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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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省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平台


  备案公布工作采取全流程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gdczt.gov.cn/)—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用户注册登录后施教机构备案,填写备案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备案材料接收时间


  材料接收时间为3月23日至4月3日。


  三、材料清单(在线提供扫描件即可)


  (一)国家会计学院、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高等院校或具有培训资格的事业单位,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证明。


  3.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文件。


  4.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相关证明。如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使用非自主开发的网站,则必须提供可使用该网站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培训师资清单(附件1)。


  6.培训课程清单(附件2)。


  7.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承诺函(附件3)。


  (二)培训机构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相关证明。如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使用非自主开发的网站,则必须提供可使用该网站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培训师资清单(附件1):授课教师不少于20名,且具有长期从事会计教学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授课教师10人以上。


  4.培训课程清单(附件2):根据财政部每年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南制订各类课件,包含国家财政、财务、会计、金融、税收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不少于600学时。


  5.平台功能说明材料:证明平台能够提供PC和手机、PAD等多种设备上采用浏览器方式的视频讲座,需要支持主流的浏览器:包括IE(8.0及以上版本),Chrome、safari、firefox,为不同带宽提供能够自适应的流媒体码率,保证在不同网络带宽环境下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


  6.技术支持说明材料:系统设计应采用市场领先和成熟的技术,采用业界先进完善的媒体技术制作课件,保证学员能流畅的进行网上学习,课程需要能支持1000人同时在线播放的性能。


  7.客服及服务方案说明:至少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为本项目服务的专业维护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维护、用户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维护等,为学员提供24小时在线不间断的网络服务。应提供400、800等免费客服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在线等方式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答疑解惑,同时保证24小时的人工电话答疑服务。


  8.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承诺函(附件3)。


  四、后续管理


  备案通过的远程施教机构将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中予以公布,并进行数据对接。我厅依法对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开展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行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020-83170087,020-83170215)


  附件:


  1.培训师资清单


  2.培训课程清单


  3.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承诺函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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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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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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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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