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6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47号)和《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6年度报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河南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16年度报告。


  2017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18年起报送并公示2017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7.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gsxt.haaic.gov.cn)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首次报送企业信息时,需由企业确定一名企业联络员,并通过公示系统中“企业联络员注册”后方可登录。注册时,需依次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进行验证。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后,保存并公示。


  企业报送并公示完成后,可进行自主查询是否已完成公示。具体查询步骤为: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填写注册号进行查询,点击企业名称后查找“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信息”进行查询。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步骤与企业相同。


  六、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尚未报送公示2015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与2016年度报告一并完成。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省直机关咨询电话:省工商局0371-66779381(企业)


  0371-66779473(个体及农专社)


  省社保局0371-65622933


  省统计局0371-65898825


  技术咨询电话:037166779334   0371-66779306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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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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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地税发[2016]21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河南地税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强调提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实际行动,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当前稳增长、保态势、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抓手。”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加大税收政策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


  为便于各级地税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经系统梳理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涵盖了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领域和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等六大类39项。


  (一)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安置住房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契税。


  7.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9.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0.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社会事业领域


  12.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6.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18.对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服务领域


  21.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担保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4.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商贸流通领域


  25.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为所得税。


  2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8.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5.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6.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7.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8.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实行分期缴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分期缴税政策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所得税;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和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帐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3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优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税收服务


  (一)加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力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要不折不扣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广泛政策宣传。促进民间投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政策内容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学习和培训。在熟悉和掌握政策有关内容的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12366、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和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支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管理方式和服务理念等,力争政策宣传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三)推进地方税收“三化”管理。要切实加强各税种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执行能力、税收执法质量和税收管理水平。同时,要正确处理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保证实现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地方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四)提高办税效能。要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涉税审批权限,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结,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更好地规范税务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进一步优化备案管理,明确和精简报送资料,规范和简化管理流程,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功能,提高办税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按照提速宣传咨询、提速登记办理、提速多元办税、提速涉税审批、提速投诉处理的要求,全面优化办税服务,不断提升服务针对性、便捷性、层次性,持续优化企业发展“软”环境,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筑巢引凤。


  (五)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对地税部门的任务分工和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三化”管理专项行动列入绩效管理,进行动态监督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紧抓任务落实不放松,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贯彻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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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28
文号:豫地税发[2016]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对国家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规范发票开具行为,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税收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要求,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2)。为贯彻落实好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及时办理新系统升级事宜。


  一、开票软件升级时限


  全省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请在2017年3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并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开票软件升级方法


  增值税纳税人只需按照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在开票端推送的升级提示操作,即可完成新系统升级。具体事宜可咨询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


  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电话: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4000110088或4008110006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95113


  三、提请注意事项


  如果您的税控开票系统未及时升级至最新版本、或未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将会带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涉税风险。


  为此,请您按照上述方法和时限及时升级税控开票系统软件,并再次感谢您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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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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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国税所便函[2017]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处),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接总局紧急通知,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有关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等要求,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集表的填报


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 “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上述事项总局已向金税三期提出业务需求。待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升级后,省局再同步完善升级我省的网上申报系统。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和汇总表的采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97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已向金税三期提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中增加附注及相关表单和“汇总表”的业务需求。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在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内部进行汇算清缴辅导时,应当广泛辅导宣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变化。


(二)对于涉及研究开发项目较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批量导入等有效方式帮助纳税人报送“汇总表”等。


(三)在事中补充指标、事后各类风险指标模型设计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归集表”、“汇总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的相关内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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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5
文号:豫国税所便函[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清单制,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现将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局、地税局采集共用资料清单予以发布。


  一、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包括单位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等三项业务。纳税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二、税务登记变更


  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


  纳税人应当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申请后,及时将对应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信息推送至经营地地税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到经营地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五、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纳税人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时,可选择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无需再到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重复办理。


  纳税人可以登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登录4月份开放的河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zwfw.gov.cn)的河南省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服务厅栏目进行国税和地税涉税业务网上联合办理,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当严格按照共用资料清单进行信息采集,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7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本《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税务登记变更、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财务报表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五项涉税业务时,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国税局、地税局双方信息共用。


  一、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企业纳税人“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对相关涉税信息进行补录和确认。


  二、税务登记变更


  税务登记变更是指除纳税人发生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变更之外的其他项目变更。


  三、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


  纳税人进行经营地报验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通过信息共享,完成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是指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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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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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6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将在我省设立的代表机构提交2016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含2016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3月1日-2017年6月30日。


  三、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方式


  本年度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仍采用网上预提交和书式提交结合的方式。代表机构应通过河南省工商局官方网站(http://www.haaic.gov.cn:9080/TopIcib1/)进行网上预提交,待预审核通过之后,到登记机关书式提交纸质年度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4.加盖印章的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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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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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行为,保证审计执业质量,增强申报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满足相关部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需要,更好的扶持和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我会下发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会协[2017]9号),对我省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了一次专项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统计数据,我会对从事此类审计业务较多的15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专项业务质量检查。为了做好检查工作,我会抽取了6名从事此类业务较多的行业专家组成了检查组,并邀请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多次到检查现场与检查组成员共同讨论检查具体事宜。本次检查我们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八大领域抽取了“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类9家、“新材料”8家、“资源与环境”4家、“生物与新医药”8家、“电子信息”5家、“高技术服务”4家、“新能源与节能”4家共42家客户84份业务底稿,重点抽取了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中未通过评审或复审通过的企业。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中注协2008年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检查中我们重点关注了会计师事务所在高新技术管理认定有关政策方面的了解、高新收入及科研费用认定中遵循的业务准则情况。


  检查结果表明,部分事务所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获取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鉴定材料,在对科研费用的认定与归集上,能从产品立项和预算管理、人员管理、设备及材料管理、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管理、结项管理等流程分析中识别研究开发费用的关键控制点,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但也有部分事务所受规模较小、审计市场相对狭窄、执业环境、非审计业务开拓不够、人才储备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执业质量水平不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结构与目前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存在明显的差距,风险导向审计未能有效实施,关键审计领域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适当。具体问题如下:


  一是未按照风险导向理念实施专项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舞弊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了解申报企业及其环境。


  二是大部分企业未专门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高新收入的确认上,未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鉴定材料,未取得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未获取并查看研发费用明细账、未取得与研发费用有关的审计证据,对研发费用科目设置情况及研发费用核算情况无法确认。


  四是未获取在研发费用分配标准是否合理的相关资料。


  五是在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确认上,未取得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未取得科技人员汇总表,受雇的科研人员情况不明;未取得工资分配标准等相关依据。


  六是在研发费用的直接投入确认上,未取得原材料明细账、原材料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相关费用分配表等证据;未取得材料购入的发票、运输单据、入库单、领料单等,对直接投入的真实性及与研发的项目相关性无法确认。


  七是研发费用的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确认上,未取得固定资产明细账、研发设备盘点表等证据,无法确认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用于研发。未取得研发设备计提折旧测算表,对研发设备折旧计提的正确性无法确认。


  八是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确认上,未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费用分摊表,取得相关分配依据、未取得费用发票等证据。也未关注其他费用金额是否不高于研发费用总额的20%。


  九是部分事务所未获取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纳税申报表、底稿编制混乱,专审报告数据与纳税申报表及年报审计数据存在不一致且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省注协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10家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处理,对执业质量问题较轻的4家会计事务所,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谈话提醒。省注协还将在后期监管中对上述事务所予以重点关注。


  请其他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照通报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提高执业水平,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广大注册会计师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始终保持谨慎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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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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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豫会协函[2017]27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风险提示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建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凝聚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具有深远意义。为了指导、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确保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此专门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但从近几年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该项业务缺乏必要的风险认识,未完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


  目前正是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阶段,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意义,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诚信执业,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出具业务报告。在具体的业务承接和项目执行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更有经验的项目组成员,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充分识别、评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特别风险。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应当结合申报企业的行业特征、产品(服务)的技术变化等情况,判断申报的研发项目或产品(服务)是否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符。


  2、从业务承接、项目执行、报告复核、专业咨询等重要环节严格控制,将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结论体现在工作底稿中,降低审计风险。


  3、充分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4、高度关注本期各月各品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申报企业的经营规律(如季节性、周期性等),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5、高度关注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毛利率并与上期比较,关注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检查是否异常,两期之间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如有异常波动,应当查明原因。


  6、高度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7、高度关注技术性收入中当期开始提供劳务、跨期完工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科研等合同,检查其是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包括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完工进度确认文件以及收款记录,关注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是否合理。


  8、将各项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科目)进行结构性分析,判断其合理性,作出相应记录。


  9、高度关注人员人工的费用核算是否合理,应重点检查应付工资、管理费用(或应付职工薪酬、研发支出)明细账,全年各月份工资表,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资料,结合研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对受雇的科研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要有在183天以上的证据。


  10、关注企业现金流量表、研发费用明细表中的人员推算的平均人员工资是否存在异常。


  11、对于直接投入应重点关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原材料明细账、原材料购入、发出、结存明细表、相关费用分配表等,确认其结转研发费用额合理性及金额的准确性。


  12、高度关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项目,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和非研究开发项目共用的资产,应检查折旧或摊销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配的金额是否正确。


  13、高度关注设计费用的付款申请审批单据,确认其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及金额的准确性,委托设计费需关注协议等。


  14、高度关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项目,检查研究开发项目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是否按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若超过80%,应提请申报企业调整。


  15、关注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及摊销金额的准确性,如属于多个项目使用的,按各项研发项目使用的工作量等方法计算后计入。


  16、关注其他费用金额不高于研发费用总额的20%,如属于多个项目的,按个项目直接投入占总投入比例进行分摊,若费用较小则直接计入某项目。


  省注协在2017年上半年开展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存在获取的审计证据缺乏针对性,且获取的审计证据缺乏审计分析及专业判断等问题,建议各事务所认真对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中披露的问题进行分析整改,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规范执业,规避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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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8
文号:豫会协函[2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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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督促已登记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持续加快推进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为“多证合一”改革打下坚实基础,现就我省各类企业营业执照换发事宜通告如下:


  一、换发营业执照的主体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河南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于2015年10月1日后设立或进行过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已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换发。


  二、换发工作的截止时间


  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过渡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办理流程


  携带《关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登记机关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原件丢失的,可凭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办理。


  四、其它


  已吊销营业执照和已宣告破产的企业无需换发,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责任


  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督促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尚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更换,以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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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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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豫建资质[2017]5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的服务企业发展,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调整实际,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禁止建筑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申报行为的通知》(豫建建[2014]47号)进行修订,删除第三部分的内容。


  二、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4]56号)。


  三、对《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七款修订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将电子申报材料数据包提交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对第二条第八款进行如下修订:


  1.将“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修订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2.删除第八款第1项中“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的内容。


  3.删除第八款第2、3、4、5项。


  4.将第八款第7项修订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是否存在《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必要时委托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核查,可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核查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不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


  5.将第八款第9项修订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审查完毕。


  对公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期间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按照资质申请程序提出书面陈述,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6.将第九款中“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受理、初审和许可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修订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受理和许可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三)将第三条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修改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


  (四)将第四条第十四款第1项修改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资质证书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依据资质许可程序逐级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外资退出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变更程序办理。企业分立不增加资质数量。


  (五)删除第六条第二十四款中“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内容。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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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7
文号:豫建资质[20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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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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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6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一、为什么要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对我省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做出了规定。近几年,随着我省经济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我省的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有效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公告》对个别高房价交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核定征收率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税务机关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一)税务机关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二)税务机关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情形略);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三、调整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次预征率的调整,增加了按价格适用不同标准税率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凡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即: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4.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0.5%。

 

  对于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按本公告规定6%的预征率执行。

 

  四、调整后我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增加了按价格适用不同核定征收率的规定

 

  自2017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即:1.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2.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统一适用12%;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统一适用15%。

 

  (二)调整特殊情形的核定征收率

 

  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核定征收率由10%调整至15%.

 

  五、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个人转让二手房核定征收率

 

  (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单套房屋”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不包括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以单套为单位确认;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按交易双方协议约定的房屋对象确认。

 

  (二)本公告第二条中所称的“同一清算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同一清算项目与纳税人的清算项目应一致。

 

  (三)本公告第二条中所称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是指:按普通标准住宅、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分为三类,分别计算的平均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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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16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五项无谓证明的公告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两个自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128号)要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现行税收征管工作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取消的五项无谓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自2016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清理无谓证明?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201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两个自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128号)两个文件,对我省的无谓证明清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解决纳税人“办证多、办事难”问题,省地税局决定对涉及纳税人的各类证明开展清理工作,逐一澄清涉税事项、证明种类、政策法律依据等内容,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税效率。


  二、本次取消的五项无谓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政策依据分别是什么?


  1.《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事项: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


  取消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5.14.1—167车船税优惠备案事项中所列报送资料不含该证明材料。


  2.《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办理事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取消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5.14.1—167 车船税优惠备案事项中所列报送资料不含该证明材料。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


  办理事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取消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第49号)附件:备案资料明细表中所列报送资料不含该证明材料。


  4.《铁矿石单独核算课税数量证明材料》


  办理事项: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取消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铁矿石资源税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的销售额,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的政策已取消。


  5.《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办理事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第2项,取消了国家发改委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五项无谓证明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自2016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时不需再向地税部门提供公告中所列的相应证明材料(共计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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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3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办[2017]8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总结开封市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二十二证合一”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着力解决创办企业过程中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以“减证”促“简政”,逐步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努力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从2017年8月1日起,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提升便利化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释放更大改革红利,让创业程序越来越简、监管能力越来越强、服务水平越来越高,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三、基本原则


  (一)标准统一规范。全面梳理我省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和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明确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清单,暂不整合行政审批许可类涉企证照事项。科学制定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确保改革依法有序开展。


  (二)流程简化优化。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归集”的工作模式,创办企业只需到工商窗口(部分地方为政府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统称工商窗口)提交一次申请,即可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常开展经营,无需再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涉企证照事项,从而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


  (三)信息共享互认。搭建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部门利用平台实现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通过信息化手段满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过程中的信息需求,有效解决企业办理证照“部门多次跑、材料重复交、办理时间长”等问题,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四)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各级政务服务窗口的人员力量配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完善服务举措,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积极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整合证照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原则,在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发展改革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公安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财政部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农业部门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文化部门的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旅游部门的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畜牧部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通信管理部门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海关部门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人行部门的开户许可、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外汇部门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保监部门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等17个部门的30个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


  (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为依托,在“五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搭建“三十五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相关部门改造升级各自的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实行企业信息一次采集,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现有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工商窗口通过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企业不再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确需在企业设立阶段补充采集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现行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一并采集。


  各级工商窗口通过平台向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的省级单位推送信息;对补充采集的信息,通过平台实现向所属部门的自动关联推送。相关部门要在1至3个工作日内接收、认领信息,并做好信息在本系统的导入、整理、分配、应用工作。


  (三)优化简化业务流程。企业创立申请人到工商窗口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在申请表上勾选本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工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一并录入企业登记信息和补充采集信息,在1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并通过平台将信息推送给企业申办的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有条件的工商窗口可以进一步压减办结时间,力争实现当场办结。


  相关法规规定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确需进行审查的,相关部门可在收到工商窗口推送的信息后,在法规规定时限内依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工商部门。相关法规规定被整合证照事项的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在相关法规规定修订前,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要采取有效过渡措施,确保改革依法合规、平稳衔接。


  企业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工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在1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并将变更、注销信息推送给企业申办的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企业需要增选涉企证照事项的,由工商窗口将企业信息推送给新增涉企证照事项所属部门。


  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三十五证合一”登记。2017年8月1日前已办理涉企证照事项的企业,原证照继续有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推动政府部门转变监管理念,精简事前准入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各部门要强化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履行监管职责,核查完善企业信息,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管理,降低市场交易风险。要充分发挥平台的优势,在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部门协调与联合惩戒机制,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监管,积极引导企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


  (五)推动改革成果应用。坚持“三十五证合一”与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应用相结合,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务院要求做好与国家层面和其他省份的对接工作,推进“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互认和应用。对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要使“三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三十五证合一”改革。省工商局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直有关单位要扎实履职,加强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指导本系统认真做好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二)加强窗口建设。“三十五证合一”改革后,基层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确有必要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窗口人员的能力素质满足改革要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对“三十五证合一”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地要把“三十五证合一”改革摆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考虑,将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改革效果进行科学评估。相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导,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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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1
文号:豫政办[2017]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维码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在发票助手1.0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便捷开票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发票助手软件由纳税人自愿下载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开票软件技术服务单位联系寻求技术支持。


  二、税务发票助手软件现已升级到2.0版,可选择无线Wifi或USB数据线连接手机和开票机,并新推出税务发票助手iOS版。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各应用市场下载,或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和一体化办税平台(“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软件”栏目)下载发票助手软件并为安装使用。


  三、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便捷开票工作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栏目下增加“便捷开票”专栏,并开发了税务发票助手微信小程序,用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后即可使用。


  四、税控开票软件新增模糊查询功能。纳税人开票时输入受票方名称至少4个汉字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末尾至少6位字符,可模糊查询发票抬头信息。如使用该功能需升级开票软件,升级包可以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软件”栏目),也可通过技术服务单位网站下载。


  附件


  1:发票助手2.0版


  2: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V2.0.14_ZS_201708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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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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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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