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18]8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皖国税函[20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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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全省税务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统一规范纳税人“最多跑一次”涉税事项操作标准,让纳税人明白办税、便捷办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了《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以下简称“《办税指南》”),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了解指南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工作要求,依照“依法、规范、实用、便民”的原则,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组织业务骨干联合编写了全省统一、标准的《办税指南》,既方便纳税人按图索骥,明白、轻松地准备涉税资料办理涉税事项,也方便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快速学习和查找,有利于提速业务处理,提升服务质效。

  二、明确指南具体内容

  《办税指南》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业务,基本涵盖纳税人依申请事项,种类齐全,实用为主,内容简练,步骤清晰。《办税指南》所有引用的政策依据均为截止到2018年3月底前公布且有效的文件。《办税指南》分为通用指南、分事项指南,其中分事项指南又分为国税篇、地税篇两部分。通用指南包括“办税途径、办税流程、注意事项、办税服务厅导航”等内容。分事项指南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是否支持预约、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服务对象、免填单、年审年检、是否支持网上支付、特别程序、数量限制、申请材料、填报须知、审查标准、办理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有效期限、是否涉及中介服务、办理依据”等25项要素。国税篇分事项指南共归集403个事项,地税篇分事项指南共归集551个事项,通过表单形式完整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参考和指引。

  三、加强指南结果运用

  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统一编写了《办税指南》,并设计了《办税指南》封面,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电子税务局、网上纳税人学堂等途径发布《办税指南》。3月底前,各地要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纳税人学堂等途径推送、宣传、培训《办税指南》,同时应当印制部分《办税指南》摆放在办税服务场所供纳税人查阅,印制时应当统一使用省局设计的封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个性化需求,分类别推送《办税指南》,提供更为精准的政策信息推送服务。各地要严格遵守办理时限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涉税资料报送。省局将对各地“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情况和《办税指南》推送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办税指南》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反馈,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省局也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实现动态升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第一部分通用指南

  一、办理方式

  税务机关采取以网上办税为主,移动办税、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服务模式。

  (一)上门办理

  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社会网点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所有涉税事项。

  (二)网上办理

  登陆“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http://etax.ah-n-tax.gov.cn)以及下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三)移动办理

  下载安装“手机办税APP”、“安徽地税移动办税APP”,或者关注“安徽国税”、“安徽地税”微信公众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四)自助办税服务机

  凭本人二代身份证到各自助办税网点办理部分涉税事项。

  二、受理机关

  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见链接:

  安徽省国税系统:http://www.ah-n-tax.gov.cn/col/col276/index.html

  安徽省地税系统:http://www.ah-l-tax.gov.cn/portal/bsfu/bstdh/index.htm

  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咨询办理。

  三、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流程

  1.受理。办税服务场所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对即时办结类业务,办税服务场所受理资料后即时办结;对非即时办结业务,办税服务场所受理资料后,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流程办理。

  3.反馈。办理结束后,办税服务场所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涉及文书发放的,纳税人可选择上门领取或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二)线上办理流程

  线上业务分为受理即办类业务(网上办理深度四级)和预申请类业务(网上办理深度二级、三级)两种类型。

  受理即办类业务是指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资料,资料需齐全、内容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纳税人操作的,纳税人按规定录入后,电子税务局即时办结。

  预申请类业务是指纳税人网上申请审核通过后,必须在约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业务。相关办理流程与线下办理流程相同。

  办理中,纳税人提交电子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税务局会一次性提示不予受理原因。

  网上办理深度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到现场提交办理。二级标准:纳税人网上提交申请,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办结。三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原件核验,纳税人网上申请后需到办税服务厅核验原件材料办结。四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上办。

  四、部分通用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6.《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预约办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17〕271号)

  7.《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受理即办事项范围及免予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8.《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一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9.《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10.《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1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地税系统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五、注意事项

  (一)诚信办税要求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自行承担责任。

  2.纳税人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内容如实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留存备查材料:对办税事项的涉税资料为留存备查的以及免予报送的,纳税人应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留存备查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应取消已办结的文书,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全国通办事项说明

  针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在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将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全国办税服务,范围包括4大类15个事项。

  (三)其它

  1.是否收费:办税指南所有涉税事项均不收费。

  2.对于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的纸质资料,若无特别说明,所需纸质版资料份数均默认为1份。

  第二部分分事项指南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国税篇)

  安徽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地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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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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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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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