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17]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24
文号:粤地税发[2017]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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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4日



“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


  为明确“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一)“十二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十二五”时期,全省地税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


  税务总局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绩。在严峻复杂的组织收入形势下,“十二五”时期,全省地税系统连年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累计组织税费收入38410亿元,收入规模连续22年位居全国地税系统首位,年均增长15.6%;全省地税组织收入占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1.7%,占省级公共预算收入72.0%,占地市级公共预算收入58.9%,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健全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就业再就业、科技创新等税收政策,累计减免各项税收2040亿元,实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实际惠及面达100%,较好地发挥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创新,积极落实全面营改增试点,税收专业化管理、大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管税、电子办税、国际税收管理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在全国率先实现“一照一码”,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深化简政放权,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稽查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税收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强化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推出一系列堵漏增收措施,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金税三期工程成功上线,“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顺利推进,已基本构建形成以互联网为主的电子办税格局,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推行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国地税合作等工作规范,纳税人获得感普遍增强。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推进管理科学化、党务政务公开、干群连心、岗位练兵和地税文化建设,全面推行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了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和干事创业积极性。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两个责任”,全面推行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有效促进了税务干部廉洁从税。“十二五”时期,地税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探索的改革举措、积累的有益经验,为“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地税事业又一个难得的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主要有三大机遇:一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经济增长新动力正在加快转换,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特别是伴随“五大发展理念”和“十个更加注重”要求的全面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正在积累,质量和效益会更优。与此同时,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步较早,近年来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等战略,发展稳中有进,目前人均GDP已经达到全球中等偏上收入经济体水平,省委将2018年确立为我省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年,为税收的稳定和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财税改革带来的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改革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赋予了税务部门新的重要使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部署,消费税部分税目、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等将由地税征管,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由地税统一征收,今后自然人税收将成为地税部门最重要的征管范围,地税部门的职能将越来越多,可作为的空间将越来越广阔。随着改革的深入,税务总局和各级党政机关对地税部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前所未有,2016年税务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地税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都为我省地税事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为特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全面铺开,这些均对税收工作的决策方式、税源管理模式、服务手段和组织运行模式产生全方位的影响,促使税收管理服务加快向精准化、智能化转变,为税务部门开展颠覆性、覆盖式税收管理服务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同时,我省地方税收发展也面临各种严峻挑战。从经济税收形势看,世界经济仍在深度调整,全球经济增长乏力、不确定因素多。我省经济发展面临发达国家“再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利用低成本优势承接产业转移的“双重挤压”,新常态下产业转型升级和增长动力转换任务依然艰巨,短期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矛盾依然突出,地方税收增速长期超GDP增速较快增长的趋势预计将发生变化,税收收入总体会呈现中低速增长,组织税费收入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大大增加。从税收改革看,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十三五”时期,无论是税制改革还是征管体制改革,2020年左右都要取得决定性成果,时间紧、任务重,既复杂又敏感。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地税部门征管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征管手段的效用逐渐弱化,特别是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改革的加速推进,自然人税收征管难度大幅增加。同时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个性化、多元化需求的持续增长,纳税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更大考验。从队伍建设看,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日趋活跃、多元,教育引导难度大,干部成长“天花板”现象、激励手段单一、队伍结构不优等深层次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培养人才和激发活力面临诸多难题。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国地税合作深入推进、全省通办等工作陆续推开,我省地税系统人力资源亟需优化配置。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保持干部队伍廉洁从政、严防渎腐风险的责任不断加大。


  二、“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三)“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法治、创新、服务、共治的基本意识,着重推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地税组织体系“四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带好队伍、干好税务”水平,争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深化税收改革创新的排头兵、全面从严治党的忠实践行者,努力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走在全国前列。


  (四)“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


  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税务总局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及条件,“十三五”时期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总目标要求是: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战略部署对地税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进一步增强税收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加注重提高税费收入质量,促进税费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强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财力保障;更加主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工具,持续创新服务机制,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打造广东营商环境高地;更加有效发挥专业优势,加强税收分析,为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管理提供支撑。


  ——深化税收改革创新的排头兵。顺应税制改革新要求,持续抓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不断改革、完善和优化税收管理服务的制度机制和手段;主动引领信息革命浪潮,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构建电子化办税、大数据管控、全过程服务、智能化提升的基于互联网生态的新型征管模式。努力实现以信息化助推税收现代化,使每一个涉税事项、每一个涉税环节都可以通过电子渠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办理;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税收征管全过程管控;将“大服务”理念贯穿所有税费种服务和管理全过程,形成公平普惠、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居于全国前列;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构建“发现—分析—评估—控制—整改—提升”的智能型工作改进机制,打造自学习、自适应、自更新的智慧型税务组织。


  ——全面从严治党的忠实践行者。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障。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进一步把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压到底,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构建起纵合横通、具有广东地税特色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坚持把改进作风作为地税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推动作风建设从集中整治向常态治理深化,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不断凝聚推进地税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走在全国前列。保持敢为人先的气魄,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并在发展质量和效益上作出引领和示范,促进广东地税各项工作在全国更有位次、更有影响力。在保持税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推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税务组织体系“四大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形成以大数据为核心、基于互联网生态的现代化税收决策、管理、服务新格局,税收征收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五)“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税。这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税收工作的能力,坚持依法征收、依法管理、依法服务、依法带队,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度执行无例外,使各项地税工作始终在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前行。


  ——坚持服务大局。这是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服务大局为己任,善于把税收工作放到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去思考和谋划,围绕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找准税收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在服务大局中提升站位。


  ——坚持改革创新。这是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核心动力。要坚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思路和办法来解决与应对税收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主动顺应改革大势,加快转变理念方式,让创新在广东地税蔚然成风,让更多“广东经验”走向全国。同时,注重增强固本强基思想,突出抓实基础工作、加强基层建设、提升基本能力,为地税事业长远发展筑牢根基。


  ——坚持合作共治。这是推动广东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按照“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税收治理,拓展税收合作范围和领域,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发挥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


  ——坚持从严治队。这是推动广东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强保证。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针对地税系统层级多、队伍大、分布广、风险高的实际,坚持不懈地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同时,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鼓励干事创业,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三、依法组织税费收入


  (六)完成税收收入预期目标。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牢固树立科学任务观,全力实现税收收入预期目标。优化完善对组织收入情况的考核,由单一考核向综合考核转变,实现对组织收入完成情况、征管努力程度等全过程、全环节的考核。


  (七)完善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完善“客观地定、科学地分、合理地调、准确地考”的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建立收入目标动态管理机制,提高税收统筹规划水平。完善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收入管理架构,增强组织收入工作合力。落实税收分析制度,创新分析预测方法,做好经济税收形势分析,提升服务大局水平。进一步健全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捕捉经济税源波动、大额异常收入等异动情况,密切关注新业态经济税源发展状况,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应用和专题分析。开展税收收入风险预警,加强虚增税收和混库风险识别,对税收收入风险大的地区及时预警。


  (八)坚持依法征税。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应收尽收。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突击收税、虚收空转、混库等违规行为,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完善收入质量评价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


  (九)加强规费征管。推进税费全面同管。完善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体制,强化社保费征收职能,积极推动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全省统一的征管规范。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体化管理。全面推进数据治费,拓展规费监控分析平台应用,提高规费征管的风险管控水平。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主动依法依规减免税,严格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规范》,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梳理,打造事前加强宣传、事中密切辅导、事后跟踪管理的全方位服务链条,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严格执行取消、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及扩大免征范围、降低社保费费率等政策。按照“三同步”的要求,做好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调整的宣传解读工作。优化减免税核算体系,建立减免税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强化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加强对已出台政策的后续管理和跟踪问效。


  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十一)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定并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及目录,将重大税收规划、重要税收改革举措等对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建立健全地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


  (十二)规范税收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及法律文书,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探索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税收强制执行,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和团队,完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十三)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权力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健全定期轮岗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重大案件审理办法,改进重大减免税、行政审批集体审议制度,加强对税收个案批复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强化税收执法督察,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问责违规执法行为。自觉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及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健全社会监督投诉处理机制。


  (十四)健全税收法律救济和纠纷化解。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沟通协商等机制,引导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实现投诉管理规范化、信访办理法治化。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税收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和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配备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能力。建立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


  五、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


  (十五)推进税收规范化建设。落实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国地税合作等规范,完善衔接运行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按“统一部署、逐步规范、全面覆盖”的原则,分地区、分种类进行各税(费)种规范化管理试点,及时总结完善,完善各税(费)种管理规程和征管指南。


  (十六)深化办税便利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纳税人需求导向,建立纳税人需求快速响应和处理机制,增强纳税人需求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健全纳税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解决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堵点”“难点”等问题。优化涉税审批流程,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审批模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以信息化引领推动持续优化、再造办税流程,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加快推行免填、免报服务,实现办税事项全省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一次性告知、财税库银联网缴退税等便民服务机制。应用办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需求分析、数据运用、业务预测、过程优化、精准服务等功能。实现12366热线全省“一盘棋”管理,以广东中心为龙头带动远程座席,按照统一标准提供服务,打造“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的“六能”型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广泛运用网络与移动终端等新兴媒介,加强对涉税中介的培育和管理,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咨询辅导渠道选择。


  (十七)推进电子化办税。构建“电子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为补”的办税服务体系,推进全省地税涉税费业务、行政审批事项上网率达到100%,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服务,到2018年底实现全省电子办税率达到90%以上、电子申报率达到95%以上。按照办税便利化、导税智能化、服务个性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方向,持续升级完善广东电子税务局。顺应从PC端向移动端发展趋势,迭代优化移动办税功能,完善微信办税等移动办税服务,支持互联网支付手段。探索建设电子证照和O2O体系,推进办税全程无纸化。联合省国税局与腾讯公司推进“互联网+税务”战略合作,探索云计算技术、物联网应用,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


  (十八)深化国地税合作。不断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督查落实、绩效考评等一系列机制,健全国地税合作各领域的相关制度,对具体合作事项实施项目化管理方式。以资源整合为导向,推进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推行并深化“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不断丰富联合办税事项内容,规范联合办税事项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推进办税服务厅信息与国税对接,实现后台大数据和专题分析应用成果实时共享。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扩大合作范围,特别是加强在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定期定额户管理、委托代征、数据共享分析、以票控税、代开发票环节各项税费一体化征收、土地增值税征管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地税征管向“合作征税”“信息管税”转变。建立国税、地税联合开展税收分析调查机制,发挥税收大数据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决策的作用。


   (十九)打造税务营商环境高地。减轻企业负担,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振兴实体经济等,在权限范围内出台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等政策措施。推进全省税费政策一体化,制定实施覆盖所有地方税种、费种的全省统一的管理规程,促进区域税负均衡,确保粤东西北企业税费成本不高于珠三角。完善“一企一策”机制,坚持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只要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只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三个有利于”原则,给予企业创新发展最大限度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强政策执行效应分析,有效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积极推动我省税收政策创新。


  (二十)创新广东自贸区税收服务举措。积极发挥创新优势,打造税收创新服务的广东自贸区样本。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平台,在自贸区内全面推行纳税人“自主有税申报”,推动国税、地税和其他部门业务“一窗联办”。持续优化港澳税通、易办税通、智税宝等税收服务新举措,构建V-Tax远程可视自助办税体系,实现跨境、跨省、跨市、跨区“零跑动”纳税;推行税银合作跨境办税,将自贸区优质服务延伸至港澳,提供港澳涉税“一条龙”导办,港澳纳税人在本地即可办理自贸区涉税事项。建立自贸区纳税便利化指数发布机制,对标发达国家及港澳地区,打造国际化税收服务体系。同时,适时推动自贸区创新项目在全省地税系统复制推广。


  (二十一)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与国税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公布纳税信用A级名单。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办税辅导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减少税务检查频次或给予一定时间内的免检待遇。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严格税收管理,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失信惩戒。探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打造税务领域诚信品牌,建立信用奖惩成效反馈机制,做好正、反面典型案例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十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与事项。完善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的制度,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完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平台,对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加强纳税服务投诉数据分析应用,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和处理情况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纳税人法律援助平台。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引导,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六、建立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


  (二十三)构建地方税费收入体系。立足全省大局,坚持“三个只要”,全面落实营改增部署,推动全省试点纳税人税制平稳转换,实现地税代征增值税、代开发票业务顺利承接。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地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税制改革和相关理论研究,做好调查分析、数据测算、配套研究等相关税种改革实施准备工作,对新开征的税种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根据国家关于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划分的部署要求,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征管职责衔接和纳税人移交等工作。完善我省国税、地税互相委托或联合委托代征有关税费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与省统一部署,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落实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地税部门统一征收费金的制度,制定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相关法规。


  (二十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深化地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探索实名制办税,完善包括备案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在推进管事制改革过程中,吸纳和保留管户制的优点,对一般税源实行全面管事,对重点税源实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在分渠道分事项优化、细化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与前台服务一体衔接的后续管理规范。加强征管质量常态化监控,持续提升征管质量监控分析的广度和深度,促进税收征管质量不断提高。


  (二十五)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和属地入库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按照纳税人类型和规模、行业类型,以及国际税收等特定业务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发挥各级地税部门比较优势,提高复杂涉税事项管理层级,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各级各部门明确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分级分岗承担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建立行业数据分析模型及纳税人风险指标库、模型和指标体系,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分级进行差别化应对。


  (二十六)创新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不断改进和优化分税种风险特征库,积极开展风险识别分析,做好风险管理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以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为重点,以加强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为技术依托,以建立完善覆盖重点领域的风险指标模型体系为核心内容,深入开展国税、地税风险共治,逐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国税、地税风险管理合作机制。开展税务总局千户集团、省局百户集团以及市级大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


  (二十七)建立自然人税费征管体系。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纳税识别号、自行申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征信管理等制度,探索综合治税和信用治税,从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逐步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立自然人涉税信息数据库,构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管理平台。明确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标准、范围和专职管理机构,管理层级提升至省、市级地税局,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层级提升至省、市级税务局,探索进行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和应对,不断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十八)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进一步明确省、市级地税局在大企业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对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大企业,在纳税申报等涉税基础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将其税收风险分析、税源监控、个性化纳税服务等事项提升至省、市级地税局集中进行,联合国税开展分析并将结果推送相关地税机关做好差别化应对。探索建立大企业税收遵从评价体系和大企业管理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以大企业所属行业、复杂涉税事项、风险等级为分类标准,建立运作模式统一、管理事项分级、工作资源共享、国税地税联动的工作模式,形成信息对称、能力对等、组织层级匹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


  (二十九)深化税务稽查改革。落实《全国税务稽查规范》,促进各地稽查执法标准统一。探索跨区域稽查模式,提升管理层级,优化稽查资源配置,避免执法干扰。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实行分级分类稽查,实现稽查资源和税源结构相匹配。构建稽查综合选案体系,建立案头风险评估工作联动机制,实现选案环节动态监控、自动预警,开展定向稽查。加大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稽查监管,推进自然人税收征管与稽查监管良性互动。深化稽查电子化,以满足稽查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把稽查信息化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大数据挖掘应用,推广使用查账软件、数据分析平台和电子取证工具“三位一体”的电子稽查综合运用平台,建设省、市稽查指挥中心,推动基层信息化系统建设由分割向整合转变。推进国地税联合进户稽查。建立税警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全省重大涉税案件联合查办工作模式,不断完善税警协作机制。依法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震慑不法分子。


  (三十)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落实好G20国际税制改革成果。认真执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形成深度交融、互利共赢的合作网络。积极落实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加强反避税国际协作,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建立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完善全省联动联查机制,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强化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外籍个人税收征管。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建立境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加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清册管理。搭建粤港澳涉税合作与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交流互动等常态化沟通机制,提升粤港澳区域税收合作水平。


  (三十一)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继续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税务合作和粤港澳税收合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探索与其他部门协同治税的体制机制。推动制定我省税收保障条例以及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地方法规,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深化涉税信息共享,推进第三方涉税信息深度利用。以“七证合一”改革为契机,拓展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功能,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推进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完善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税、学、研、中介机构协作机制。加强税法普及教育,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实现税收宣传与全媒体传播渠道互联融通,主动发出地税的声音,营造良好税收共治环境,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


  七、建立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


  (三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按照税务总局“两升级、一融合、一谋划”的思路,坚持一体化要求,制定出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2019年信息化工作规划》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规范和指引,做到规划、标准、开发、应用和维护“五统一”,切实解决信息化建设“条块分割”、重复开发、低水平开发等问题。省局层面负责制定信息化整体规划和管理办法,推动建立业务和技术一体化运维模式,市局以下层面在整体规划下,进行局部补充、完善和创新。按照“2017年夯实基础、2018年整合提升、2019年创新发展”三步走策略推进税收信息化,确保“一局一台一库”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建成全国领先的电子税务局,实现“服务一张网”;重构闭环运行的统一工作平台,实现“管理一条线”;打造共享开放的数据资源库,实现“数据一个库”。


  (三十三)推进大数据管控。将大数据作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关键抓手,实现“一切业务都数据化、一切数据都业务化”,构建起以大数据资源库统揽内外涉税数据、以征管状况监控展现征纳画像、以数据深度应用驱动风险管控的数据管税格局,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库,对所有内外涉税数据纳入统一管理。建设数据应用平台,整合各类数据应用类信息系统,搭建全省统一的数据应用体系框架。建立数据治理保障机制,加强业务规范归口管理、数据资产清单管理和信息化资产动态管理。拓宽数据采集的渠道和范围,加大数据质量管控力度,提升数据应用效能。突出多维度、全方位的经济税收分析,为各级党政提供科学有用的决策参考。


  (三十四)建设智能综合办公平台。推进统一工作平台集成建设,实现对业务、行政的扎口型管理。打通业务信息系统与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壁垒,推进数据互通共享,最大限度减少材料报送等事务性工作。依托统一工作平台推进沟通扁平化,打造与互联网特点相适应的沟通机制,并提供智能搜索支持。


  (三十五)完善业务保障体系。加强业务归口规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业务保障机制,开展解读宣传、系统调整、指南指引“三同步”评价工作,加强业务保障考评。完善业务保障平台建设,加强各类指南指引的动态管理,做到指引与政策调整、系统调整同步更新。创新“集智众创”机制,建立智能化的知识积累更新机制,让地税人都参与到业务运维支持体系中来。


  (三十六)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全省地方税务网络安全工作,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坚持把安全审核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前置程序,并加强基础设施设备运行监控、监控检查和风险评估,推进基础设施设备升级换代。加强税务电子数据安全管理,强化数据监测预警和情报工作,部署安全态势感知系统,提升安全管控、纵深防御、安全监测、运营应急能力。注重发挥信息化防范风险的作用,推进内控机制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有机融合,全面打造主动防御的新一代税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八、建立高效清廉的地税组织体系


  (三十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探索建立干部梯次成长机制,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市县局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后备干部培养使用,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准确把握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局管理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正确发挥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探索建立干部分类选拔任用机制,拓宽干部晋升渠道,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促进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基层领导班子综合研判机制,探索领导干部素质量化评价机制。健全领导班子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领导联系基层制度。突出绩效管理抓班子,将班子绩效与本单位绩效全面挂钩,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三十八)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坚持人才强税战略,积极落实税务总局“115”素质提升工程任务,加大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干部进修学校教育培训阵地的作用,完善教学软硬件配套,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对各级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推进兼职老师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打造有广东地税特色的精品课程。完善“广东地税网络学院”建设,积极探索手机APP、“微学堂”等“互联网+教育培训”新模式,建立和完善国地税联合培养人才机制。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数字人事制度,深化“岗位大练兵”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干部思想疏导机制。加强地税文化建设,发挥工、青、团、妇等群团组织作用,注重人文关怀,培育新时期广东地税精神,激发干事创业的正能量。


  (三十九)优化地税组织体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探索建立与税源状况、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相匹配的组织体系。进一步优化省、市、县各层级地税机关管理服务职能。强化税务稽查、督察内审、数据治理、风险管理等职责和工作力量,完善相应机构设置。优化地税系统编制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充实征管一线、税源集中地、电子化办税及数据分析应用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优化整合征管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探索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优化编外用工管理。理顺和规范经费管理,探索建立“财务统筹考虑、项目统筹保障、管理统筹推进”的经费管理新体制。加强省级结余资金统筹,修订《省级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缩小地区间经费保障水平差距。


  (四十)深化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管理“指挥棒”作用,完善绩效考评规则和考评框架,建立季度绩效讲评分析、工作改进约谈等制度,完善绩效指标库,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标准化岗责体系。优化平台功能,深化绩效指标自动取数和考评,打造与督办系统有机整合的“督考合一”新模式。加强考评结果运用,实现与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教育培训、行政问责等挂钩。塑造绩效文化,让“人人讲绩效、个个重绩效”成为一种自觉和习惯。建立完善督查督办、绩效管理有机结合的抓落实机制,打造“任务分解,重点督促,弥补短板,持续改进”的抓落实工作闭环,促进各项重要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九、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四十一)突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核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定不移服从核心、维护核心,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体现在税收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级,大力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既抓住“关键少数”,又着力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实现全覆盖、全贯通。


  (四十二)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进一步完善责任清单制度,从省局党组、省局机关各单位、各级地税逐级厘清责任边界,细化履职要求。探索建立“下抓两级、抓深一层”的工作机制,省局主抓市局、延伸抓县局,建立省局党组定期听取下级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专题汇报制度,分级开展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制定加强下属单位管理办法,强化对下属单位党组织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干部人事、财务资金、国有资产等管理,扎实开展指导、检查、考评和问责等工作,并逐步形成规范、系统的制度体系,着力构建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落实的良好格局。创新考核机制,探索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全省地税绩效管理体系相融合,建设“两个责任”考核评估系统,实现量化、自动、科学评价,倒逼责任落实。


  (四十三)推进党建工作。坚持抓常抓长,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机制。确立条块结合的党建工作思路,加强省局党组与地方党委及党委工作部门在党建工作等方面的协调、沟通与合作,形成省局党组与地方党委共抓地税党建合力。严格落实广东地税机关抓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健全各级地税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不断完善运行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党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打造广东地税融合式党建品牌,抓好机关和基层、地税与国税、地税与企业“三个党建共建”。夯实基层党建基础,实施《广东地税基层党组织工作手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党员手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党务工作记录本》和《广东地税基层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指引》“三册一表”制度,从严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开展示范党支部创建。推进省局机关作为省直“四个之家”和“智慧党建”示范单位建设。创新党建工作方法,运用“互联网+”搭建党建宣传教育和管理平台。进一步充实党建工作力量,以机关党委班子、支部书记为重点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对口帮扶,扎实开展驻村扶贫工作,确保完成帮扶脱贫任务。


  (四十四)加强廉政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做到纪律教育学习月必学、“三纪”培训班必训、新提任领导干部集体廉政教育必谈,并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过程。开展网络廉政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清风城”等教育阵地作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擦亮“广东地税廉政文艺轻骑队”等宣教品牌。


  (四十五)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四风”问题新动向,采取新招数,既严肃整治面上的顶风违纪行为,又深挖细查各种改头换面、潜入地下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反弹回潮。完善省、市、县局三级暗访机制,坚持暗访、查处、追责、曝光“四管齐下”,严查各类顶风违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主动发现问题、迅速惩戒问责、及时公开曝光的有效做法。深入开展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治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增强制度刚性,确保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六)落实从严执纪。持续深化“三转”,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大力推动惩治腐败向基层延伸,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防范“微腐败”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税务总局实施办法,制定省局的实施细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落实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建立稽查、督察内审、巡察等部门向纪检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制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十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省委、省纪委提出的“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制定并落实好《关于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明确免责或减轻、从轻问责情形及处置程序要求,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四十八)深化系统巡察工作。创新开展巡察工作,突出政治巡察,结合地税系统特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加强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进行监督。扎实推进地税系统巡察工作,5年内对各市(区)局巡察一遍,同时,巡察每个市局延伸巡察2个县(市、区)局。完善巡察工作机制和机构设置,配备专职人员,强化巡察力量,创新方式方法,促进巡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有效发挥巡察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四十九)强化日常管理监督。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各项监督制度,坚持开展谈话提醒,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人事、纪检、内审等部门定期联合研判下级一把手选人用人和纪律作风等情况的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责述廉述法述德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抽查核实力度。理顺和健全全省地税系统督察内审机构,全面实施《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审工作的意见》,制定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内审工作要点及方法操作指南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要求,开发配合外部审计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审计成果应用,促进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业务软件的内控功能。全面规范税企交往,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保密管理,完善对定密、网络保密、涉密人员等的管理监督机制。构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网络,建立单位、社会、个人、家庭“四位一体”的动态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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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C2B下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款扣缴问题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是在企业经营中司空见惯的事。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的税务问题,大家以前见到的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税务处理规定。按《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里个人所得税给了五年的缓冲期,只要在五年内把转让所得的税缴上,税务合规几乎没有问题了。

  那么,在新的《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又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纳税义务又将如何履行呢?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要为自然人进行增值税税款的扣缴,也为扣缴义务人。

  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投资),是否属于增值税法下的应税交易?

  新增值税法下应税交易的逻辑,就是建立在“有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的底层逻辑基础上进行判断。从自然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如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或者以不动产出资,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从中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的税务属性。其次,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动产出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最后,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境内销售的要求。自然人个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自然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范围。

  其次,需要确认境内单位在这些出资交易中,有没有向投资人支付对应价款。增值税法中的支付价款通常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自然人在投资中取得股权,是否就不属于支付价款的范畴?

  1.这里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否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是构成单位能否采取代扣代缴的条件之一,而不构成自然人不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

  2.对于支付价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法》应税销售额的定义去作广义理解。《增值税法》第十七条对销售额的定义是,“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这里的价款既包括直接支付的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对价支付,就是典型意义上的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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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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