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3-27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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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皖政[2017]12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效率,现将我省税务系统“一次不用跑”事项清单72项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72项)

  2.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670个)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公告的解读


  近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以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紧紧围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把安徽打造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的工作要求,以“互联网+税务”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精简办税流程、提速办理时限、拓展网上办税、升级服务规范,系统推进改革升级,持续优化税收环境。2018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组织业务骨干逐项分析研究“最多跑一次”清单,现将已具备“一次不用跑”条件的业务事项,作为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开。既满足了纳税人的期待和需求,也更大限度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获得感和满意度,实现“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在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公告列明的涉税事项时,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符合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申请、受理、办理、反馈等全流程网上通办,享受办税“一次不用跑”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清单梳理。逐项梳理省国税、省地税已公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将纳税人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CA证书(安徽CA证书或上海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等3种方式登录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的业务事项,升级为“一次不用跑”事项,纳税人原来还要“跑一次”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二)清单内容。公布的“一次不用跑”事项有报告、资格、发票、申报、备案5类72项事项,均可在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办理,占现有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的80%。按受理税务机关划分,其中国税业务20项、地税业务37项、国地税共享业务15项。为了更好履行一次性告知,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网上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同步公布安徽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72项670个具体业务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税查询。

  (三)告知途径。对线上办理的“一次不用跑”业务事项,纳税人可选择是否领取办理结果的制式文书,领取方式可选择在线推送、线上打印或邮寄送达。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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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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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