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皖税发[201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统筹做好2019年新出台和以前年度已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升站位,迅速做好贯彻部署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传达中央精神和税务总局最新部署,无论是今年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还是往年已实施的减税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到位,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要统筹谋划,围绕个人所得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社保降费政策等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部署,聚焦历年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授权制定的本地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握时间节点,调整工作节奏,逐项对照抓好落实。

  二、靶向精准,抓实政策宣传辅导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推进第28个税收宣传月,全面推行减税降费包保责任制,通过“靶向辅导”“精准滴灌”,努力做到精准包保、精准帮扶、精准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时间组织好第三轮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工作,对新老政策统筹开展深入细致的答疑解惑。省局已下发《安徽省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文件汇编》《安徽省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索引》作为宣传辅导参考资料,近期还将下发《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供各地各部门参考使用,各地也要细致梳理本地依据国家授权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三、力求高效,优化政策落实服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服务,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认真落实留存备查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近期取消的35项税务证明事项等要求,对老政策也要按新要求抓好落实,力求以更多的办税便利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减税降费红利。要坚持“减税政策应享尽享,多缴税费应退尽退”的工作原则,进一步优化、简化退税流程,实行简便、快速、电子化为主要特征的退税模式,最大程度减少审核退库时间,最大程度加快应退税费到账速度,持续提升纳税人对减税降费的获得感。

  四、全面分析,加强政策执行反馈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核算分析,完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方案,全面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核算分析,综合反映新政策和老政策实施成效,打造减税降费“硬账单、铁账本”。要结合税务总局、省局减税降费工作课题调研,切实算好纳税人“收益账”、税务部门“减税账”、经济发展“效益账”。要加强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有力有效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切实增强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严明纪律,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方面减税降费监督,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形成共商共管共治工作格局。要把“两个不得一个务必”作为“铁的纪律”,积极稳妥开展好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专项排查整治,坚决纠正查处违规行为。要继续巩固现有工作成果,绷紧督查和绩效考评之弦不放松,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认真落实好执行好“六个一律严查严处”,以过硬作风展现新税务的新担当、新作为。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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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6
文号:皖税发[2019]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人社发[2019]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2019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为落实好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等政策,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制定以下专项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参保单位已按调整前费率缴纳2019年5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重新进行结算。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原办法确定缴费基数,待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上述规定重新进行结算。

  三、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各地要合理划分缴费档次,主动宣传“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长缴费、多缴费,提高退休后待遇保障水平。

  四、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管,切实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基金调剂共济功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到2020年度建立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合理负担、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五、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

  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做好资金上解和中央下拨资金使用工作,加快推进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不能扩大基金规模,多措并举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及时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六、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等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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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5
文号:皖人社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办[2019]1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制定我省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按要求做好中央调剂金调剂比例调整工作,按时足额上解中央调剂金,统筹使用中央下拨资金,加大省级基金调剂力度,进一步均衡省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衔接,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推进。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市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调整2019年度预算,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税务部门扎实做好征管服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及时组织收入入库。统计部门负责及时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

  八、认真组织落实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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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皖政办[201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政务动态:税务新闻、通知公告;

  3.政策法规:政策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图解税收;

  5.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涉税查询、办税指南;

  6.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税收执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双随机、一公开”;

  7.税收统计:税收统计;

  8.自身建设: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政府采购;

  9.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0.建议提案复文公开:人大建议复文公开、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11.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在线访谈、微信、微博;

  12.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举报投诉;

  13.其他信息公开:年度法治报告、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其他信息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类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anhui.chinatax.gov.cn/);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

  4.官方微博、微信;

  5.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1.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逐项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邮寄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551-62839596

  传真号码:0551-62831600

  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3398号

  邮政编码:230091

  4.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书面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机关限定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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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减税降费办公室关于政府性基金减征优惠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减税降费办公室:

  近日,省局下发了三月份减税降费新增部分优惠政策未落实疑点数据,主要集中因纳税人及办税服务厅开票人员对政府性基金政策掌握不准确造成的,为指导各地有效开展减税降费工作,现将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适用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口径

  (一)关于免征对象适用口径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外地报验户均适用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二)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免征销售额适用口径

  实行增值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以未扣除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自然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三)关于自然人征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问题

  根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适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适用口径

  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按月纳税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二、工作要求

  (一)抓好问题整改。各地要抓紧时间对4月11新下发的疑点数据逐条进行核实,从减从快办理退税,确保4月20日前全部退到位。

  (二)加强宣传辅导。各地要及时开展宣传辅导,将政府性基金政策适用口径宣传给全体税干、全部纳税人,确保政府性基金减征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及时反馈问题。对减税降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进行收集整理,及时上报市局减降办。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减税降费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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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推进全省税务系统行政许可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和优化,并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作相应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流程及文书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超过十万元),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对当场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核对无误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办转报,并对代办转报事项进行台账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统一文书送达

  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存在实际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申请人也可以书面要求,由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邮寄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提供24小时预约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24小时网上预约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应当与申请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解读:

  鉴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已经取消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进行了更新。

  为了推进全省税务系统行政许可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并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并重新发布公告。

  本公告在实质性内容上,延续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的部分规定,规范了一些文字表述。

  (一)简化办理流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不超过十万元),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

  (二)简化办理文书。对当场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三)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四)统一文书送达。申请人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或者直接送达存在实际困难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

  (五)更新文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规定,相应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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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皖税发[201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顺利推行、落地落细,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了《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的配套制度办法、行之有效的做法举措等,请及时收集、汇总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决定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税务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税务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送达税务执法文书等现场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应当出具税务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税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省税务局适时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省税务局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县以上税务机关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4.拓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以税务执法文书为主要载体,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省税务局适时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推行说理式执法。

  2.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按要求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反映税务执法行为过程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务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税务执法档案。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税务执法行为有据可查。省税务局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

  4.发挥记录作用,提高税务执法实效。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调阅相关记录信息,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分析应用,查找税务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税务执法工作。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各级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保障法制审核力量。县以上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或者承担政策法规工作职能的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确保专人负责本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在2020年7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建立系统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促进法制审核工作开展。

  2.明确审核事项,拓宽法制审核范围。所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纳入本机关法制审核范围。省税务局结合全省税务执法实践,完善全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本。市、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清单范本确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确保法制审核质量。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制。省税务局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完善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和工作指引等。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围内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税务执法高效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要求,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

  1.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积极落实税务总局要求,将“三项制度”全面融入金税三期系统,注重功能集成和系统集成。省税务局建立全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执法信息化水平。适应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和跨区域稽查执法体制新要求,省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省税务局积极探索,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提升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决策、税务执法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税务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依托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省税务系统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项制度”推行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由“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涉及的部门及下一级税务机关分别指定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

  结合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需要,省税务局适时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1.政策法规处。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订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及时修改调整相关内容;牵头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

  2.办公室。负责推行工作的督查督办和新闻宣传。

  3.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负责“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

  4.财务管理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

  5.人事处。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

  6.考核考评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绩效考评。

  7.教育处。负责推行工作的培训保障。

  8.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推行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9.机关其他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参照上述分工安排,进行本机关“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任务分解,确保责任落实。

  (三)分步有序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1)5月底前,省税务局制定《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2)6月底前,统筹做好全省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等工作;

  (3)7月5日前,召开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启动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

  (4)7月15日前,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制定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5)7月底前,省税务局细化、实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并印发各地执行。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1)按照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对照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认真组织实施“三项制度”;

  (2)按照“与纳税人和缴费人利益最直接的事项先推、社会公众最关切的事项先推、推行条件成熟的事项先推”的原则,突出重点,持续改进,有序推进;

  (3)12月底前,完成年内推行任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做好2020年7月前的推行工作安排;

  (4)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创新导向,明确分工,强化保障,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确保“三项制度”落地落细。

  (二)注重统筹集成。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突破口,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分级分类开展“三项制度”培训,与岗位练兵比武活动等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推行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鼓励和支持基层税务分局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员制度,确保推行工作需要。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健全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科学有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工作基础,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分步有序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求是最后时限要求,基础较好、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要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激励督促。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要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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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皖税发[2019]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结合实际,确定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粉尘排污系数为3.53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kg(吨煤.年)。

  二、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的核减,依据《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蚌埠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明确由设区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本公告所附《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表》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税务局备案。

  为进一步推进环保税改革工作,给我市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环保税征收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促进治污减排,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蚌埠市环境保护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在我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采用最低限原则,明确了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粉尘排污系数为3.53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kg(吨煤.年)。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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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做好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开展落实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对全市税务系统涉及取消相关税务证明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附件:

  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做好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开展落实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对全市税务系统涉及取消相关税务证明事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通过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将不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予以明确,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废止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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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发[2019]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2018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创业就业,有效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为确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稳就业、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将就业政策置于宏观经济政策层面以及鼓励创业创新等部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将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实施减税降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减税降费政策全面推行、精准落地。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政策红利实实在在彰显,企业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实实在在增强。

  二、加强统筹协调,深化部门联动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摆上减税降费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考核、一同落实。要加强沟通,主动联系当地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落实好主管部门前端掌握条件、税务部门终端落实政策,各部门“尽责行政”的边界和责任。要加强配合,减税办、办公室、法规、税政、纳税服务、征管、督察内审、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群策群力,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上下联动,加强省、市税务局之间交流,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实而又实、细而又细落实好各项工作。

  三、深入广泛宣传,注重精准辅导

  省税务局将结合实施减税降费工作,全面梳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适时修订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完善更新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做好面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了解知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在抓好常规性宣传的基础上,有效拓展其他宣传渠道,通过政策汇编、问答、图文解读、PPT课件、小视频等形式,以贴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视角加工形成简明平实、通俗易懂的宣传辅导材料,进一步提升政策宣传实效。要增强政策辅导的针对性,对优惠对象、适用范围明确,特别是“名单式”管理的税收政策,要主动向有关部门全面了解掌握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名单,进一步将政策“点对点”“面对面”地精准推送到户、精细辅导到位。

  四、简化办理手续,切实便利办税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大幅精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不断扩展“最多跑一次”范围,打好政策惠民和服务便民的“组合拳”。要注重发挥信息化作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等,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名单式”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提升政策享受便利性。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时,凡可以从创业就业主管部门获取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再报送相关资料,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切实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

  五、密切跟踪评估,强化监督检查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跟踪问效,深入开展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调研,为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提供政策支持。对政策执行中存在操作性不强、受益面有限、纳税人获得感不明显等问题,要联合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办等部门深度剖析、查找症结、提出建议。要强化监督检查,密切关注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解决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严格做到“六个一律严查严处”,以严明过硬的纪律确保政策更好地落实落地见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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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4
文号:皖税发[2019]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亳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文)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文)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但因政策出台存在滞后性,部分纳税人在3月份之前缴税时,未能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按照减税降费工作要求,我局已将税款退至保险公司账户,截至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已将税款退至纳税人账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由于自然人登记信息不全,现余479户纳税人无法办理退税,请符合减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退税账户信息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办理相关退税手续,或直接拨打服务电话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558—4611777

  0558—4611718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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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2019年度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通知》(国发[2016]30号)精神,在细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基础上,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黄山市税务局决定开展2019年度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三)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稽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定向抽查指标(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为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以自查为先导,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六)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三、方法和步骤

  (一)建立健全“一单两库”

  1、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报市法制办备案,并将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建立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非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

  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工作计划与任务,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建立。

  非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由为未达到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建立。

  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由金三系统自动识别及生成对象建立。

  3、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税收执法资格证为基础,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实行动态管理。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检查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检查事项合法。

  (二)确定检查对象

  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以自查为先导,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三)检查年度

  检查年度为2016至2018年度,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四)检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的要求,采取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9年4月30日前)

  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按阶段展开工作。

  (二)自查阶段(2019年5月1日—6月30日)

  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将通过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方式,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待查对象先开展自查工作。各企业并于2019年9月15日前将自查工作总体情况、分户自查情况以及《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报送至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三)检查阶段(2019年6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

  开展税务稽查检查。

  (四)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日— 30日)

  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五、具体事项

  (一)组织领导

  黄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稽查局副局长为成员的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选案科,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自查工作

  1.税务机关全面辅导和支持辖区内企业自查,帮助企业识别风险。深入了解企业内部架构、经营模式、核算方式和财务数据,认真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

  2.对自查企业,税务稽查部门制作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自查内容、期限、联系人等,督促其在自查期限内开展自查工作。

  3.企业对自查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填写《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税务稽查部门及时予以确认,通过稽查部门对查补税款结果录入后,企业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税款入库。并收取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

  4.对企业自查出涉税问题并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根据情节不同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重点检查工作

  1.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积极探索采用随机和竞标方法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对象的经营规模和可能的涉税问题复杂程度评估工作量,合理调配税务稽查人力资源。加强查前辅导培训,明确检查重点、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等事项。

  2.对自查不彻底、不认真,并且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威力,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协调配合。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提高对企业的税收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加强协调、督促落实,稽查局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检查,确保实现预期效果。税务机关在组织自查工作中要提高服务意识,为企业自查提供便利和支持,通过与企业充分沟通,查找涉税风险点,帮助企业将涉税问题整改自纠。在重点检查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广泛推行信息化稽查,综合采取团队化检查、项目化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组织形式,严格依法开展检查,确保查深查透和依法处理,切实提高重点检查质量,起到警示作用,达到震慑效果。

  (三)认真分析总结,发挥以查促管职能。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深入总结,全面反映工作成果,归纳总结工作措施,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要整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税收征管、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征管、税政和法规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要确保总结工作质量,统计数据要详实、可靠,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杜绝拖沓敷衍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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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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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委托代征协议书

  2.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3.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申报单

  4.受托代开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5.委托代征证书

  6.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7.终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范和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费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开发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的县(市、区)以上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费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代开人,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开单位。

  本办法所称受托代开单位,是指依法接受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并承担《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五条 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统一的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代开普通发票应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章 委托代征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以下情形的税费可实行委托代征: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费(包括个体工商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的税费以及个体工商户超定额补缴的税费);

  (二)受托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过程中依法征收的税费;

  (三)具有源头控管或有管理优势的行业纳税人缴纳的税费;

  (四)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缴纳的税费;

  (五)县(市、区)以上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

  第七条 对以委托代征为主营业务,或者以委托代征手续费为主要收入来源或者主要利润构成,或者仅以提供技术服务或者相关设备为代征方式,或者为取得委托代征手续费而成立的单位,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代征税费。

  县(市、区)以上税务局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费和代开普通发票。

  第八条 税务机关实施委托代征,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相关事项报告,报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委托人)。委托人对代征人代征税费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第九条 代征人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征收税费,不得违反规定多征、少征、不征税费或延期征收税费;纳税人拒绝缴纳代征税费的,代征人应当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

  第十条 代征人办理税费解缴入库,应当按照《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10号发布)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三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受托代开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积极协税护税;

  (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费;

  (三)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专用开具发票设备;

  (四)配备专职代开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开普通发票工作;

  (五)配备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发票、税票和税费安全;

  (六)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相关事项报告,报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代开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与代开人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费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代开人收到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一)报送资料不全;

  (二)《申报单》填写与报送资料不符;

  (三)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对连续3个月(含3个月)或者连续12个月内有6个月(含6个月)月销售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五)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代开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征收税费,再代开发票:

  (一)自然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三)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代开人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发票相对应的原则,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九条 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作废的,申请人应向代开人退回发票联和记账联,代开人收回后在发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进行作废处理。

  确认发生退货的,已预缴的税费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抵缴税费或退还税费。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县(市、区)以上税务局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的资格审查,确定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具体范围,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对发生《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和终止情形的,税务机关分别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向受托代开单位发出《终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通知书》,终止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

  (三)按有关规定支付委托代征税费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基层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代征人代征税费业务、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代开发票业务的监督、管理、检查及信息采集;

  (二)根据《委托代征证书》和《税收票证领发单》,发放税收票证(一般不超过1个月用量);

  (三)按协议书的要求和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接收和审核代征人已开具、作废、需交回以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和普通发票,办理税收完税凭证录入、缴款书开具以及结报缴销手续;

  (四)审核代征代开人员的资格,辅导和培训代征代开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责成受托代征单位予以调整;

  (五)督促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报送有关资料,并对资料定期进行审核;

  (六)对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开展业务和软件培训。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部门的管理职责: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第二十三条 受托代开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代开发票申请人提交的《申报单》和相关证明资料,并由代开人进行发票代开;

  (二)不得跨县(区)代开,不得虚开、多开发票;

  (三)代开发票由代开人员领用并负责保管,每个工作日对发票实物进行盘点并与开票系统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四)代开人员应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代开发票资料、《申报单》按所对应的发票存根联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同发票存根联一起按月交回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并存档;

  (五)代开发票过程中,不得向纳税人、缴费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保管税收票证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专柜、专人保管,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征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安徽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托代开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或委托代开普通发票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付款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或付款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代征税费或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的,要依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对违法代开普通发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代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前暂停代开发票,对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格。

  对受托代开单位遗失、被盗或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修改)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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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报工作,提高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对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材料报送及申报流程予以重新明确,公告如下:

  一、报送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正反面)、年检合格章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体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严格按要求详细说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6.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作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相关数据应与审计报告数据一致)。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情况。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9.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自2019年起,省级非营利组织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前述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因申报材料缺漏或不符合要求造成未通过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一律不再补充认定。

  二、受理流程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梳理上报市税务局,由市局于次年3月底前集中报送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三、其他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财税法[2018]540号)规定事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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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7
文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陵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陵县税务局关于车船税退税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文件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六种车型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凡2019年度已按原标准缴纳上述六类车型车船税的,均可申请退税。

  由于2018年无法提前申报2019年车船税,2018年跨年续保的纳税人应先申请全额退税,再按今年调整后的新税额标准重新缴纳。

  经与保险公司核实,截至7月5日,尚有1户纳税人未办理退税手续。由于我局已将应退税款全额退至各保险公司,请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纳税人尽快与人保财险南陵支公司联系,可以通过电话或者携带身份证、保单等证明材料至人保财险南陵支公司现场办理退税,尽早享受减税政策红利。

  联系电话:南陵县税务局0553-6823153

  人保财险南陵支公司0553-6826410

  以下为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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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陵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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