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计算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时是否要剔除转让时的税金?

可参考部分税务机关的规定,具体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第四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纳税人清算后转让的(以下简称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含零申报)。 


(二)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应当区分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确认的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确认。 


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已售面积 


上述公式中,“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包括纳税人进行清算时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在本次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第三十一条  清算后尾盘申报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乘以清算后转让的面积再加上清算后转让时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扣除项目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可售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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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公司经营范围有汽车销售,销售使用过的车辆能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三条规定,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使用过的车辆不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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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研发用房屋的租赁费能否作为研发费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研发用房屋的租赁费不能作为研发费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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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在2021年1-2月开了部分专票,这些专票已经确定无法追回,其他未开专票的销售人能否申请免税?

依据《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一期)》:“问题8.我公司是一家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在2020年底到期后,今年1-2月我公司因客户需要开具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我们前期已经开具的专票必须追回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没开具专票部分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2021年第7号)规定,《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综上,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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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9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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