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17]38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2-25
文号:苏府办[2017]3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18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和自我发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我市税收领域信用管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制度


(一)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税收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定期进行工作沟通及情况通报,不定期提请相关单位就与联合惩戒相关的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研讨和协调。


成立由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共同牵头的工作协调小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海关、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贯彻实施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二)建立信息推送反馈机制。建立信息推送机制,记录信息传递时间、内容、接收单位及情况反馈等信息。联合惩戒参与单位要加强收集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惩戒情况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信用办应定期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各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形成有效的联动惩戒机制。


二、强化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管理


各市(县)、区级以上国税、地税机关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税收失信行为的记录、归集、认定管理及异议处理。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由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统一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一)认定。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准确把握认定口径,认真审核失信行为信息,对于涉及税收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要加强复核、严格把关。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税收失信行为信息的记录和交换,做好信息归集工作,定期开展失信行为的联合认定。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及的税收失信行为,一律认定为税收严重失信行为。


(二)推送时间。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认定的,由协商确认的税务机关将所归集的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推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记录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联系电话、经营范围、注册时间;税务代理人应当记录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注册时间及委托其代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相关责任人应当记录其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证(护照)号码(公示时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职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代理执业资格证书号;


2.主要失信事实及类别;


3.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的主要情况;


4.税收失信行为认定税务机关名称及认定时间;


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信息交换方式。为确保信息推送的及时、准确和安全,各部门应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数据、共享信息,实现信息推送、跟踪、反馈的全程电子化。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负责将电子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电子信息表式详见《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附件1~3)。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税收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和税收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定期推送至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


(五)信息公示。依法公示税收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扩大社会监督,推进社会共治。对税收严重失信行为,市信用办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依托“中国苏州”、“诚信苏州”网、税务机关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有效期社会法人自认定之日起7年,自然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税收较重失信行为,由省辖市市级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3年。


(六)异议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其被认定及公示的税收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或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向认定或公示的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税务机关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回复,并修复或撤销相关失信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对税务机关异议处理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严格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各单位收到税收失信行为信息后,依照部门法定职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监管范围,根据各自内部执法程序和审批流程对税收失信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和相关责任人按失信行为等级,实施本文件明确的相应惩戒措施,协同监管,发挥联合惩戒合力,详见《对税收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表》(附件4)。


税收失信信息在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税务门户外网公布期间,各联合惩戒单位可以引用并在各自的信息公布系统上公开公布,以便扩大信息辐射面和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对外宣传力度


为稳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扩大联合惩戒的社会影响力,国税、地税机关要与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注重宣传效果,广泛宣传联合惩戒措施落实的情况和典型案例,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对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


附件:


1.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


2.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税务代理人适用)


3.税收失信信息推送表(相关责任人适用)


4.对税收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表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