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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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现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第(二)项修改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增加第(三)项:“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二、删去“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第(二)项“无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增加“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

  三、将“五、其它有关事项”第(一)项删除,第(二)(三)(四)项内容相应修改为:

  “(一)纳税人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的,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但未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的,或者纳税人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按照规定报送电子数据后,按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正文里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表述进行统一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统一修改为“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

  以上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根据以上内容修改,随文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2016年12月29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9号公告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现就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三)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种类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种类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如遇报送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

  (一)网上报送。纳税人可以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二)上门报送。纳税人也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或者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

  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的,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但未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的,或者纳税人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按照规定报送电子数据后,按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正报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81号)同时废止。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修改内容的解读


  为落实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要求,结合我省税务系统2017年2月份以来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相关的工作实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XXX税务局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改《公告》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基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背景,原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制定《公告》,2017年2月1日施行。《公告》施行以来,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税务机关有效采集纳税人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等方面发挥良好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表述不够严谨、补正报送财务报表不能选择网上报送等问题,需要对《公告》进行修改。同时按照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形势,需要对《公告》里有关国地税合作的要求进行修改。

  二、《公告》修改前后变化

  (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范围作进一步规范表述。将《公告》第(二)项“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文字上修改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且分(二)(三)项予以分别表述,避免在执行时产生歧义。

  (二)允许纳税人在网上补正报送财务报表。为减轻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报表负担,改变目前只能上门补正报送的方式,在第四条中增加“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内容。

  (三)删除《公告》里关于国地税合作的内容。将“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第(二)项“无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删除;将“五、其它有关事项”第(一)项“纳税人只需要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双方共享共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报送”删除。

  (四)规范表述网上报送实名方式。按照《安徽省办税指南》对实名方式办理网上报送的相关表述修改为“税控盘(或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

  (五)将《公告》里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表述进行统一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XXX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统一修改为“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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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