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0]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粤府办[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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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我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抓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有利机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需求牵引、协同创新,错位发展、适度集聚,积极发展一批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重大项目,补齐产业链短板,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扩大开放合作,优化产业创新生态环境和终端产品应用环境,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把珠三角地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优化发展设计业,提升产业优势


  (一)芯片设计重点发展方向。重点突破储存芯片、处理器等高端通用芯片设计,大力支持射频芯片、传感器芯片、基带芯片、交换芯片、光通信芯片、显示驱动芯片、RISC-V(基于精简指令集原则的开源指令集架构)芯片、物联网智能硬件核心芯片、车规级AI(人工智能)芯片等专用芯片的开发设计。大力发展第三代半导体芯片,前瞻布局毫米波芯片、太赫兹芯片等。


  (二)打造芯片设计高地。引导设计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提升设计产业集聚度,大力发展自主品牌产品,在珠三角地区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芯片设计和软件开发集聚区。到2025年,形成一批销售收入超10亿元和3家以上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设计企业,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实现国产化(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高端通用芯片设计能力明显提升,芯片设计水平整体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三、重点发展特色工艺制造,补齐产业短板


  (三)制造业重点发展方向。重点推进模拟及数模混合芯片生产制造,满足未来射频芯片、功率半导体和电源管理芯片、显示驱动芯片等产品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优先发展特色工艺制程芯片制造,支持先进制程芯片制造,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探索发展FDSOI等新技术路径。大力发展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IGBT(大功率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高端传感器、MEMS(微机电系统)、大功率LED器件、半导体激光器等产品。支持氮化镓、碳化硅、砷化镓、磷化铟等化合物半导体器件和模块的研发制造。


  (四)加快布局芯片制造项目。推动现有6英寸及以上晶圆生产线提升技术水平、对接市场应用。大力支持技术先进的IDM(集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销售一体化的组织模式)企业和晶圆代工企业在珠三角布局研发中心、生产中心和运营中心,建设晶圆生产线。到2025年,建成较大规模特色工艺制程生产线,积极布局建设先进工艺制程生产线。


  四、积极发展封测、设备及材料,完善产业链条


  (五)封测重点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凸块、倒装、硅通孔、面板级扇出型封装、三维封装、真空封装等先进封装技术。加快IGBT模块等功率器件封装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大力引进先进封装测试生产线和技术研发中心,支持现有封测企业开展兼并重组,紧贴市场需求加快封装测试工艺技术升级和产能提升。


  (六)设备重点发展方向。积极推进缺陷检测设备、激光加工设备等整机设备,以及真空零部件、高精密陶瓷零部件、射频电源、投影镜头等设备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大力引进国内外沉积设备、刻蚀设备、等离子清洗机、薄膜制备设备等领域的龙头企业。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设备和零部件技术研发,引导我省有基础的企业积极布局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项目。


  (七)材料及关键电子元器件重点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氮化镓、碳化硅、氧化锌、氧化镓、氮化铝、金刚石等第三代半导体材料,积极发展电子级多晶硅及硅片制造,加快氟聚酰亚胺、光刻胶、高纯度化学试剂、电子气体、碳基、高密度封装基板等材料研发生产。大力支持纳米级陶瓷粉体、微波陶瓷粉体、功能性金属粉体、贱金属浆料等元器件关键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推动电子元器件企业与整机厂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提升我省高端片式电容器、电感器、电阻器等元器件产品市场占有率。


  五、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八)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不低于10亿元用于支持集成电路领域技术创新。激励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其增按不超过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可在市奖补的基础上按1∶1给予事后再奖励。围绕EDA工具、芯片架构、优势芯片产品、特色工艺制程、第三代半导体、生产设备核心部件、先进封装技术、芯片评价分析技术等方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设立研发重大专项予以支持。对于风险较高、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关键领域科技攻关,适当支持多种技术路线的探索,加强技术储备。改革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强化成果导向,试行项目招标悬赏制度,推动项目经理人管理制度和“里程碑”考核机制。我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8nm及以下或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芯片流片,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产品量产前首轮流片费用按不超过30%给予奖补,同一主体每年奖补的研发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九)建设产业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芯片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设晶圆中试生产线,提升EDA工具、SoC(系统级芯片)设计服务、MPW(多项目晶圆加工)、部件及终端产品模拟、测试验证等服务功能。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检测验证机构建设集成电路产品质量测评、环境适应性评价、安全可靠性认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对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平台建设按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到2025年,新组建15个以上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持续支持。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成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或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机构和园区申报国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国家集成电路产学研融合协同育人平台。


  (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争取国家支持在我省设立面向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专利预审、确权快速通道,探索协同预审模式,缩短发明专利授权周期。探索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广东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或援助服务点。对集成电路领域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积极开展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的专利分析和导航,完善专利预警机制。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所购技术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积极争取国家进口贴息支持。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支持开展集成电路领域知识产权运营。


  六、强化人才队伍支撑


  (十一)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省内高等学校微电子、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应用数学、化学工艺、材料科学与工程、自动化、人工智能等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推动我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设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从2020年开始,扩大微电子专业招生规模;积极向国家争取增加高校微电子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省内高等学校通信工程、计算机、信息安全等电子系统专业开设集成电路设计相关课程,支持微电子专业开设软件工程相关课程,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国内领先集成电路企业与高校合编部分专业教材,鼓励企业人才走进高校教授部分选修专业课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加大对集成电路领域博士和博士后的支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资助未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的博士和博士后。鼓励建设集成电路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共建集成电路学生实践教学基地;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在基地实践不少于3个月的,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月标准对学生给予补贴。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派出集成电路方向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进修或培训。推动高职院校加强集成电路相关专业建设,鼓励企业联合职业院校培养技术能手。


  (十二)强化人才政策支持。组织开展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开发路线图研究。省相关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将集成电路产业列入重点支持方向,加快从全球靶向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管理团队。省相关项目、人才评审专家库要建立集成电路专家分库,不断扩充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对于院士等人才简化引进时的评审流程。鼓励采用兼职、短期聘用、定期服务等方式,吸引知名集成电路人才来我省工作。省、市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兼顾高端领军人才、中坚骨干力量、技术能手等多层次人才需求,适当放宽人才认定标准。鼓励各市在户籍、个税奖励(返还)、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对集成电路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发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平台优势,支持举办集成电路相关赛事,发掘后备人才。


  七、推动产业合作发展


  (十三)促进产业链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积极探索设计、制造等环节更紧密的合作模式。支持高校与芯片制造厂商合作,利用集成电路工艺平台,进行相关集成电路IP核开发与验证的教学培训。支持终端应用龙头企业通过数据共享、人才引进和培养、核心技术攻关、产品优先应用等合作方式培育国内高水平供应链,带动原材料、核心电子元器件、设备、关键软件等上下游配套企业协同发展。


  (十四)加快自主关键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通过终端应用牵引芯片发展,聚焦5G、人工智能技术,面向通信、超高清视频、汽车、卫星应用、工业互联、智能家居、智慧医疗、电子办公设备等重大应用,组织开展“芯片-整机”交流对接活动。加强政策引导和产品宣传,推动技术先进、自主安全可控的芯片、基础软件及整机系统在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应用。推动高校在教学实践中使用国产教材教具。推动芯片企业在新产品开发中,应用国家核高基(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等专项的成果。


  (十五)持续深化与境外合作。加强与境外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方面的合作,积极推动境外高校与我省企业联合培养集成电路相关专业毕业生。积极开展与集成电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境外高端创新平台的研发合作,支持境外高端创新平台在我省设分部。支持省内高校与境外一流高校合作共建半导体及集成电路实验室。支持企业委托或联合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芯片相关技术攻关。充分发挥港澳对接全球的窗口作用和金融等高端服务业发达的优势,强化联合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境外知名企业和研发机构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运营中心和生产基地等。我省企业收购境外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含研发中心)、投资设立海外研发基地,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大力支持。


  (十六)搭建交流协作平台。培育和发展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鼓励整机系统厂商、集成电路企业共建产业联盟,建立产业链利益共同体,打造整机系统与集成电路产品共生的产业生态环境。相关协会或联盟应及时将关键技术(产品)突破、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企业收购并购等行业重大资讯反馈政府部门。支持举办集成电路方面的竞赛、行业会议等活动,推动人才汇聚、技术创新和交流推广,营造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整合各方资源,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专班,引入专业团队,建立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机制和快速落地联动响应机制。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广东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开展调查研究,进行论证评估,提供咨询建议。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产业基金投向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制造、设计、封装测试等项目。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安排要重点支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于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重大研发项目,省级财政给予持续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出台产业扶持政策。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银行对我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由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集成电路龙头企业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和债券融资业务进行再担保,当发生代偿时,探索由政府和担保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风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支持金融机构推出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等轻资产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创新产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和融资租赁。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各级政府可按其对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项目投资金额,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优先支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国(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二十)支持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适度集聚发展,高标准建设一批产业基地和园区,省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基地和园区内的项目。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晶圆制造项目用地由省统筹安排。对投资额较大的制造、设计、EDA软件、封测、装备及零部件等领域项目以及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附件: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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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2×26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甲公司以 1120 万元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0%股权。假定协议签署当日,甲公司即取得对丙公司的控制权并支付对价,该交易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次合并中,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假定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一致),其中包含一项因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 100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情形一: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针对丙公司购买日已存在的未决诉讼所产生的全部损失,乙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向甲公司予以补偿。2×26 年6 月30 日,该诉讼尚未作出判决,但基于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及证据评估,丙公司预计其很可能需要额外承担 10 万元的赔偿责任,因此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 10 万元。假定2×26 年5 月10 日及2×26年 6 月 30 日,相关诉讼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尚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2×26年 9 月 15 日,法院就该诉讼作出判决,判令丙公司向供应 2 商支付赔偿款 115 万元,诉讼双方均服从判决且判决生效,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的补偿金额为115 万元,且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假定判决生效当日,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15 万元,同时,乙公司根据收购协议约定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115 万元。

  情形二: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针对丙公司购买日已存在的未决诉讼,若丙公司后续实际赔偿金额超过100万元,乙公司应当就超过 100 万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甲公司予以补偿。2×26 年 5 月10 日,丙公司预计实际赔偿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并已确认预计负债100 万元。2×26 年 6 月 30 日,该诉讼尚未作出判决,但基于案件最新进展及证据评估等情况,丙公司预计其很可能需要额外承担 30 万元的赔偿责任,因此进一步确认了预计负债30万元。同时,考虑到乙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的补偿金额为28 万元。假定2×26年6 月 30 日,相关诉讼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尚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2×26年9 月 15 日,法院就该诉讼作出判决,判令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30 万元,诉讼双方均服从判决且判决生效,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的补偿金额为30 万元,且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假定判决生效当日,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30 万元,同时,乙公司根据收购协议约定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 30 万元。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本例两种情形中,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0%股权,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乙公司针对丙公司购买日存在的未决诉讼未来产生的损失给予甲公司补偿,甲公司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上述两种情形应当适用上述解释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补偿性资产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情形一。

  1. 2×26 年 5 月 10 日(购买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 100%股权。

  (1)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因为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2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在确认被补偿项目(预计负债 100 万元)的同时,确认补偿性资产100万元。有关分录如下:

  借:补偿性资产 1 000 000

  贷:商誉 1 000000

  2. 2×26 年 6 月 30 日,丙公司预计其很可能需要额外承担 10 万元的赔偿责任。

  (1)被购买方丙公司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10 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100 000

  贷:预计负债 1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为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在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预计负债增加10 万元,如上)的同时,调整增加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10 万元),并计入投资收益。有关分录如下:

  借:补偿性资产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3. 2×26 年 9 月 15 日,法院判令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15 万元且判决生效,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115 万元,且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当日,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款,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偿款。

  (1)被购买方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115万元。

  借:预计负债 1 100 000

  营业外支出 5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5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预计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115 万元,且获得的补偿权利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补偿性资产 1 1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 150000

  借:银行存款 1 150 000

  贷:补偿性资产 1 150000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终止确认之前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认的补偿性资产110 万元,并抵销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 115 万元,差额 5 万元计入投资收益。有关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150 000

  贷:补偿性资产 1 100000

  投资收益 50000

  (二)情形二。

  1. 2×26 年 5 月 10 日(购买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 100%股权。

  (1)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因为预计丙公司未决诉讼实际赔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甲公司无权获得补偿,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2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因为预计丙公司未决诉讼实际赔付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甲公司无权获得补偿,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2. 2×26 年 6 月 30 日,丙公司预计其很可能需要额外承担 30 万元的赔偿责任。

  (1)被购买方丙公司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30 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300 000

  贷:预计负债 3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为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在确认被补偿项目(预计负债 30 万元,如上)的同时,考虑可收回性后确认补偿性资产 28 万元。有关分录如下:

  借:补偿性资产 280 000

  贷:投资收益 280000

  3. 2×26 年 9 月 15 日,法院判令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30 万元且判决生效,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30 万元,且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当日,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款,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偿款。

  (1)被购买方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130万元。

  借:预计负债 1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3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30 万元,且获得补偿的权利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补偿性资产 3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补偿性资产 300000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终止确认之前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认的补偿性资产28 万元,并抵销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 30 万元,差额 2 万元计入投资收益。有关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贷:补偿性资产 280000

  投资收益 20000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第一项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 340、601-609 页等相关内容。

  税屋附件:

  企业合并准则应用案例——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pdf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8日

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负连带责任时,股东须提供的举证事项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公司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2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英正。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下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商和俊,该中心主任。

  一审第三人:山东大润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9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原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张英正、原春华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一审第三人山东大润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英正、原春华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法院的认定主观臆断,缺乏证据证明,张英正、原春华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个人财产独立于大润公司股东财产的事实。

  1.鲁振审字(2016)60号审计报告、鲁新求财字(2018)第43号审计报告,均是由第三方审计公司制作的,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明了大润公司的财务账目状况。

  2.张英正名下622909373856933316、6228450250007769315的银行卡持卡人和实际使用人系大润公司,该卡号内的资金流转系大润公司为了自身经营由专业财务人员进行操作完成的。张英正没有该卡号的U盾也没有该卡的密码,无权使用卡号内的资金。从这一点上,张英正与大润公司财产并不存在混同。大润公司经营模式很简单,就是收取房屋租金和水电物业费,商户大部分将付款打入大润公司帐户,只有少部分根据经营需要通过张英正上述卡号打款。

  3.原审法院认定原春华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错误。原春华仅仅是挂名大润公司的股东,其作为80多岁体弱多病的老人,不能也不可能具有实际控制大润公司的能力。原春华取得大润公司股权时已经是2017年6月2日,此时,大润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的条件。

  二、原审判决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交易明细作出是错误的。这些证据既不是大润公司财务账目和凭证,也不是银行出具的证明,不属于有效证据。原审法院依据伪造的表格作为判案依据,与事实不符。

  三、原审法院在没有收集证据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原春华个人财产与大润公司的财产不独立,缺乏事实依据。

  四、原审法院对鲁振审字(2016)60号审计报告、鲁新求财字(2018)第43号审计报告未予采信,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张英正、原春华不是济南仲裁委员会(2017)济仲裁字第1248号裁决书的主体,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剥夺了其实体权利。评审中心在申请追加时并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一审法院依据该条规定裁定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和“不告不理”的民事审理原则。张英正、原春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评审中心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一审法院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对大润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经审查认为,张英正、原春华申请再审的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张英正、原春华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问题。

  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英正于2016年4月19日成为大润公司唯一股东,2017年6月2日变更其母亲原春华为大润公司唯一股东。张英正作为大润公司股东期间与大润公司之间频繁进行银行转账,大润公司一有入账,基本都是很快将其转入张英正个人账号,在大润公司需要对外支付时,再从张英正个人账户转入大润公司账户,然后大润公司再对外支出,且大润公司转账给张英正时的转账备注为“劳务费演出费”“往来款”等,而大润公司的记账凭证中却均记载为“还款”,张英正在原审庭审中亦承认曾伪造大润公司部分账目;此外,张英正多次以个人账户收取应由大润公司收取的租金。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英正、原春华个人财产没有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2.张英正、原春华提交的《破产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系为大润公司破产申报时使用和大润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形成,均不是大润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3.张英正作为大润公司唯一股东,称其名下银行卡实际系大润公司使用,其无权使用卡号内的资金,明显与常识不符。如其所称大润公司经营模式仅为收取房屋租金和水电费、物业费,在长期拖欠评审中心房租的情况下,张英正将大润公司转租租金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以个人账户收取大润公司应收租金,再称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大润公司的公司财产,亦有违常理。

  4.张英正在将大润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造成大润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为逃避公司债务和股东责任,让其80多岁老母原春华挂名一人公司大润公司的股东,有违道德伦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面原春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另一方面按照前述规定法理,原春华接替张英正成为大润公司股东,对于张英正与大润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系知道或应当知道,亦应与张英正共同对大润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依据问题。

  原审法院认定张英正、原春华的财产没有独立于大润公司的依据,是张英正、原春华提交的大润公司与张英正的银行转账记录及记账凭证、评审中心提交的大润公司与承租户签订的合同等,均已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原审法院将其作为本案事实的认定依据并无不当。张英正、原春华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以评审中心伪造的表格作为认定依据,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本案中,在张英正、原春华没有尽到前述两方面证明责任的情形下,已足以认定其对大润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对其收集证据申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关于两个审计报告的采信问题。

  鲁振审字(2016)60号审计报告、鲁新求财字(2018)第43号审计报告既不是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亦系大润公司或张英正、原春华单方委托所作,原审判决未予采信并不违法。

  五、关于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是否适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张英正、原春华不是济南仲裁委员会(2017)济仲裁字第1284号裁决书的义务主体,但根据评审中心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并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问题。

  综上,张英正、原春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英正、原春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雪楳

审 判 员  黄 年

审 判 员  麻锦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德昌

书 记 员  张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