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如何确定留抵税额?

参考生态环境部回复: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则不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不是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


二、关于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三、关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则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如果属于《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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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如何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同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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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刚成立企业能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刚成立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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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子公司对高管和核心技术骨干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激励标的为子公司的母公司股权,母子公司为非上市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骨干人员可以享受个税的递延政策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


子公司对高管和核心技术骨干人员的股权激励,如股权奖励的标的不属于技术入股,则不符合上述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的个税优惠政策,不能享受个税的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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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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