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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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我省决定在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药材生产加工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中代码大类为“27”、类别名称“医药制造业”执行。


  二、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购进中药材(初级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药原料药和经典名方等医药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8]17号)。


  三、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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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有关规定,2014年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将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失效。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最大限度帮扶困难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2号公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发布《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为了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对《2号公告》第一部分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提高各县(区)税务机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


  (二)简化《2号公告》第三部分审批流程,精简纳税人须提交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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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事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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