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是河北的企业,取得会议费发票需要什么补充资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十八、企业发生差旅费、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答疑我公司取得一张旅客运输服务的通用机打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能够抵扣进项税的旅客运输服务的票据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答疑一次性签订多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因此,一次性签订多年的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照租赁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答疑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该如何纳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7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实行专票电子化的纳税人,申领电子专票还有数量和开票限额的规定吗?
有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答疑工程图纸的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工程图纸的审查合同非上述应税合同范围,不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疑个人出租住房给企业,企业是否可以免征租赁合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上述文件中仅规定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企业作为承租方不享受免征政策。
答疑员工已经离职,现在发放一笔绩效奖金,请问这笔收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员工已经离职,离职时已在扣缴客户端将员工信息改为“非正常”,首先将该员工人员状态改为“正常”,然后按照正常工资薪金或者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个税申报,申报后再将该员工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
答疑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综合征收率是多少?
深圳市个人出租自有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一)个人出租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5%(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0.5%);
(2)(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09%(增值税1.5%,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0.5%,城市维护建设税0.0525%,教育费附加0.0225%,地方教育附加0.015%)。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
(1)(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1%);
(2)(不含税)月租金>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3%(增值税5%,房产税2%,个人所得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0.175%,教育费附加0.075%,地方教育费附加0.05%)。
答疑本企业开具了一张不征税发票,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申报?
按不征税收入开具了发票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不需要申报。若系统出现与开票系统比对不一致的提示,需要您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如果属于需预缴增值税的情形,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增值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虽未超过10万元的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打印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需要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吗?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部分办公楼投入使用,还有部分准备建设,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时准备建设部分土地是否也要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税总便函解读财税[2010]121号文第一条就土地价值是否应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问题予以明确。
问题: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解读: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疑转让商标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答疑金融企业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答疑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疑承租方支付的房租违约金是否缴纳房产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所以,收取承租方的房租违约金不应缴纳房产税。
答疑在新收入准则下,交易价格和合同价格有什么区别,是否相等?
在新收入准则下,交易价格和合同价格不一定相等。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价格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答疑我们公司2019年就招用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现在是否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因此,贵司现在可以按规定享受招用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
答疑工在省内出差,乘坐的是网约车,取得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贵公司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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