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商发[2017]30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2-13
文号:陕工商发[2017]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44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省局研究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缩短市场主体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的一项改革尝试。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基本原则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职责,优化登记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积极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顺利实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注销改革。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由符合简易注销改革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禁止情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要求,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见《指导意见》附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见《指导意见》附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内,省局将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信息推送至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商务部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五)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内异议处置途径。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适用对象企业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告知原因;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适用对象企业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六)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审查。各级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登记业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属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对象的企业申请,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适用对象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责任。企业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以及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实现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登记机关及时将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公告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部门及时认领;各相关部门在公告期内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回传异议信息,作为登记机关决定是否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依据之一,强化协同监管。


    三、切实加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工商主抓、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国税、地税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措施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做好衔接过渡。原已按照省局《关于试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意见》(陕工商发[2016]6号)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按《指导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文书表格、材料规范等信息,调整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公开事项等,做好改革措施的前后衔接,确保3月1日起实现统一规范。未开展这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内部工作制度,编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单、办事指南等材料,积极稳妥推动改革实施。


    (三)强化业务培训。各级登记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就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适用范围、登记程序、公告方式、信息传输,提交材料规范等开展全方位培训,引导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企业简易注销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简易注销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改革政策宣传。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作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及时宣传解答改革中企业群众关注的热点及难点问题,引导社会公众了解、掌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适用主体、工作流程等具体事项,扩大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知晓率,把改革政策落到的实处。


    (五)加强工作督导。要做好跟踪督查指导工作,及时反映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问责。


    省局《关于试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意见》(陕工商发[2016]6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