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17]2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18
文号:陕政发[2017]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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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1.5元至27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县级市0.9元至10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人。


  第四条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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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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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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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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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