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17]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24
文号:粤地税发[2017]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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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4日



“十三五”时期广东省地方税收发展规划


  为明确“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和重大举措,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一)“十二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十二五”时期,全省地税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


  税务总局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绩。在严峻复杂的组织收入形势下,“十二五”时期,全省地税系统连年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累计组织税费收入38410亿元,收入规模连续22年位居全国地税系统首位,年均增长15.6%;全省地税组织收入占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1.7%,占省级公共预算收入72.0%,占地市级公共预算收入58.9%,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健全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就业再就业、科技创新等税收政策,累计减免各项税收2040亿元,实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实际惠及面达100%,较好地发挥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稳步推进税收改革创新,积极落实全面营改增试点,税收专业化管理、大企业风险管理、信息管税、电子办税、国际税收管理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在全国率先实现“一照一码”,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深化简政放权,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规范,稽查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税收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强化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推出一系列堵漏增收措施,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金税三期工程成功上线,“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顺利推进,已基本构建形成以互联网为主的电子办税格局,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推行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国地税合作等工作规范,纳税人获得感普遍增强。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推进管理科学化、党务政务公开、干群连心、岗位练兵和地税文化建设,全面推行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了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和干事创业积极性。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两个责任”,全面推行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有效促进了税务干部廉洁从税。“十二五”时期,地税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探索的改革举措、积累的有益经验,为“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地税事业又一个难得的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主要有三大机遇:一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经济增长新动力正在加快转换,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特别是伴随“五大发展理念”和“十个更加注重”要求的全面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正在积累,质量和效益会更优。与此同时,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起步较早,近年来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等战略,发展稳中有进,目前人均GDP已经达到全球中等偏上收入经济体水平,省委将2018年确立为我省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年,为税收的稳定和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财税改革带来的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改革提升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赋予了税务部门新的重要使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部署,消费税部分税目、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等将由地税征管,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由地税统一征收,今后自然人税收将成为地税部门最重要的征管范围,地税部门的职能将越来越多,可作为的空间将越来越广阔。随着改革的深入,税务总局和各级党政机关对地税部门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前所未有,2016年税务总局专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地税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都为我省地税事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机遇。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为特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全面铺开,这些均对税收工作的决策方式、税源管理模式、服务手段和组织运行模式产生全方位的影响,促使税收管理服务加快向精准化、智能化转变,为税务部门开展颠覆性、覆盖式税收管理服务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同时,我省地方税收发展也面临各种严峻挑战。从经济税收形势看,世界经济仍在深度调整,全球经济增长乏力、不确定因素多。我省经济发展面临发达国家“再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利用低成本优势承接产业转移的“双重挤压”,新常态下产业转型升级和增长动力转换任务依然艰巨,短期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矛盾依然突出,地方税收增速长期超GDP增速较快增长的趋势预计将发生变化,税收收入总体会呈现中低速增长,组织税费收入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大大增加。从税收改革看,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十三五”时期,无论是税制改革还是征管体制改革,2020年左右都要取得决定性成果,时间紧、任务重,既复杂又敏感。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地税部门征管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征管手段的效用逐渐弱化,特别是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改革的加速推进,自然人税收征管难度大幅增加。同时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个性化、多元化需求的持续增长,纳税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更大考验。从队伍建设看,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日趋活跃、多元,教育引导难度大,干部成长“天花板”现象、激励手段单一、队伍结构不优等深层次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培养人才和激发活力面临诸多难题。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国地税合作深入推进、全省通办等工作陆续推开,我省地税系统人力资源亟需优化配置。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保持干部队伍廉洁从政、严防渎腐风险的责任不断加大。


  二、“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三)“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法治、创新、服务、共治的基本意识,着重推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地税组织体系“四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带好队伍、干好税务”水平,争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深化税收改革创新的排头兵、全面从严治党的忠实践行者,努力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走在全国前列。


  (四)“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目标要求


  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税务总局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及条件,“十三五”时期全省地方税收工作的总目标要求是: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战略部署对地税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进一步增强税收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加注重提高税费收入质量,促进税费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强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财力保障;更加主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工具,持续创新服务机制,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打造广东营商环境高地;更加有效发挥专业优势,加强税收分析,为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管理提供支撑。


  ——深化税收改革创新的排头兵。顺应税制改革新要求,持续抓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不断改革、完善和优化税收管理服务的制度机制和手段;主动引领信息革命浪潮,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构建电子化办税、大数据管控、全过程服务、智能化提升的基于互联网生态的新型征管模式。努力实现以信息化助推税收现代化,使每一个涉税事项、每一个涉税环节都可以通过电子渠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办理;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税收征管全过程管控;将“大服务”理念贯穿所有税费种服务和管理全过程,形成公平普惠、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居于全国前列;依托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构建“发现—分析—评估—控制—整改—提升”的智能型工作改进机制,打造自学习、自适应、自更新的智慧型税务组织。


  ——全面从严治党的忠实践行者。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保障。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进一步把主体责任压紧压实压到底,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构建起纵合横通、具有广东地税特色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坚持把改进作风作为地税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推动作风建设从集中整治向常态治理深化,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不断凝聚推进地税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在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走在全国前列。保持敢为人先的气魄,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并在发展质量和效益上作出引领和示范,促进广东地税各项工作在全国更有位次、更有影响力。在保持税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推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税务组织体系“四大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形成以大数据为核心、基于互联网生态的现代化税收决策、管理、服务新格局,税收征收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五)“十三五”时期我省地方税收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税。这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税收工作的能力,坚持依法征收、依法管理、依法服务、依法带队,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度执行无例外,使各项地税工作始终在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前行。


  ——坚持服务大局。这是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服务大局为己任,善于把税收工作放到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去思考和谋划,围绕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找准税收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在服务大局中提升站位。


  ——坚持改革创新。这是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核心动力。要坚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思路和办法来解决与应对税收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主动顺应改革大势,加快转变理念方式,让创新在广东地税蔚然成风,让更多“广东经验”走向全国。同时,注重增强固本强基思想,突出抓实基础工作、加强基层建设、提升基本能力,为地税事业长远发展筑牢根基。


  ——坚持合作共治。这是推动广东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要按照“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税收治理,拓展税收合作范围和领域,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发挥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


  ——坚持从严治队。这是推动广东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强保证。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针对地税系统层级多、队伍大、分布广、风险高的实际,坚持不懈地加强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同时,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鼓励干事创业,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三、依法组织税费收入


  (六)完成税收收入预期目标。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牢固树立科学任务观,全力实现税收收入预期目标。优化完善对组织收入情况的考核,由单一考核向综合考核转变,实现对组织收入完成情况、征管努力程度等全过程、全环节的考核。


  (七)完善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完善“客观地定、科学地分、合理地调、准确地考”的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建立收入目标动态管理机制,提高税收统筹规划水平。完善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收入管理架构,增强组织收入工作合力。落实税收分析制度,创新分析预测方法,做好经济税收形势分析,提升服务大局水平。进一步健全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捕捉经济税源波动、大额异常收入等异动情况,密切关注新业态经济税源发展状况,加强重点税源数据应用和专题分析。开展税收收入风险预警,加强虚增税收和混库风险识别,对税收收入风险大的地区及时预警。


  (八)坚持依法征税。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应收尽收。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突击收税、虚收空转、混库等违规行为,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完善收入质量评价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


  (九)加强规费征管。推进税费全面同管。完善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体制,强化社保费征收职能,积极推动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全省统一的征管规范。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体化管理。全面推进数据治费,拓展规费监控分析平台应用,提高规费征管的风险管控水平。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主动依法依规减免税,严格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规范》,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梳理,打造事前加强宣传、事中密切辅导、事后跟踪管理的全方位服务链条,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严格执行取消、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及扩大免征范围、降低社保费费率等政策。按照“三同步”的要求,做好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调整的宣传解读工作。优化减免税核算体系,建立减免税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强化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加强对已出台政策的后续管理和跟踪问效。


  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十一)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定并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及目录,将重大税收规划、重要税收改革举措等对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建立健全地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


  (十二)规范税收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及法律文书,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探索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税收强制执行,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和团队,完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十三)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权力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健全定期轮岗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完善重大案件审理办法,改进重大减免税、行政审批集体审议制度,加强对税收个案批复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强化税收执法督察,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问责违规执法行为。自觉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及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健全社会监督投诉处理机制。


  (十四)健全税收法律救济和纠纷化解。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沟通协商等机制,引导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实现投诉管理规范化、信访办理法治化。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税收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和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配备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能力。建立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


  五、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


  (十五)推进税收规范化建设。落实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国地税合作等规范,完善衔接运行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按“统一部署、逐步规范、全面覆盖”的原则,分地区、分种类进行各税(费)种规范化管理试点,及时总结完善,完善各税(费)种管理规程和征管指南。


  (十六)深化办税便利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纳税人需求导向,建立纳税人需求快速响应和处理机制,增强纳税人需求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健全纳税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解决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堵点”“难点”等问题。优化涉税审批流程,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审批模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以信息化引领推动持续优化、再造办税流程,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加快推行免填、免报服务,实现办税事项全省通办。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一次性告知、财税库银联网缴退税等便民服务机制。应用办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需求分析、数据运用、业务预测、过程优化、精准服务等功能。实现12366热线全省“一盘棋”管理,以广东中心为龙头带动远程座席,按照统一标准提供服务,打造“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的“六能”型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广泛运用网络与移动终端等新兴媒介,加强对涉税中介的培育和管理,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咨询辅导渠道选择。


  (十七)推进电子化办税。构建“电子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为补”的办税服务体系,推进全省地税涉税费业务、行政审批事项上网率达到100%,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服务,到2018年底实现全省电子办税率达到90%以上、电子申报率达到95%以上。按照办税便利化、导税智能化、服务个性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方向,持续升级完善广东电子税务局。顺应从PC端向移动端发展趋势,迭代优化移动办税功能,完善微信办税等移动办税服务,支持互联网支付手段。探索建设电子证照和O2O体系,推进办税全程无纸化。联合省国税局与腾讯公司推进“互联网+税务”战略合作,探索云计算技术、物联网应用,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


  (十八)深化国地税合作。不断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督查落实、绩效考评等一系列机制,健全国地税合作各领域的相关制度,对具体合作事项实施项目化管理方式。以资源整合为导向,推进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推行并深化“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国地税业务“一窗通办”,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不断丰富联合办税事项内容,规范联合办税事项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推进办税服务厅信息与国税对接,实现后台大数据和专题分析应用成果实时共享。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扩大合作范围,特别是加强在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定期定额户管理、委托代征、数据共享分析、以票控税、代开发票环节各项税费一体化征收、土地增值税征管等方面的合作,推动地税征管向“合作征税”“信息管税”转变。建立国税、地税联合开展税收分析调查机制,发挥税收大数据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决策的作用。


   (十九)打造税务营商环境高地。减轻企业负担,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振兴实体经济等,在权限范围内出台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等政策措施。推进全省税费政策一体化,制定实施覆盖所有地方税种、费种的全省统一的管理规程,促进区域税负均衡,确保粤东西北企业税费成本不高于珠三角。完善“一企一策”机制,坚持只要有利于企业发展、只要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只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三个有利于”原则,给予企业创新发展最大限度的税收政策支持。加强政策执行效应分析,有效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积极推动我省税收政策创新。


  (二十)创新广东自贸区税收服务举措。积极发挥创新优势,打造税收创新服务的广东自贸区样本。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平台,在自贸区内全面推行纳税人“自主有税申报”,推动国税、地税和其他部门业务“一窗联办”。持续优化港澳税通、易办税通、智税宝等税收服务新举措,构建V-Tax远程可视自助办税体系,实现跨境、跨省、跨市、跨区“零跑动”纳税;推行税银合作跨境办税,将自贸区优质服务延伸至港澳,提供港澳涉税“一条龙”导办,港澳纳税人在本地即可办理自贸区涉税事项。建立自贸区纳税便利化指数发布机制,对标发达国家及港澳地区,打造国际化税收服务体系。同时,适时推动自贸区创新项目在全省地税系统复制推广。


  (二十一)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与国税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公布纳税信用A级名单。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办税辅导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减少税务检查频次或给予一定时间内的免检待遇。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严格税收管理,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失信惩戒。探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打造税务领域诚信品牌,建立信用奖惩成效反馈机制,做好正、反面典型案例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十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与事项。完善纳税人以及第三方对纳税服务质量定期评价反馈的制度,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畅通纳税人投诉渠道,完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平台,对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等投诉事项,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加强纳税服务投诉数据分析应用,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和处理情况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纳税人法律援助平台。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引导,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六、建立科学严密的税费征管体系


  (二十三)构建地方税费收入体系。立足全省大局,坚持“三个只要”,全面落实营改增部署,推动全省试点纳税人税制平稳转换,实现地税代征增值税、代开发票业务顺利承接。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地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参与税制改革和相关理论研究,做好调查分析、数据测算、配套研究等相关税种改革实施准备工作,对新开征的税种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对策。根据国家关于国税、地税征管职责划分的部署要求,做好征管范围调整、征管职责衔接和纳税人移交等工作。完善我省国税、地税互相委托或联合委托代征有关税费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与省统一部署,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落实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地税部门统一征收费金的制度,制定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相关法规。


  (二十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深化地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探索实名制办税,完善包括备案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在推进管事制改革过程中,吸纳和保留管户制的优点,对一般税源实行全面管事,对重点税源实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在分渠道分事项优化、细化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与前台服务一体衔接的后续管理规范。加强征管质量常态化监控,持续提升征管质量监控分析的广度和深度,促进税收征管质量不断提高。


  (二十五)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和属地入库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按照纳税人类型和规模、行业类型,以及国际税收等特定业务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发挥各级地税部门比较优势,提高复杂涉税事项管理层级,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各级各部门明确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分级分岗承担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建立行业数据分析模型及纳税人风险指标库、模型和指标体系,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税务稽查等方式,分级进行差别化应对。


  (二十六)创新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不断改进和优化分税种风险特征库,积极开展风险识别分析,做好风险管理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以开展行业风险分析和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为重点,以加强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为技术依托,以建立完善覆盖重点领域的风险指标模型体系为核心内容,深入开展国税、地税风险共治,逐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国税、地税风险管理合作机制。开展税务总局千户集团、省局百户集团以及市级大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和税收经济分析工作。


  (二十七)建立自然人税费征管体系。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税务登记、纳税识别号、自行申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征信管理等制度,探索综合治税和信用治税,从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逐步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建立自然人涉税信息数据库,构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管理平台。明确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标准、范围和专职管理机构,管理层级提升至省、市级地税局,将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层级提升至省、市级税务局,探索进行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和应对,不断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十八)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层级。进一步明确省、市级地税局在大企业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对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大企业,在纳税申报等涉税基础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将其税收风险分析、税源监控、个性化纳税服务等事项提升至省、市级地税局集中进行,联合国税开展分析并将结果推送相关地税机关做好差别化应对。探索建立大企业税收遵从评价体系和大企业管理与服务绩效评价体系。以大企业所属行业、复杂涉税事项、风险等级为分类标准,建立运作模式统一、管理事项分级、工作资源共享、国税地税联动的工作模式,形成信息对称、能力对等、组织层级匹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体系。


  (二十九)深化税务稽查改革。落实《全国税务稽查规范》,促进各地稽查执法标准统一。探索跨区域稽查模式,提升管理层级,优化稽查资源配置,避免执法干扰。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实行分级分类稽查,实现稽查资源和税源结构相匹配。构建稽查综合选案体系,建立案头风险评估工作联动机制,实现选案环节动态监控、自动预警,开展定向稽查。加大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稽查监管,推进自然人税收征管与稽查监管良性互动。深化稽查电子化,以满足稽查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把稽查信息化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大数据挖掘应用,推广使用查账软件、数据分析平台和电子取证工具“三位一体”的电子稽查综合运用平台,建设省、市稽查指挥中心,推动基层信息化系统建设由分割向整合转变。推进国地税联合进户稽查。建立税警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全省重大涉税案件联合查办工作模式,不断完善税警协作机制。依法加大涉税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震慑不法分子。


  (三十)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落实好G20国际税制改革成果。认真执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形成深度交融、互利共赢的合作网络。积极落实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加强反避税国际协作,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建立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完善全省联动联查机制,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强化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外籍个人税收征管。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建立境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加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清册管理。搭建粤港澳涉税合作与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交流互动等常态化沟通机制,提升粤港澳区域税收合作水平。


  (三十一)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继续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税务合作和粤港澳税收合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探索与其他部门协同治税的体制机制。推动制定我省税收保障条例以及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地方法规,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深化涉税信息共享,推进第三方涉税信息深度利用。以“七证合一”改革为契机,拓展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功能,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推进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完善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税、学、研、中介机构协作机制。加强税法普及教育,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实现税收宣传与全媒体传播渠道互联融通,主动发出地税的声音,营造良好税收共治环境,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


  七、建立稳固强大的税收信息体系


  (三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按照税务总局“两升级、一融合、一谋划”的思路,坚持一体化要求,制定出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2019年信息化工作规划》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规范和指引,做到规划、标准、开发、应用和维护“五统一”,切实解决信息化建设“条块分割”、重复开发、低水平开发等问题。省局层面负责制定信息化整体规划和管理办法,推动建立业务和技术一体化运维模式,市局以下层面在整体规划下,进行局部补充、完善和创新。按照“2017年夯实基础、2018年整合提升、2019年创新发展”三步走策略推进税收信息化,确保“一局一台一库”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建成全国领先的电子税务局,实现“服务一张网”;重构闭环运行的统一工作平台,实现“管理一条线”;打造共享开放的数据资源库,实现“数据一个库”。


  (三十三)推进大数据管控。将大数据作为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关键抓手,实现“一切业务都数据化、一切数据都业务化”,构建起以大数据资源库统揽内外涉税数据、以征管状况监控展现征纳画像、以数据深度应用驱动风险管控的数据管税格局,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库,对所有内外涉税数据纳入统一管理。建设数据应用平台,整合各类数据应用类信息系统,搭建全省统一的数据应用体系框架。建立数据治理保障机制,加强业务规范归口管理、数据资产清单管理和信息化资产动态管理。拓宽数据采集的渠道和范围,加大数据质量管控力度,提升数据应用效能。突出多维度、全方位的经济税收分析,为各级党政提供科学有用的决策参考。


  (三十四)建设智能综合办公平台。推进统一工作平台集成建设,实现对业务、行政的扎口型管理。打通业务信息系统与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壁垒,推进数据互通共享,最大限度减少材料报送等事务性工作。依托统一工作平台推进沟通扁平化,打造与互联网特点相适应的沟通机制,并提供智能搜索支持。


  (三十五)完善业务保障体系。加强业务归口规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业务保障机制,开展解读宣传、系统调整、指南指引“三同步”评价工作,加强业务保障考评。完善业务保障平台建设,加强各类指南指引的动态管理,做到指引与政策调整、系统调整同步更新。创新“集智众创”机制,建立智能化的知识积累更新机制,让地税人都参与到业务运维支持体系中来。


  (三十六)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全省地方税务网络安全工作,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坚持把安全审核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前置程序,并加强基础设施设备运行监控、监控检查和风险评估,推进基础设施设备升级换代。加强税务电子数据安全管理,强化数据监测预警和情报工作,部署安全态势感知系统,提升安全管控、纵深防御、安全监测、运营应急能力。注重发挥信息化防范风险的作用,推进内控机制建设与信息化建设有机融合,全面打造主动防御的新一代税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八、建立高效清廉的地税组织体系


  (三十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探索建立干部梯次成长机制,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市县局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后备干部培养使用,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准确把握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局管理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正确发挥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探索建立干部分类选拔任用机制,拓宽干部晋升渠道,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水平。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促进交流轮岗制度化、常态化。建立基层领导班子综合研判机制,探索领导干部素质量化评价机制。健全领导班子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领导联系基层制度。突出绩效管理抓班子,将班子绩效与本单位绩效全面挂钩,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三十八)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坚持人才强税战略,积极落实税务总局“115”素质提升工程任务,加大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创新干部教育培训,按照分类分级的要求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干部进修学校教育培训阵地的作用,完善教学软硬件配套,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对各级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推进兼职老师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打造有广东地税特色的精品课程。完善“广东地税网络学院”建设,积极探索手机APP、“微学堂”等“互联网+教育培训”新模式,建立和完善国地税联合培养人才机制。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数字人事制度,深化“岗位大练兵”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干部思想疏导机制。加强地税文化建设,发挥工、青、团、妇等群团组织作用,注重人文关怀,培育新时期广东地税精神,激发干事创业的正能量。


  (三十九)优化地税组织体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探索建立与税源状况、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相匹配的组织体系。进一步优化省、市、县各层级地税机关管理服务职能。强化税务稽查、督察内审、数据治理、风险管理等职责和工作力量,完善相应机构设置。优化地税系统编制结构,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充实征管一线、税源集中地、电子化办税及数据分析应用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优化整合征管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探索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优化编外用工管理。理顺和规范经费管理,探索建立“财务统筹考虑、项目统筹保障、管理统筹推进”的经费管理新体制。加强省级结余资金统筹,修订《省级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缩小地区间经费保障水平差距。


  (四十)深化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管理“指挥棒”作用,完善绩效考评规则和考评框架,建立季度绩效讲评分析、工作改进约谈等制度,完善绩效指标库,分级分类建立健全标准化岗责体系。优化平台功能,深化绩效指标自动取数和考评,打造与督办系统有机整合的“督考合一”新模式。加强考评结果运用,实现与职务晋升、评先评优、教育培训、行政问责等挂钩。塑造绩效文化,让“人人讲绩效、个个重绩效”成为一种自觉和习惯。建立完善督查督办、绩效管理有机结合的抓落实机制,打造“任务分解,重点督促,弥补短板,持续改进”的抓落实工作闭环,促进各项重要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九、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


  (四十一)突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核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定不移服从核心、维护核心,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体现在税收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层级,大力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既抓住“关键少数”,又着力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实现全覆盖、全贯通。


  (四十二)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进一步完善责任清单制度,从省局党组、省局机关各单位、各级地税逐级厘清责任边界,细化履职要求。探索建立“下抓两级、抓深一层”的工作机制,省局主抓市局、延伸抓县局,建立省局党组定期听取下级党组履行主体责任专题汇报制度,分级开展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制定加强下属单位管理办法,强化对下属单位党组织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干部人事、财务资金、国有资产等管理,扎实开展指导、检查、考评和问责等工作,并逐步形成规范、系统的制度体系,着力构建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落实的良好格局。创新考核机制,探索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全省地税绩效管理体系相融合,建设“两个责任”考核评估系统,实现量化、自动、科学评价,倒逼责任落实。


  (四十三)推进党建工作。坚持抓常抓长,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机制。确立条块结合的党建工作思路,加强省局党组与地方党委及党委工作部门在党建工作等方面的协调、沟通与合作,形成省局党组与地方党委共抓地税党建合力。严格落实广东地税机关抓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健全各级地税机关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不断完善运行机制。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党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打造广东地税融合式党建品牌,抓好机关和基层、地税与国税、地税与企业“三个党建共建”。夯实基层党建基础,实施《广东地税基层党组织工作手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党员手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党务工作记录本》和《广东地税基层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指引》“三册一表”制度,从严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开展示范党支部创建。推进省局机关作为省直“四个之家”和“智慧党建”示范单位建设。创新党建工作方法,运用“互联网+”搭建党建宣传教育和管理平台。进一步充实党建工作力量,以机关党委班子、支部书记为重点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对口帮扶,扎实开展驻村扶贫工作,确保完成帮扶脱贫任务。


  (四十四)加强廉政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做到纪律教育学习月必学、“三纪”培训班必训、新提任领导干部集体廉政教育必谈,并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过程。开展网络廉政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清风城”等教育阵地作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擦亮“广东地税廉政文艺轻骑队”等宣教品牌。


  (四十五)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四风”问题新动向,采取新招数,既严肃整治面上的顶风违纪行为,又深挖细查各种改头换面、潜入地下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反弹回潮。完善省、市、县局三级暗访机制,坚持暗访、查处、追责、曝光“四管齐下”,严查各类顶风违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主动发现问题、迅速惩戒问责、及时公开曝光的有效做法。深入开展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治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增强制度刚性,确保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六)落实从严执纪。持续深化“三转”,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大力推动惩治腐败向基层延伸,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防范“微腐败”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税务总局实施办法,制定省局的实施细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落实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建立稽查、督察内审、巡察等部门向纪检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制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十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省委、省纪委提出的“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制定并落实好《关于贯彻“三个区分开来”治理为官不为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明确免责或减轻、从轻问责情形及处置程序要求,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敢于担当者担当。


  (四十八)深化系统巡察工作。创新开展巡察工作,突出政治巡察,结合地税系统特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加强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进行监督。扎实推进地税系统巡察工作,5年内对各市(区)局巡察一遍,同时,巡察每个市局延伸巡察2个县(市、区)局。完善巡察工作机制和机构设置,配备专职人员,强化巡察力量,创新方式方法,促进巡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有效发挥巡察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四十九)强化日常管理监督。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各项监督制度,坚持开展谈话提醒,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人事、纪检、内审等部门定期联合研判下级一把手选人用人和纪律作风等情况的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责述廉述法述德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抽查核实力度。理顺和健全全省地税系统督察内审机构,全面实施《全国税务系统督察审计规范》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审工作的意见》,制定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配合外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内审工作要点及方法操作指南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要求,开发配合外部审计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审计成果应用,促进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业务软件的内控功能。全面规范税企交往,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保密管理,完善对定密、网络保密、涉密人员等的管理监督机制。构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网络,建立单位、社会、个人、家庭“四位一体”的动态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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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注销后,税务机关能否向合伙人追补税款?

编者按: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给予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政策作为招商引资条件,许多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进行股权转让等溢价交易享受了低税负的政策红利。财税2021年第41号公告规定持股平台类合伙企业一律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税有效遏制了此类避税操作。最近,有些投资者接到居住地税务机关通知,针对若干年以前异地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核定征收接受调查并被要求补缴税款、罚款。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核定缴税是否必然违法,投资者居住地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追溯查处,投资者又该如何妥善应对此类风险?本文针对上列实务问题作出税法分析。

  01、实案分享

  2017年,居住在A市的李某受甲合伙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的GP邀请,向甲合伙企业投资500万元成为了甲合伙企业的LP。甲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在B市,共募集资金1亿元投资了位于C市的乙公司,持有乙公司2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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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甲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全部对外转让,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为2.5亿元。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由于甲企业与B市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准予甲企业按照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企业以股转收入2.5亿元的10%即2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基准,按李某持有的5%合伙份额计算出李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2020年2月,甲企业在B市为李某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办理了纳税申报37.2万元。甲企业根据李某持有的合伙份额计算确认了李某的投资回款为750万元,向B市税务机关代为缴纳税款后向李某支付了712万余元,并将李某的完税凭证交付李某。2020年3月,甲企业完成注销。

  2025年3月,A市税务机关接到李某涉嫌偷税的举报材料,对李某2020年取得712万余元投资收入一事展开调查。A市税务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投资的甲合伙企业存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的避税行为,导致李某的实际税负率仅为5%左右,远远低于法定税负,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并要求李某按照收入750万、成本500万、应纳税所得额250万适用生产经营所得累进税率在A市申报个人所得税80.95万元,补缴个税43.75万元,并拟加收相应滞纳金并按偷税加处0.5倍罚款。

  本案有三个方面值得探讨:

  其一是针对李某在甲合伙企业实现的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地点是在A市还是在B市,即A市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李某的该笔收入征收税款并实施处罚。

  其二是甲合伙企业是否构成李某的扣缴义务人。

  其三是甲合伙企业利用核定征收降低李某实际税负的行为是否必然违法,如果存在违法现象,能否视为李某实施的偷税行为并进行处罚,以及对李某相应税款的追缴期限是否可以无限期追缴,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

  02、合伙人税源归属于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与合伙人居住地无关

  在引入案例中,李某的经常居住地是A市,其投资的甲合伙企业在B市,投资标的乙公司又在C市,那么李某取得投资收益应当由谁来进行纳税申报,是李某自己进行纳税申报,还是由甲合伙企业或乙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李某申报解缴税款应当到A市税务机关办理,还是到B市税务机关亦或是C市税务机关办理?针对上述两个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据此规定,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后,纳税申报主体是合伙人,纳税申报的执行主体是合伙企业,税源属于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通常意义上的合伙企业注册所在地。及至本案,李某的经常居住地虽然在A市,但是甲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地都在B市,因此李某的投资收益税源属于B市税务机关,不属于A市税务机关。

  因此,从税收征管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尽管A市税务机关有权对李某的财产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管理和调查,但是如果仅仅发现李某来源于甲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纳税违法或不合规的话,则应当将案件转交B市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查处,而不能直接作出追缴税款的处理,更不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从税收征管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角度来看,由于李某的投资收益涉税事项发生在B市,所有与收入、成本、所得、交易相关的资料和行为也都发生在B市,B市税务机关已经受理了甲企业为李某办理的纳税申报并接收了相应税款,因而B市税务机关已经对李某的纳税义务实施了正常的管理行为,而且也对涉税事项的了解和掌握更为全面,在判断甲合伙企业及李某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以及是否有违法现象上更适格,因而A市税务机关主动将李某的偷税举报线索交由B市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更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03、合伙企业不是合伙人的扣缴义务人,是合伙人的纳税申报协力人

  在引入案例中,甲合伙企业可能存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避税的行为,那么李某是否会因甲合伙企业存在的违规行为而被定性为偷税处罚?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即合伙企业是否构成自然人合伙人的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甲合伙企业将其投资的乙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股权受让方没有直接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甲合伙企业的各个合伙人,而是直接支付给甲合伙企业,再由甲合伙企业支付给各个合伙人。显然,股权受让方必然不构成合伙人的扣缴义务人,而甲合伙企业是否构成合伙人的扣缴义务人在征管实践中存在各地税局执行口径不一的问题。

  首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履行对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的扣缴义务,只是强调要先分后税,要代为申报缴纳税款,因此不构成扣缴义务人,而是纳税申报协力人。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注意,上列需要扣缴税款的所得类型中不含生产经营所得,因此,合伙企业在每个年度终了后向合伙人支付生产经营所得时不负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只是具有法定的代办申报缴纳税款协力义务。

  其次,如果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是被投资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那么其再向合伙人支付时则构成扣缴义务人。财税[2000]91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依据之一收入的范围,包括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此处不包含股息红利所得,即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此处不仅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以外,还把利息收入从生产经营所得中剔除,单独做纳税申报处理。

  2021年4月29日,河南省税务局曾在12366官网互动交流栏目答复网上留言咨询称,“投资公司分配给合伙企业的分红,个人合伙人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由直接向个人合伙人支付所得的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一些税务机关公职人员在《中国税务报》发表的文章也明确讲到合伙企业取得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时哪怕还没有向合伙人分配,都要在次月15日内履行对个人合伙人的扣缴义务。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合伙企业针对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承担“申报”加“缴纳”税款的协力义务,但不构成扣缴义务。实践中,合伙企业为合伙人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的合规流程主要呈现为四步,即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先按照合伙份额确认各个合伙人的利润即所得,再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额,再为各个合伙人办理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最后将税后利润支付给各个合伙人。但是,这种类似于代扣代缴税款的操作并不等同于税法中的扣缴义务。

  04、合伙企业利用核定政策申报缴纳税款并不必然违法

  合伙企业利用核定政策代为申报解缴税款的行为并不必然违法,更不能一刀切地认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构成偷税予以处罚,笔者结合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两种情形来具体分析。

  情形一:合伙企业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如实申请核定并由税务机关鉴定审核同意。

  财税[2000]91号文第七条至第九条就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标准等进行了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具有鉴定权,既可以主动发起核定,也可以在纳税人申请时进行鉴定并准予核定。目前,国家层面尚无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相关规定,仅有部分省市发布了具体操作通知。例如,北京市《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6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12月开展下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除特殊情形外,征收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对于新办的独资、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如果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核定征收,主管税务机关经过鉴定审核后作出准予核定的通知,而且合伙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取得的收入没有超出其申报核定时填列的收入类型时,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肆意改变税款征收方式查补税款,更不能随意指摘合伙企业核定缴税违法甚至是定性偷税处罚。

  情形二:地方政府给予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或税负率优惠等招商引资政策。

  如果合伙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给予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核定的扶持政策,或者直接允诺合伙企业实际税负率的优惠待遇。又或者地方政府直接对外出台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在一个特定的产业园区内新办企业可以享受核定政策或优惠税负率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当合伙企业直接按照核定方式做纳税申报,或者按照实际税负率倒挤的方式计算收入和成本并进行纳税申报解缴税款,而主管税务机关对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做法采取默认的态度,即不事先鉴定审核,也不事中提示风险,更不事后查补税款。合伙企业实施核定申报的行为可能会出现不符合财税[2000]91号文第七条的规定,出现少缴税款的后果,但是不论是合伙企业还是合伙人均不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而是基于享受招商引资优惠待遇的主观认知和意志来实施核定申报缴税,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一刀切地认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构成偷税予以处罚。

  0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利用核定政策被质疑的情形下应承担什么责任?

  按照财税[2000]91号文第二十条第一款“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的规定,可以看到,针对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人是纳税申报义务主体,合伙企业是纳税申报协力义务主体。那么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应承担共同责任,如出现未缴少缴税款的,补税责任应由合伙人承担。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在认定合伙人是否构成偷税时应当慎重处理,尤其是在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中,不应一刀切地认定合伙人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也不能盲目地无限期追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考察。

  第一,合伙人是否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践中,合伙企业的一些合伙人往往仅具有投资人身份,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因而无法掌握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收入情况,只能根据合伙企业披露的有限信息了解投资获益情况。税务机关一味要求合伙人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可能会超出合伙人的客观能力范围。如果纳税申报所涉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缺陷的,不能直接推定李某具有偷税的主观过错。

  第二,合伙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方式。前已述及,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由合伙企业协力完成,二者并非事先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一种法律拟制关系。如果合伙企业在为合伙人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伪造资料、少报收入、多列成本等违法行为,不能直接将合伙企业的偷税行为推定为合伙人的偷税行为。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合伙人有偷税的合谋和故意。

  第三,合伙人在取得核定征收政策上所发挥的作用。合伙企业利用核定征收申报缴纳税款面临合法性检验,但不能一刀切地让合伙人承担合法性责任。在引入案例中,甲合伙企业之所以能取得核定征收政策,是由于甲合伙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在取得核定政策上李某实际上并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对于适用核定征收申报纳税也没有发挥任何决策作用,更不具有否定权。

  第四,合伙人与涉税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除了引入案例的情形以外,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投资者接受涉税中介机构的税务筹划咨询,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以合伙企业核定方 式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纳税申报。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往往不直接对接当地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而是由涉税中介机构出面与当地政府洽谈招商引资优惠待遇,由中介机构代表投资者注册设立合伙企业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这种情形中,投资者往往具有节税目的和意图,但不必然具有违法取得核定政策以及欺诈舞弊的偷税主观故意。

  综合考察以上四个方面,对于合伙企业出现违规利用核定政策导致合伙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倾向于对合伙人不按照偷税处罚,如认定合伙人构成偷税并拟对其处罚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伙人实施了具体的偷税行为,并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既不能过错推定,也不能客观归责。另外,因税款征收方式从核定改查账而导致应纳税款的变动并非基于申报收入数据的真假所导致,假如税务机关在事前事中事后均未能有效实施监管,对于少缴税款的后果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执法责任。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纳税人不具有过错而税务机关又具有一定执法责任的情形,应当适用因税务机关责任的三年税款追征期。如果合伙企业的核定申报缴税行为已经完结超过三年,税务机关依法不能查补追缴税款。即便没有超过税款追征期,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时也不能再加收滞纳金。

  结语:财税2021年第41号公告关于禁止持股平台类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规定虽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但实务中仍有一些税务机关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的已经注销的合伙企业利用核定征收申报纳税的行为予以追溯查处,而且还出现了居住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争抢税源现象,给投资者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乃至逃税罪刑事风险,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在面临税务检查时,应当审慎评估自身责任风险,全面收集证据材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依法依规申辩抗辩,积极寻求税务律师提供法律救济和专业支持。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法的三点建议

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新一轮修法全面启动。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实施、2001年全面修订,2013年、2015年小幅修改。

  时隔三年许,新一轮修法再启动,有专业机构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体现了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关注,通过多项制度创新和优化,旨在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也有不少专家对此表示了担忧:税款滞纳金与迟纳金之变、电商平台协力义务过重、特定原因多交税款不退还、欠税限制出境的主体范围扩大、逃税的无限期追征等等问题,恐扩大征纳权义失衡,并在多个条款中存在与《行政强制法》、《破产法》、《关税法》、《民法典》和《刑法》的冲突。

  为契合依法治税、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税收征管法》修改应当以维护纳税人权利为首要宗旨,并尽可能地兼顾税务机关立场,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努力达致征纳双方的权义均衡,以实现中央提出的“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目标。为此,2021年9月笔者协助、促成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专家意见稿)》,确定了以“保障纳税人权利、促进征纳双方权义均衡”为修法总体宗旨,以及实践性、整体观、前瞻式和变动型的四大修法思路。

  在此,笔者试图就以下若干焦点问题展开讨论,为立法者提供多一个维度的思考。

  清税前置,相当于有罪推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税款迟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税证明或者担保证明受理。”

  将清税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将致纳税人的救济权利丧失,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以及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清税前置相当于有罪推定。如果此条款得以落实,则我国将成为少数坚持全额征税纳税人才能获得救济的国家。

  第六十六条中,对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否认的,应当充分举证。

  当事人否认的证据,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救济制度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2024年12月开始施行的《关税法》就不存在救济丧失问题。征管法如果坚持引入此条款,则有违公平原则。

  扩大追责范围

  《征求意见稿》新增向出资人追缴欠税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采取抽逃资金、注销等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不缴、少缴的税款或者多退的税款,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应当向出资人追缴税款、税款迟纳金。 ”

  《征求意见稿》吸收了新《公司法》的修改,直接将法人人格否定纳入了《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不再需要诉至法院来实现对出资人的追缴。

  《征求意见稿》还扩大了阻止出境范围。现行征管法中,阻止出境仅适用于欠税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征求意见稿》扩大到欠税纳税人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此外,即使没有欠税,查处涉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时,税务机关也有权阻止上述重要涉案人员出境。

  关于界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解释有待明确,否则会有被扩大执法的可能。

  滞纳金还是迟纳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对于税款滞纳金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限制,此前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处理口径,税务机关和法院判例也存在不同见解。目前收录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滞纳金涉税案例的观点是,税务机关为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因此需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税收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税款数额。

  本次《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滞纳金”改为“税款迟纳金”,表明立法者认为税款迟纳金上不封顶,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存在明显分歧。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诸如风险管理(第三十八条)、税收违法的处罚限度(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无限期追征(第六十条)、扩充“逃税”定义并增加兜底条款 (第七十三条)等等都成为争议的焦点。

  当前经济形势并不乐观,随着效益下降,企业破产或者“跑路”层出不穷,各类恶性税收案件肯定有所增加,税务部门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各类案件的出现,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压力以及执法的难度;另一方面税收收入下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压力也在增加。然而经济下行下,减轻企业负担、涵养税源更为重要。税收征管法的修法宗旨需与国家发展策略相一致,并努力将税收征管法修订为一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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