率)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只要满足上述第三条规定,企业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疑在土地增值税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有什么区别?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的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答疑2019年新购入的车,当年没有选择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今年可以重新去改正申报吗?
不可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答疑员工团建过程中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费用,能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员工团建过程中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费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境外投资者想享受“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所得税政策”,对于境内分出的现金红利,境外投资者需要先在境内开设银行账户吗?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所以,境外投资者无需设置银行账户,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答疑请其他公司洒水车和人员洒水,取得交通运输服务发票合规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2020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针对问题9“纳税人出租洒水车并配备操作人员,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的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纳税人出租洒水车配备操作人员,如用于给道路浇水,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属于承租方企业自用,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取得交通运输服务发票不符合规定。
答疑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由于业主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双方的协议及收款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疑专用发票丢失需要重新开具,上传红字信息表是否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其中第(一)项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应由你公司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答疑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还没发出就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是否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尚未发出即使已开具发票也不应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疑营改增之前销售不动产已交营业税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现购买方索要发票,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之前销售不动产已交营业税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现购买方索要发票,该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答疑我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盘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答疑我公司是生产企业,举办征稿活动,员工的优秀作品在公司内刊上发表并支付该员工一定的奖励,该奖励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奖励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公司购买一辆机动车,车船税是否自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答疑我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分红是否需要补税率差?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从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补税率差。
答疑企业销售软件的同时收取的安装费和培训费可以享受软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软件的同时收取的安装费和培训费可以享受软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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