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从事的融资担保服务,是否执行新收入准则?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第1期)》的规定: “4、问:企业从事的融资担保、信用证、信用保险等“财务担保合同”业务,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还是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六条,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再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综上,企业从事的融资担保服务不适用新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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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旧车以及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与公司正常销售收入合计月度不超过10万元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1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旧车以及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与公司正常销售收入合计月度未超过1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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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如何换算不含税金额,是按2%换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应按9%的税率计算不含税金额再按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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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公司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应收账款发生坏账如何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第十条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对于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明确,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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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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