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商发[2017]30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2-13
文号:陕工商发[2017]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87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省局研究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缩短市场主体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的一项改革尝试。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基本原则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职责,优化登记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积极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顺利实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注销改革。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由符合简易注销改革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禁止情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要求,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见《指导意见》附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见《指导意见》附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内,省局将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信息推送至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商务部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五)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内异议处置途径。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适用对象企业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告知原因;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适用对象企业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六)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审查。各级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登记业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属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对象的企业申请,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适用对象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责任。企业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信息以及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实现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登记机关及时将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公告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部门及时认领;各相关部门在公告期内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回传异议信息,作为登记机关决定是否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依据之一,强化协同监管。


    三、切实加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工商主抓、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国税、地税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措施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做好衔接过渡。原已按照省局《关于试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意见》(陕工商发[2016]6号)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按《指导意见》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文书表格、材料规范等信息,调整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公开事项等,做好改革措施的前后衔接,确保3月1日起实现统一规范。未开展这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内部工作制度,编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单、办事指南等材料,积极稳妥推动改革实施。


    (三)强化业务培训。各级登记机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就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适用范围、登记程序、公告方式、信息传输,提交材料规范等开展全方位培训,引导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企业简易注销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简易注销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改革政策宣传。各级登记机关要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作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及时宣传解答改革中企业群众关注的热点及难点问题,引导社会公众了解、掌握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适用主体、工作流程等具体事项,扩大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知晓率,把改革政策落到的实处。


    (五)加强工作督导。要做好跟踪督查指导工作,及时反映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问责。


    省局《关于试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意见》(陕工商发[2016]6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