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蚌埠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cas/login?service=http://etax.ah-n-tax.gov.cn/shiro-cas)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蚌埠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蚌埠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60/index.html),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

  九、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蚌埠市东海大道3029号(原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3040。原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蚌埠市胜利中路21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中荣街办公区,邮编233000。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纳税人办理事项的处理规则。

  二、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规则明确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二是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市国税或地税机关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新的省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继续办理。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

  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三)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规则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四)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是否有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安徽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ah-n-tax.gov.cn),基本功能保持不变,纳税人可以继续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办理原国税、地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相关历史数据仍然保存在安徽省网上税务局上,纳税人可以自行查询。

  (六)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规则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八)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九)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执行时间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发布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规则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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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doc

  附件2: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梳理出继续执行的文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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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doc

  附件2: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附件3:修改的文件正文.rar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修改6份文件。涉及“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蚌埠市国家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涉及“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涉及“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修改为“市税务局”;涉及“地税”“地税、国税”,修改为“税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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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促进阜阳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9号)、阜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阜地税[2010]51号)和阜阳市地方税务局《阜阳市地税局财政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阜地税[2005]139号)规定,现将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保障性住房0;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营业用房4%;其他房地产2%。阜阳市普通住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营业用房不低于6%;其他房地产(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出台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9号),将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0,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对以前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障性住房0;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营业用房4%;其他房地产2%。阜阳市普通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公告明确了阜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营业用房不低于6%;其他房地产(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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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公告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4号)有关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现就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的临时经营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二、纳税人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月核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阜阳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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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阜阳市国家税务局、阜阳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阜阳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现“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阜阳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阜阳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http://www.ah-n-tax.gov.cn),原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同时,原“阜阳国税”微信公众号变更为“阜阳税务”,原“阜阳地税”微信公众号注销。

  九、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阜阳市清河西路19号(原阜阳市地税局办公场所),邮编236029。原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阜阳市一道河中路61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一道河路办公区,邮编2360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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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要求,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image.png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梳理出继续执行的文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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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淮南市国家税务局、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运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在有效期内不变。

  三、原淮南市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安徽省网上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淮南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淮南市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安徽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启用新的互联网站

  (http://www.ah-n-tax.gov.cn/col/col6762/index.html),原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停止更新。同时,原“淮南国税”微信公众号更名为“淮南税务”。

  九、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61号(原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场所),邮编232001。原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场所(人民南路23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人民路办公区,邮编23200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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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淮南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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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统一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问题,确保同一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适用相近税负,明确我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执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为确保我市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税负公平,明确了我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八个行业分别执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幅度内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执行。

  (二)明确了《公告》的实施时间,明确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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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致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您好!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并确保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现特向您宣传如下,请知晓。

  一、此次个税改革的六大亮点

  一是建立对综合所得按年计税的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二是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每年6万元)。

  三是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四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综合所得方面,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经营所得方面,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完善,在维持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的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改革后,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五是增设反避税条款。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税收环境。

  六是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新征管模式。

  二、10月1日起可率先享受部分税改新政

  一是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仍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请见财税[2018]98号文有关规定,或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我们的服务

  为更好地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启动改革便民服务举措,公布我们的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免费服务热线:400-100-7815。安徽省税务局免费服务热线:12366。国家税务局各市、县税务局公布的税务机关咨询电话(由各市、县税务局公布)。安徽省税务局咨询电话,0551—62835939、62831276、62835936、62835922、62835916、62835915。

  欢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咨询。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税改革关系您的切身利益,国家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将竭尽所能让税改的“大礼包”惠及每一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换取您的满意!

  最后,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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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办秘[2018]2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改善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四最”办)组织开展实地调研,研究提出进一步改善我省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举措。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一)全面提升外资企业登记备案便利度。加强外资企业登记备案“一口办理”制度设计,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完善省政务服务平台外资企业登记功能,推进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无缝衔接,实行登记备案材料一次完整采集、及时推送共享,实现全程电子化办理,缩短审批备案周期。(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改革试点提速,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程跟踪了解各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地“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加快改革进程,动态调整、公布《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一步压减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问题。(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2018年底前完成)

  (三)开展专项清理,健全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排查各种限制市场准入的不公平、歧视性问题,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尽快破除阻碍企业发展的隐性障碍和歧视性限制。(牵头单位:省“四最”办、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2018年底前完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强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促进内外资、国有私营经济、本地外地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物价局,持续推进)

  二、精简审批事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力度。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省级统筹,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及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等要求,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审批事项最少”目标,结合各地各部门审批事项办理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进一步减少权力和审批事项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巩固权责清单成果,深化简政放权。(牵头单位:省编办,持续推进)

  (二)增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步协调性。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合理优化权责事项配置,切实解决简政放权过程中“你放我不放”“明放暗不放”、权责不统一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清单管理,加强督查问效,确保“清单以外无审批”。(牵头单位:省编办、各市人民政府,2018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协调调度,解决实体经济面临困难和问题

  (一)持续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完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畅通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渠道,加大对各类问题协调调度力度,常态化督办实体经济重难点问题。建好、用好企业诉求和问题数据库,深化政企互动水平,推动形成一批制度性成果,破解企业普遍反映的共性难题。(牵头单位:省“四送一服”办、各市人民政府,持续推进)

  (二)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提高融资产品效益。扩大企业可抵押资产范畴,将专利、林权证、未上市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纳入抵押资产。(牵头单位: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2018年底前完成)

  (三)完善人才保障体系。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研究制定不同引进政策,完善人才引进后的保障政策体系,提供“全链条”服务。促进校企加强合作,定向培养所需可用人才。(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持续推进)

  四、健全制度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健全跨部门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强化跨部门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将商事制度改革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增加对省直部门的考核分值,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推动全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均衡发展。(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督查室,2018年底前完成)

  (二)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加快落实涉企信息全量、及时、准确归集要求,整合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和公共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涉企信息,避免重复录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一网通享”。统一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建立健全“互联网+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准确分析研判风险,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底前完成)

  (三)健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研究制定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涉及领域、惩戒渠道、时限以及信用修复等内容进行规制。梳理制定联合惩戒措施目录,明确各部门应当依法惩戒的措施。深化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应用,充分发挥全省统一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响应工作平台作用,通过平台实现联合惩戒触发响应、推送反馈智能化应用,形成完整的监管闭环。(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组织推进,加快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一)建立联动推进机制。会同政法、纪检监察、宣传、组织等部门建立营商环境联动推进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做法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等予以通报,对不作为、乱作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企业通过信访、省长热线、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等各种渠道反映,以及省有关单位主动发现的营商环境问题统一管理,对涉及司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职责的问题及时移交,逐步实现营商环境问题处理一口受理、信息互通、协同推进、结果跟踪。(牵头单位:省“四最”办,持续推进)

  (二)加强评价监测。准确掌握我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展。定期开展营商环境建设情况摸底调查,摸清行政许可(审批)、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社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用电报装、用水报装、用气报装、获得信贷等事项底数。定期通过省政府信息处理系统评价、营商环境监测调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多层次营商环境评价,客观反映我省营商环境状况。总结提炼有益经验做法,找准突出问题症结,推进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破除制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牵头单位:省“四最”办,持续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持续深入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上述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五大系统”,由省“四最”办负责专项调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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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1
文号:皖政办秘[2018]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解决办税堵点难点问题,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内容

  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同一设区市范围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安徽省内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二、推行范围

  (一)同城通办事项。包括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6大类61个办税事项。

  (二)省内通办事项。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5大类25个办税事项。

  三、咨询渠道

  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涉税事宜,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ah-n-tax.gov.cn)对外公布的办税服务厅公开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税款缴纳的事项,应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

  纳入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业务范围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与《安徽省办税指南》要求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事项。待前述情形消除后,方可享受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服务。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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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2018]8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开展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推动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建设,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省编制、政务公开、工商、法制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2.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底前,全省将企业开办环节压减为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责任单位:省工商、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3.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4.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仅需建设单位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省消防等部门)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5.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

6.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裁员率低于上年度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稳岗补贴;对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煤炭、钢铁企业,稳岗补贴裁员率标准放宽至10%,并按其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给予增补稳岗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

三、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7.全面执行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省税务等部门)

8.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税务等部门)

9.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统一,从2.5%提高至8%。(责任单位:省税务等部门)

10.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责任单位:省税务等部门)

11.落实国家有关政策,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12.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13.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全面加快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行业协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名义违规收费。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4.继续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不超过1.2%的规定,延长期限至2020年底。(责任单位:省财政、金融管理等部门,省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五、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5.继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企业通过双边洽谈或集合竞价等方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全年直接交易电量增加到580亿度。(责任单位:省能源等部门,省电力公司)

16.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下调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高峰时段电价上浮幅度。(责任单位:省物价等部门,省电力公司)

17.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单一制和两部制目录电价、输配电价。(责任单位:省物价等部门,省电力公司)

18.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落实降低淮北支线、亳州支线、颍上支线、江北联络线、六安支线、铜陵支线等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继续开展天然气年度成本审核,确保天然气短输价格水平稳中有降。(责任单位:省物价、能源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能源集团公司、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9.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责任单位:省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0.将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收费,对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水运口岸集装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查验通过的外贸企业,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物价、财政、口岸管理、海关等部门,省交控集团公司)

各地、各有关部门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物价等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并委托第三方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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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7
文号:皖政[2018]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

  为有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资源税管理中涉及的税源管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管理、部门协作和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宣传辅导,细化税源管理,密切部门配合,深化信息应用,加强风险管控,促进政策依法落实,全面提升资源税管理水平。

  第四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五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第五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合理调整: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六条 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为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导纳税人及时做好资源税纳税申报,规范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落实《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网络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及其他申报方式。为方便申报和税收管理,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选择网络申报方式。

  纳税人应当如实、正确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本着既有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又有利于纳税人合理安排和筹措资金的原则,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合理确定资源税纳税期限。

  第十条 安徽省资源税减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者免税;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税或者免税。税务机关在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

  (二)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例直接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三)自2018年10月1日起,除上述(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政策宣传、培训辅导、信息比对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正确适用政策、留存备查的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经核实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已享受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或免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拒不执行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资源税申报数据质量管理,定期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运用纳税评估成果,指导纳税人依法规范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资源税申报信息与增值税申报以及发票开具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发现差异风险,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坑口产量远程监控设备,加强对应税资源产销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土、市场监管、财政、经济信息、公安、安监、审计、水利、电力和矿产资源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与合作,获取探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采矿企业生产经营、矿产品产销量等重要信息,用于税源管理。

  第十六条 省税务局应当定期抽取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资源税申报价格数据,定期获取主要矿产品价格指数信息,并将获取的数据信息及时推送相关市、县税务机关,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做好资源税计税价格监控。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税务机关探索建立主要矿产品计税价格监控体系。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资源税风险管理工作,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分析,对资源税管理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提升资源税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各市、县税务机关应当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开展综合治税,实行零散税源委托代征,强化资源税税源控管。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发布)(以下简称“《规程》”)。为落实好《规程》,按照《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安徽省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资源税管理中涉及的税源管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管理、风险管理、部门协作等事项。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总局《规程》和本实施办法指导下,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细化税源管理,强化风险比对,促进资源税政策依法落实,全面提升资源税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分为19条,在税务总局《规程》的基础上,对资源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减免税管理、部门协作和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税源管理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的原则。

  实施办法第五条说明了关联交易情况下调整资源税计税销售额的方法。

  实施办法第六条说明了资源税扣减凭据的保存期限。

  (二)纳税申报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申报上应尽的纳税辅导、不得额外增加报送资料、鼓励网络申报等责任,同时也强调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从优化服务考虑,合理确定资源税纳税期限。

  (三)减免税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条对我省资源税减免规定进行了明确。对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下放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明确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的时间,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后续管理方法。

  (四)部门协作和风险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资源税纳税评估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加强内外部门协作,获取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强化风险防控。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资源税风险管理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通过综合治税,加强资源税零散税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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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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