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4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05-0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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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0年4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代开、发票抵扣、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扣税款、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纳税担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申请、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行政救济等15项业务功能模块。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5月7日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0年4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


  由原“统一登录”变更为“基本登录”方式。登录入口分企业登录、自然人登录和代理用户登录。登录后只能办理对应身份的涉税业务,如需办理其他身份或其他企业涉税业务,须退出后重新登录。


  二、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在信息报告目录下新增“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功能,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通过此功能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发票代开


  对发票代开进行调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发票代开申请后,应在当月领取发票。未及时领取发票的,需作废代开申请;若已缴纳税款的,在作废代开申请后,可办理退税或使用预缴税款重新开具。


  四、发票抵扣


  在发票办理目录下新增“发票抵扣”功能,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发票抵扣勾选等相关业务。


  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


  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可通过“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功能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事项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资料。


  六、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扣税款”模块进行升级,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七、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在税收减免目录下新增“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功能,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的,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可在此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在税收减免目录下新增“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可在此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功能,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在此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十、纳税担保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纳税担保申请”功能,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可在此提出纳税担保申请。


  十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功能,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此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二、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税务行政赔偿申请”功能,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可在此提出赔偿申请。


  十三、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功能,纳税人可在此对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文书进行确认。


  十四、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在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目录下新增“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功能”,中国居民(国民)认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在此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十五、行政救济


  在互动中心的权益保护目录下新增“行政救济”模块,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处理文书确认、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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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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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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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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