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17]5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17
文号:苏府办[2017]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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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苏州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31号),积极推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在我市落地实施,进一步促进和扩大境外旅客旅游消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税务总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4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5号)有关要求,按照“统筹安排、协同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是一项国家战略,也是当前深化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拉动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购物消费,促进商务和旅游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旅游消费在国内经济总量的比重,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逐步优化经济增长方式,不断增强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有利于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促进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协调对接,在国际上塑造对外开放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良好形象。


苏州是国家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具有良好的城市国际化基础、发达的入境旅游市场、完善的商业网点布局以及运作良好的口岸监管及退税制度。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对于苏州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打造具有独特魅力的国际文化旅游胜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组织机制


为保障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成立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旅游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商务局、苏州海关、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三、职责分工


市旅游局负责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总体牵头安排,及后续各项工作协调落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牵头负责政策实施的宣传工作,面向境外旅客宣传购物离境退税政策,配合做好退税商店备案认定。


市财政局负责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报阶段相关工作的协调安排,做好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所需的必要财政经费保障。


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负责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具体执行和规范操作,做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落实省相关部门支持完成退税商店的备案工作。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境外旅客离境退税商店及企业的推荐工作,制定遴选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商店方案。


苏州海关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制定海关离境退税业务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落实相关监管措施。


市公安局重点负责查处涉及离境退税政策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委宣传部配合做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的宣传工作。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做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商店商品的质量监管。


市物价局负责做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商店商品的价格监管。


四、实施步骤


我市拟定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重点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4月中旬前,遵循商店自愿的原则,预选我市标志性商店、特色商店等一批商店,对预选的退税商店进行再核实,推荐首批符合条件的退税商店名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市旅游局)


(二)4月底前,完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的选择确认。(责任单位: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三)5月中旬前,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将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备案,争取省相关部门支持,完成首批退税商店备案认定手续,并制作完成相关退税商店标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四)5月底前,完成退税商店、海关监管场所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工作。(责任单位: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五)6月底前,做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前的宣传(包括新闻发布会)及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苏州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等)


(六)7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五、工作要求


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是促进我市旅游事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推进;要健全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在市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政策实施预案研究,提升风险防控意识,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工作推进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推动我市实施离境退税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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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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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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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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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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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