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关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便利纳税人办税需要。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自然人开票人确定为代征范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进一家门办两家事,让信息多跑路、纳税人少跑腿。近期,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正联合起草委托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的通知,明确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便于国税部门及时准确代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地税机关制定征收规定。


  (二)加强零散税收管理需要。“以票控税”是税务部门加强零散税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多年来,河南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按开具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应征税款,有效防止了零散税收的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但由于各市、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尽一致,为公平税负,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征纳双方争议,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需要对此项核定征收政策进行明确。


  二、关于核定征收及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考虑到市场、行业等情况,以及便于征管、公平税负,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统一为1.5%的规定,《公告》明确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税款征收和缴纳


  《公告》明确: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应当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依法向申请代开发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依法受托代征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9-05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7]58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豫财税政[2019]22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印发给你们,并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予以转发,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9-14
文号:豫财税政[2017]5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豫地税函[2017]40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新区国税局,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各单位,人民银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和《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国税部门在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时,代相关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代征仅针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费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征收税(费)率的政策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税收票证使用及会统核算


  (一)税收票证使用


  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时,开具国税部门的税收票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省国税局相关规定进行票证管理和税款结报,代征的地方税费明确为地税局收入。


  (二)代征地方税费核算


  1.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税费,由国税部门负责组织入库、对账,并纳入国税部门会统核算及向总局报送相关报表,国税部门不再向地税部门进行税费款报解。


  2.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税费,省国税局应按月向省地税局传递分县(市、区)代征地方税费统计报表,由省地税局合并后反馈到各县(市、区)地税局,明确为对应各县(市、区)地税局收入。


  3.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后,若发生纳税人代开发票错征、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情形,需退还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其所对应代征的地方税费款,一并由国税部门按原计征入库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予以退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协调。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组织领导工作,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的协调,密切合作,及时处理和反馈委托代征工作中出现的情况。


  (二)做好委托代征协议签署。以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为单位实行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相关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就委托代征地方税费事宜签署委托代征协议。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做好代征税费的税款入库工作,确保代征税费收入按属地原则、分税费种和预算级次缴入相应的国库。


  (四)国税部门在代征地方税费时,应在征管软件中依率征收,不得随意改变应税项目,变更税种,降低征收标准;国税部门每月应做好代征地方税费收入对账、统计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五)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国税部门提供准确的代征税费相关税率(征收率)、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等信息,并承担相关责任。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两部门应就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事项联合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予以报备。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当地地税局、财政局、国税局协商确定。


  (八)此前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2017年10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0-11
文号:豫地税函[2017]4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综[2011]4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5日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 


第五条 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收票证。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省级和市县(市)按5:5比例分享。省辖市和县(市)留成部分分享比例按属地原则划分,县(市)区域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留归县(市),省辖市辖区范围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由省辖市确定市和区的分享比例。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纳税入库手续时,应在税收票证的规定栏目填写省、市、区(县、市)应分享的比例,由国库部门按级次划分。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对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1-01-25
文号:豫财综[20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地税函[2016]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的意见》(税总发[201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总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以来,省局已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税银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合省国税局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署了“征信互认 银税互动”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现一并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可在上述已签署协议的指导下,与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或工作方案,进一步推进“银税互动”活动深入开展,确保各级银税合作机制落实到位。


  附件: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深圳微众税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税银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易信企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税银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税银服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征信互认 银税互动”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1-11
文号:豫地税函[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1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囯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7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河南金鑫爱心教育基金会


  2.河南省中伟业爱心教育基金会


  3.安阳教育基金会


  4.河南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河南爱心助残书画院


  6.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洛阳市扶贫基金会


  8.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河南省常绿昭德助学基金会


  10.河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1.信阳师范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12.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13.河南會爱心助老基金会


  14.河南省湖北商会


  15.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


  16.河南省铁道学会


  17.河南省银行业协会


  18.河南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


  19.河南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20.河南省卒中学会


  21.河南省杆塔行业协会


  22.河南省医疗器械商会


  23.河南省旅游协会


  24.河南省文化传播企业联合会


  25.河南省直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6.河南省煤炭学会


  27.河南省有色金属学会


  28.河南省特级教师协会


  29.河南省种子协会


  30.河南省荣耀艺术院


  31.河南省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32.河南省心电学会


  33.河南省扶贫基金会


  34.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协会


  35.河南省药品流通发展促进会


  二、2017年一2021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1-24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工作要求,现就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国通办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为涉税信息报告类、申报纳税办理类、优惠备案办理类及证明办理类等4大类13个事项,其中:涉税信息报告类2项事项、申报纳税办理类3项事项、优惠办理类7项事项、证明办理类1项事项(具体事项详见附件1)。


  二、全国通办的实现方式


  全国通办涉税事项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纳税人办理全国通办业务事项,可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后,选择本通告公布的任何一个城区办税服务厅(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结果。选择邮寄方式领取的,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三、全国通办的资料提交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国通办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办理的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提供资料原则上由受理税务机关归档保存。主管税务机关确需相关资料原件的,可提请受理税务机关将受理资料原件予以邮寄。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凡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办税事项,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及税收优惠中涉及地方政府减免权限的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特此通告。


  附件:


  1.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目录


  2.全国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1-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办[2018]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内容


  按照《意见》要求,在河南自贸区实施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复制推广《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及改革措施。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改革方式


  结合河南自贸区实际,复制推广上海市改革试点经验,采取不同管理方式,把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


  (一)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括“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由审批改为备案。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包括“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包括“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等22项行政许可事项。


  (四)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办事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等35项行政许可事项。


  (五)强化准入监管。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不得随意放宽审批条件。包括“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等33项行政许可事项。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作用。


  三、相关改革措施


  (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河南自贸区郑州、开封、洛阳三个片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集中实施本片区管委会权限内的行政许可权。试点内容中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各片区管委会综合审批机构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审批主体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衔接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对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管理要求,形成突出监管措施的配套管理办法,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各片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河南自贸区要提前完成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在全省“三十五证合一”基础上,在河南自贸区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事项,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南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编办、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做好政策指导工作,省自贸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纳入试点内容的事项,由具体承担许可职能的部门负责落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由省自贸办会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各片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片区管委会为监管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工作,由省自贸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推进多证合一工作,由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要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其他相关改革,制定具体的落实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二)鼓励探索创新。郑州、开封、洛阳三个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河南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尊重并发挥河南自贸区的首创精神,积极营造良好环境。河南自贸区各片区要敢为人先、积极探索,当好改革“排头兵”,打造改革“新高地”。省自贸办、编办、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总结改革试点中探索形成的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并对“证照分离”改革经验进行汇总评估,形成全面推开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督导落实。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困难和问题的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


  (四)坚持依法推进。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河南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对超出试点内容的其他事项,改革方式不涉及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的,可参照上述改革方式自行改革;涉及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附件: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共97项)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1-12
文号:豫政办[20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1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促进我省利用外资稳定增长,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外资准入领域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已在自贸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二)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和相关政策法规,持续扩大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银行证券保险、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文化旅游、健康养老、服务外包、教育培训等领域对外开放,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积极谋划招商项目,推动开放政策落地实施。(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文化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民航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三)完善资金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河南省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外资项目、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新型招商模式等进行适当奖励。鼓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利用外资工作。(省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四)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适用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我省上市公司积极利用深港通、沪港通吸引境外投资。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提高外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含外资企业)通过贷款、发债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支持企业可以最高两倍净资产为上限自主借用外债。(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河南证监局、省国税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市、县级政府合理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等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鼓励外资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商务厅、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豫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重大增资扩股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招商引资实效


  (八)发挥招商引资品牌活动作用。打造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豫籍香港企业家春茗活动、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等招商引资品牌,增强活动的影响力和实效性。充分利用厦洽会、中博会、东盟博览会、博鳌亚洲论坛等境内外展会活动进行招商推介洽谈,推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投资和贸易相结合。(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参与我省企业优化重组。支持外资以兼并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形式参与我省企业改组改造,加快推进外资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或参股我省企业的重大项目,鼓励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开发区利用外资水平。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创新审批体制、优化审批流程、理顺权责关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引进能够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发展后劲的外资企业和项目,支持外资参与“百千万”亿级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完善开发区利用外资考核政策,将实际利用外资水平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的考核因素。(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招商项目跟踪落实。建立重大项目预审机制,加强对重大项目选址、环评、土地、融资和投资者实力等要素的综合研究论证。完善重大项目责任推进机制,建立健全在谈、签约招商引资项目台账,紧盯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强化跟踪落实。(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工作环节,推进工商登记与商务备案“一窗一表”改革试点工作。创新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举措,进一步缩短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办理时间。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省商务厅、工商局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重点开放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战略平台和服务业“两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专业园区等服务开放平台利用外资功能,支持各地利用政策叠加优势,构建多元化开放平台。(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中国(郑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开放招商引领作用。制定完善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优惠政策,面向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专题推介招商,大力引进总部基地、研发机构等。明确招商重点,面向全球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争取引进一批引领性、突破性的重大项目落户自贸试验区。加快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优化、规范和创新跨境电商通关和监管,探索开展全国跨境电商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提升跨境电商服务管理水平。(省商务厅、郑州海关负责)


  (十五)支持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调区、扩区和整合,建立飞地园区,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调区、扩区,涉及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有关要求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对国家级开发区涉及的地方倾斜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用地所需指标单列下达,做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依法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鼓励外国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同等适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特殊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大力支持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豫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商务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招商引资考核力度。建立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招商引资工作动态。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辖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对招商引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省商务厅、财政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保障。对重点招商项目、重点招商活动和产业招商小分队等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在因公出国(境)指标上给予保障和适当倾斜,在手续办理上优先安排、提供便利。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崇尚创新、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侨办、省监察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1-09
文号:豫政[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财税政[2017]90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 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 将郑州正丰油脂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列入我省第二批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同时,鉴于第一批名单中的河南 郑州国家油脂储备库因郑州轨道交通5号线建设需要整体搬迁,


  原库区已不具备储备条件,取消其免税资格。本次新列入名单企 业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企业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 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部分储备物资符合减免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应严格按照 合同规定,准确区分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和范围,在规定期限和 范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准确划分享受税收优惠期限和范围的,应照章征税。


  三、上述两条税收政策的实施范围,包括名单中各商品储备 企业省内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曰。2016年1月1曰以后巳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五、本次所公布名单中的各商品储备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 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如发现不符合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政策的企业,应取消 其免税资格。若有新增或变化的商品储备企业,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进行调整。


  附件:河南省享受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 单(第二批)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河南省享受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第二批)


  1、郑州正丰油脂有限公司


  2、登封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伊川县粮食局面粉厂


  4、宜阳县三元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5、宜阳县高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6、宜阳县昌谷国家粮食储备库


  7、宜阳县莲花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8、宜阳县柳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9、新安0三二一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10、新安〇三二〇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11、新安县金栗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12、新安县五头粮食管理所


  13、封丘县第一粮库有限公司


  14、获嘉县同盟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15、获嘉县嘉利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16、新乡市惠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7、河南原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18、南阳市宛城区瓦店粮食管理所


  19、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粮食管理所


  20、南阳市卧龙区石桥粮食管理所


  21、南阳市卧龙区安皋粮食管理所


  22、河南方城国家粮食储备库


  23、三门峡市食品公司


  24、驻马店市丰盈粮油有限公司


  25、驻马店市华生粮油物流有限公司


  26、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27、正阳县正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28、信阳金牛粮油储备库


  29、信阳市平桥区恒丰粮油有限公司


  30、河南新县洒店国家粮食储备库


  31、滑县道口丰悦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2、滑县道口镇丰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3、滑县白道口镇丰硕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4、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


  35、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砖店分库


  36、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余店分库


  37、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练村分库


  38、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韩集分库


  39、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龙口分库


  40、河南新蔡国家粮食储备库孙召分库


  41、郏县0四0三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42、郏县0四一六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43、郏县0四二三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44、郏县粮食局冢头粮食管理所


  45、郏县粮食局长桥粮食管理所


  46、郏县粮食局王集粮食管理所


  47、郏县粮食局安良粮食管理所


  48、郏县粮食局白庙粮食管理所


  49、郏县粮食局李口粮食管理所


  50、郏县粮食局茨芭粮食管理所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豫财税政[2017]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线推广电子税务局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方便纳税人办税,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开发了全新的电子税务局(含移动办税APP),并于2018年3月7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功能


本次上线的河南地税电子税务局设置“我要办税、我要查询、我要咨询、我要预约、我要学习、我的设置”六大板块,首批上线的功能涉及到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社保费缴纳、税收优惠、报告备案、信用评价、信息查询等办税事项,旨在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无纸办税。


河南地税移动办税APP(苹果版和安卓版)按照以“我”为中心的设计思想,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均可使用移动办税APP完成申报缴纳税费、信息查询、待办提醒、生成完税凭证打印二维码等,实现自然人与企业办税的有机统一。


二、登录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网端登录方法


纳税人凭国税局、地税局发放的CA数字证书均可正常登录电子税务局。登录方式为:


1.通过互城通或小精灵客户端直接点击“河南地税电子税务局”进入;


2.通过河南省地方税务门户网站(http://www.ha-l-tax.gov.cn)电子税务局栏目进入。


(二)移动办税APP(苹果版、安卓版)下载方法


1.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


2..苹果手机用户通过“App Store”搜索“河南地税”下载安装,安卓手机用户通过华为应用市场搜索“河南地税”下载安装。


三、过渡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办税顺畅,在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原有网上办税服务厅将继续运行至2018年5月31日。新旧系统同时运行期间,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及系统运行情况选择办税平台办理涉税业务。


四、资料下载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编写了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及相关宣传资料,帮助纳税人熟练使用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可登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ha-l-tax.gov.cn)进行下载,或直接到临近办税服务厅领取。同时,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还将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体验,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主管地税机关信息,积极参与。


若您在下载或应用过程中遇到疑问,请拨打12366-2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还可直接登录河南地税移动办税APP点击“我的”—“反馈建议”反映问题。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由于系统整合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公告(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第31号)》公告(附件2)要求,税务机关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对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实施行政登记管理。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下发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施行前已经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请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下发前经税务机关行政审批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请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10日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2017年9月1日以后(含9月1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应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要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办理行政登记的相关要求及需要报送的资料请参阅附件1、附件2。


  逾期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影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告。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理行政登记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天地粤海酒店9楼9030室,联系电话:0371-56159855;0371-66767170。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8-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发[2016]2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解决问题的渠道,促进国税、地税服务进一步深度融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的重要举措。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为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提供了沟通交流、了解诉求、信息反馈、解决问题的渠道和平台,有助于三方和谐互利,有助于理顺三者关系,有助于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 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三方沟通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各级税务机关要把三方沟通机制的建立完善作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全省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指导市县级税务机关做好三方沟通工作,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指导县级税务机关做好三方沟通工作,由市级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三方沟通工作,由县级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三、 明确职责,厘清关系


  《通知》对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自身职责,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持续改进监管内容和方式,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厘清关系,杜绝利益上往来,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原则,推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 建章立制,细化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推进三方沟通机制建设工作,建立“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纳税人”五位一体的协作运行机制。三方沟通以日常沟通、会议沟通、走访调研、业务合作等为主要沟通手段,其中三方沟通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专项沟通。各级税务机关要着重建立三方沟通机制事项督办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诉求要认真研究,并列入督办事项,由各级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及时推送到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落实,确保沟通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五、 积极探索,锐意创新


  建立三方沟通机制是税务系统落实国家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形势下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除召开会议、走访调研、丰富沟通渠道外,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业务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或有偿委托等形式,在税收课题研究、纳税服务方式创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并及时总结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丰富三方沟通机制内容,增强沟通交流活力。


  六、 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三方沟通机制要坚持平等交流原则,税务机关应充分尊重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的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和诉求,并各司其职做好反馈工作。特别是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同时牵涉国税、地税双方,更要精诚合作,实现国税、地税管理协同、服务协作、信息共享,提升工作合力。各级国税、地税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好、沟通联络好、协调统筹好各项工作事宜,并分别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联系沟通工作。


  七、 强化宣传,实时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做好三方沟通机制的宣传工作,以最大程度取得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工作中要注意建立工作档案,抓好问题督导落实,强调廉政工作纪律,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强制代理,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经营活动。同时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者有好的经验做法的,要及时向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0-25
文号:豫国税发[2016]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转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7日



郑州市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提升我市创新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如下方案。


  一、完善政策扶持


  (一)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


  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等6部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规定,对于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50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具体为:


  1.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3.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4.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补助资金除省级负担部分(不超过50%)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市统计局


  (二)积极实施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对符合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后补助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助:


  1.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雏鹰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30%进行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对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科技小巨人企业”,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科技瞪羚企业”和1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科技创新龙头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20%,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市统计局


  (三)鼓励支持其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未享受政策一、二的其他各类规上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法人单位;大中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烟草制造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在补贴范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市财政按照10%给予补助,由企业统筹使用。具体如下:


  1.对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50万元;


  2.对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80万元;


  3.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4.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150万元;


  5.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四)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积极纳入统计


  对2017年-2019年首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其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除享受以上省、市补助外,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五)实施研发投入增量补助政策


  规上企业与上年相比(上年研发费用须大于零)新增加研发投入不到1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30%给予补助;新增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新增200万元(含2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补助,以此类推,每增加超过100万元,即多增加10万元的补助,最高补助120万元。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委


  (六)鼓励规上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规上企业,其研发机构从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法人,市财政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上述政策中,市级政策和省级政策可同时享受。


  二、规范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市科技局:全面负责全市研发工作,牵头组织企业研发补助申报工作,牵头开展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申报情况和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具体负责组织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享受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企业等详细名单。


  市财政局:负责研发费用资金预算;审核补助资金拨付建议,拨付补助资金;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政府扶持或奖励研发资金的企业名单、项目名称及金额等。


  市统计局:负责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特、一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和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的报表布置、数据收集、审核评估、汇总上报等工作,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最终的研发数据。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负责提供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督促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工作,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规上工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服务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负责提供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名单以及有研发项目的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名单,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重点行业大中型服务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研发工作,配合科技部门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负责提出相关补助资金拨付建议;提供有研发项目的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名单,按要求报市统计局;负责督促辖区内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按时上报研发报表,确保研发活动情况做到应统尽统。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会同科技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责企业申报数据与税务部门备案数据一致性审核,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结果的共享使用等,对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名单进行共享,并向市统计局及时提供名单。


  (二)申报审核流程


  1.政策一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等6部门《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2017]166号)规定执行;政策二按照郑州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郑科规[2017]4号)规定执行。


  2.政策三、四、五的申报审核流程


  (1)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的一个月内,由市统计部门整理上一年度有研发费用的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和增量额度,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2)市科技部门牵头发布当年的《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3)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


  (4)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5)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拟补助的企业名单、拟补助经费后报市科技部门;


  (6)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


  (7)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8)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9)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


  3.政策六的申报审核流程


  (1)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完成法人注册登记后,原企业报县(市、区)科技部门备案;


  (2)市科技部门牵头发布当年的《郑州市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申报通知》;


  (3)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补助申请;


  (4)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部门;


  (5)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


  (6)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7)市科技部门将经过公示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8)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由市财政承担的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经费。


  三、加强统计监测


  市、县两级统计、科技、工信、发展改革、教育、卫计、城建、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要求,着力提升对企业研发统计业务水平,切实做好全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工作,确保全面真实反映全市研发经费投入状况。


  各级统计部门做好各级企业研发投入统计入库工作,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科技、工信、发展改革、教育、卫计、城建、农业等部门要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各类企业研发报表统计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及时、依法、规范上报统计报表,确保应统尽统。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重点企业研发投入监测服务平台,对重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情况。


  四、严格督导考核


  市加大研发投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县(市、区)研发投入工作和目标进度进行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每年组织对县(市、区)、开发区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县(市、区)研发投入目标的督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具体方案,细化分解年度目标,加强考核跟踪,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企业研发项目按规定享受各类政府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应主动申报入库。对研发投入未入统计库的项目,暂缓支持,待纳入统计库后落实支持政策。对建有市级及以上各类研发平台的企业,2年内没有研发投入(统计库无上报数据)的,属于市级研发平台的,撤销市级研发平台资格。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后补助的,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市、区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解:


  (1)文中所提研发费用为扣除政府资金的研发费用。


  (2)研发的概念: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活动。


  (3)研发项目的基本标准:研发项目的成果形式主要是论文或专著;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研发项目技术经济目标非提高劳动生产率);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发明专利;基础软件。且跨年项目所处主要进展阶段为非试生产阶段。


  (4)政策三、四、五、六中,研发费用的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一套表平台认定的研发费用为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河南省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此项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2.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赋码后,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工作流程,遵循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级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县(市、区)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按有关要求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做好后置审批事项“双告知”工作,开展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涉税告知服务工作,提高“两证整合”登记服务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依托已有的河南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省级层面工商、税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交换。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及时传输至河南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从平台上认领登记信息并向本系统清分,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回传相关涉税信息。积极探索建立税务与工商部门对已办理登记但长期不发生应税经营行为的个体工商户的异常信息交换监管机制,推进部门间信息有效共享、管理互助。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充分利用河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实现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有效对接。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统一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2月1日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统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对原已登记的存量个体工商户,省工商局将适时建立原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各地要积极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得实行强制换照。对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对照“两证整合”的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和换照前后工作的延续和衔接,提高数据质量,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法制办。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2016-11-30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1-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2017]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销售水量确定。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水资源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分行业确定。


  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城镇公共供水、农村生活集中供水、特种行业、其他行业。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


  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其税额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


  疏干排水、地源热泵直接外排视同取用地下水。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疏干排水回收利用(不含疏干排水直接外排)、地源热泵回灌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滑雪场取用水等。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纳税人(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至40%(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水的当日。


  第十七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缴纳水资源税,可以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我省境内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厅、地税局决定。


  第十九条 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年取用水计划、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按3∶7的比例在省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之间进行分配,各省辖市与所辖县(市、区)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电站的水资源税分配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预交的水资源费,可抵顶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应纳水资源税;未抵顶完的预交水资源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交未交的水资源费,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或者供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履行价格听证等调价程序,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27
文号:豫政[2017]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2号)的要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共5大类81个事项,各级地税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将事项涉及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予以公布,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多元化宣传手段,多渠道宣传办税指南,便于纳税人掌握使用,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四、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税务总局的调整情况,定期对我省的《清单》进行更新和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予以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28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1... 496497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 1248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