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的出口业务有一批货出了质量问题,无法收汇,是否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因此,对于不良品,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按视同收汇处理的,办理相关出口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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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们公司自己生产的货物,与外购子公司生产的同类货物一起出口给我们的同一个客户,外购子公司生产的同类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适用免抵退税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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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老师您好,我刚到财务工作,请问在审核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合同金额 1、确认合同金额是否与相应的项目匹配,合同金额控制在相应的项目额度内,并确认超出部分是否执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2、审查合同正文中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附件资料保持一致,金额的大小写是否相同; 3、如所签合同为框架合同,应留意合同所约定的金额是否合理 二、结算条款 1、确定合同结算条款是否符合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同时符合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的管理要求。如某些企业对于设备和物资类采购不采用预付款方式,而是按照合同执行进度分批次支付货款,具体支付比例需依照供应商信用等级进行确定。如有需要支付预付款的特殊情况,则要求通过特殊审核; 2、确认合同结算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票据、现金支付等),是否符合企业相关规定。 三、涉税事项 1、确认合同中约定的税负承担、发票开具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要求; 2、确认合同中所约定的发票类型,是否与合同业务内容及业务性质保持一致。财务在审核过程中应以合作方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及业务内容为判定标准; 3、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票据,应标明开具增值税专票或普通发票; 4、未明确约定发票类型的,应注明“乙方须提供符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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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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