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豫人社[2018]4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保服务便民化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城乡居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参保人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城乡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处理。


  四、待遇计发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直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及待遇核算程序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80号)等规定执行。其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本人可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工作要求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除审核其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并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信息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相关信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接续)及缴费手续时要尽量减少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要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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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9
文号:豫人社[2018]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至河南省税务系统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非税收入,具体征收管理机关如下: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四)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应缴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管理;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应缴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小浪底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五)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河南省中服进口免税商品有限公司应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征收管理;河南民航商贸有限公司应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六)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河南丰利石化有限公司应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国家税务总局范县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非税收入的申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1),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使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附件2)。


  四、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各项非税收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对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河南专员办申报办理。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


  七、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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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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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线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放。


  一、上线内容


  2018年12月31日上线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等。


  (一)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请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三)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四)网页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ITS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和网页端操作手册可在我局门户网站下载,下载地址为:http://www.ha-n-tax.gov.cn。


  二、其他说明


  ITS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涉税业务办理差异、业务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正规途径和渠道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也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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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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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文件。为进一步确保您便捷、及时、准确地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以下称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1.纳税期限可自主选择。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缴纳增值税,以便您能更充分地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开具专票需缴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功能,因此根据政策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您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您已开具或申请代开,需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3.不动产销售额可扣除。月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但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的,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按现行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


  4.差额征税余额计算是否免税。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5.预缴税款也能享受优惠。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代开普票多缴税款可退还。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税控系统使用。已经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按规定开具发票。未使用税控系统的,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应当使用税控系统按规定开具发票。


  二、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办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允许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不再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包括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需要您注意的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如果您是自然人,不动产租金收入按月均摊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关于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


  1.不需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而享受免税优惠的,可直接填写申报表享受优惠,不需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2.请正确填写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单位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写上述相关栏次。


  3.请按系统提示操作。为方便您准确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我们对增值税申报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系统会根据您填写的销售额数据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并对相关政策和申报表填写给予相应提示,申报过程中请您注意查看,按提示进行操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系统提示您本期是否发生不动产销售额时,请根据实际选择“是”或“否”,如选择“是”,请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写不动产销售额,如您选择错误或填写错误,可能会影响您准确及时享受优惠。


  对于上述事项,如果您还有疑问,请向各级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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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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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9]7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相关税费的减征幅度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精心筹划部署,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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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豫财税政[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办案[2018]26号 对河南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10075号提案的答复

省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暂缓讲城市配套费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提案收悉。经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目前,我省主要依据以上政策规定计征契税。关于成都市地税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情况,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四川省地税局纠正。按照管理权限,税收政策制定、解释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事权。贵单位提出的“暂缓将城市配套费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涉及税收税收政策解释。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省地税局积极把提案内容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呼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研究本提案提出的问题。


最后,非常感谢贵单位对财政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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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30
文号:豫财办案[2018]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河南省税务局)

目录

 

  一、收入所得类

  (一)收入总额

  (二)经营业务收入

  (三)其他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股息红利收入

  (六)视同销售收入

  (七)政策性搬迁

  (八)不征税收入

  (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税前扣除类

  (一)限额扣除类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

  3.工会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

  5.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7.业务招待费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捐赠支出

  10.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二)重点扣除类

  11.成本类

  12.利息支出

  13.租赁费用

  14.折旧和摊销

  15.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16.各类预提、准备金支出

  17.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18.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三、特殊事项类

  (一)资产损失

  (二)企业重组

  (三)关联交易

 

  四、申报事项类

  (一)汇算清缴要进行

  (二)纳税事项要调整

  (三)年度亏损要弥补

  (四)网上申报要准确

  (五)汇缴申报要按期


  一、收入所得类


  (一)收入总额


  1.风险描述:收入不完整,部分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部分构成,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风险提醒:一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相关项目调整为所得税收入。如:不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进行调整。二是在取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这会造成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少,从而导致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经营业务收入


  1.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合规性,收入申报不及时。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或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等。


  2.风险提醒: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迟计或未计收入,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其他收入


  1.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法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2.风险提醒: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四)利息收入


  1.风险描述:


  (1)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2)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企业发放的未逾期贷款,没有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合同确认的利率和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金融企业发放的逾期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没有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风险提醒


  (1)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2)“投资收益”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3)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计算利息、确认收入的实现,申报缴纳所得税;


  (4)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五)股息红利收入


  1.风险描述:


  (1)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


  (2)对会计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


  (3)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2.风险提醒:


  (1)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2)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查看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对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3)查看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对“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六)视同销售收入


  1.风险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2.风险提醒:结合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查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对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3.风险会计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七)政策性搬迁


  1.风险描述:未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搬迁收入;搬迁期间新购置的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风险提醒:查看“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3.风险会计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八)不征税收入


  1.风险描述: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没有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三个条件为: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3)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4)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未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5)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没有按照应税收入,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的财政性资金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三个条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没有作为应税收入,在取得款项的当年度申报纳税。


  3.风险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1.风险描述: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投资等业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未按照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正确计算应税收入。


  2.风险提醒:查看相关会计科目,核对与转让有关的合同等书面文件,是否正确核算、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


  3.风险会计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风险描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只进行了会计调整,未进行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对会计上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税前扣除类


  (一)限额扣除类


  1.工资薪金支出


  (1)风险描述:


  ①工资支付对象不合规,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


  ②工资薪金支出不合理,五项原则未同时具备,五项原则为: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③工资薪金总额不合规,不应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④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⑤企业对已预提而在年度汇缴结束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在汇缴年度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⑥股权激励部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


  工资支付名单上的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以合理为限度,五项原则是否同时具备;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已预提未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股权激励部分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2.职工福利费


  (1)风险描述:


  ①企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


  ②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等,未进行纳税调整。如:将职工福利费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按计提数、不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职工福利费;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结转本年扣除等;


  ③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单独设置账册,未准确核算;


  ④对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划分工资性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风险提醒:核对职工福利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查看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职工福利费;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福利费支出是否正确。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3.工会经费


  (1)风险描述:


  ①企业扣除的工会经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2%;


  ②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的确认原则,支付凭据不合规等,未进行纳税调整。如:将工会经费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工会经费余额结转扣除;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2)风险提醒:核对工会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查看是否有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注意工会经费支付凭据是否合规。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4.职工教育经费


  (1)风险描述:


  ①企业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2.5%(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据实列支);


  ②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作纳税调整等。


  (2)风险提醒:


  查看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在企业教育经费中列支,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风险描述:


  ①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对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是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6.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1)风险描述: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对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查看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7.业务招待费


  (1)风险描述:


  ①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


  ②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申报,即: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③筹办期企业是否将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60%比例计入筹办费;


  ④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超过规定范围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该类型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风险提醒:成本科目中发生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查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筹办期企业业务招待费是否符合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超过规定范围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风险描述:


  ①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企业为30%,烟草企业不得扣除),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查看费用明细科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核算、归集是否合规,对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9.捐赠支出


  (1)风险描述:


  ①捐赠的范围不符合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仅限于公益性捐赠;


  ②捐赠的途径不符合税法规定。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公益性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


  ③捐赠的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企业在对外实施捐赠时,必须向接受捐赠的部门索要合法有效的凭证,即:财政部门印制的、加盖有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④捐赠支出(含结转扣除部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核对捐赠支出,查看捐赠的范围、途径、票据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核对是否超限额列支。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总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10.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风险描述:


  ①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其他企业5%,证券、期货、保险代理据实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正确核算;


  ③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在税前扣除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④企业在税前扣除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没有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2)风险提醒:查看“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对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风险会计科目:销售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重点扣除类


  11.成本类


  (1)风险描述:


  ①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


  ②高转材料成本;


  ③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


  ④高转生产成本;


  ⑤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⑥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不符合逻辑关系,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2)风险提醒:


  ①查看采购成本是否正确;


  ②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查看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


  ③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查看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


  ④核对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查看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⑤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查看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⑥查看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3)风险会计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利息支出


  (1)风险描述:


  ①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未区分资本性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利息支出。对于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混同收益性利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没有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没有按照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分期计入企业的损益;


  ③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④关联企业间的利息支出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未对相关利息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⑤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合规性。


  (2)风险提醒:核对企业贷款来源结构,查看是否有向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查看利息支出的性质,区分资本性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利息支出;查看企业关联借款合同,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3)风险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13.租赁费用


  (1)风险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没有按照规定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


  (2)风险提醒: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4.折旧和摊销


  (1)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未对折旧、摊销额进行纳税调整;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


  (2)风险提醒:核对资产计价,如: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资料,查看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查看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15.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1)风险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直接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2)风险提醒:查看“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核对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查看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6.各类预提、准备金支出


  (1)风险描述:


  ①将计提的各类预提费用、准备金全额在税前扣除,对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费用、准备金,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②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以下简称“专项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不合规。一是混淆五级分类标准,多扣除专项准备金。没有按照人民银行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标准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将低风险级别的贷款按高分险级别贷款提取扣除专项准备金;二是将五级分类中的一般类贷款按1%提取准备金;三是超范围计提扣除专项准备金。专项贷款准备金计提范围税收与会计有差异,税收认定的中小企业标准(财税[2009]99号)比会计认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范围要窄;四是专项准备金与一般准备金交叉重复计提扣除。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本着从优选择的原则,可按照规定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也可按照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但不得交叉重复计提。


  (2)风险提醒:


  ①会计上是否有预提费用、准备金,在申报时是否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的,查看“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②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与税前扣除是否正确,对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17.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1)风险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查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对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


  (3)风险会计科目: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8.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1)风险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八类项目,即: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核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查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查看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风险会计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特殊事项类


  (一)资产损失


  1.风险描述:在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扣除金额、证据资料等方面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进行了税前扣除;未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


  2.风险提醒:核对扣除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资料是否完备,查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是否进行了税前扣除。


  3.风险会计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二)企业重组


  1.风险描述:


  (1)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等;


  (3)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2.风险提醒:查看“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及重组协议,核对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核对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查看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公告》。


  (三)关联交易


  1.风险描述:


  (1)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料产品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运输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2)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3)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


  2.风险提醒:


  (1)核对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料产品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运输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


  (2)查看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核对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等。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四、申报事项类


  (一)汇算清缴要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事项要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由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存在差异,所以汇算清缴时企业需对部分纳税事项进行调整,在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需补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也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补充申报),办理退税或缴纳税款,补缴税款时要加收滞纳金。


  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年度亏损要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核对调整后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虚报亏损,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形成偷税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网上申报要准确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理申报手续。具体操作方法是,在某省、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上,点击进入电子税务局,在“纳税申报”菜单下,有CA证书的(没有CA证书的,输入用户名、密码等),点击“登录”,按提示步骤操作,在“日常申报”菜单下,打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步骤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操作。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办理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手续后,发现有误的,在5月31日前,可对已申报的数据进行修改。


  (五)汇缴申报要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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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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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郑社保[2019]7号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开展2019年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16]6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对全市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展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参加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19年3月18日-2019年6月18日


  三、申报内容


  2018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2018年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


  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年度,2019缴费年度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四、申报办法


  按照“互联网+社保”要求,参保单位使用“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电子档案进行网上申报。


  未开通Ukey的参保单位也可通过网络办理社会缴费申报业务,但无法办理其他业务。(参保单位如果需要通过网络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变更、社保待遇申报、信息查询等业务,可以到金水分局、中原分局、东区分局、二七分局、管城分局或通过网络申办开通Ukey的手续。)


  五、申报流程


  (一)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申报


  参保单位应本着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填报2018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上传本单位2018年度财务年报。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含工资性支出)等电子档案,申报成功后参保单位应自行打印含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留存。


  由于险种不齐、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上传电子档案不完善等原因未申报成功的,在补齐险种、处理完毕欠费或者完善电子档案后可以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重新申报,也可以到就近分局社保综合窗口现场申报。


  (二)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自行申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工资收入按各险种政策封顶保底后作为本人下一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工资收入申报口径统一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的规定执行。


  1、职工个人2019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收入根据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2018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构成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2、2018年度内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18年内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纳入缴费工资构成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3、2019年度新入职(含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本人起薪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4、申报五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缴费工资收入金额须一致。


  (三)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


  1、领取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正常情况下无需申报。但同一人有两个个人编号的人员需要在各社会保险分局进行人员合并,合并后无需申报个人基本养老金收入。


  2、市社会保险局前期对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的养老、医保个人信息进行比对,已成功关联的无需申报基本养老金收入;未成功关联的人员需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及《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收入申报表》、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应认真核对未关联人员养老、医保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不一致的及时到相应部门更改。


  网上申报未通过的,可以完善资料重新上传,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窗口现场申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申报,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到相应分局申报。


  3、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在其他统筹地区领取企业、机关事业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参保单位可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本单位全部退休(职)人员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及《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收入申报表》、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等电子档案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未通过的,可以完善资料重新上传,也可以到就近分局社保综合窗口现场申报。


  (四)参保单位参保情况复核


  参保单位进行申报时应做到各险种申报人数一致、申报人员一致、申报金额一致。在郑州市参加部分险种,同时在其它统筹区参加其他险种或部分险种未参保的单位,要补齐人数、补齐险种。例如在省社保局参保的单位,在郑州市的失业保险应与省社保局参保人数保持一致。


  企业原则上只能办理一份参保登记,因历史或其他特殊原因办理多份参保登记的应当先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险种及各项数据进行添加、转移、合并后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聘用人员、企业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的人员应分户管理,按照人员类别分别网上申报,并且对申报的工资总额构成做出说明。


  (五)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欠费处理


  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申报前补齐欠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补齐的应报送书面说明。


  (六)工伤费率复核


  参保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按照行业风险档次的划分,进行费率核定。对于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核定,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加权计算其综合费率。


  六、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网上申报的按“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申报流程”上传资料。


  (二)窗口申报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


  3、2018年度单位财务年报,参保单位提供的财务年报中应明确显示年度工资总额。如《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含工资性支出)。


  4、补充申报往年工资总额的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补报申请。


  5、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申报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在职职工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数据报盘。


  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两份、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收入数据报盘、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


  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郑州市领取机关事业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需要提供《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两份、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报盘、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


  7、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中含有国家规定不应计入单位缴费基数项目的,应提供《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2019年单位申报工资总额确认表》、《核减人员工资汇总表》、《工资总额核减填报说明》、核减工资项目及对应原始材料。


  8、参保单位部分职工在其他统筹区域参保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应参保证明。


  七、相关要求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参保单位申报的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应严格按照前述政策的要求如实申报。


  (二)未完成以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应当首先到就近社会保险分局办理补充申报手续后,再进行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三)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中含有国家规定不应计入单位缴费基数项目的需自行填报核减工资总额的全部内容,需要核减工资总额在50(含50)万元以下的参保单位携带核减材料到就近分局进行复核;核减工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参保单位携带核减材料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汝河路办公区6号楼223、226房间进行复核。


  (四)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业务的同时应当及时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欠费未处理、各险种参保情况不一致的参保单位申报的资料不予受理。


  (五)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工伤保险综合费率采取现场申报的方式,具体要求参看《2019年度工伤费率核定工作申报须知》。


  八、申报地址及联系电话


  全市社会保险咨询热线:68064000


  惠济分局:天河路与新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电话:63639925;


  管城分局:航海东路246号(城东路与航海路交叉口东北角),电话:66362711;


  中原分局:中原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和昌大厦二楼,电话:67610310;


  金水分局:农业路与政七街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电话:63835406;


  二七分局:行云路与赣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电话:68856870;


  郑东新区分局:正光路与众旺路交叉口西北角,电话:85960760;


  经开区分局:第四大街与经北二路交叉口郑州市人力资源东市场,电话:66782583;


  高新区分局:高新区金梭路13号(金梭路与合欢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电话:67759620;


  航空港区分局: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郑州新政综合保税区)新港大道与S102交叉口西南角台湾科技园A2-2幢,社会保险大厅,电话:89909169;


  上街区分局:上街区新建街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一楼社保窗口,电话:68003707;


  中牟分局:中牟县官渡大街与中兴路交叉口,电话:62119766;


  新郑分局:新郑市文化北路与中兴路交叉口,电话:69950078;


  新密分局:新密市西大街与平安路交叉口,电话:60880784;


  登封分局: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行政服务大厅西后院213办公室,电话:62831816;


  荥阳分局:荥阳市东区国泰路与福民路交叉口,电话:60257157;


  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汝河路办公区6号楼223、226房间:67887055;


  市社会保险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伏牛路大厅1楼123房间,电话:67888851。


  附件资料:


  2019年申报资料(含核减)


  企业端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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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2
文号:郑社保[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降低增值税税率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文件,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您更便捷、及时、准确地办理改革所涉及的增值税事宜,应享尽享税收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二)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原分2年抵扣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按规定方法计算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五)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二、开票注意事项


  为了不影响您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具发票,请您在2019年3月底前,尽快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工作。


  (一)税率调整前业务的发票开具。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税率调整后业务的发票开具。2019年4月1日起,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调整后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发票开具软件的税率选择。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如需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申报表修订。为适应增值税税率调整等政策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5月1日起办理纳税申报时即开始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二)开具原税率发票申报方法。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原税率16%业务时,在申报表13%税率对应的栏次填列,申报适用原税率10%业务时,在申报表9%税率对应的栏次填列。


  (三)简化纳税申报资料报送。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测算明细表》不再填报。


  (四)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结转的申报。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5月1日起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四、咨询主要渠道


  为了帮助您充分理解和掌握最新的增值税政策变化,税务机关将采取政策培训、上门辅导、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台等多种手段开展宣传辅导工作。您在学习和适用政策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同时,也请您及时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改革措施的详细规定和最新动态。


  在升级和适用税控开票软件时如遇问题,使用金税盘开票的纳税人请拨打服务电话:95113(金税盘);使用税控盘开票的纳税人请拨打服务电话:4000110088(税控盘)、4006112366(税控盘)。以上服务电话均为服务单位24小时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感谢您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深化增值税改革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各项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河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前期尽力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但仍可能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此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祝您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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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9]22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印发给你们,并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予以转发,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服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商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7]5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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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0
文号:豫财税政[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2019]1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落实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降低社保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定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政策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定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截止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医保局、统计局统一公布。缴费基数每年申报调整一次,使用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至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调整缴费基数。


  四、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一)统一参保政策。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一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统一按1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缴费政策。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企业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缴费基数项目的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四)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并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缴纳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统一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在此之前,各地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保持不变。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和规范基金预算管理,加大基金省级调剂力度,建立省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对截止2018年底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基本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社保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而减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弥补,基金结余可支付9个月以上基本养老金的,由当地基金结余弥补。切实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推动全省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稳定征缴方式,社保缴费仍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现有的社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的征缴方式,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及省规定的社保参保缴费和待遇政策,不得采取任何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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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9
文号:豫人社[2019]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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