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2020年全年不超过6万,2021年1月份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工资、薪金收入2020年全年不超过6万是指扣除社保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之前的还是之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解读第二条规定,个人享受上述政策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解读可知,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因此,个人工资、薪金收入2020年全年不超过6万是指扣除社保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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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妻子婚前购买的住房是首套住房贷款,婚后丈夫购买了一套房也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夫妻双方可以各自适用扣除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即1000元/月)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即500元/月)扣除。


因此,妻子婚前购买的住房是首套住房贷款,婚后丈夫购买了一套房也适用首套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每月扣除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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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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