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豫财税政[2017]90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 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 将郑州正丰油脂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列入我省第二批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同时,鉴于第一批名单中的河南 郑州国家油脂储备库因郑州轨道交通5号线建设需要整体搬迁,


  原库区已不具备储备条件,取消其免税资格。本次新列入名单企 业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 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部分储备物资符合减免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应严格按照 合同规定,准确区分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和范围,在规定期限和 范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准确划分享受税收优惠期限和范围的,应照章征税。


  三、上述两条税收政策的实施范围,包括名单中各商品储备 企业省内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曰。2016年1月1曰以后巳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五、本次所公布名单中的各商品储备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 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如发现不符合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政策的企业,应取消 其免税资格。若有新增或变化的商品储备企业,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进行调整。


  附件:河南省享受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 单(第二批)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河南省享受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第二批)


  1、郑州正丰油脂有限公司


  2、登封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伊川县粮食局面粉厂


  4、宜阳县三元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5、宜阳县高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6、宜阳县昌谷国家粮食储备库


  7、宜阳县莲花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8、宜阳县柳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9、新安0三二一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10、新安〇三二〇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11、新安县金栗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12、新安县五头粮食管理所


  13、封丘县第一粮库有限公司


  14、获嘉县同盟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15、获嘉县嘉利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16、新乡市惠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7、河南原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18、南阳市宛城区瓦店粮食管理所


  19、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粮食管理所


  20、南阳市卧龙区石桥粮食管理所


  21、南阳市卧龙区安皋粮食管理所


  22、河南方城国家粮食储备库


  23、三门峡市食品公司


  24、驻马店市丰盈粮油有限公司


  25、驻马店市华生粮油物流有限公司


  26、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27、正阳县正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28、信阳金牛粮油储备库


  29、信阳市平桥区恒丰粮油有限公司


  30、河南新县洒店国家粮食储备库


  31、滑县道口丰悦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2、滑县道口镇丰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3、滑县白道口镇丰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4、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


  35、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砖店分库


  36、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余店分库


  37、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练村分库


  38、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韩集分库


  39、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龙口分库


  40、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孙召分库


  41、郏县0四0三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42、郏县0四一六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43、郏县0四二三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44、郏县粮食局冢头粮食管理所


  45、郏县粮食局长桥粮食管理所


  46、郏县粮食局王集粮食管理所


  47、郏县粮食局安良粮食管理所


  48、郏县粮食局白庙粮食管理所


  49、郏县粮食局李口粮食管理所


  50、郏县粮食局茨芭粮食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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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豫财税政[2017]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推广电子税务局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方便纳税人办税,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开发了全新的电子税务局(含移动办税APP),并于2018年3月7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功能


本次上线的河南地税电子税务局设置“我要办税、我要查询、我要咨询、我要预约、我要学习、我的设置”六大板块,首批上线的功能涉及到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社保费缴纳、税收优惠、报告备案、信用评价、信息查询等办税事项,旨在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无纸办税。


河南地税移动办税APP(苹果版和安卓版)按照以“我”为中心的设计思想,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均可使用移动办税APP完成申报缴纳税费、信息查询、待办提醒、生成完税凭证打印二维码等,实现自然人与企业办税的有机统一。


二、登录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网端登录方法


纳税人凭国税局、地税局发放的CA数字证书均可正常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为:


1.通过互城通或小精灵客户端直接点击“河南地税电子税务局”进入;


2.通过河南省地方税务门户网站(http://www.ha-l-tax.gov.cn)电子税务局栏目进入。


(二)移动办税APP(苹果版、安卓版)下载方法


1.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


2..苹果手机用户通过“App Store”搜索“河南地税”下载安装,安卓手机用户通过华为应用市场搜索“河南地税”下载安装。


三、过渡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办税顺畅,在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原有网上办税服务厅将继续运行至2018年5月31日。新旧系统同时运行期间,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及系统运行情况选择办税平台办理涉税业务。


四、资料下载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编写了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及相关宣传资料,帮助纳税人熟练使用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ha-l-tax.gov.cn)进行下载,或直接到临近办税服务厅领取。同时,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还将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体验,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主管地税机关信息,积极参与。


若您在下载或应用过程中遇到疑问,请拨打12366-2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还可直接登录河南地税移动办税APP点击“我的”—“反馈建议”反映问题。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由于系统整合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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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公告(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第31号)》公告(附件2)要求,税务机关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对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实施行政登记管理。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下发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施行前已经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请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下发前经税务机关行政审批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请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10日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2017年9月1日以后(含9月1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应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要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办理行政登记的相关要求及需要报送的资料请参阅附件1、附件2。


  逾期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影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告。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理行政登记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天地粤海酒店9楼9030室,联系电话:0371-56159855;0371-66767170。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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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发[2016]2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渠道,促进国税、地税服务进一步深度融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为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提供了沟通交流、了解诉求、信息反馈、解决问题的渠道和平台,有助于三方和谐互利,有助于理顺三者关系,有助于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 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三方沟通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完善作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全省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指导市县级税务机关做好三方沟通工作,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指导县级税务机关做好三方沟通工作,由市级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由县级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三、 明确职责,厘清关系


  《通知》对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自身职责,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厘清关系,杜绝利益上往来,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原则,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 建章立制,细化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推进三方沟通机制建设工作,建立“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纳税人”五位一体的协作运行机制。三方沟通以日常沟通、会议沟通、走访调研、业务合作等为主要沟通手段,其中三方沟通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专项沟通。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建立三方沟通机制事项督办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诉求要认真研究,并列入督办事项,由各级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及时推送到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落实,确保沟通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五、 积极探索,锐意创新


  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是税务系统落实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形势下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除召开会议、走访调研、丰富沟通渠道外,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并及时总结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丰富三方沟通机制内容,增强沟通交流活力。


  六、 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三方沟通机制要坚持平等交流原则,税务机关应充分尊重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的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并各司其职做好反馈工作。特别是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同时牵涉国税、地税双方,更要精诚合作,实现国税、地税管理协同、服务协作、信息共享,提升工作合力。各级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好、沟通联络好、协调统筹好各项工作事宜,并分别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联系沟通工作。


  七、 强化宣传,实时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做好三方沟通机制的宣传工作,以最大程度取得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工作中要注意建立工作档案,抓好问题督导落实,强调廉政工作纪律,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强制代理,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同时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者有好的经验做法的,要及时向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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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5
文号:豫国税发[2016]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7日



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提升我市创新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如下方案。


  一、完善政策扶持


  (一)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


  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等6部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规定,对于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50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具体为:


  1.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3.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4.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补助资金除省级负担部分(不超过50%)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市统计局


  (二)积极实施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对符合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后补助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助:


  1.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雏鹰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3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对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科技小巨人企业”,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科技瞪羚企业”和1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科技创新龙头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20%,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市统计局


  (三)鼓励支持其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未享受政策一、二的其他各类规上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法人单位;大中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烟草制造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在补贴范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市财政按照10%给予补助,由企业统筹使用。具体如下:


  1.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50万元;


  2.对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80万元;


  3.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4.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150万元;


  5.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四)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积极纳入统计


  对2017年-2019年首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其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除享受以上省、市补助外,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五)实施研发投入增量补助政策


  规上企业与上年相比(上年研发费用须大于零)新增加研发投入不到1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30%给予补助;新增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新增200万元(含2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补助,以此类推,每增加超过100万元,即多增加10万元的补助,最高补助120万元。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六)鼓励规上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规上企业,其研发机构从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法人,市财政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上述政策中,市级政策和省级政策可同时享受。


  二、规范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全面负责全市研发工作,牵头组织企业研发补助申报工作,牵头开展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申报情况和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具体负责组织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享受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企业等详细名单。


  市财政局:负责研发费用资金预算;审核补助资金拨付建议,拨付补助资金;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政府扶持或奖励研发资金的企业名单、项目名称及金额等。


  市统计局:负责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特、一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和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的报表布置、数据收集、审核评估、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最终的研发数据。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负责提供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督促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工作,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服务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负责提供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名单以及有研发项目的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名单,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提供有研发项目的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名单,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会同科技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责企业申报数据与税务部门备案数据一致性审核,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结果的共享使用等,对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名单进行共享,并向市统计局及时提供名单。


  (二)申报审核流程


  1.政策一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等6部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规定执行;政策二按照郑州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郑科规[2017]4号)规定执行。


  2.政策三、四、五的申报审核流程


  (1)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费用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和增量额度,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2)市科技部门牵头发布当年的《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3)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


  (4)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5)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后报市科技部门;


  (6)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


  (7)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8)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9)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


  3.政策六的申报审核流程


  (1)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完成法人注册登记后,原企业报县(市、区)科技部门备案;


  (2)市科技部门牵头发布当年的《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3)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补助申请;


  (4)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部门;


  (5)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


  (6)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7)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8)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


  三、加强统计监测


  市、县两级统计、科技、工信、发展改革、教育、卫计、城建、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要求,着力提升对企业研发统计业务水平,切实做好全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工作,确保全面真实反映全市研发经费投入状况。


  各级统计部门做好各级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入库工作,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科技、工信、发展改革、教育、卫计、城建、农业等部门要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各类企业研发报表统计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及时、依法、规范上报统计报表,确保应统尽统。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重点企业研发投入监测服务平台,对重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情况。


  四、严格督导考核


  市加大研发投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县(市、区)研发投入工作和目标进度进行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每年组织对县(市、区)、开发区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县(市、区)研发投入目标的督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具体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目标,加强考核跟踪,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企业研发项目按规定享受各类政府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应主动申报入库。对研发投入未入统计库的项目,暂缓支持,待纳入统计库后落实支持政策。对建有市级及以上各类研发平台的企业,2年内没有研发投入(统计库无上报数据)的,属于市级研发平台的,撤销市级研发平台资格。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后补助的,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市、区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解:


  (1)文中所提研发费用为扣除政府资金的研发费用。


  (2)研发的概念: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3)研发项目的基本标准:研发项目的成果形式主要是论文或专著;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研发项目技术经济目标非提高劳动生产率);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发明专利;基础软件。且跨年项目所处主要进展阶段为非试生产阶段。


  (4)政策三、四、五、六中,研发费用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一套表平台认定的研发费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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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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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河南省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此项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2.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赋码后,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工作流程,遵循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级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县(市、区)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按有关要求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做好后置审批事项“双告知”工作,开展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涉税告知服务工作,提高“两证整合”登记服务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依托已有的河南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省级层面工商、税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交换。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及时传输至河南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从平台上认领登记信息并向本系统清分,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回传相关涉税信息。积极探索建立税务与工商部门对已办理登记但长期不发生应税经营行为的个体工商户的异常信息交换监管机制,推进部门间信息有效共享、管理互助。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充分利用河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实现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有效对接。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统一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2月1日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统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对原已登记的存量个体工商户,省工商局将适时建立原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各地要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得实行强制换照。对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对照“两证整合”的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和换照前后工作的延续和衔接,提高数据质量,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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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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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豫政[2017]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销售水量确定。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水资源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分行业确定。


  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城镇公共供水、农村生活集中供水、特种行业、其他行业。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


  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其税额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


  疏干排水、地源热泵直接外排视同取用地下水。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疏干排水回收利用(不含疏干排水直接外排)、地源热泵回灌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滑雪场取用水等。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纳税人(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至40%(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水的当日。


  第十七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缴纳水资源税,可以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我省境内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厅、地税局决定。


  第十九条 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年取用水计划、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按3∶7的比例在省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之间进行分配,各省辖市与所辖县(市、区)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电站的水资源税分配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预交的水资源费,可抵顶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应纳水资源税;未抵顶完的预交水资源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交未交的水资源费,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或者供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履行价格听证等调价程序,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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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7
文号:豫政[2017]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2号)的要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共5大类81个事项,各级地税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将事项涉及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予以公布,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多元化宣传手段,多渠道宣传办税指南,便于纳税人掌握使用,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四、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税务总局的调整情况,定期对我省的《清单》进行更新和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予以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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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8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各地要根据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业务开展情况、促进行业发展主要措施、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并于2018年7月底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邮箱:kuaijichu 163.com。


  二、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各地要认真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按照“放、管、服”的要求,不断优化办事流程,熟练掌握“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搞好服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各级应加强对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等情况的检查,探索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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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国税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新规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相关业务,节约办税时间和成本,提高申报质量,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和提醒如下:


  一、《新规程》的主要变化和重要意义


  与以往相比,《新规程》新增加了各类发票、扣税凭证、备案资格、申报表主要栏次的比对等,基本上覆盖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所有发票和扣税凭证,所有申报表栏次,覆盖内容更全面、比对规则更合理、操作流程更优化、比对提示更详细。《新规程》的实施,使不同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准确,能够大幅降低申报错误率,提高申报质量,将对规范您的申报、开票、优惠政策适用以及财务核算,降低税法遵从风险等起到积极和重要作用。


  二、请您及时了解《新规程》和申报操作方法


  税务机关将通过现场讲解、办税服务厅公告、短信提醒、税务网站和微信微博推送等多种方式,向您宣传辅导《新规程》主要内容和申报操作方法,请您积极配合、认真学习。同时,我们将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适时发布相关问题解答和纳税申报注意事项,请您及时关注、查阅和学习。您学习和操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予以认真解答。


  三、请您及时处理异常申报


  为妥善解决您可能遇到的比对异常问题,我们已经优化了申报系统,合理确定了“白名单”范围,制定了处理预案,建立了专人负责制和申报比对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当您申报时遇到比对不符的异常提示时请勿担忧,请您先根据系统提示核对申报数据录入是否准确,是否与财务数据、发票数据一致等,如核对无误仍显示比对异常的,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我们将及时为您解决。此外,5月份是《新规程》执行的首月,我们也希望您能尽可能的合理安排增值税申报时间,为可能出现的问题预留解决时间,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申报。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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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值税申报比对等功能补丁升级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申报比对等功能补丁升级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18]55号)要求,省局拟定于2018年3月30日18:00-3月31日6:00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稽核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等进行系统升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丁升级内容


  本次补丁涉及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局端)、电子底账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稽核系统。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21_ZS_20180326)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21_ZS_20180326),调整内容:


  1.支持发票明细上传时获取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功能;


  2.支持通过报税盘领购、退回成品油库存;


  3.增加成品油发票批量导入开具功能。


  (二)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


  增值税发票税控代开软件V1.0.5,调整内容:


  优化完善发票备注解析规则,解决备注解析问题导致发票开具问题。


  详见附件1:SKDK_V1.0.5_ZS_20180326综合说明


  (三)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


  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补丁(SKFPWSSL_V2.0.30_ZS_20180326),调整内容:


  1.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2.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3.增加获取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功能。


  (四)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


  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FWSK_V7.00.27_ZS_20180326)补丁包,调整内容:


  1.优化成品油总分支机构消费税管理、调和乙醇汽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存根联补录报税时增加成品油税收分类编码、成品油库存对账功能等功能;


  2.修改申报比对接口,对于未成功报税的情况返回“101”给核心征管系统,并且将汇总金额、税额、份数一并返回;


  3.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4.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5.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功能。


  详细功能变化见附件2:FWSK_V7.00.27_ZS新增改进功能。


  (五)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局端)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局端)(HYZZS_V3.0.29_ZS_20180326)补丁包,调整内容:


  1.修改申报比对接口,对于未成功报税的情况返回“101”给核心征管系统,并且将汇总金额、税额、份数一并返回;


  2.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3.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4.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功能;


  5.修改成品油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全量导出的问题。


  详细功能变化见附件3:操作手册_HYZZS_V3.0.29_ZS。


  (六)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


  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DZDZ_V1.0.17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1.电子底账系统档案信息中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企业、乙醇汽油调控企业标识;


  2.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企业和乙醇汽油调控企业的油品按数量推送至防伪税控接口;


  3.新增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接口;


  4.新增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字段。


  (七)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DZDZ_FPCX_V3.0.06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1.支持小规模成品油经销企业登录选择确认平台使用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


  2.新增成品油生产企业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认证消费税进项凭证功能;


  3.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库存调拨、接收、乙醇汽油领用调配等功能;


  4.新增税务局端总分机构企业、乙醇汽油企业维护功能;


  5.调整优化税务机关补录功能,支持小规模纳税人油品和免税成品油商品编码补录。


  操作手册请至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局版首页下载。


  (八)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FPCY_V1.0.05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成品油发票查验后展示“成品油”字样。


  (九)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


  增值税稽核系统(JHXT_V6.3.12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新增稽核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接口,传递稽核结果信息。


  二、有关要求


  (一)本次升级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联合升级,请留意其他相关通知。升级期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电子底账系统、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将关闭,各单位如有未完成业务,请于3月30日晚18点前结束。如升级提前完成,省局将及时通知各单位。


  (二)请各单位于4月2日8:30前完成税控代开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税控系统客户端升级,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及时通知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商,评估自助办税终端升级事宜,保证相关业务正常开展。


  1、防伪税控系统需要安装或更新的客户端包括:


  (1)专用设备控件,升级后的版本为4.1.6.5;


  (2)一体化发售客户端,升级后版本为7.00.28;


  (3)认证客户端,升级后版本为v7.400;


  (4)税控盘读写控件


  具体升级和安装方法详见附件4:FWSK_V7.00.26_ZS客户端升级说明。


  2、货运税控系统需要更新一体化发售控件,升级后版本为:skpsOCX_2.15.8.28。


  (三)请各单位及时将税控代开软件转交地税代开部门,并协调做好地税代开软件升级工作;请各单位及时将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盘版)转交技术服务单位。


  (四)本次升级所涉税控开票软件包、附件请到金税工程运维服务管理平台(http://portal.yw.hags.tax/portal)“软件下载”下“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栏目下载。


  三、运维支持


  (一)技术支持。升级后,各单位可通过省局运维热线(0371-66767878、66767862)获取支持服务。


  (二)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


  联系人:信息中心胡丽娜电话:0371-66767873


  货物和劳务税处冯英华电话:0371-66767967


  货物和劳务税处刘原电话:0371-6676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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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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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放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和申报更正功能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启用“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接口”(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同时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更正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放财务报表报送接口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接口。通过财务报表报送接口,纳税人可将财务报表以数据报文方式上传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子系统,直接将数据报文展示到财务报表相关各个子报表中,纳税人核查数据无误后,进行财务报表报送。不使用财务报表报送接口的纳税人仍可沿用原有方式进行报送。


  (一)财务报表报送接口适用财务报表范围


  1.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2.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


  3.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财务报表


  4.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财务报表


  5.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会计准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对接条件


  纳税人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的财务报表数据转换标准改造升级企业的ERP软件,生成符合标准的报送文件。


  按照总局《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标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数据接口规范,具体接口规范及说明参见《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数据接口规范说明》。将根据业务需要持续升级系统、扩大对接范围,数据接口规范说明的更新将通过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发布,实现对接的财务软件应及时更新数据接口版本。


  (三)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对接方式


  纳税人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ha-n-tax.gov.cn),登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对应的报送模块,导入符合标准的报送文件,经校验确认后完成报送。操作指南参见《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接口操作手册》。


  二、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更正功能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并成功扣款后,可以在例征期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进行申报更正和缴纳功能。目前仅开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更正功能,具体操作指南参见《网上办税服务厅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更正操作手册》。


  附件1: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数据接口规范说明


  附件2: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接口操作手册


  附件3:网上办税服务厅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更正操作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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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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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通告

为了方便纳税人获取完税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开通了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持有“CA证书”的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启用时间


  2018年4月28日正式启用。


  三、开具流程


  第一步:登录验证。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认证。


  第二步:设定查询。依次打开“涉税事项办理”-“业务网上申请”-“税收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输入查询时间范围,查询本单位(人)完税信息。


  第三步:确认打印。纳税人根据查询出的完税信息,使用A4型纸张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


  四、其他事项


  1.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与办税服务大厅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具有同等效力。


  2.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主要用于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3.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可以验证真伪,验证方法有两种,一是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涉税查询”模块进行验证,二是通过手机扫描票面左上角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特此通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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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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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为提升商事制度改革后新办纳税人的办税效率,降低新办纳税人的办税门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决定于2018年4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新办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把税务机关需要多岗位流转、跨系统操作的多个关联事项整合为业务套餐,在河南省国家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订单式处理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套餐式”服务采用一次采集信息、一表填报,一次报送资料,一条综合流程、一次集中受理、一次办结出件,将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来回跑”、“来回等”的问题,切实减轻征纳双方办税负担,提升新办纳税人办税体验的“获得感”。


  二、“套餐式”服务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共包含10个相关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实名办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


  三、“套餐式”服务流程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线上主要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三证合一”的登记——纳税人在河南省国家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首次办税信息补录”——税务局在核心征管软件中受理新办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纳税人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税务局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和核心征管软件中集中进行逐项相关业务办理——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接收业务办理结果提醒。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税务机关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新举措,是实现办税“零门槛”先手棋。各地税务机关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重要意义,把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跑路,确保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零障碍的目标落到实处。


  (二)加强“套餐式”服务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报纸、电视等宣传途径进行全方位宣传,发放宣传活页,把“套餐式”服务的便捷性体现出来,引导新办纳税人选择使用。与当地工商局协商协助宣传,在纳税人办理工商信息登记环节发放宣传活页,讲解“套餐式”服务的内容,提供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流程图,方便纳税人按图索骥。


  (三)做好兜底服务工作。做好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分局及其他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培训,做到熟悉“套餐式”服务的流程,做精电话咨询的服务质量,为新办纳税人解疑答惑,指导纳税人完成“套餐式”业务办理,如有必要,相关人员要为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


  (四)建立防控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与税收风险防范的关系,合理确定推行“套餐式”服务新办纳税人的行业、规模和种类,科学核定发票版面和供应限量。根据“套餐式”服务流程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内控工作机制,实现风险可控。


  附件: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业务流程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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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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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 19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7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


2.河南省生命关怀协会


3.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4.河南省陕西商会


5.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6.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7.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8.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


9.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


11.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12.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


13.河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14.河南省市政公用业协会


15.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16.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


17.河南省腐蚀与防护协会


18.河南省本源人文公益基金会


19.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20.河南省豫商联合会


21.河南省造纸工业协会


22.河南省眼镜协会    


23.河南省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24.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


25.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协会


26.河南省建设会计学会


27.河南省内审协会


28.河南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促进会


29.河南省酒店用品行业协会


30.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31.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


二、2017年- 2021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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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1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低风险事项推送纳税人自我纠错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推动纳税人自我纠错消除涉税风险,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部分税收低风险事项直接推送纳税人先行自我纠错,纳税人纠错结果达到预期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展风险应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送事项


  本通告所称税收低风险事项,包括自动扫描风险事项和人工分析风险事项两类。


  自动扫描风险事项,第一批共设置推送指标12项,包括:征期内未申报提醒、征期内未缴纳税(费)款提醒、逾期未申报提醒、逾期未缴纳税(费)款提醒、超标准未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醒、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超过申报金额补税提醒、起征点以上个体双定户发票开具金额超核定定额20%补税提醒、未达起征点个体双定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起征点补税提醒、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预警提醒、一般纳税人低于同行业税负一倍预警提醒、所得税连续两年亏损预警提醒。下一步,我局还将根据纳税人反馈意见和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提醒事项。


  人工分析风险事项,其具体推送内容及时间,将根据税务机关风险分析结果确定。


  二、推送方式


  税收低风险事项将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推送纳税人,自动扫描风险事项显示在“低风险事项提醒”区域,人工分析风险事项显示在“待办事项”区域。


  三、信息反馈


  对网上办税服务厅“低风险事项提醒”区域提示的低风险事项,纳税人自我纠错后,不需反馈。对“待办事项”区域提示的低风险事项,纳税人在自我纠错的同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反馈。


  特此通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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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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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近期,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一、部分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较高涉税风险。如:个人工资薪金为0元或1元、单位大部分员工长期工资薪金为3500元、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等不合理情形;二、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存在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现象。


  税务机关将定期针对上述情形,进行评估核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排查上述涉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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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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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局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河南省网上税务局上线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于2018年6月16日正式上线“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功能


  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覆盖原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和原地税新电子税务局的所有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一体化的网上办税平台。我省网上税务局涵盖网上办税、公示公告、纳税咨询、涉税查询、政策查询、资料下载等六类功能,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的互联网PC办税、移动办税。具体操作见附件《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


  二、登录方式


  (一)登录地址


  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n-tax.gov.cn)登陆“河南省网上税务局”。


  (二)登录方法


  纳税人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原国税或原地税网上税务局用户密码+数字证书(CA)均可登录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税相关业务的办理。公示公告、纳税咨询、涉税查询、政策查询、资料下载等功能无需登录即可查看。


  三、操作手册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编写了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帮助纳税人熟练使用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n-tax.gov.cn)进行下载。


  附件: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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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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