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

  (一)新办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二)新办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三)新办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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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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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删除《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十项规定。

  二、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四项单列,增加一个条款,作为第十九条。

  三、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按照《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确定收入的方法和顺序,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五、删除第五十五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皖税务函[2012]58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的表述。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根据以上修改内容,随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9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8年12月20日印发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2017年9月9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办理清算申报,并依据清算申报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报告、报送土地增值税涉税资料、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五条 纳税人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为纳税人清算提供纳税服务、开展清算审核、加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管理并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自取得下列批复、备案、证照或签订相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资料: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施工合同;

  (七)预(销)售许可证;

  (八)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八条 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准确核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分期开发项目的,应按照分期开发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

  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分期开发项目,应当于纳税人报送分期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分期开发项目:

  (一)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取得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取得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由若干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组织施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该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未利用本分期项目回笼资金开工建造的。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确认后,因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分期开发项目的,应于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并通过集体审议的方式确认是否变更分期开发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发现纳税人未按照确定的分期开发项目开发的,或发现确因有关事项导致分期开发项目的分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确认是否变更分期开发项目。

  变更分期开发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集体审议结果确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安排专人或专岗,从纳税人取得立项(备案)文件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项目立项、项目分期、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项目中用于出租或自用的房产信息等,台账所列事项应按月采集、更新,确保项目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应保持连续性,不得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而中断。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关注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对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分期开发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项目或者不同分期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十六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分期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复核。

  第三章 清算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含视同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含视同销售)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其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清算条件满足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主管税务机关已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清算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集体审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清算,集体审议的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存档。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清算。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有异议的,可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复核。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少缴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多缴税款的,按照规定办理退抵税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清算申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以清算申报当日为确认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进行涉税鉴证。

  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涉税鉴证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并在鉴证报告中披露鉴定和证明的结论、法规依据、事实证据、证明过程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大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中,需要核查受托开展涉税鉴证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工作底稿或认为需要就涉税鉴证事项开展约谈的,受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四)需要清算项目记账凭证的,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五)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的清算项目,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证明;

  (六)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应报送减免税申请并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视同销售情形的,应予详细说明。

  上述资料中,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取得的,不得再要求纳税人报送。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算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资料。

  纳税人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未能补正的,经纳税人提供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正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受理。

  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之次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情况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清算审核,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组建清算审核小组。清算审核小组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结束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或市、县税务机关集体审议、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批准的审核报告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以及具体的调整事项和理由,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办理补退税款。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以及具体的调整事项和理由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清算审核,可以自行组织清算审核,也可以通过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的方式开展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清算审核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请求提供政策、技术、人员支持,组建清算审核小组,开展清算审核。

  通过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的方式开展审核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小组应派员全过程参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参与审核表单的填制、审核报告的撰写,并在审核表单与审核报告上签章。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相关审核表单、审核报告组织集体审议、验收;需经市、县税务机关集体审议的,由组织验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县税务机关汇报有关验收情况。

  提供服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未按规定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或服务出现严重差错的,税务机关依规扣减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直至终止合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出具失实报告的,或服务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不认可其服务报告,并将其列入购买服务黑名单,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测绘成果资料、商品房销售明细表、发票等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房产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具体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3.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三)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低于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方法和顺序所确认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前述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采取政府指导价、限价等非市场定价方式销售的开发产品;

  2.法院判决或裁定价格的开发产品;

  3.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的开发产品。

  第三十五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三十六条 扣除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准确地在各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及税务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七)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据实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

  第三十七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三十八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第三十九条 拆迁补偿费按以下方法确认:

  (一)纳税人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按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纳税人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纳税人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纳税人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销售家用电器、家具等取得的收入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部,其建造费用、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四十四条 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市政配套费、报批报建费、“四源”费、供电贴费、增容费等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并在核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收费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列入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上述费用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后又返还的,返还的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第四十五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方法处理: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本款扣除。

  纳税人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第一、第二款所述两种办法。

  纳税人据实列支利息支出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以及发票。

  纳税人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咨询费等非利息性质的款项,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扣除。

  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需要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其扣除项目中利息支出的计算方法应保持一致。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许可进行金融贷款业务的金融单位。本办法所称“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是指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利息。

  “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利率。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让房地产、购入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等事项,应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按照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第四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终止清算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稽查部门又对纳税人立案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终止清算审核,并将清算审核事项移交稽查部门一并处理。主管税务机关终止清算审核的,应当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当日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四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以下简称清算后转让的),纳税人应按月汇总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乘以清算后转让的面积再加上清算后转让时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扣除项目金额(不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第五十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房地产,纳税人出租、自用或借予他人使用超过1年的,转让时应按销售旧房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补缴的税款,应当自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延长审核时间的,延长审核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纳税人自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书面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查,对查实的事项应予以追溯调整,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清算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清算后取得的;

  (二)清算时应实际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的款项,清算后实际支付的;

  (三)清算时应分摊但实际未能分摊的共同的成本费用,清算后能够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的;

  (四)其他合法合理原因。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时,对同一开发项目或同一分期项目中既建有普通标准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中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如纳税人在清算报告提出放弃申请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权利的,应以整个开发项目为对象,统一计算增值额、增值率以及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时未明确是否就其普通标准住宅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并将清算报告退还纳税人,待纳税人明确后予以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中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实施时,尚未清算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废止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十项规定,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注销登记,但其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工作流程,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故将《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四项单列出来,作为第十九条。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第十九条”,应指“第十八条”,本次公告作相应修改。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确定了地税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的几种情形,但与《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衔接不够,故参照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进行修改。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皖税务函[2012]583号)非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此删除了公告中第五十五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皖税务函[2012]58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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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线访谈(安徽省)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相关政策

  访谈时间:2018年12月11日15:00-17:00

  主题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金波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在线文字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金波来到节目现场,就围绕“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相关政策”这一主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互动交流。欢迎您,李金波副局长。首先,请您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在线文字访谈节目”现场,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 从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正式施行。新税法落地,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利好?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执行?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都非常关心,首先请李局长简单介绍一下滁州市税务局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工作开展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滁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市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贯彻意见,坚持“四抓”,扎实推进个税改革工作。

  一抓政策宣传。市局在《滁州日报》等主流媒体专版宣传个税改革政策,通过视频培训各县(市)、区个税改革师资;印发《致全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大厅发布,广而告之;全市税务系统举办纳税人培训班30多场,直接培训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合计4千多人次。

  二抓集中办公。市县税务局集中办公全到位,都成立数据清理工作团队,每一市、县团队人员3—6人。市局定期开展集中办公电话抽查。

  三抓客户端推广。截至9月底,全市客户端安装使用率为100%。10月上旬,针对纳税人客户端申报失败人数较多的情况,市局要求就纳税人申报失败的原因开展全面分析,对未作税费认定的纳税人、重复申报纳税人、表格填写错误纳税人,要加强税法宣传、加强客户端使用辅导,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纳税人申报存在问题,为纳税人办税服务提供周到满意服务。

  四抓数据清理工作。每逢月底,市局及时召开数据清理人员培训、辅导、总结会;多次下发清理情况通报;成立专门团队,克难攻关,集体研究解决清理工作的难点问题;截止12月中旬,完成同号不同名数据清理工作,基本完成验证不通过数据清理工作。

  [主持人] 好的,谢谢李局长!已经有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网友的提问。

  1.主持人好!嘉宾好!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想了解这次个税改革后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是怎么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2.嘉宾您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由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请问下一步在实施该法时,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是否还有优惠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纳税问题有特殊优惠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保持政策稳定性,下一步在落实个人所得税法时,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

  3.您好,此次税改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是如何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设计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能力和减税规模相匹配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此次税改,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主要考虑是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我国个税纳税人群呈金字塔型分布,适用中低档税率人数最多,在纳税人收入分布密集区间实行更精细调节,适度扩大中低档税率(20%以下)级距,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4.新的扣缴客户端能够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为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方便广大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8月1日,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正式升级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扣缴义务人可以到各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免费下载使用该客户端。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支持2018年四季度过渡期政策的扣缴客户端版本,新的扣缴客户端设置了在线自动升级功能,升级后的扣缴客户端新增纳税人身份验证功能,供扣缴义务人核对和修改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更加准确的报送相关信息、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新客户端上线后的运维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税务部门还对外公布了扣缴客户端运维热线,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运维热线,及时获得帮助和解答。

  5.您好!我是企业会计,很想知道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步骤如何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程序较为复杂,因为纳税人遵从新税制需要一定辅导期,征纳双方需要转变征纳方式的适应期,社会需要配套保障的准备期。为让百姓尽早分享改革红利。在全国人大的关心指导下,此次个税改革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步骤实行。具体如下:

  在“一次立法”阶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综合分类税制,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同时,授权国务院在新税法实施前,比照新税法相关要素,实施过渡期政策。

  在“两步实施”阶段,第一步是2018年10月1日至年底实施过渡期政策,包括:各所得项目仍然维持现行分类征收办法,按月或按次计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计税方式暂不调整,次年不汇算清缴;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第二步是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等。

  6.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什么时间,和企业所得税时间一样吗?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5月31日,根据中国实际国情,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

  7.您好!我是一名新入职的公司会计,刚才听您介绍了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政策,的确给我们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税降负,我想具体咨询下新个税通过哪些渠道来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目前,企业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2019年1月1日,我们将上线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到时候纳税人可以用采用网页、安徽税务移动办税手机APP和办税厅三个渠道进行申报。

  8.主持人、嘉宾好!我想问一下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扣除费用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执行5000元/月的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9.您好,我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进行自然人身份信息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为了更好的帮助广大扣缴义务人准确办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在【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中提供了身份验证功能,该功能目前正在试运行,即使存在身份验证信息不通过情形,也不会影响正常申报,系统验证结果当前仅供参考,请自行核对员工身份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10.您好!我是一名代账会计,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有的企业忘记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密码,请问该如何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如果咱们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出现申报密码错误的情形,只需要该企业的实名办税人员带着身份证,前往办税服务厅重新申请发放申报密码即可。

  11.您好!正好我这两天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遇到了一个操作问题想请教下您,我公司一职工的身份证号码在系统中错误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在职工信息录入模块搜索该职工,点开职工信息,将该信息选择“非正常”,保存后,再重新“新增”该职工信息即可。

  12.您好,我是公司的股东,在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13.现在都说在打造营商环境,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情况怎样?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2019世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大幅提升到第46位,相较去年第78位进步了32位,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中国最好名次。其中,与税务部门工作直接关联的纳税次数和纳税时间两个指标分别比去年上升了23位和43位,排在第15位和第53位。

  14.您好!我想知道近年来我国在税负降低力度上到底是怎么样?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在税收营商环境中,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始终是一个重点。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减税降费,特别是今年除年初确定的全年减税降费1.1万亿元政策措施外,又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预计全年减税降费规模将超过1.3万亿元。与此同时,不少企业期盼更大力度的减负。从政策信号看,预计下一步将推进增值税税率降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降低社保费率等。

  15.我目前在两家单位取得收入,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您这属于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需要每月在申报期内携带身份证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在安徽税务移动办税手机APP上自行申报。

  16.嘉宾,您好!我有时申报完个人所得税后系统仍显示个人所得税未申报,遇见这种情况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如果您在申报完个税后系统仍显示个人所得税未申报,那么1.首先您需要核对下您的个人所得税品目是否为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如果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需要另外用法人或合伙人身份证号进入自然人税收管理扣缴客户端申报个税即可;2.如果不为上述企业,可在申报明细里查询申报表确认是否已申报成功,或者拨打我们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550-3089783)进行确认。

  [主持人] 非常感谢李金波副局长做客本期在线访谈,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今天的文字在线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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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升级版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ITS项目组最新下发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完整安装包)”安徽(多企业版,版本号V3.0.042)升级版。为便于我省广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及时登录下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载路径。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栏目-“下载中心”-“软件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完整安装包)”安徽(多企业版,版本V3.0.042)。

  网址:http://www.ah-n-tax.gov.cn/col/col5451/index.html

  二、升级方式。下载软件后,请仔细阅读安装说明,已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老版本的用户,系统会自动升级;未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用户请按安装说明下载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

  三、其他事项。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升级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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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法[2019]11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及附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地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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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3
文号:财税法[2019]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


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填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须重复备案。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消费税纳税人应在当期《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中第4栏“减(免)金额”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经商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就规范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发布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公告》第二条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三项条件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2.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明确申报要求

  《公告》第三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首次免税申报前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的,不需要重复备案。

  《公告》第四、五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申报期限及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对应栏次填报。

  《公告》第六、七条明确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核算要求及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公告》第八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照第四条规定期限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的,将按照规定视同内销征税。

  (三)明确管理要求

  《公告》第九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免税管理。

  (四)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第十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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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3月1日实现金税三期原国税、地税系统合并运行。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引导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理安排涉税业务办理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2月23日0:00至3月1日7:59,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及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对外办理涉税业务;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和移动办税APP等办税渠道同时关闭。

  2019年2月23日0:00至3月1日7:59,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除发票发售业务)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除发票领用和验旧功能)在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期间可正常使用。

  2019年2月23日0:00至3月1日7:59,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系统)办税服务厅端暂停对外办理业务。在此期间的每一天,ITS系统远程办税端和扣缴客户端(手机APP、网页WEB端)于23:00至次日7:00暂停服务;ITS系统扣缴客户端7:00至23:00只对外开放人员基础信息登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功能。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3月1日8:00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及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恢复办理全部涉税(费)业务。

  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和移动办税APP等办税渠道同时恢复使用。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涉税(费)业务办理时间,在系统暂停服务前尽早办理相关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含车辆购置税、社保费、不动产交易相关税收等)、发票代开、发票领用等业务,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为保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在2月份征期内顺利办理预扣预缴税款和专项附加扣除业务,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于2月15日前通过填报手机APP、网页(WEB)端填报上传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于2月21日前将纳税人上传的信息导入扣缴客户端,以保证纳税人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红利。

  (三)有关系统上线运行初期,为防止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并优先选择网上办税。

  (四)有关系统切换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对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信息,请纳税人切勿相信,以免造成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于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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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税发[2019]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创业创新,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税收支持力度,关系到经济持续平稳运行和社会就业稳定,对进一步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出台了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省委、省政府也在制定地方税费减征措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省税务系统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把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作为今年税收工作的主题,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主动扛起责任,坚决落实任务。省税务局已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政策制定组(政策法规处牵头)、征管核算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督察督办组(督察内审处牵头)、服务宣传组(纳税服务处、税收宣传中心牵头)等工作组,统筹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市、县(区)税务机关都要比照成立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由一把手负总责,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明确责任主体,梳理任务清单,紧扣时间节点,切实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运行中的管理服务、落实后的效应分析等工作。

  二、积极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减税降费工作,与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分析,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税务局要配合财政部门,提供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相关地方税种和附加的政策方案,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汇报,按要求及时制发操作文件并抓好后续落实。市、县(区)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实施情况,落实《安徽省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皖税发[2019]4号印发),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简明易行的意见建议,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政策实施效果更给力、更有感。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争取地方在编制和调整预算时充分考虑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因素,合理确定税费收入预算。要主动向有关监督部门介绍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积极争取指导,认真改进工作。要拓展和畅通渠道,了解企业合理涉税需求,倾听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社会声音,确保得到多方理解和支持。当前,要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要求,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纳税人已缴税款的退库工作。

  三、广泛深入宣传,精准辅导到位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掌握政策规定,便捷办理涉税事项,全面依法享受减税红利,提振市场信心,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稳定积极的预期。要立体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各级各类主流媒体、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深入解读减税降费政策,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应知尽知,用好用足税费优惠政策。要专业化辅导达到精准培训,组建政策辅导专家团队,梳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清单,利用大数据技术精准筛选符合减税降费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要细化政策辅导实施方案,建立培训辅导台账,推进逐户培训到位,点对点精准“滴灌”,实现对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全覆盖,既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面向企业法人代表;既讲解政策实体性内容,又讲解办税缴费流程、申报表填报等程序性内容,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

  四、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持续优化减税降费政策管理服务措施,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识别、政策提示、标准判定、协助计税(费)等功能,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良好体验。要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规模、税种、行业、经济类型等基础信息,确保基础数据质量,增强管理服务的针对性。要继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精简报送资料,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加快税务证明事项清理、推进涉税资料清单管理等措施,确保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提质增效。要以党建为引领,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示范窗口,组建志愿者服务小分队,开展“税务志愿江淮行减税降费促发展”“同心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有效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减税红利。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和税收宣传中心要分别指定1名负责人抓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各市税务机关也要比照落实。要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中设置小微企业政策咨询专线,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全面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导税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等各项服务制度,完善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畅通税企沟通渠道,确保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问题及时解答、事项及时办理,打好政策惠民和服务便民的“组合拳”,让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和办税便利的双重获得感。

  五、加强统计核算,深化评估分析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工作,客观反映减免税效果,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要建立健全分地区、分纳税人、分政策类型减税统计核算体系,实现统计核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建立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工作机制,细之又细、实之又实地做好数据的统计、上报、审核和汇总,经得起各方的检验。要对减免税数据进行日常会审,全面提升减免税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积极主动开展减税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上报政策运行情况及经济效应分析。要优化征管系统统计核算功能,开展统计核算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给纳税人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凡是能够通过申报表提取或系统生成的数据,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另行填报。

  六、严格监督考评,促进工作落实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将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通过内控监督平台、执法督察及考核考评等方式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更好落实落地。要坚持督考合一,省税务局将适时开展以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重点的督导督查,做到一督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该反映的及时全面反映,能解决的及时研究解决,应整改的抓紧即查即改。同时,要积极配合好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是硬任务的理念,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强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日常监督,对发现的政策落实不力、统计把关不严以及在宣传辅导、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重大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以最严肃的纪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得到最严格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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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皖税发[2019]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发[2019]7号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面临的宏观环境更趋复杂,不确定性更大,风险挑战更多。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六稳”要求和“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1.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效应。2019年,省财政安排130亿元左右,采取“借转补”、事后奖补、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四个一”创新主平台、“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技工大省建设等。省级预算安排需再分配的省直部门切块资金,尽快拨付到具体用款单位和项目。

  2.有效降低税负成本。2019年1月1日起连续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2019年3月1日起,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

  3.实施更大力度降费。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减免政策。继续降低工商业用电、用气成本,全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增加到750亿千瓦时。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2018年度税后全投资收益率超过7%的,下调2019年配气价格。增加天然气大用户直供气。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1%政策,依规延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逐步调整为6%,企业生育保险费率逐步调整为0.4%。落实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要求,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财力减少。

  4.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血脉。2019年,省财政继续安排库款资金10亿元,各市、县(市、区)按不低于2倍配套,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支持各地对无还本续贷、“税融通”、商标专利质押等落实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省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担保。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等担保费率不超过1.2%,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大型银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要在总量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努力将平均利率控制在5%以内。

  二、积极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5.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采取设备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技术改造,实施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1000项。持续推进“三重一创”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工程和产业园区升级为重大基地,培育打造智能家电、新型显示、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等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符合年度重大支持方向且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补助比例为项目核定关键设备投资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省、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6.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和产品。争创量子信息科学国家实验室、新能源汽车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继续在重点领域布局建设新的安徽省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省财政对新认定的“一室一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稳定支持和奖励机制。2019年,省级分别安排2亿元,注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初创期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企业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新增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对寻找捕捉科技成果在皖转化并产生效益的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强化人才支撑。2019年,省财政继续加大人才经费投入,统筹安排5.5亿元,深入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等,支持培养引进高端领军人才等。更大规模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别按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给予支持,取得约定绩效的团队可获得所支持资金的直接奖励或股权回购奖励。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

  8.继续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统筹做好债务处置、土地利用、职工安置等工作。2019年退出煤炭过剩产能165万吨。拓宽专项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加大对职工分流安置支持力度。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9.加快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对符合投资导向、杠杆撬动作用大、投资进度快的子基金,省级股权投资母基金及时增资支持。对母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半年未开展投资业务或设立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预期目标20%的子基金,实施母基金退出。省级股权投资子基金超额完成年度投资预期目标任务的,母基金将当年项目投资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金在20%限额内,开展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参与省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三、努力扩大有效需求

  10.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积极对接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的领域,聚焦“铁公机”“电气水”、先进制造业、公共服务等领域,谋划储备和实施一批重点项目,省重点支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库内项目。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筛选和推介一批前期工作成熟、商业潜力大、投资回报机制明确的PPP项目。设立项目投融资服务中心,跟进服务项目融资等。继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各地重大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

  11.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2019年,新开工亿元以上重点项目1600个以上,建成600个以上。全面落实高质量“四督四保”制度和“五项机制”要求,遴选调度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抓紧开工一批具备施工条件的交通、水利、环保等重大项目。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项目,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加大在建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保障,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积极争取新上重大项目能耗指标国家政策支持。

  12.多渠道扩大服务供给。家庭服务业企业(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等,各地可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对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房、设立养老机构或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助补贴。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公众有序开放。再降低国有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

  13.不断优化消费环境。支持发展“老字号”品牌和创建商业特色街区,鼓励建设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建设。发挥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改善流通业公共服务体系。继续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优化升级农村电商。统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参加符合条件的省内外展销活动的,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14.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完善住房市场体系,继续保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新开工棚户区改造21.45万套。15.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省调度的重大产业和基础科学研究项目,从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安排。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四、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16.支持外贸进出口。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2019年,对“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80%,稳定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可达200万元。

  17.坚定不移扩大招商引资。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引进优势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招引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具体政策由所在地制定。办好世界制造业大会、科博会、创新成果交易会、家博会、农交会等。

  18.提高走出去组织化程度。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一带一路”及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当年新签境外项目,按合同额一定比例给予前期费用补助。对实际对外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从国内银行获得的用于境外项目运营的借款,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

  五、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19.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动对接长三角一体化顶层设计,支持规划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和产业合作示范基地,推动G60科创走廊宣芜合段建设。筹备开好2019年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支持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和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支持建设合淮产业走廊、合六经济走廊,推动皖南示范区与沪苏浙共建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加大大别山革命老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省里出台的相关既定扶持政策,对皖北三市项目申报条件适当放宽,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20.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突出产业兴旺这个重点,统筹使用好现有各项涉农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规范提升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新增产值超50亿元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5个。2019年,省财政统筹安排50亿元左右,支持农村“三大革命”等人居环境建设。省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的补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六、打好三大攻坚战

  21.坚决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9月底前基本完成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平稳建设,预算已有安排的项目,允许使用财政库款提前开展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建设。推动证券机构市场化纾困基金加快落地,“一企一策”处置化解风险。支持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市、县(市、区)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省级按实际奖励额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分类施策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22.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脱贫攻坚力度,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量部分全部用于贫困革命老区县、深度贫困县。支持各地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群体制定相应帮扶政策措施。用足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支持扶贫开发政策,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扩大到31个贫困县及叶集区。加强淮河行蓄洪区移民搬迁用地保障,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以及农民建房用地专项计划安排上,按需定供、应保尽保。

  23.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继续安排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及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对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建设进行奖补,大力推进巢湖综合治理,支持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继续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坚决根除“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的环保“一刀切”做法。继续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大别山水环境、地表水断面等生态补偿制度。

  七、持续改善民生福祉

  24.不断加大民生投入。严格控制和压减一般性支出,从严安排“三公”经费预算,取消低效无效支出,除重点和刚性支出外,其他一般性支出一律按照不低于5%的幅度压减。优化实施33项民生工程项目,持续加大民生投入。

  25.大力促进和稳定就业。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倾斜支持。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期限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支持力度,将自主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15万元和300万元。

  26.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适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优抚补助标准,加强对特困人员、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群体的兜底保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再提高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推动“17+13+X”抗癌药政策落地惠民。

  八、优化营商环境

  27.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和更多跨部门、跨层级事项“最多跑一次”。除较为复杂的登记业务外,不动产登记办证均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企业简易注销时间在现有基础上压缩一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办清税证明、即办税务注销,年内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由市、县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实施。

  28.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持续深入开展送思想、送政策、送项目、送要素、服务实体经济活动,全面落实联系包保机制,用好互联网+“四送一服”综合服务平台,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今年4月继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集中活动。

  29.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积极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多渠道宣传企业贡献,依规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对“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的监督检查,营商环境构建情况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30.推进政策措施落实。各责任单位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简便易行的实施方案,及早向社会公开。省委宣传部等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形成稳定积极的预期。省纪委监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要对减税降费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解读《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

  省委、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必方       2019-2-25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关键之年,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意义重大。近期,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指导各地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联系我省实际,全面落实“六稳”要求和“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下面,我将《意见》起草有关考虑和主要内容通报如下:

  当前,宏观环境更趋复杂,不确定性更大,风险挑战更多,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需付出艰辛努力。在去年年底召开的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锦斌书记要求,“要尽快制定出台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确保今年开门红”,国英省长强调,“要以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效的政策落地稳定预期,确保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在向阳常务副省长的亲自组织下,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这份《意见》,并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意见》八个部分共30条,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

  第一,聚焦实体经济发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落实“六稳”,根本上是稳住企业、稳定实体经济。目前实体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仍然是成本高、融资难、环境不优。党中央、国务院一再释放信号,明确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缓解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在已有支持政策基础上,又提出了一系列帮助企业纾困解难、降本增效、优化环境的举措,把能减的都减下来,能降的都降下去,让企业轻装上阵。综合测算,这些新的政策举措实施下来,全年可新减轻企业负担200亿元左右,加上既有的减税降费政策,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000亿元以上。

  第二,聚焦动力转换发力,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对我省来说,实现高质量发展,动力在科技创新,主体在先进制造业,抓手在“三重一创”。《意见》延续并丰富了支持创新发展的财政激励等政策,省财政安排130亿元左右,采取“借转补”、事后奖补、产业基金等方式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并丰富完善了科技创新、“三重一创”等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争取我省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中抢占先机。

  第三,聚焦供需两端发力,筑牢经济发展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扩大最终需求,要注重拉动有效投资。对我省来说,投资始终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量。《意见》围绕“铁公机”“电气水”、公共服务、人工智能等基础领域,以及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等短板弱项,通过招商引资、保障用地等举措,明确“往哪投”“谁来投”和“支持投”等问题。同时,在扩大服务供给、优化消费环境、健全流通体系、支持外贸进出口、走出去等方面提出系列支持政策,切实增强消费的基础作用,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四,聚焦三大攻坚战发力,务求攻坚取得实效。去年三大攻坚战初战告捷,今年要按照已确定的行动方案,打好重点战役。《意见》针对重点任务,从政策层面给出实打实的支持,从工作层面提出硬性要求,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集中优势兵力,坚决啃下硬骨头,进一步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例如,在防范财政风险方面,允许使用财政库款提前开展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建设;在脱贫攻坚方面,明确提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量部分全部用于贫困革命老区县、深度贫困县。

  第五,聚焦民生改善发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我省民生短板仍然突出,特别是皖北地区、革命老区保障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意见》积极补短板、强弱项、兜底线,在增加民生投入、实施33项民生工程、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支持举措,努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同志们,《意见》的落地见效需要各方面付出千辛万苦的努力。借此机会,也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对《意见》的宣传解读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共同助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

  谢谢大家!

  部分记者提问:

  《意见》的主要特点?

  答:《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巩固、增强、提升、畅通”方针,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做到“真金白银给,大刀阔斧降,多管齐下投,全心全意扶”。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体现“六稳”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形势变化,从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就业、扩大有效投入、畅通金融血脉、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推动经济平稳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在合理区间运行。二是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创新驱动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等。三是体现政策举措精准管用,从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向企业和社会传递积极信号,提振市场预期。四是体现政策举措集成创新,系统承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家部委年度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政策,学习借鉴兄弟省市新近出台的经济发展举措,对多年行之有效政策作出新要求新规范,体现了政策的集成性、延续性和创新性。

  在“减税降费”方面有哪些新的“干货”?

  答:前面我已经介绍,经测算,《意见》全年可新减轻企业负担200亿元左右,加上既有的减税降费政策,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000亿元以上。比如,国务院提出允许连续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最高按50%标准减征“六税两附加”,我们顶格按50%的标准执行,经测算可减税35亿元左右;还有这一次对契税适用税率进行了调整,全部按3%执行,预计减税45亿元左右;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等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预计减税5亿元左右;电力直接交易预计降费45亿元左右;下调船闸收费降费约0.3亿元;相关政策为企业减轻社保费用负担40亿元左右。

  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我们注重将“指向明确、边界清晰、资金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贯彻在《意见》起草全过程。经梳理,《意见》政策措施近百余条,每条政策都明确了责任单位。目前,各责任单位正在制定配套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政策,确保可落地、可执行,让企业尽快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些政策的推进落实情况,都将全部纳入到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平台中进行调度,省纪委监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将对这些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进行督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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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5
文号:皖发[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2月26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财会函[2018]214号         2018-8-2

各市、县(区)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花传泉  联系电话:0551-68150260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邮编:230061

  电子邮箱:kjc0551@126.com <mailto:kjc0551@126.com>

  附件:

  1.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日


  附件1: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公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

  (三)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全省拟申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规范运行。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确定、公告面授培训机构,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继续教育学分的审核、确认、登记等相关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与变更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信息档案,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化原则,及时登记、变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分为自动登记和申报登记。原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有信息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继续教育时,将沿用原来的信息实行自动登记。原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继续教育,需登录财政部门指定网站申报,按要求填报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持身份证原件、工作单位证明信等相关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局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申请,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调转表,持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到调入地市、县(区)财政局办理调转。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持身份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办理档案信息变更。财政部门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办理。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四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科目内容进行指导。公需课开设,须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内容执行,可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学习。

  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不低于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的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充分发挥网络教育优势,引导高等院校、会计行业协会、内部培训服务机构等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学分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二十条 参加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经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1.5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

  (八)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当年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六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前应当按要求程序向所属财政部门报备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经认可后方可开班。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分、授课教师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一)承担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五)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六)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七)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研究起草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对《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作出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新修改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并要求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原则、要求、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供了指南。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起草目的

  (一)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培养高素质专业技术队伍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新时代经济工作的服务者,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对促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起到了较好作用。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研究制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二)面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新形势,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财政部门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取消了施行20余年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三、主要内容

  (一)提出总体要求。《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沿用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适应范围、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个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不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也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此外,还强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二)明确管理体制。按照简政放权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突出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进一步理清省以下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的权限,同时还明确了省、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三)进行信息登记。明确财政部门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化原则,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信息档案,及时登记、变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各类学分进行统一登记,并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规定内容与形式。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按照省人社厅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执行,可在人社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学习。专业科目指南由省财政厅定期发布,须在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学习。

  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考虑到工学矛盾、行业差异等因素,《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发挥网络教育方便、快捷等优势,引导高等院校、会计行业协会、内部培训服务机构等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使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实行学分管理。《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针对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明确8种继续教育形式学分计量标准,学时和学分折算比例。

  (六)加强机构管理。《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关工作要求等。明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并对各层级学习的师资力量进行规定。

  (七)强化考核评价。《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机制。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如何运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成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如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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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9]26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16日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科目内容进行指导。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二条 参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通知为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结项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折算学分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3个学分;

  (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省财政厅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财政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每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时、授课教师等事项,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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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6
文号:财会[201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金[2019]12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鼓励企业直接融资,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2月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docx   

  附件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申请表.xls  


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功能,支持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安徽省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企业、首次挂牌融资企业、首次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以及培育企业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市或县(市、区)政府。

  本办法所称直接融资奖励,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给予的用于支持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面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其认定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四条 直接融资奖励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实行据实结算、次季度奖励。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安徽证监局协助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其中: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奖励60万元;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140万元。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含红筹架构和VIE架构等),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与首次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在同一年度内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照实际发行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九条 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政府1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申报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至少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首发板块、拟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的首次辅导备案报告及辅导备案信息披露证明文件(复印件);

  (5)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成功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发板块、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需要提供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在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已生效的招股说明书。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可不提供(4)和(5)两项材料;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首次挂牌融资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挂牌市场、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首次债券融资奖励的民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首次发债情况、实际发债金额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企业经相关部门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批准发债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6)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结果公告(加盖主承销商及企业印章)(复印件);

  (7)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于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同级财政部门收集整理申报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汇总《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将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文件连同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于次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连同市财政局申请文件于次季度首月末报送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申报材料于次季度首月末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申报地方政府奖励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本地区企业成功上市奖励资金时一并申请,不再单独行文申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奖励额度,并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核。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省财政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市、县(市、区)财政。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相关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20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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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3
文号:财金[2019]1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办[2019]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9日


安徽省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四最”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在我省的贯彻执行工作,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面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常态化发布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有关部门和各地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对经核查符合规定的PPP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督促各地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协助项目单位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制度目录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作用,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不懈地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要求,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着力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撬动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深入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细化监管措施,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认真落实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确保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出现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要落实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确保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指导各地强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发挥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各地要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安徽银保监局、省税务局要积极推进税务和银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形成“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积极推广“税融通”等信贷产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安徽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要督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折不扣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的监督规定,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切实降低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集团要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快推进1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20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落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信用担保集团要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到2020年,全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1000亿元。

  (三)清理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部署,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在国家新修订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省市场监管局要通过经济垄断案件、投诉举报、专项行动、日常检查等多种渠道,排查行政垄断案件线索,依法查处和公布行政垄断案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诚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没有执行到位的要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推动各地按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预警指标体系要求,优化政务诚信环境,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政务领域相关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各地要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二、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五)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取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严格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施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做好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专项督查相关工作,并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省商务厅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要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立法修法情况,积极做好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落实工作。

  (六)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审批等支持,跟踪了解项目进展,加快环评审批进度,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推动项目尽快落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积极配合国家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范围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动态跟踪税收政策实施效果。

  (七)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和推进通关便利化。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合肥海关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装运前检验制度,推行入境“先验放后检测”模式,推动货物进出境“提前申报”,扩大关税保证保险参与企业。合肥海关、省商务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确保通关环节需要保留验核证件数量减至48种,整体通关时间在2018年比2017年压减1/3的基础上,到2021年持续压减至1/2。省商务厅要落实国家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调整目录,减去已无必要监管的产品。

  (八)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等政策要求,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动态跟踪,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按要求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缩短至10个工作日以内,切实优化对跨境电商等企业退税服务,提升退税服务效率。全面推广电子化退库,实现出口企业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落实国家四部委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巩固“国门利剑2018”联合专项行动成果,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等行为,为守法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九)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发布安徽省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2019年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根据国家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文件精神,研究提出安徽省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根据国家部署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及时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意见》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省级实施政策文件修订工作,制定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要求推动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工业建设项目4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审批手续专项行动,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启动全流程、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办公厅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梳理我省设定的各类审批事项。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压缩企业注销公告时间,支持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速退出市场,编制和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和提交材料规范,提高企业注销登记效率。

  (十一)进一步压减行政许可等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四个一律、两个全程”的要求,及时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衔接落实,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要在2019年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变相审批和许可自查整改工作,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要组织有关部门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许可。

  (十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省级清单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省政务服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按要求公布全省各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落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要求,持续优化安徽政务服务网功能,着力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全省范围内“一网通办”,进一步整合移动端政务服务应用,做好“皖事通”移动办事品牌的宣传推广,提升用户体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局要督促各地、各部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质量检测和满意度调查机制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三)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要根据国家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政策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具体措施,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查处整治公章刻制领域行政垄断案件,严禁各地公安机关指定公章刻制企业,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现象。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和认证证书种类,增加认证机构数量,督促降低收费标准,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十四)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要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对本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推动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要落实国家相关要求,规范金融类协会合理收取会费、服务费,减轻企业负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进一步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检查,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十五)规范降低涉企保证金和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部署,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缴纳标准,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省市场监管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地要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市县要严肃追究责任。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降低企业税负的政策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减免税规模定期统计和政策效应分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大力保护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省知识产权局要认真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要求,充分发挥我省11个商标受理窗口职能作用,为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就近注册商标提供方便、快捷服务,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和使用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培育和打造自主商标品牌。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合肥海关、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深入开展打击侵犯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老字号商标、涉外商标专用权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其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要依法查处网络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强化网上线索发现、源头追溯、线上线下共同治理,加强跨地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协查、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要根据国家专利法修订进程,跟踪推进我省专利立法修订工作,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走出去”和产品出口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援助。

  (十七)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要健全完善涉及产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持续进行动态清理。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省高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按要求处理公布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十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一网通享”,依托“信用安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提供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等信用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推动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整合市场监管相关数据资源,加强对市场环境的大数据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十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省市场监管局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有效整合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65号)要求,加强认证监管,规范认证行业发展,大力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品质、创品牌。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及时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出台的相关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2019年底前建立省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生效。省政务服务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按要求推进我省现有监管信息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子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2019年9月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

  (二十)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省生态环境厅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超标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及时纠正一些地区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并严肃追责。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适时对已经制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进行修订。指导市县合理掌握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同案不同罚等现象发生。省财政厅要督促将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问责。

  七、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二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二十二)落实市县政府责任。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营商环境存在的“痛点”,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二十三)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局要积极对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根据《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牵头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评价。每季度对各市政府、省有关单位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价,每半年对各地营商环境状况开展监测调查,每年底开展营商环境满意度第三方调查。

  (二十四)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认真落实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二十五)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常态化推进“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二十六)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落实,及时受理企业投诉举报,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地、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将通过“五大系统”督办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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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9
文号:皖政办[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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