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杭州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合理自住需求,遏制投机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优化供应结构,继续推行住宅用地“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方式。定期公开土地出让计划和已出让土地开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执行收入认定标准和月供收入比要求,准确核定借款人真实收入。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严防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违规挪用于购房。


  三、进一步统一税收政策。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办理房屋不动产证时方可缴纳契税。


  四、完善住房限购政策。以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方式落户本市的,须满3年方可作为独立购房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五、调整无房家庭认定标准。30周岁以上未婚单身且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的购房人和离异单身满3年且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的购房人,可认定为无房家庭。


  六、加强热点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管理。对热点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购房需求的原则制定销售方案,加大无房家庭房源倾斜比例;房源倾斜比例达到80%的商品住房项目,无房家庭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自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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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沈房发[2020]14号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住房用地出让溢价率管控。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等方式出让住房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竞配建、竞自持部分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


  二、制定严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竞配建管理办法,加强全过程监管,保障竞配建设施与商品房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实施开发建设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禁止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在沈参与竞买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


  四、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对已出让的住房用地,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提报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分期开发的要明确每期开、竣工时间。对于建设进程缓慢或未按分期计划实施的项目,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不配合整改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资质核查等环节予以限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对外公布年度住房用地计划、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竣工等情况。


  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企业可以整理场地、设置围挡,并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主体工程施工、正负零以上工程施工三个阶段办理项目开工手续,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六、依法严格整治未许先售行为,科学把握商品住房项目入市节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销售价格,未按规定销售房屋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房产部门可暂停项目网签系统,整改后予以恢复。严格审核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住房装修标准。


  七、以项目为单位,实时监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运行情况,项目价格变化较大的,及时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对无正当理由导致价格出现较大变化的项目,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暂停该项目网签系统,改正后予以恢复。


  八、严格执行个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规定,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提高到50%。首付款须一次性支付,禁止分期支付和“首付贷”。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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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4
文号:沈房发[202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5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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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附件2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公告

扬地税[2011]4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调现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现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扬州市市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标准

按业户所属行业分别设定征收标准

1、货物生产 、货物流通 、加工修理                   0.5%     

2、交通运输——上下力资                                     0.5%

             ——客运(不包括出租车营运)               1%

                  ——货运                                              1.5%

3、饮食业                                                  2%

4、服务业——美容、美发、泡脚                         2%

                   ——其他服务                                         1%

5、娱乐业                                                                  4%

6、建筑安装业                                                      0.4%

7、其他                                                                     1%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确定其适用征收标准。

三、扬州市其他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本通知办法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扬地税发[2010]7号)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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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9-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附件: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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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全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扬州市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发票名称基本联次类型规格(mm)开具方式
1130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打240×140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160增值税专用发票6机打240×140
04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2机打240×140
05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5机打240×140
0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1机打57×177.8
07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1机打76×177.8
1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机打240×140
1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1机打240×140
1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5机打241×178
00000810260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机打241×177
2812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1机打127×44营运系统
2813旅客运输专用发票1机打130×63.5企业自有系统
2901通用定额发票(1元)2定额175×70 
定额
2905通用定额发票(5元)2定额175×70
2902通用定额发票(10元)2定额175×70
2906通用定额发票(20元)2定额175×70
2903通用定额发票(50元)2定额175×70
2904通用定额发票(100元)2定额175×70
2907定额门票1定额————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


  (七)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公路客运并使用机打装置的纳税人。


  (八)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7月5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扬州市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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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和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挂牌后,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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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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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全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扬州市江都区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

发票名称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开具方式

1130

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机打

240×140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160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机打

240×140

04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2

机打

240×140

05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5

机打

240×140

06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57×177.8

07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76×177.8

1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

机打

240×140

1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1

机打

240×140

13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3

机打

190×101.6

17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

机打

241×178

000008102600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

机打

241×177

2812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

1

机打

127×44

营运系统

2813

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1

机打

130×63.5

企业自有系统

29071

通用定额发票(5角)

1

定额

175×70

定额

2901

通用定额发票(1元)

2

定额

175×70

2905

通用定额发票(5元)

2

定额

175×70

2902

通用定额发票(10元)

2

定额

175×70

2906

通用定额发票(20元)

2

定额

175×70

2903

通用定额发票(50元)

2

定额

175×70

2904

通用定额发票(100元)

2

定额

175×70

2907

定额门票

1

定额

————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


  (七)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公路客运并使用机打装置的纳税人。


  (八)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7月5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扬州市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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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和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宝应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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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以及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江苏省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仪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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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和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并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挂牌后,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邗江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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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全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扬州市邗江区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

发票名称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开具方式

1130

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机打

240×140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160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机打

240×140

04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2

机打

240×140

05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5

机打

240×140

06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57×177.8

07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76×177.8

1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

机打

240×140

1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1

机打

240×140

13

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

3

机打

190×101.6

17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

机打

241×178

000008102600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

机打

241×177

2812

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

1

机打

127×44

营运系统

2813

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1

机打

130×63.5

企业自有系统

29071

通用定额发票(5角)

1

定额

175×70

定额

2901

通用定额发票(1元)

2

定额

175×70

2905

通用定额发票(5元)

2

定额

175×70

2902

通用定额发票(10元)

2

定额

175×70

2906

通用定额发票(20元)

2

定额

175×70

2903

通用定额发票(50元)

2

定额

175×70

2904

通用定额发票(100元)

2

定额

175×70

2907

定额门票

1

定额

————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


  (七)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公路客运并使用机打装置的纳税人。


  (八)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7月5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扬州市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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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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