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法[2019]12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关于对《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附件1:


安徽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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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节能减排和惠民利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通知》明确了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范围

  此次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车辆类型为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其他类型车辆年税额标准保持不变。

  (二)《通知》明确了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时间

  此次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纳税人缴纳2019年度至2021年度的车船税适用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但纳税人补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车船税仍按原税额标准执行。

  (三)《通知》明确了调整车船税年税额标准

  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后,我省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如下:

安徽省2019-2021年度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

image.png

  (四)《通知》执行时间及多缴纳车船税退还问题

  1、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多缴纳车船税退还问题

  对于纳税人已按原税额标准缴纳2019年度车船税的,由于本次车船税年税额标准调整幅度较大,原则上采取退税方式退还多缴纳税款。具体退税按以下程序操作:

  (1)向税务机关直接缴纳车船税的: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征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时,须提供:①《退(抵)税申请表》(办税服务窗口提供免填单服务);②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④银行卡号。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退税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在办税服务窗口设置退税宣传导示牌,并通过建立登记销号台账,采取即到即办、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分期分批办理退税。

  (2)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通过代收代缴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时,须提供:①《退税申请委托办理书》;②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银行卡号。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在业务服务窗口设置退税宣传导示牌;在接受纳税人委托后,分期分批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并将所退税款及时支付到纳税人提供的银行卡上,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由保险公司留存备查;在续保下一年度交强险时,纳税人仍未申请退税的,由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时同步提醒纳税人办理多缴纳税款的退还手续。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退税登记销号台账,公开透明办理退税业务,以备查验。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只须提供:①《退(抵)税申请表》(办税服务窗口提供免填单服务);②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车船税退还多缴税款申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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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5
文号:财税法[2019]1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函[2019]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税总函[2019]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税务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小微企业涉及面广、诉求量大,做好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以下简称“诉求”)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对增强小微企业税收获得感、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总局要求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小微企业各项税收减免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二、明确分工,加强配合

  全省税务系统受理小微企业诉求渠道包括: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出的诉求,由省、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提出的诉求,由省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在线咨询栏目提出的诉求,由省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受理(通过市局门户网站提出的诉求,由各市局确定受理部门);通过办税服务厅提出的诉求,由办税服务厅所属分局负责受理。

  省、市、县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处、科、股负责汇总、转办、跟踪督办、统计分析小微企业诉求。

  各渠道受理部门在接收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登记工单”,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转交本级纳税服务处(科、股)按照总局规定工作流程办理。纳税服务处(科、股)汇总诉求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诉求内容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三、加强分析,持续改进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处(科、股)对收集的小微企业诉求应进行梳理登记,实行台账管理,填写“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台账”(见附件2),连同“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登记工单”构成完整台账资料。每月对本级受理的小微企业诉求情况进行统计,填报“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统计表”(见附件3),并进行分析,梳理小微企业的共性诉求和意见,查找关键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税收工作持续改进。

  各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本地“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统计表”,按季撰写小微企业诉求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和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上报路径:省局ftp:/centre/纳税服务处/2019年/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统计分析。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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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皖税函[2019]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办发[2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规范《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明确适用范围和开具内容,现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相关调整明确如下:

  一、调整背景

  201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要求《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调整完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是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决策,是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适应税收信息化需求的必要调整。

  二、适用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对于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种,税务机关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式样调整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相比2019年1月1日之前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了文书名称,增加二维码和验证码,增加了纳税记录的验证方法、不同色差使用效力等相关说明。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相比2019年1月1日之前,在式样上做了四处调整(四处调整同样适用于网上开具的文书式完税证明):一是文书名称上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二是完税证明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三是删除完税证明右上角的“国”“地”字样;四是修改右上角的“编号”生成规则。

  具体式样,详见附件。

  四、查询开具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在一个或多个税务机关缴纳(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1.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业务专用章。

  2.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加盖办税服务厅所在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3.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ITS系统”)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业务专用章,并提供PDF文档下载。

  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在安徽省内多个税款所属税务机关缴纳(退还)其他税(费)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打印《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1.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窗口分别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加盖办税服务厅所在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2.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的“证明开具”模块,查询打印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套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提供PDF文档下载。

  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线上或线下查询(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时,必须通过实名验证,纳税人仅可查询本单位(人)的完税信息。《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只能作为纳税人缴(退)税证明,不作为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式样

  2《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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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0
文号:皖税办发[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发[201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各项重大改革任务落地生效,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新税务开局之年。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释放更为明显的改革红利、构建更加惠民的服务格局,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是2019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税务呼唤新担当,新服务展现新作为。全省税务系统要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所需所急所盼,推出更具成效的便民实招,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一、行动目标

  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以实施减税降费为主线,以深化税收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抓手,通过减税降费、提速增效、整合升级、协同共治、宣传问效,彰显利民惠民的新作为、打造快捷便利的新速度、搭建稳定高效的新平台、开创携手共进的新局面、展示便捷高效的新服务,进一步创响特色鲜明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整体安排

  在行动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统筹规划,梯次推进,层层落实。在行动内容上,聚焦纳税人所期所盼,通过推出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切实精简涉税资料、切实优化发票办理、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四个切实”4项措施大力减税降费;通过推出提速优化流程、提速纳税申报、提速税费缴纳、提速退税办理“四个提速”4项措施全力提速增效;通过推出改善“线上”服务渠道、改善“线下”服务渠道“两个改善”2项措施着力整合升级;通过推出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三个发挥”3项措施合力协同共治;通过加强活动宣传、加强跟踪问效“两个加强”2项措施聚力宣传问效。全年共推出5类15项102条便民办税服务措施。

  三、行动内容

  (一)大力减税降费,彰显利民惠民新作为

  1.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措施。认真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采取有效举措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落实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以减免税政策效应、优化营商环境措施、重点行业、重大发展战略、区域比较、新旧动能转换为重点开展分析,实现税收经济分析高端定制和精准发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明确个人所得税宣传口径,紧扣时间节点,确保宣传引导步调一致,依托地方权威媒体,帮助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方便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全面做好减税降费的服务、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2.切实精简涉税资料。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第一批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任务,6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取消《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探索电子签章、电子资料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和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

  3.切实优化发票办理。便利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向纳税人推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的同时,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共享共用。

  4.切实响应纳税人需求。围绕纳税人关注热点和投诉反映突出问题,2019年上半年开展全省纳税人需求调查,拓展征纳沟通渠道,增进征纳理解互信,有效减少因政策理解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的纳税服务投诉。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协调沟通机制、问责机制。

  (二)全力提速增效,打造快捷便利新速度

  5.提速优化流程。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年底前实现7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推行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办理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优化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将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海关缴款书纳入选择确认范围。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审批。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升级税企沟通方式。加强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政策服务。选择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完善、遵从意愿强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类协议并加强跟踪服务。

  6.提速纳税申报。完善信息系统,研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填申报,实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主动预填相关申报信息并由纳税人确认的功能。

  7.提速税费缴纳。推动自然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相关非税收入,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缴纳税费服务。推动通过第三方非银行支付机构缴纳税费,为自然人办理缴纳税费提供便利。实现以网签方式办理“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事项。

  8.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推广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优化其他退税办理,推动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着力整合升级,搭建稳定高效新平台

  9.改善“线上”服务渠道。加强税收信息系统整合优化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的稳定性。拓展PC端、手机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相关应用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组织开展对涉税应用系统供应商和运维服务商运维服务工作评价,引导涉税应用系统运维服务商提升运维服务能力。依托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完善平台功能,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智能化、个性化纳税缴费服务体验。

  10.改善“线下”服务渠道。持续推进“一门办”,2019年12月底前,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税费事项进驻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

  (四)合力协同共治,开创携手共进新局面

  11.发挥纳税信用增值效用。深化“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机制,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通。扩大合作银行范围,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题。

  12.发挥管理部门协同效能。强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动实施跨部门业务联办。建立车船税全国税务直征数据库并与保险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清税结果数据互联共享。

  13.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优势。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事项的推进,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实施信用评价与信用积分管理,加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力度。整治和防范“黑中介”“中介黑”行为。

  (五)聚力宣传问效,展示便捷高效新税务

  14.加强活动宣传。依托各类媒体加大“春风行动”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15.加强跟踪问效。对“春风行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跟踪问效。

  四、行动保障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省市县(区)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机构改革的新起点上,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提升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地。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省市县(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发挥好“春风行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安排部署,加强指挥调度。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统一行动,同步推进,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协同提升服务质效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突出特色,广泛宣传。省市县(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各具特色的“春风行动”;要通过现场观摩、优秀活动项目评选等方式开展经验交流,促进创新能力共同提升;要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跟踪问效。省市县(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建立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做好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上级进行反馈。省局各牵头处室,各市局,江北、江南局,要按季度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路径:ftp://centre/纳税服务处/2019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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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文号:皖税发[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财税法[2019]18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7]107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反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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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7
文号:皖财税法[2019]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财会[2019]222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取得执业许可且正常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

  三、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18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8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18年度经营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二)自查整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重点自查核对下列情况:(1)合伙人(股东)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2)合伙人(股东)移居境外情况;(3)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5)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如发现本所未及时办理变更业务的,应先办理变更备案业务后再报备;如发现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报告,并在报告日后60日内自行整改。安徽省财政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次报备工作结束后,对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安徽省财政厅将依法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三)按时上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须在本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任务。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备或不按规定完整报备的,安徽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报,约谈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联系人: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章辉,电话:0551—68150524;

  网上报备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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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7
文号:皖财会[2019]2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开票软件升级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工作安排,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税率降至9%。为保障您可以顺利开具出新税率发票,充分享受减税政策红利,我省于2019年3月18日起对全省有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现温馨提示如下:

  一、完成时限

  为了确保4月1日能正常使用新版本开票软件,请您务必在3月31日之前完成升级。

  二、升级方式

  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动推送升级

  2019年3月18日起升级服务器将启用新版本开票软件的自动升级功能。请您确保网络畅通,并登陆开票软件,系统将自动提示升级,您须根据升级提示完成新版本升级工作,升级后即可正常登陆开票软件。

  (二)自行下载升级

  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可登入安徽航信信诺网(http://www.nuocity.com/)或安徽航信官网(http://ah.aisino.com/index.php/wangluofapiaoxiangguanxiazai/detail/29.html);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登入安徽百旺服务网(http://ah.baiwang.com.cn/),自行下载税控盘最新版开票软件升级包升级。

  (三)辅助升级

  针对使用开票服务器的纳税人或特定纳税人,税控服务单位将远程或派技术支持人员上门辅助进行软件升级。

  (四)人工升级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自行完成升级的,可以联系税控服务单位或主管税务部门,由其安排技术人员人工上门升级。

  三、升级注意事项

  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动推送升级过程中,如遇到有杀毒软件拦截报错,请务必添加信任或允许访问。您也可以在升级时先退出杀毒软件,升级前也请检查是否有足够的硬盘空间。

  (二)升级前请先做好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三)升级后,在4月1日之前不能开出新税率的发票,4月1日零时过后,才可开具。

  (四)本次开票软件升级,商品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新版的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号没有发生变化,原商品编码库中商品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4月1日零时,系统会自动将16%税率更新为13%、10%税率更新为9%。

  (五)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为确保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能顺利开具新税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在4月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和对接工作。

  四、联系方式

  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可拨打安徽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热线电话95113进行咨询;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可拨打安徽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热线400-61-12366或400-109-2366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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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版)的通知

尊敬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为了配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现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相应升级调整,形成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版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本次发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自2019年4月1日启用。同时,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于2019年3月28日晚上或者29日上午进行配套升级,届时将暂停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暂停时间约为2个小时。

  二、升级内容。1.根据最新增值税改革政策要求,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国内免税原材申请表》的出口商品代码、征税率、退税率校验逻辑,以及《航天运输申报明细表》、《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明细》的应税服务代码、征税率、退税率校验逻辑。2.调整《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商品代码、征税率、退税率校验逻辑。具体升级内容可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或者软件升级包说明文档获得。

  三、升级方式。(一)在线升级。企业登陆申报软件后,可以通过左下角“升级信息-申报软件信息-点击升级”完成在线升级。(二)手动升级。企业通过下载、安装软件升级包的方式升级。

  下载路径:最新软件及说明文档,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外网/纳税服务/软件下载,或者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索要,也可以通过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使用软件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热线:0411-39402777。

  为了不影响您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请您进行数据备份后及时升级申报软件,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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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办发[2019]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现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税总办发[2019]34号)要求,确保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更好地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全面精准做实宣传辅导,精简办理手续,从快解决问题,过硬成效检验,全力实现宣传辅导100%全覆盖、可验证,红利账单100%有推送,有效做到政策明、流程清、手续简、成果显,以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红利,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三个坚持:

  ——坚持“实简快硬”,全力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宣传辅导要“实”,辅导对象实打实再扩围、辅导内容实打实再深化、辅导方式实打实再扩展、辅导质效实打实可验证;手续办理要“简”,政策内容简明解读、优惠办理简便操作、政策红利简洁推送、办税流程简化环节;问题解决要“快”,问题快速收集、投诉快速处理、需求快速响应、结果快速反馈;成效检验要“硬”,服务标准要硬、工作作风要硬、风险防控要硬、改进完善要硬。

  ——坚持把握关键,扎实做好针对性纳税服务工作。把握关键时期,在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公布后立即开展宣传辅导;把握关键环节,针对每个申报期前、中、后三个关键环节不同特点,开展针对性纳税服务;把握关键目标,确保增值税纳税人4月1日顺利开票,5月1日顺利申报;围绕纳税人获得感推送红利账单,展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把握关键征期,4月份征期是多重减税降费政策叠加的关键征期,要提前预判并提出系列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关键征期平稳运行。

  ——坚持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联动效应。省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法,统筹组织开展本省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设计本省宣传辅导产品,开展本省宣传咨询和培训辅导工作,建立健全直联等工作机制,确保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平稳运行,指导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市县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创新方式实现宣传辅导100%全覆盖、可验证,聚焦获得感实现红利账单100%有推送,全面开展一线干部培训,保障征期平稳有序,配合做好“3个100”直联工作,切实响应纳税人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地方面的诉求。

  二、工作措施

  (一)宣传辅导要“实”,增强政策知晓度

  1.统一宣传辅导口径。根据税务总局统一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宣传辅导口径,及时更新12366税收知识库,细化我省面向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口径。货物和劳务税处根据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口径,制发全省统一政策解读口径,并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和回应。

  完成时间: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拓宽宣传辅导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摸清辖区内纳税人底数,建立培训对象清单,根据管户情况,将每一户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任务责任到人,做到纳税人宣传辅导面100%全覆盖。同时,将宣传辅导对象由办税人员扩大到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等人员。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走访等形式,对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税务代理人员侧重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人员侧重推送政策信息,或者利用“小课堂”开展座谈和研讨,听取纳税人需求和建议。

  完成时间:4月1日前第一轮,4月底前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处、减税办;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3.用活用好全媒体平台。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主题,主动联系本地主流媒体,持续通过“报、网、端、微、视、台”全媒体平台以及电子税务局,及时转发税务总局有关动漫、视频、政策图解等宣传辅导产品,设置对外公开的增值税改革政策专岗人员、专线电话,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增值税改革最新政策,积极回应税收热点问题,做到铺天盖地、简明易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省局汇集各地典型做法和成果,推荐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发表及省局新媒体同步推送。

  完成时间: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减税办;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4.丰富宣传辅导产品。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设计制作图文解读、税收微视频、H5等宣传产品,积极组织专家学者谈减税降费。选择优秀作品在税务门户网站、全省税务微信矩阵持续投放,形成各方关注政策、支持政策的良好氛围。货物和劳务税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梳理、制作个性化税收政策手册。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创新制作生动形象、亮眼鲜活、符合辖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的宣传辅导产品,确保纳税人听得懂、看得明、记得牢。在办税服务厅放置减税降费宣传折页、宣传册等资料,制作相应宣传海报、易拉宝等,在有条件的税务部门办公楼和办税服务厅显示屏播放相关视频,扩大宣传影响力。

  完成时间:3月底前完成首轮,后期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5.做实内部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内部人员参加全国税务系统“一竿子插到底”视频培训会。各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培训计划,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和提供师资保障,及时、全面培训税政、窗口一线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开展12366和办税服务厅全员业务培训,确保12366坐席人员学得懂、答得准,确保办税服务厅一线人员懂政策、会操作。

  完成时间:3月底前完成首轮,后期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教育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6.切实开展精准辅导。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对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涉税专题讲座,手把手讲操作,账对账算红利,让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梳理行业特色和税收政策,满足关键人群个性化需求和“一对一”精细化政策辅导,利用电子税务局、税务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政策“点对点”推送和关键人群的程序性操作辅导。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服务体验区、“小课堂”,各级货物和劳务税部门派专人驻点提供咨询服务。

  完成时间:4月底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7.举行“进点帮扶送政策,减税降费促发展”活动。深入重点企业开展上门一对一服务,从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出发,有针对性的解读相关政策。实行包保责任制,分级包保、包保到企、责任到人,建立分户清册,明确包保关系,通过制发包保联系卡等方式告知包保对象,落实讲政策、送资料、问需求、帮享受包保任务,并建立省、市、县三级包保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实现包保服务全覆盖,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完成时间: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减税办、第三税务分局;各地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8.发挥涉税中介正向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涉税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沟通协作,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12366专家坐席、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专家咨询辅导等志愿服务活动,协同组织开展公益大讲堂、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代理记账“协税者”服务团、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等公益活动,助力宣传辅导全覆盖。

  完成时间: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9.加强舆情监测。将宣传工作和舆情应对工作有机融合,加强舆情监测,稳妥开展舆情应对。

  完成时间: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减税办;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二)手续办理要“简”,提高办税便捷性

  10.简化流程资料。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出台后,省税务局及时更新《纳税人办税指南》,重点关注申报表栏次和填写规则变化等内容,对纳税人办理事项实行资料清单化管理,清单之外资料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落实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3.0版)》,重点修改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的报送资料、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等内容。

  完成时限:政策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1.减少办税次数。拓宽“最多跑一次”清单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施,保障增值税纳税人4月1日顺利开票,5月1日顺利申报。

  完成时限:3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2.降低申报失误。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在征管方面带来的变化和提出的要求,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在线申报辅导、数据校验、提示提醒和纳税人自查自检功能,确保纳税人尽享政策红利;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业务时,窗口人员应将信息系统提示的校验信息及时告知纳税人。

  完成时限: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升级同步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3.缩减等待时间。开展征期分析预判,提前做好安排部署,在时间错峰、场所错峰、渠道错峰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错峰申报措施,对享受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的纳税人应按企业类型、办理业务等不同类别主动预约办税;要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一个综合窗口专门负责处理疑难杂症问题,要有专人负责,导税人员做好相应引导,疑难杂症应尽量在导税环节处理,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

  完成时限:4月份起

  责任单位:省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4.推进线上办税。加速推行“网上办”,增加网上办理比例,更新“全程网上办”清单,凡与深化增值税改革密切相关的办税事项实现“应上尽上”;积极推行“自助办”,完善自助服务终端功能,确保线上线下各项业务处理一致。

  完成时限:4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货物和劳务税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5.加强办税辅导。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为纳税人办理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事项提供专门服务;根据办税服务厅业务量合理确定窗口数量,窗口人员与窗口数量比例不得低于1.3:1,配强配足导税人员,辅导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要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确保纳税人诉求有处说、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

  完成时限:3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三)问题解决要“快”,提升政策执行力

  16.及时收集纳税人对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方面的需求。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从纳税人的政策知晓度、便利性和获得感等方面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在日常工作中组织开展本地范围内纳税人需求征集,动员和辅导政策相关纳税人广泛参与税务总局纳税人需求调查、客观反映涉税需求,确保调查结果真实有效。

  完成时限:4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7.加快深化增值税改革信息直报。建立咨询紧急情况直报机制,实时监控涉及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的大规模、集中性咨询情况,并于当日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发挥好我省3个办税服务厅、5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10户小微企业等直联点的作用,按周“点对点”收集并上报纳税人在增值税政策、办理流程、系统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跟踪政策落实情况。

  完成时限:3月份起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8.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意见。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皖税函〔2019〕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皖税纳服便函〔2019〕17号)要求,建立涉税诉求台账,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收集纳税人对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意见建议,3个工作日内整理推送相关业务部门快速处理并反馈,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形成闭环处理机制。

  完成时限:持续落实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9.提速处理纳税人对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投诉。畅通税务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接收纳税人投诉。重点围绕涉及增值税方面的投诉,压缩受理时限50%,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压缩处理时限70%以上,其中:服务态度类投诉处理时限压缩70%,办结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服务质效类和侵害权益类投诉处理时限压缩85%,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并于处理当日向投诉人反馈,确保此类投诉受理及时、处置得当、反馈迅速。

  完成时限:持续落实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四)成效检验要“硬”,确保实在获得感

  20.强化纳税服务成效评议。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第三方评议机制,采取随机采访、调研走访、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纳税人和人民群众的评价和监督,要以纳税人知晓度验证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宣传的精准性,以纳税人满意度评估纳税服务举措的有效性。

  完成时限:6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督察内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21.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重点调查对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减税降费措施的评价,以纳税人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政策落实成效的重要指标,检验服务标准高不高、推进措施实不实、工作作风硬不硬,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调查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应迅速根据调查结果认真查找短板、整改问题。

  完成时限:4月份起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22.防控税务代理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针对涉税中介机构的政策宣传辅导,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统一政策口径,扩大联网批量申报范围,为纳税人享受政策提供便利服务。加大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防范“黑中介”“中介黑”抵消政策红利。

  完成时限:4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加强协作、总结提升、注重实效、改进完善,确保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落到实处。

  (二)保证质效。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制度。省局将把增值税改革的辅导、培训和落实等情况,纳入全省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指标,通报调查结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对工作存在过失,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三)及时报送。各市局要将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及时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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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6
文号:皖税办发[2019]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8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坚决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着力提高收入质量。坚持把减税降费作为省税务局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里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扎实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编发税收优惠政策“一本通”,开发优惠政策享受自动提醒系统,促进优惠全面落实。

  2.做好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全年共向省政府报送税收经济分析报告8篇,其中3篇获得省领导肯定性批示;组织撰写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报告3篇,其中2篇以税务要情专报省委省政府,1篇被中国税务报刊载。同时,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省政府有调整权限的相关税费政策进行测算,提出了减税降费建议。

  3.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的实施意见,编写了《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18年版)》,出台了全省税务系统深化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70条税费政策措施和深化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税收环境20条服务措施,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集中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40余件,及时回复省政府办公厅等外单位涉税征求意见稿200余件,积极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实体经济降成本等方面建言献策。

  4.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认真抓好环保税改革,与环保部门联合制定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制定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创新推出耕地占用税统计查询软件、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加强与烟草部门沟通协作,实现烟叶采购信息共享,强化了烟叶税税源管理。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1.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深入落实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全年先后通过税务网站征求意见30余次。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对于界定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严格落实起草、报批、发布“三同步”要求。全年实际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34份。

  2.组织开展涉税规范性文件清理。适应机构改革需要,全省税务系统共宣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1093份,修订发布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122份,新制定发布49份,确定无需清理继续执行的200份。同时,提请省、11个市和49个县政府采用替代方案统一清理了涉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还按要求开展了涉及军民融合、产权保护、环境保护、证明事项等的文件清理,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3.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全年共向税务总局报备税收规范性文件34份,其中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份;先后收到下级报备税收规范性文件52份。组织对下级报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整改纠正。全年未发生税务行政相对人就税收规范性文件提请异议处理的情况。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完善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制定了《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工作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事项提请研究前,认真听取意见,未经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一律不上会。决策前,充分沟通,坦诚交换意见;决策中,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决策后,保持意见统一,分工抓好落实。

  2.开展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落实“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要求,依据党委(党组)工作规则和机关工作规则,积极将重大行政决策和内部重大决策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建立《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审议。

  3.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对省税务局参与拟定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上报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税收政策建议,制定重要的税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严格按研究范围分别报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领导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经集体讨论的情况和决定,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情况相对复杂、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存在税收执法风险、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事项纳入法制审核范畴。制定了省、市、县(区)三级并区分集中办税、非集中办税两种模式的5大类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针对每一具体审核事项,编制工作指引,明确审核依据、审核岗位、审核内容、送审材料、审核重点、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审核意见、审核要求、承办岗位等,便于法制审核人员按图索骥,提高了审核工作质效。

  2.积极推动税务行政处罚规范化。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必须推、一般程序处罚逐步推、简易程序处罚鼓励推”的思路,在税务行政处罚领域试点推行说理式税收执法,及时编制说理式税收执法文书模板、范本,组织开展视频培训,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开展。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组织对蚌埠等6个市税务局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及处罚裁量基准落实情况抽查,推动了制度落实,促进了执法规范。

  3.拓展一次办结事项范围。与省财政厅联合推出《财税优惠清单》,将361个财税优惠事项、486项减税(费)政策向社会公布。发布“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两个清单和办税指南,实现11大类791项业务“最多跑一次”,占全部办税事项99.4%,其中7大类610个服务事项“一次不用跑”,占办理服务事项的77%。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符合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现申请、受理、办理、反馈等全流程网上通办,实现办税“一次不用跑”。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全省县以上税务机关均成立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相互配合、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积极推行内控监督平台。

  2.深化内控监督平台应用。以内控监督平台应用为重点,建立25项内部控制专项制度及配套操作指引,运用内控监督平台、金税三期等系统开展日常性监控,初步实现内部控制由事后监督逐步转为事中事前监督、由“人防”向“机控”、由“分散”向“集约”、由“现场检查”向“远程分析”的转变,提升了监督质效。

  3.有效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立问题主动收集机制,对来信来访、局长信箱、网友留言、12366热线等渠道收集的情况进行汇总,从中发现纳税人最盼、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有针对地加以解决和引导。建立定时浏览、即时承办、限时回复、适时分析的“四时”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沟通不及时不顺畅引发信访事项。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1.妥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遵循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时、有效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全年全省税务系统实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2件,较上年增长188%,上年结转3件。其中受理44件,不予受理8件。经审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9件、驳回复议申请的4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8件、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12件、调解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6件、责令限期履行的2件、未审结6件。

  2.认真对待行政诉讼案件。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规定,督促税务机关正确对待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做好应诉准备,积极出庭应诉。全年全省税务系统共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16起,其中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7次;人民法院已审结13起,未审结3起。已审结案件中,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6起,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或终止诉讼的6起,经法院调解终止诉讼的1起。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完成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对11个二级栏目、16个三级栏目进行了调整。及时发布中央和地方政府、税务部门的方针政策,保障纳税人获取消息的权威性、便捷性。宣传实时的、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解读,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展示安徽税务、税务干部的良好风采和形象,增加纳税人认同感。同时,强化舆情监测、汇集、分析,会同有关市税务局加强与网管部门和主要网站的协作,形成上下联动、多方配合、快递反应、有效应对的工作格局。

  2.全面加强新媒体建设。以门户网站为核心,搭建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为一体的信息资源联动服务平台。完善微信、微博、客户端的管理机制,明确平台发布内容的审核流程。修订网站管理办法,根据税务总局网站测评指标要求,完善网站功能及栏目设置,并加强日常监控和问题分析。

  3.参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将整合后的8类信息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全面统计、自动导入。累计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信息205.79万条。清理“双公示”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清单,明确公示流程。累计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传递信息1442条。同时,在省税务局内网新增“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模块,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通过“一键查询”,即可了解纳税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1.开展税法普及教育。在税务网站设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春风行动”专栏,主动公开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方便纳税人查询。举办培训班,全年共分区域举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纳税人专题培训班90期,累计培训纳税人1.2万余户。围绕贯彻《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举办一次新闻发布活动、进行一次主流媒体专访、评选一组税收共治典型案例、发布一张《图说安徽税收保障办法》、策划一堂税收共治课程、组织一批集中新闻报道、拍摄一部专题宣传片、策划一篇深度专题报道等“八个一”活动,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积极发挥徽州税文化博物馆作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级法治文化(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长年面向公众免费开放,开展税收法治宣传。

  2.实施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新增M级纳税人,将新设立的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评价范围,纳税信用等级扩围为A、B、C、D、M五级。全省参评户数由2017年的20.8万户增加至71.8万户,基本实现企业纳税人全覆盖。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发布了A级纳税人名单。扩大个体信用评价试点范围,将其他类型的个人纳入个体信用评价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由含山县、萧县、宁国市“三县”扩大至马鞍山市、萧县、宁国市“一市两县”,共5.42万户个体纳税人纳入信用管理,联评成功率100%。拓展“税融通”业务,与建行、工行、徽行等19家银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3.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全省税务系统共向社会公布“红名单”纳税人信息2.91万条、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57户,并同步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方便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查询应用。同时,向税务总局和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送守信激励案例23个、失信惩戒案例9个。此外,开展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试点,制定评价办法及评价指标,选取部分县区先行试点,取得积极成效。9月份,在全国率先将省高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信用管理系统,作为重要外部参考,全年有54名失信被执行人被撤出A级纳税人公示名单。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新税务机构“三定”到位后,全省税务系统省、市、县三级均设有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其中政策法规处1个、法制科18个、法制股61个。目前,省、市两级税务机关共有在编政策法规工作人员100人,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现有3名公职律师,各市税务局法制科均配备至少1名公职律师,其中合肥市税务局法制科6人全部为公职律师。

  2.组织好执法资格考试。省税务局及时就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结果运用等进行明确,各市税务局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备战迎考。全省税务系统除江北集中区局之外共有1342人报考,参考1335人,平均82.13分,通过率为99.48%,在全国排名第12位。其中黄山、亳州、马鞍山、滁州、淮北、宿州、池州、安庆、宣城、合肥、蚌埠、铜陵等12个市局和江南集中区局的通过率为100%。

  3.扎实开展税收法治培训。注重加强对税收法治人才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全年先后在安徽大学、辽宁税专举办了2期税收法治人员培训班,培训120余人;在扬州税务干部学院举办了1期公职律师培训班,培训80人。省、市两级税务机关基本实行了公职律师按季度轮流值班制度,为公职律师执业创造了条件。

  4.全力打造法律服务团队。目前,省、市两级税务机关已初步组建起“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团队。其中省税务局拥有公职律师24人、内部法律顾问4人、外聘法律顾问2人;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共有公职律师162人,外聘法律顾问140余人。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文件起草、对外合同审核、税务争议解决等,均安排公职律师承担或法律顾问把关,较好地发挥了法律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1.完善组织领导体制机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需要,省、市两级税务机关及时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及组成人员,确保了机构改革后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有序衔接。修订完善制度办法,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落实,较好发挥了领导小组的核心平台作用。全年共召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4次,听取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汇报2次,审议通过税收规范性文件9份,审议通过制度规定7项,提出依法行政工作部署2项。

  2.建立健全会前学法制度。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前学法制度,将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涉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规定、行政处罚法等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公务员法以及保密、预防职务犯罪等与履行工作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会前学法范围。全年省税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前学法4次,先后学习了《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抓好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全年共举办处级领导干部学习十九大精神培训班4期、科级领导干部和纪检组长学习十九大精神培训班4期,均安排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培训400余人次。同时,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均普遍开展了新任职领导干部宪法宣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等活动,形成了上下联动、领导带头、全员学法的法治教育新常态。

  二、下一步打算

  (一)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依法组织税费收入的同时,继续抓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落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精神,加强税费政策研究,推进税费政策落实。针对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等重大改革举措,认真梳理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具体税费政策管理部门、一线征管人员以及纳税人、缴费人的沟通协调,努力找准问题,科学论证,精准反馈。围绕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建言献策,切实发挥好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税收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落实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保障机制,确保“三项制度”如期顺利推开。认真落实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通过案例指导、以案释法等方式,督促税务人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裁量基准。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切实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围绕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开展案件审理,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三)进一步妥善化解涉税争议。借鉴“枫桥经验”,建立税务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畅通协调渠道,优化政策服务,增强有效预判,力争将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用,畅通申请渠道,坚持有错必纠,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妥善处理、有效化解涉税行政争议。贯彻《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稳妥做好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积极主动应对每一起税务行政诉讼。

  (四)进一步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抓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对新录用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考前辅导、专门培训。根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研究落实相关岗位人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要求,加大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录用力度,鼓励税务人员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做好公职律师工作,根据公职律师岗位特点,安排、支持其开展执业活动,并加强执业管理。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崔磊 电话:0551-6283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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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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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为做好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19年5月31日前),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五)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2.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三、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风险提示

  (一)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2017年第6号公告)第四条,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合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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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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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函[2019]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拓宽一次办结事项和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更新安徽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认真落实。

  一、坚持方向,提升站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便民办税的工作方向,把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深化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以此为抓手,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积极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涉税资料、降低办税成本,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多走网络、少走马路”,将改革落地生根。

  二、对照清单,严格执行

  本次清单新增53项、删除5项、修订7项。更新后,“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267项824个业务,可在线下办税服务场所一次性办理,实行“最多跑一次”,占我省现有办税事项(272项829个具体业务)99%以上;“全程网上办”清单包括152项636个具体业务,可在线上“全程网上办”,占70%以上。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对照清单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凡清单中列明的办税事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纳税人跑多次。

  三、突出重点,认真落实改革举措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二维码等渠道,全方位宣传辅导清单。线上办理的业务,要做好网上办理的操作辅导;线下办理的业务,办税服务场所要一次办结,确保线上线下办税无障碍。要对办税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开展全面培训,对更新的内容要重点学习,确保准确执行。要加强与邮政部门合作,推行“邮寄送达”服务。要关注舆情,注意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回应纳税人诉求,为纳税人解决问题。

  附件:1.安徽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安徽省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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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皖税函[2019]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境内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我省顺利推进、落地生效,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自然人从我省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还责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即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款项时的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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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发[201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到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32号)转发给你们,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是减税降费的重大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期待,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按照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统一时间节奏、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操作标准、统一政策口径,按改革目标倒排工期,任务逐条分解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二、做好摸底测算工作。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全省一般纳税人户数多,工作任务量大。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作为,利用信息化手段筛选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对纳税人按行业、适用税率等分类追踪管理,建立模型对纳税人税负水平等指标进行测算,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切实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行业分布、户数情况以及减免税额,主动稳妥地开展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持保障。按照税务总局技术部门统一部署,抓紧完成核心征管、增值税发票管理、出口退(免)税管理、电子税务局等相关系统的修改完善、调整测试及升级,完成网上申报软件与综合征管等系统联调,联系运维公司保障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处理设备、系统等的突发状况,确保纳税人正确地开具发票,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充分享受新政策红利。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好内部学习的同时,要积极采取文字图像、图表图片、问答案例等多种形式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政策,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上门辅导等方式,宣讲告知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理解税收政策,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更好地适应新税制。

  五、深入开展改革效应分析。密切关注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持续跟踪改革运行情况,扎实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扎实开展改革效应评估,深入分析和全面反映改革取得的各项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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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皖税发[2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有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将于4月10日正式上线。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生(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信息采集。

  三、信息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并上传相关资料,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如非必要,无需前往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一)会计人员自行填报。会计人员直接登陆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点击“服务直通车”版块中的“会计管理”,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按照系统要求进行注册或登录。原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人员,需进行注册;原系统有信息的会计人员,无需注册,直接登录,并修改完善相关信息。

  会计人员注册或登录成功后,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信息采集、上传资料、确认提交等流程操作。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教育经历、专业技术资格等。

  (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录系统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应关注系统审核情况,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需根据系统提示的原因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财政部的部署要求,采集的内容也是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列示的基本信息,请会计人员务必阅读并同意关于本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函,如实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支持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照上传的资料认真审核会计人员信息。如有必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可要求会计人员现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会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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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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