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渝府办发[2020]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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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重庆市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扣“芯屏器核网”智能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制造业高水平研发平台、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争制造业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多增。(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二)完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服务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和风控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策,增加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制造业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合理提高制造业不良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机制。(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三)优化制造业项目贷款服务。加大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降低企业技术改造成本,提升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需求,支持制造业补短板项目建设,切实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对于制造业企业投资新建、改造生产线、智能化改造等项目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手续,提升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业务办理便利性。(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构建制造业新型银企关系。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银团贷款推广应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精准把握企业融资需求,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优化银企合作关系。加强制造业重点企业风险防范化解,引导债委会积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落实脱困计划和风险化解处置方案,构建银企合作命运共同体。(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五)完善制造业政银企对接机制。密切跟踪制造业运行情况,探索建立制造业重点项目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制造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推动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银企对接会,提高金融服务精准度。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打造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重点做好制造业领域特别是相关配套小微企业首贷续贷等服务。(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六)创新制造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入实施制造领域科技金融“一行一品”创新行动,积极推广国家第三批支持创新改革举措,推动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基于大数据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新模式。深入优化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服务,重点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倾斜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非银机构之间的深度合作,通过创新融资租赁、研发贷、投贷联动等产品或服务,积极对接制造业企业的中长期融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围绕制造业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等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分担制造业企业融资风险。(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七)完善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良好的企业,银行适当降低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鼓励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企业进行贴现融资或抵押融资。积极引导银行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水平,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开发供应链业务系统,优化供应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积极引导和推动制造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探索应收账款确权模式创新,支持制造业供应链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制造业企业积极加入动产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开展订单、存货等动产融资。推动市、区县两级政府采购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支持制造业企业基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八)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发挥好抵押补充贷款撬动作用,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用好复工复产和制造业专项贷款、政策性转贷款资金,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九)优化制造业续贷展期服务。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金融机构按相关要求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及时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制造业企业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进一步加大无还本续贷政策的落实力度,减轻企业过桥负担。(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降低制造业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探索制定差别化的优惠信贷支持政策,推动全市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低至1%以下。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制造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拓宽制造业融资渠道


  (十一)支持制造业股权融资。加大优质制造业企业上市项目挖掘培育工作力度,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功能,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股份转让服务专版和绿色通道,对拟上市和挂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推动提高制造业上市企业质量,鼓励通过再融资、产业并购等方式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链整合能力。(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二)支持制造业发行债券融资。加强制造业企业债券融资辅导和宣传,优化制造业企业债券融资项目储备,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债务工具等债券融资。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设立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多种风险缓释手段,支持民营制造业企业债券融资。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制造业领域信贷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十三)优化制造业跨境融资服务。扩大制造业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采取银行跨境直贷、关联企业借款、境外发债、上市等方式,多渠道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全面落实制造业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措施,取消企业外债专用账户数量限制,放宽外债注销登记相关要求,支持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开立外债账户,便利企业外债账户使用。推动制造业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支持简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外债资金收入境内支付审核要求。(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十四)引导投资基金及保险资金加大制造业支持。发挥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孵化器”和“加速器”作用,为制造业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和战略资源。发挥好国家先进制造业基金、市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定向支持作用,鼓励制造业领域专项资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等加大支持力度,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先进制造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丰富制造业创新创业的资金来源。发挥保险资金优势,在符合规定、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三、优化政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引导。发挥宏观审慎评估、货币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建立定期监测通报机制,强化窗口指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融资。(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六)加强风险补偿。鼓励区县完善政银担三方风险分担机制,对银行投放的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探索开展针对新兴制造业、新引入企业等缺少抵质押物和经营信息的制造业企业的融资增信等配套措施。推动政银担合作,深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进一步鼓励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创新产品和模式,加大对制造业领域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十七)完善制造业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按照法治化、市场化的原则,提升企业破产重整效率,压实企业自救主体责任,严格清产核资、落实资金封闭管理和企业(含股东)自救方案等帮扶救助的前提条件,平衡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建立严厉打击企业恶意逃废债机制,司法、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协同联动,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造我市良好金融生态。(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十八)完善制造业融资监测和督导机制。强化对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跟踪监测,完善监测统计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制造业金融服务进展和困难问题,动态调整金融服务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对金融机构制造业金融服务监管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九)优化整合制造业融资服务平台服务。搭建统一的政银企融资对接平台,打通与“渝快融”“渝企金服”“信易贷”等融资服务平台的连接。加快推进成立重庆征信公司,整合社会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为制造业金融服务提供大数据支撑。依托建设“国家金融科技认证中心”,引入多元市场主体,为制造业金融服务提供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支撑,支持金融机构构建基于信用模式的风险控制和定价模型。(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二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牵头,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统筹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有关工作。根据制造业形势变化及金融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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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的税务处理简析

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发票规定显然更适用于单一转让方和单一受让方之间的单一商品或服务销售行为,即所谓“四流合一”式的销售行为。

  商家积分兑换业务、买一赠一、折扣、优惠抵用券等,以及积分兑换互认等,均属于商家的促销活动,此类行为的税务处理在现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下显得力不从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提到对此类积分互换互认业务正在进行研究,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可以适用此类促销业务的税收政策较少,主要包括增值税的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10]56号、财税[2016]36号;企业所得税的国税函[2008]875号;个人所得税的财税[2011]50号等文件。

  一、单一商家内部进行的促销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上述文件对此类促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精神总体是一致的。基于上述文件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答,此类促销行为的税收处理基本包括:

  (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商品或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给与折扣、积分抵扣、优惠抵用券抵扣,属于折扣销售,无需视同销售,按折扣进行税务处理,应按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

  (2)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发生完毕,一段时期后单独给与赠品、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确认促销推广费税前扣除。

  此类积分兑换视同销售不应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如腾讯视频积分商城页面显示,腾讯视频VIP积分商城兑换的虚拟商品,或通过纯积分兑换的物品,不支持开具发票。 积分兑换的实物商品,发票的开具方法遵循第三方供应商的规则,详情请咨询第三方供应商客服。

  第(1)、(2)类情形存在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售价1000元的商品,支付1元(或200元),剩余部份使用积分兑换,是购买商品的折扣(按1元(或200元)确认销售收入),还是积分兑换商品补差价(按1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需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和促销行为方式以及合理性等综合判断。

  另外,客户获得的抵用券或积分可能不仅仅源自此前购买行为,也可能是商家在其他促销行为中赠送,比如转发朋友圈、好评点赞、签到、做任务等赠送。

  上述处理发生在单一商家内部,即商家自己发行的积分后续用于客户购买商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包括自产和外购)。商家自建积分商城,第三方商家或企业其他企业入驻,属于积分互换互认。

  二、积分互换互认

  商家向客户发行的积分,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时进行抵扣,或享受其他商家提供的服务或便利,或由其他商家提供赠品,由商家之间对抵扣的积分进行结算和支付。

  积分互认或兑换业务实质是商家将促销行为外包给其他商家,与此相似的行为包括银行信用卡刷卡金的税务处理。

  在各地营改增解答中,消费者刷信用卡消费的折让部分由银行结算给商家,商家取得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商家取得银行支付的收入部分按其他现代服务征收增值税,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

  2017年,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据此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即将政府补贴作为销售的一部分价款进行增值税处理。

  刷卡金行为在更早的营改增解答中也提到,“商家开具给银行的专票,银行可抵扣(刷卡消费内容属于货物、劳务和运输服务的除外)。商家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已废止)”,包括我们之前的文章,也认为此类银行刷卡金、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应作为销售价款按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如何向银行开具发票很为难。

  问题内容:我司主营网上服装销售,入驻各个平台开店销售,如京东、淘宝、苏宁等平台。现各平台均有推出各类积分券,云钻等 平台优惠项目,可供消费者在支付时抵用购买商家商品。用户使用平台优惠购买商家商品冲抵的对应金额由平台承担,比如一定订单销售金额100,积分抵用10元,消费者支付90元,其余10元由平台跟商家结算。现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开票才能与商家结算,要求开具对应商品明细名称,且必须开具专票,否则就承担税损。请问,商家针对积分券抵用的部分可以开具所销售商品的发票给平台吗?可以开具专票吗?

  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商家销售货物应按100元全额申报增值税,按100元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与天猫商城未发生应税行为,就积分抵现进行结算,不得开具发票。

  对此,2025年4月1日发表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官网的<广州税务为A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明确,“对于这种成员企业之间在进行积分互换涉及的(结算)资金往来,应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员企业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提供了推广服务而收取的对价,因此应按其实际提供的推广服务向积分被兑付使用的成员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此裁定意见将此类跨商家的积分兑换或优惠券抵用行为明确回归促销行为的本质,明确是其他商家为发行积分商家提供的推广促销行为,发行积分商家需要支付服务费给其他商家。

  即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客户在其他商家消费,不属于其他商家对客户“全额”的销售货物或服务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而是其他商家以向客户兑换(部份或全部)商品或服务或提供便利的方式(包括信用卡刷卡金折扣方式)像商家提供的促销推广行为,此部分支付不构成其他商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无需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其他商家按推广服务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发行积分商家;客户向其他商家支付的资金部份,其他商家仍按商品或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给客户。

  此类促销行为与第三方代付(或支付)、政府补贴支付存在区别,与商家采购其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并向客户进行积分兑换也有所区别。

  三、积分交易

  广州税务的裁定书的范围是企业内的成员企业之间的积分兑换,实际中存在企业与其他无关联企业之间、第三方积分兑换平台以及入驻此类平台的可兑换商品的商家等各类积分兑换互认情形,发行积分商家与兑换商品商家之间可能隔了一个兑换平台企业。

  另外还存在转让交易或收购积分的情形,以及充值购买积分的方式,与虚拟币、充值卡(预付卡)等也存在一定的交叉。


不征税收入购置资产并抵扣进项在总额法、净额法下的税务处理简析

会计核算中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方法包括总额法(递延确认收益)、净额法(政府补助取得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摊销)。

  税收处理以税法规定确定,先取得补助资金再购建资产,或是先购建资产再取得补助资金,包括应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在内的财政补助,均应在收到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分期或延迟确认递延收益,本质属于税务处理“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上,不可以将补助冲减资产原值,资产应按计税基础(或历史成本)计提折旧摊销,不应按冲减补助后的余额计提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

  会计处理总额法下,递延收益、费用化、折旧等的税会差异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不征税收入相关栏次、《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补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计入损益时全额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净额法下,会计处理将补贴冲减了原值并按冲减后价值计提折旧,(应税收入)税务处理仍按税收规定确认收入,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两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结果和税务处理结果可能一致,无需调整,如折旧计算不一致,仍需纳税调整。

  取得补贴所购建资产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税会差异处理举例如下:

  一、总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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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购置资产可能并非取得单一进项税率,100万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率可考虑从300万中针对性的选择100万金额,或者以300万资产综合进项税率计算。

  总额法下,每年按100万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原值88.5万)年折旧金额确认递延收益时,将有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不能确认,应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的分摊年限对100万不征税收入逐年分摊确认递延收益(以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的折旧金额确认同等金额的递延收益,只是总额法的表象,总额法的实质是以资产折旧的年限作为递延收益分摊的年限)。

  案例折旧为10年的,递延收益分摊年限也是10年,每年确认递延收益为100万/10年=10万,而不仅是每年折旧88.5万/10年的8.85万。

  不管会计如何处理和递延分摊,不管11.5万(100万-88.5万)递延收益余额是第一年、最后一年一次性确认收益或每年分摊确认收益,税务处理只需将每年分摊的递延收益和折旧调整掉即可。

  如,2020年取得补贴113万,购置资产113万(金额100万,进项13万)。实际就是以资产折旧年限为递延收益分摊年限。资产按10年折旧,每年折旧10万,按10年摊销递延确认收益,每年确认11.3万收益。2020年会计确认收益11.3万,折旧摊销10万,利润1.3万。税收处理中,纳税调减11.3万,纳税调增10万,所得0元。

  二、净额法案例,2020年取得不征税财政补贴100万元,2020年购置资产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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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万资产取得进项抵扣,按不含税金额入账,取得不征税补贴100万全额冲减资产原值,冲减后原值为165.49万,并按此金额分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6.55万元。

  净额法下纳税调整仍是基于应一次性确认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不可以冲减资产计税基础、不征税收入对应资产折旧不可以扣除,其他部分形成资产折旧可以扣除的原则。

  会计处理没有确认补贴收入,无需纳税调整。需对200万资金对应资产每年折旧17.7万与账面计提折旧16.55万进行纳税调整,10年差额调整合计11.5万。

  三、2020年通过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金额”100万,“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0万(总额发法调减金额,净额法下为0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以及“本年支出情况”均按实际支出金额(所谓含税金额)填报,“本年支出情况”100万,取得和支出金额的填报是为了计算“本年结余情况”,以确定满5年支出结余且没有上缴需要确认的征税收入。

  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资产折旧进行纳税调增,“账载金额”中会计核算的原值、折旧等相关金额,总额法下包括了不征税收入100万对应的资产金额88.5万和折旧8.85万,净额法下为扣减了100万不征税收入后的原值和折旧额,“税收金额”为200万资金对应的折旧原值和折旧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100万所形成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额,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部份认为不征税收入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按113万计提折旧。增值税规定中,并没有不征税收入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财政补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增值税不征税完全不相干。同时财政补贴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与购置资产后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取得的增值税收入是否是简易计税、免税有关,与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没有关系(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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